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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和义务一、幼儿教师的权利幼儿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幼儿教师的权利,是维护幼儿教师利益、保证幼儿教师顺利工作的必要条件。幼儿教师应享受下列权利:(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二、幼儿教师的义务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三、依法从教(一)依法从教的含义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二)依法从教的必要性1.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教师必须学法,然后才能懂法、知法,知道法律规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哪些可以做以及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也才能自觉守法和善于用法。总之,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依法从教。2.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和管理职能,加强自律,审慎行事。依法规范自身的管理、办学和执教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教师是社会特殊群体的形象代言人,在学生面前被视为“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楷模。作为依法从教的主体,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从教能否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教育质量和效果的优劣。4.教师以德从教的必然要求以德从教,就是要求教师在从教过程中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并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和榜样示范作用去教育和感化学生。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教育法律、规章的规定,新时期教师以德从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依法从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不仅有悖于我国有关教师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还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为此,教师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会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一)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真正把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必须首先提高全社会每个成员,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制观念。这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工作者规定的义务,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教育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的必然要求。因此,教师必须认真学习教育法律,积极参与普法教育,自觉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切实转变和增强教育法制观念,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并具体落实在自己的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二)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师在学习过程中,首先,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应做重点理解和掌握,完整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关系,既要学习一般法律知识,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基本知识。最后,注意处理好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关系。(三)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从教的过程,既是教师学习、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的过程,又是教师依据教育法律具体协调、处理与有关主体(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学生家长)法律关系和解决教育纠纷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客观上要求教师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此,教师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善于把教育法律理论运用于教育实践。教师应注意观察和搜集我国目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试着用所学的教育法律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二是重视教育案例的作用。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应注意搜集、选取其中一些具有普遍和典型意义的教育案例,特别是法院的司法判例,认真仔细学习、研究和借鉴案例解析的原则、步骤、方法和技巧,并逐步尝试指导和用于自己的教育实践活动。三是正确处理好依法从教与“以法从教”的关系。依法从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从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运用法律手段并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教师在执教过程中,既不能把依法执教完全等同于“以法从教”,更不能把依法从教片面理解为“以罚从教”甚至“以罚代教”。否则,就是对依法从教的曲解,势必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误导和不利影响,对此应当予以纠正。五、违反《教师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所谓“公然”,就是在众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众多的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关键是侮辱被害人的内容已被众多的人知道,从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侮辱的方式,一是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强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损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誉的举动。二是言词侮辱,即以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三是图文侮辱,即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教师,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在一般情况下,侮辱教师的行为可能会单独实施,而殴打教师的行为往往同侮辱教师的行为同时并存。侮辱、殴打教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执法机关及处理: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1)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的,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教师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4)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幼儿园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幼儿园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足额的支付教师的工资性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二是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因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拖欠教师工资,是违反《教师法》、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的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保育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挪用教育经费的有关责任人员,执法机关及处理:(1)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无论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2)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四)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务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这里所说的保育教育任务,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务。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幼儿,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儿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偶尔有轻微体罚幼儿的行为且经教育改正的,不视为构成此项违法行为。3.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幼儿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法律责任主体:事实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执法机关及处理:(1)幼儿园教师凡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幼儿园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2)教师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3)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幼儿园和幼儿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多中公河北教师考试网相关复习资料:三亿文库3y.uu456.com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59河北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复习资料:教师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寻找梦想之旅
一、问题的提出(一)研究缘起 本研究以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为研究核心内容,对其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深入实践考察其现状和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建议。这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思考。1. 教师课程权力是国际课程改革的关注点 在国际教育发展的进程中,教师权力逐渐成为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2015 年教师日时呼吁“为教师赋权,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突出为教师赋权,实现全纳的、可持续性的全球发展”。①纵观国际课程改革的历程,课程权力民主化、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不断涌现,教师课程权力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许多发达国家将课程权力逐级下放,各国课程改革的经验也证明了教师课程权力对于课程发展的重要作用。例如在美国课程改革的历程中,其教育专家认为,20 世纪 60 年代课程改革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教师课程权力的缺乏,认为“改革者忽视了学校的权力结构和教师接受或拒绝、实施或放弃任何课程的可能性。”②国际课程改革的经验为我国课程改革带来了一定的启示,随着我国课程改革的不断进行,课程权力处于逐渐下放的趋势。1985 年我国开始了第七次课程改革,在 1992 年国家教委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中,强调要优化课程结构,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课程,这就改变了我国国家课程一统天下的课程结构。③2001 年教育部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提出要赋予地方、学校和教师课程权力。④“缩小国家层次的课程决策职责与权力,达到国家只是宏观上、基本的方面进行调控;全范围地(而不只是在部分省、市、自治区)加强地方层次的课程决策职责与权力,适当重视学校层次的课程决策职责与权力。”⑤可见随着课程权力的逐级下放,教师的课程权力逐渐受到研究者的关注。 ........(二)研究问题 基于国际课程改革的持续关注、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幼儿园课程质量提升的迫切需求,在对相关研究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本研究聚焦于以下的几个主要研究问题。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来源、价值与合理性内容是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与必要前提,是深入了解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构建研究理论框架的基础。本研究基于对已有研究的分析与梳理,对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来源、价值与合理性内容进行了探讨。重点内容包括: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来源有哪些;其价值是什么;其主要包括哪些维度;其理想形态是什么;如何理解幼儿园教师不同类型的课程权力;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怎样合理保障。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现状是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对教师课程权力的实证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教师课程权力的实然状况,进而发现课程权力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本研究结合理论梳理,结合多种研究方法对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赋予、行使和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查与分析。综合以上结果,结合已有的基本理论内容,探讨分析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研究,不仅要对其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同时还需要深入教师课程权力运作的具体场域中,考察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现状与影响因素。下面将阐明本研究的主要思路,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具体的研究方法。(一)研究思路 为了确保研究的有效性,科学地选择符合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的方法,本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努力坚持以下的研究思路。本研究注重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的结合。在研究中,首先对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来源、价值和合理性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这是本研究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同时,通过问卷调查法、观察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对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现状与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实证研究。在本研究中,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是有机结合的,理论探讨基于对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已有研究的分析梳理,并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逐步得到调整改进,而实证研究以理论探讨为基础,研究与分析的具体内容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理论思考。因此,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是本研究的主要思路之一。在本研究中,量化研究主要是指运用问卷调查法对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现状与影响因素的研究,质性研究是指深入真实的教育环境,以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实践过程为切入点,运用观察、访谈等方法,对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质性分析。研究中,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现状与影响因素的分析与综合讨论均是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相互结合的结果。因此,量化研究与执行研究相结合是本研究的主要思路之一。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观察法和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各种方法在获取研究信息方面互相补充和印证,各种研究方法与工具的具体内容如下。为了深入了解幼儿园教师的课程权力,进一步确定本研究的研究框架和脉络,本研究对已有研究进行了文献整理和分析。中文资料以“教师权力”、“课程权力”、“教师课程权力”、“幼儿园教师权力”及“幼儿园课程”等为关键词,外文资料以“teacher's power”、“curriculum power”、“teacher’scurriculum power”、“kindergarten teacher”为关键词,对中英文期刊、博硕论文及网络进行查阅,共搜集文献资料百余篇,并阅读关于课程权力的相关书籍和社会学、管理学的著作共 20 余本,全面收集关于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方面的文献资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教师权力、教师课程权力、幼儿园课程等各个方面进行文献整理、分析、归纳和总结,设计研究框架,思考和把握本研究的脉络,为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打下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20 (一)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产生基础....20 (二)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价值............23 (三)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合理性分析...........25 四、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现状探察....30 (一)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赋予状况....30 (二)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行使状况....39 (三)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保障状况......42 五、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影响因素分析........45 (一)教师自身因素——内部主导因素......45 (二)幼儿园因素——外部主要因素..........47 (三)教育行政部门因素——外部规范因素.......50 (四)社会因素——外部导向因素............52五、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影响因素分析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观察与访谈分析发现,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且各类影响因素的作用也各不相同。根据已有研究,本研究认为影响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教师自身、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四个方面。本研究在明确各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主要因素及其具体作用,以更好地理解幼儿园课程权力的现状,进而有针对性地思考如何提升幼儿园教师的课程权力效果。(一)教师自身因素——内部主导因素 幼儿教师作为课程权力的拥有者,其自身因素对教师课程权力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教师课程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在本研究中,教师自身因素包括教师的课程权力意识和专业能力水平两个方面,以下将进行具体分析:权力意识就是“人们对权力的认识和对权力的态度”,①它会使“个体对权力感知产生不同的反应,进而导致认知和行为上的变化”。②具体到教师方面,教师是权力意识的主体,教师的课程权力意识主要是教师能否真正认识课程权力,了解课程权力对自身发展的作用并能正确认识自身的课程角色。教师的课程权力意识对其自身的课程权力起到了全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作用尤其体现在课程权力赋予的种类和行使的态度中。第一,教师的课程权力意识影响着教师课程权力赋予的类型。教师的课程权力意识作为课程权力实现的内在动机和前提,对教师课程权力的种类产生影响。研究结果显示,目前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种类内部差异较大,权力内部失衡,不同教师的权力意识水平不同,对自身课程权力拥有的种类情况也有不同的理解。虽然目前部分幼儿园教师对于“课程权力”的概念有些陌生,但是大多数教师接受访谈时表示能够不同程度理解它的含义,并且也能够意识到自己在课程中应当具有一部分权力。正如一位教师提到:“你说的课程权力这个概念可能对于我们一线的老师来讲是比较学术的词语,但是我认为我们老师在课程中是有一些自主空间的,有些事情幼儿园很少干涉都是我们教师自己在做。”当教师意识到自身应当具有课程权力后,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程决策、设计、实施和评价这些环节的各个具体方面中。而课程权力意识较差的教师则将课程事物作为幼儿园交代的任务和工作,缺少积极主动性。观察中可以看到 A 园教师普遍具有较好的课程权力意识,在参与幼儿园课程决策时更加积极主动,课程决策权的范围相对较大,而在 C 园 D 园中,教师本身的课程权力意识比较差,工作中不追求维护自身的课程权力,从课程决策、设计、实施到评价环节都把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力当成幼儿园交代的任务与工作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师课程权力的行使效果。另一方面,调查结果显示,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不同种类中,课程评价权受到忽视,课程评价权从大小到需求,整个赋予环节都处于弱势的被忽略的地位,作为课程的最后一个环节,课程评价本应发挥总结提升的重要作用,这与教师权力意识不够强有直接关系。 .......结 语本研究以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为研究内容,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法、观察法、访谈法和文献法,对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分析探讨了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产生基础、价值和合理性,并通过对 207 名幼儿园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对 4 所幼儿园进行观察并对 16 名教师和 4 名园长进行访谈,考察了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现状,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结果对提升教师课程权力的效果进行思考。幼儿园教师的课程权力来自于教育法律与政策的规范,课程改革与课程理论的引领,教师职业角色与专业能力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规范与价值观念的倡导。主要价值在于推动教师课程决策与课程实践,提升课程质量;促进教师自我超越与智慧生成,实现自主发展;推动幼儿园课程民主化、多元化与科学化发展。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赋予是一个平衡与差异的过程,课程权力的行使是一个流动与变化的过程,课程权力的保障应当注意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课程权力的制衡是多主体间的博弈。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赋予中,多数教师拥有大小适宜的课程权力,但是接近一半的教师课程权力总体大小偏低。在课程权力赋予的种类中,教师主要拥有的课程权力按照由大至小的顺序是课程设计权、课程实施权、课程决策权和课程评价权,但是大多数教师表示需要更多的课程决策权,课程决策权和课程评价权都较小。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的行使中,主要途径是参加集中备课、教研小组与组织开展班级活动;行使的形式主要是以他人主导,教师配合为主;教师绝大多数采取积极参与或服从配合的态度行使自身的课程权力,课程权力的行使效果较好,主要体现在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增强教师专业自主创新意识、提高幼儿园课程质量与完善幼儿园课程发展制度方面。幼儿园教师课程权力保障中,幼儿园主要为教师提供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图书资料,电子资源、教材、集体备课室和教具学具也是重要的物质保障,提供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集中备课制度、培训学习制度、教研学习制度,课程评价考核制度也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提供的文化保障主要是课程的模式与特色,课程的管理理念与风格和课程的文化传统也是重要的文化保障。 ..........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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