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静19811215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不同的使命决定了二者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税务部门对差异的处理方式给企业、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为此本文认为,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法规时,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税务处理 差异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1、历史成本原则上的差异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撑,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的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很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对历史成本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采取恪守政策。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且频繁,历史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而公允价值倍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我国近年发布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二者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进而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工作。2、权责发生制的差异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计量的依据,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它涉及到一切会计事项。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各个会计单位、各个核算对象的赢利状况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以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通常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3、谨慎性原则的差异首先,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其次,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但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其它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谨慎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1、二者的职能不同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同时,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并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国家根据经济现状和国家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监督。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税法遵循国家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从让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发,以相关性、可靠性作为规范的目标。虽说二者都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是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简单地说,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的,会计准则是维护企业资本的。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制度建设发展迅速,而税法的规定更多地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其发展速度不如会计制度,二者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3、二者遵循的应计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要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各自服务的对象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税法要求满足国家税收收入。如二者均要求费用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扣除,但是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对进项税的抵扣采取购进扣除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在付款后才能抵扣,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处理并非完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而是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加以结合,这样有利于控制抵减税收的支出。4、市场经济对二者的要求不同首先,利润取代产值成为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配比原则,为此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这就造成与税法规定的冲突。其次,所有制形式多样化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多样化,对于许多使用者而言,根据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并不能使他们对企业的获利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虽然如此,但税法不能抛弃会计原则而另行构造一个税法核算系统,在具体的问题上,税法对会计原则采取“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于是差异就难免了。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1、增加企业负担,有失公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矛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多交税金,有失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新会计制度的推广。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用应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摊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开办费在不短于5年内分期摊入。举个例子,某单位60万元的开办费一次计入了损益,但税法规定必须按5年摊销,每年应摊12万元,会计上当期多摊的48万元要作纳税调整,补交当期所得税48×33%=15.84万元。按道理说,在以后的4年中每年可以调整所得额12万元,调减所得税12×33%=3.96万元。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会再转回以前已交的税款,这样企业为了执行会计制度不得不多交所得税3.96万元。2、增加工作难度不断细化规范、变革发展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使得二者的差异日益明显,给会计工作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会计和管理工作成本。同时,不法企业趁机弄虚作假也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变化,为符合税法的要求而对某些核算内容规定得过细过死,以至于物价波动、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会计等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会计行业的萎缩,会计市场的萧条。3、不符合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减少纳税人除税收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大,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层出不穷的税收法规,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偷税,使企业负担超额税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时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但差异的存在使得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制度的变化,而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造成税收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差异,给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困难和麻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税务部门和会计行业的工作人员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同时,我们也应当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这种不可调和的差异的积极面,这种差异越细化说明我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的会计制度越健全,国家税收征税标准越细化明确,保证税收收入。四、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措施对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本文认为,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在不损害会计体系完整和税法原则准确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进行充分地协调,是我国现实的必然选择。1、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相协调我国不能把会计目标完全定位于提供“客观、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因为,当今世界将会计目标定位于此的只有英美等国,而这些国家的现代会计理论和方法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带有明显的强调为投资服务的倾向,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必须强调为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监督服务。因此,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应尽可能地保持协调,而这种协调在以国家为最高利益的调控下完全可以做到。2、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1)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许可企业计提其他资产跌价(减值)准备。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可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2)积极推进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的税制形式依税负的大小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其区别主要在于对资本性投资是否允许抵扣。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它使得企业在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增加对高新技术投资的增值税负税较高,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因此,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3、规范差异、明确调整范围会计准则和税法虽然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二者对会计实务的要求应该尽量统一起来,力求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的差异。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现有的矛盾加以重视和分析,不要让无辜的企业承受矛盾带来的后果。立法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制定会计法律法规时让税务部门参与,在制定税务法律时让会计部门参与。企业会计制度还要与国际接轨,在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情,每出台一项新政策都要充分论证,做到未雨绸缪、提前应付。【参考文献】[1] 刘林科:最新财务管理制度[M].蓝天出版社,2006.[2] 黄毅勤:具体会计准则解析与实例[M].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1).[3] 刘燕:会计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侯端生:税法与纳税会计[M].科学出版社,2005.[5] 曾静蓉、黄小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J].税收与会计,2005(2).
Dark大先生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所得税;差异协调目前对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对如何解决差异的问题也有一些探讨。新会计准则颁布后,我们需要再次来审视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问题,并对下一步如何协调二者做出一些设想。本文简单对与所得税相关的一些差异进行列举分析。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主要差异概括地说,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主要差异仍在于收入和投资收益实现的确认以及费用扣减时间,可扣减性上的不同。(一)收入实现确认差异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分别看下它们在确认上的会计、税法规定差异1、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时,新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而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确认。由此可见,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举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按照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但在税法中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租入两项经济业务。当企业已经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都要同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尽可能地避免人为调节计税依据的情形。2、提供劳务收入新会计准则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按照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而劳务结果能可靠地估计的标准是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八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却没有这么多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不过,新准则增加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这与税法上混合销售的计税规定是一致的,全部收入将计征增值税。3、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对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三种。对前两种均作为计税收入,但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投资收益确认差异1、内容上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明确区分股权投资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股权投资所得指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积为未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中分回的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又称资本利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由于股权投资所得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来的,已在被投资企业征过所得税,税法规定仅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税率差的部分进行补税;而股权转让所得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全额计入应税所得。2、计算上的差异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的再次使用,又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新准则取消了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二者的差异。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干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的情况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税法对初始计量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不予承认,对投资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新准则简化了权益法的核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八当期损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初始成本的认定有差异,账面价值可能不同,从而影响处置收益。3、确认时间的差异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投资收益的计税时间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同于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比权益法的确认时间要晚,但一般早于成本法。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着差异。虽然从细节问题上,比如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等,二者可以做到尽可能一致,但要二者完全统一是难以实现的。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原则的不同。(一)目标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部门只是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二)原则不同目的不同导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则有很大差异。1、会计核算原则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条确认原则相比,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却不尽相同。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即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两方面;而税法中配比的含义是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税法的费用扣除一方面有很强的“过期作废”概念,另一方面严格控制纳税人通过提前抵扣来占用税款。会计核算的相关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不相关则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前扣除。2、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核算中不适用,这是二者在原则上差异的突出体现。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在这一原则下,企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将损失很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而这些都是与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相违背的。为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等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目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的发生已经是“板上钉钉”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税法只承认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5‰的扣除限额,对其余七项准备不予承认;预计负债也只能在实际发生的当期予以扣除。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比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认定其不符合资产定义,要求会计期末必须将其处理完毕,实际净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必须经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准后才可在税前列支。同样的,会计规定开办费要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而税法则要求开办费分5年摊销。二者目标、原则不同,也就意味着它们从出发点上就不同,这决定了很难在涉税问题上走到一块、达到二者全面的和谐一致。统一准则和税法的构想有些遥远,但二者的协调却是不可忽视的。三、协调的建议协调的方法包括对差异如何处理进行协调,尽量让差异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原则。另外,会计准则和税法本身也需要在协调上不断改进。1、准则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也就是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从而避免因为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2、在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对征管妨碍不大的情况下,税法可以适当地主动缩小与新会计准则在细节上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曾把税法的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与会计规定统一,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特别对于会计处理已经比较规范的业务,税法需要一方面坚持自身原则,另一方面积极与新会计准则协调。3、会计核算应当为税收监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减少征税成本,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这是对准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帮税务人员把关,甚至成为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的鉴证人。这样,因差异导致的企业人为转移、调节利润的逃避纳税行为可以得到有效制止。4、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外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即按照税法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相信这是效益大于成本的。5、在准则应用指南制定过程中,应当多倾听作为会计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重视。所得税会计是协调二者的桥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计算,相对现行制度变化较大,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详细具体的准则应用指南是非常必要的。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施行。日前在由中国税网等单位举办的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差异专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讨论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方面的种种差异,并重点围绕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产生差异的内容及解决方式、如何掌握新会计准则等内容作了研讨。会计学教授、中国税网首席专家孙建国认为,会计准则与税法会产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问题。首先,这两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不一样。会计目标是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税法的目标主要通过公平税负、公平竞争来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其次,两者的基本前提不同。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同于会计主体,而且对收益、费用、资产和负债确认、计量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必然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再次,两者遵循的原则也不相同。所得税法除了遵循一些会计原则外,主要还要坚持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恰恰是因为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存在,我们就要好好研究差异在什么地方,让大家都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些差异。”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王芳副研究员说,“这恰好是我们国家会计学院以及中国税网这样的咨询服务机构,将其作为2007年重要研究课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余应敏教授认为,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主要体现了三大突破。其一,实现了从国内制度到国际准则的突破。旧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基本还是立足于国内的制度。但这一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可。其二,实现了从服务管理者到服务相关方的突破。旧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主要是满足管理者,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制度体系。总体而言,能够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就行。而按照新准则,则要尽可能的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人士对信息的需要。其三,新准则实现了从重当前利润到重长远发展的突破。比如,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以便限制企业短期行为。多年来,利润表在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中一直居于显要地位,利润成为各方面考核企业管理层业绩、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但也容易为一些企业追逐短期利益留下利润操纵空间,而新会计准则体系凸显了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企业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下才表明是企业价值的增加、股东财富的增长,这就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单纯的利润观念,有助于促进企业贯彻科学发展观,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提高决策水平,避免只注重眼前利益和实行收益超前分配,充分关注企业长期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对新会计准则的积极作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比如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改变了现行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活动支出允许资本化。这一政策将激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为落实中央提出的科教兴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号召,创造了良好的会计政策环境,功在眼前利在长远。再比如,新会计准则着眼于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成本核算方面,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改进了成本核算项目和方法,将企业承担的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社会责任引入到会计体系中,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全面地反映成本信息,确保成本补偿和劳动者补偿,避免超前分配,落实和谐发展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体现在哪里?具有多年税收实务经验的高允斌从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等重要会计原则方面对比了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内容。他认为,无论是新、旧会计准则,都与税法在所得税上的差异比较明显,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应有更多的协调空间。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陈萍生认为,目前税务部门在此方面动作有点稍慢。他说,因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范围目前还局限在上市公司,其他的企业只是比较执行。也就是说,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样对税务部门来说,就有一个政策的过渡期。另外,无论会计制度怎么变化,税收政策如果不变的话,纳税人纳税时还是要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处理。首都经贸大学张春平教授、山东财政学院蔡昌副教授,中国税网政策组专家王玲等在发言中还对运用新会计准则中的注意事项作了两点提示。一是注意公允价值的应用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相关的决策体系,严格按照新准则要求,谨慎适度地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相关估值假设及主要参数的选取一经确定,均应充分披露。同时,对于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现实条件的情况,例如部分金融资产和负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针对一些媒体提出的“公允价值的引入将大大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危险,会引发会计信息的混乱”问题,与会专家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只要正确地把握,就可以准确地应用和有效地监管。二是在运用一些准则项目时,要把握好政策界限。这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对于某些重要会计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对这些相关的准则项目,要把握政策界限,把政策用好、用妥。例如,新准则要求企业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如实反映资产价值,但是又不允许企业多提减值准备,更不允许企业建立秘密准备,也不允许将前期已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更禁止企业利用新旧准则衔接之际,随意转回前期减值损失,调节利润。又如,新准则改变了研发费用的做法,允许将部分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资产确认列报。这一政策将大大地改善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激励这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这些开支必须符合严格的确认条件,不允许企业将不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掌握好这些具体的政策,就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严格把关,切实承担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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