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miao1211
摘要: 公共政策执行在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 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政府施政的过程中, 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现象, 引起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无序和混乱。本研究在分析了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现象、原因后,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为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执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共政策; 执行偏误; 矫正 1引言 公共政策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通过运用各种手段, 将公共政策的内容转化为现实, 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一种行为。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政策目标, 解决政策问题以及实现社会公共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主要途径。对此, 美国公共行政学者艾利森指出:“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 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 % , 而其余90 %取决于有效的执行”[ 1 ]。这表明公共政策执行在公共政策活动及其生命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 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常常导致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 公共目标不能预期实现。在国内外的政策实践中, 政策执行出现偏误的问题普遍存在。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等方面的原因, 当前我国这一问题尤为严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误, 不但会直接影响政策问题的解决, 导致预定政策目标落空, 而且会损害政府形象,削弱政府权威和公信力。在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研究解决我国的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问题, 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重大现实问题, 对于提高我国公共政策执行效率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我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表现 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 公共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然而, 公共政策在付诸实施之前仍然只是一种具有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 其效能必须经过实际的执行过程才能得以发挥, 再好的公共政策也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保证其目标的实现。然而,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政策执行的结果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具体来说, 公共政策在执行中出现的偏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敷衍 指公共政策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并未采取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来贯彻执行政策, 而是将政策束之高阁, 阳奉阴违, 敷衍塞责, 从而使严肃的政策在形形色色的花架子下变成了一纸空文, 根本谈不上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具体目标[ 2 ] 。 (2) 政策选择执行 现实中运行的政策往往由相互依存的、有着共同政策目标的小政策组成, 一些政策执行主体往往对政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 只执行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 不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就不执行, “见了黄灯赶快走, 见了红灯绕道走”, 他们“耍小聪明”, “打小算盘”, 置国家政策原则于不顾。这种选择性执行使完整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得残缺不全, 政策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然大打折扣。 (3) 政策附加 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加进原来政策所没有的内容,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目标、力度超出了原来的要求,从而使原政策不能到位, 导致政策扩大化。政策附加的主要特点是执行者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自行设置“土政策”, 打着结合地方实际的旗号另搞一套, 自行其是, 谋取私利, 从而导致政策执行变形。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例,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本来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但在一些地方, 计划生育罚款却是乡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有些地方竟把生育第二胎的指标公开拍卖, 偏离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 (4) 政策歪曲 公共政策执行者在传达和执行中对政策精神实质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 利用政策的某些抽象性, 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解释, 从而导致政策失真, 甚至被替换为与原政策完全不同的“新”政策。 (5) 政策抵制 公共政策执行者对现有的政策不认同、不接受, 从而产生抵制情绪, 使公共政策不能够执行到位, 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例如, 近年来,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自身的情况,找各种原因让中央“法外施恩”, 对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一再置若罔闻, 甚至逆风而行, “你说你的, 我干我的”, 抵制心态异常顽固。 (6) 野蛮执行公共政策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政策执行应更注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然而目前我国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滥用行政手段的现象,有的公共政策执行人员对执行对象动辄命令、强制, 使执行对象从心理上和行为上难以接受。行政手段在执行中扭曲变形, 演变成野蛮执行, 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极大地影响了执行效果。还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向执行对象解释政策不够,宣传不到位, 忽视了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 一旦执行对象对政策不理解, 出现为难和抵触情绪, 执行人员就采取制裁、经济处罚等方式, 野蛮执行公共政策。更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采取极端手段, 背离工作程序, 甚至采用违法违纪的方法执行公共政策[ 3 ]。 3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原因 当前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 有着主观或者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 (1) 政策本身的原因 政策本身的质量问题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首要因素。一项政策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往往取决于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政策执行偏误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就是政策本身存在着缺陷, 有漏洞可钻。一般说来, 政策是否存在缺陷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 一是政策是否合理。如果一项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 政策所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 那么政策本身便缺乏合理性, 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将表现出政策行为规范与客观实际的强烈冲突, 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政策执行机关在执行这种缺乏合理性的政策时, 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方式来敷衍。二是政策本身是否明晰。政策的明晰性, 要求政策方案要有严格的执行界限、科学的操作程序、准确的评估标准等。缺乏明晰性的政策将使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弱, 使政策执行者与政策目标群体无所适从, 同时, 缺乏明晰性的政策会引起政策的界限不清, 导致执行者有空子可钻, 对政策随意变通, 同时也为有关领导化解“风险”提供了口实。三是政策是否“前后左右”协调一致。现在, 有许多政策是政出多门, 莫衷一是。面对众多相互冲突的政策时, 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选法”———顶头上司的优先, 其他领导的靠后; 经济监督、杠杠部门的优先, 其他部门乃至党政机关的靠后; 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置的靠后。这种做法违背了“政策面前人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 必然导致国家受损, 群众吃亏,正确的政策难以执行。四是政策是否多变。今天制定一个政策, 时隔不久, 情况发生了变化, 又匆忙出台一个新政策,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政策多变, 朝令夕改, 法无常规, 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就很难使人遵从。 (2) 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 任何一项政策最终要靠执行主体来实施, 现实中政策执行偏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造成的, 这表现在: 1) 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公务员与发达国家公务员比较起来,素质普遍不高, 从而, 文化水平低导致行政决策水平低; 职业道德差导致行政道德滑坡; 行政责任观念淡薄导致争荣誉而避责任; 理论水平低导致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没有系统接受现代政策、科学知识的训练, 很难形成科学行政必备的系统观念、战略远见、迎接挑战的心理素质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民主意识。这些弱点难免对政策执行产生不良影响。 2) 执行主体法制观念淡薄 从行政的角度看, 中国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 变化的随意性很大, 人治色彩浓厚。目前, 政策执行中“按章程办事的运作”, “受规则约束的运作”, “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 “不因人而异”等观念并未深入人心,随处可见官僚的“任性专断”, “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的面貌出现, 这是真正的管、卡、压”[ 4 ]。书面形式的行政法规约束不了现实社会中的官场逻辑, 人格权威大于机构权威和法律权威。显然, 不依法行政是造成公共政策执行效率递减的重要原因。
悠悠思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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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农政策失效的思考
一、惠农政策失效的表现
(一)惠农政策僵化,不能有效结合实际。惠农政策反映了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意志,具有坚定的原则性。但农村的发展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发展变化存在多样性,上级政策不可能涵盖农业生产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规定得具体详尽。因此,要灵活变通惠农政策,探索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形式。但目前惠农政策的执行却呈现出上下一般粗,硬性照搬上级政策的现象。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为了规避政治风险,照本宣科传达贯彻上级政策,减少甚至从不对变通执行政策,机械主义倾向严重。过分强调原则性,会导致照抄、照搬、照套的教条主义,一切等待上级政策,不敢试、不敢闯,造成工作进度缓慢,效果不佳,甚至工作无法开展。但在考核压力和利益关系牵动下,基层政府经常会动用行政力量完成目标任务,弄虚作假现象随之产生。
(二)政策之间界限分明,无法形成合力。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并非是单一性质,问题的产生由来已久,根本原因隐藏得很深,受诸多因素限制,不同问题往往一环扣一环,连锁反应强烈。惠农政策执行单位非常广泛,关联到林业、农业、渔业、国土、气象等多个部门,它们往往各司其职。首先,由于条块分割,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 渠道 有限,没有或者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执行部门分散,协调难度大,联合执行政策成本高;其次,各职能部门受自身职能范围限制,在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下,各项惠农政策,尤其是项目建设类政策,在项目实施之前已经以文件等书面形式规定了政策实施范围、资金使用范围。跨越政策界限一步就意味着违规违纪的危险。因此,相关涉农部门无权,也很少主动将本部门的惠农政策与其他部门整合;最后,出于部门利益和政治、经济成本考虑,部分职能部门从自身角度出发,只顾及自己的工作业绩,对上级负责,而非对农民负责。
然而,由于没有从根源上找出引发问题的原因,相关联的问题仍然侵扰着农村发展,眼前的政策实施效果可能会在未来被侵蚀,同类问题甚至会反复出现。如此出力不讨好,好心办不了好事的现象在惠农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不一而足,政策的实施只能暂时性、浅层次地解决问题,无法从根本解除难题。惠农政策不仅仅要解决农民、农村和农业面临的当前问题,更要立足长远,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考虑如何应对以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三)惠农政策公共利益取向偏离。惠农政策是政府提供给社会的重要公共产品,农民利益是惠农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伦理诉求,为农民增加福利是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而惠农政策的制定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动态过程,是制定者在一定的理性限度和价值取向中制定的,理性的有限性和价值冲突性决定了政策制定并非会自觉地从农民利益角度出发。在国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面临着很大的发展压力。上级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会将压力分解转移给下级政府。对于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而言,自己的直接上级是最重要、往往也是最权威的利益相关者,官员提升与评优、奖励与惩罚的主动权完全集中在上级手中。在缺乏必要的伦理素质与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下,惠农政策沦为少数人谋求政治、经济资本的工具。
二、惠农政策失效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充满利益博弈。调整与确立社会经济利益结构,促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是惠农政策的目的,惠农政策的实施自然有利于国家利益。但整体有益性并不一定存在于每一个地区、部门。惠农政策的执行主要集中于基层政府,它们可能代表着部门、地区乃至小集团的利益。惠农政策的执行主体在面临自利价值取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时,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甚至本人的政治、经济利益,可能会以惠农政策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治、经济利益损益值作为执行参数,做出执行偏差行为,造成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间出现断层。当惠农政策在整体上无益于,或对本地区、本部门包括本人的政治、经济利益益处不大,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执行中就会调查研究少,科学决策少,凭 经验 和习惯决策多,或者消极怠工,执行随意性大,对上级政策的细化操作少之又少,或者勉强完成任务,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
(二)激励机制不科学。目前惠农政策的执行以党委、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为唯一组织形式,执行过程垄断现象凸出。基层公务员不辞辛劳地执行政策,不能得到现时的物质激励,也不会因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而受到责任追究,执行有效程度如何也难有明确标准。公务员薪酬制度中级别工资所体现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差异并不大,激励作用并不显著,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和薪酬奖励脱钩。在一线执行政策的村级干部也无可观的政治、经济可图,引发懒惰执行、敷衍执行、选择执行和附加执行行为产生。
“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极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有了行为规范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在“理性经济人”思想的左右下,当执行者的目标和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机率就会增高。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现阶段制约我国惠农政策执行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很多,监督法制不健全、监督 方法 不恰当、监督机构无权威、监督渠道不畅通,并且存在预算管理不严、投资效益评估欠缺、法律监督不够健全、审计监督难以到位、财政监督方式落后、社会监督渠道较少等缺陷,导致对政策执行行为的监督缺位与乏力,不能对执行者的行为与结果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影响惠农政策效益的发挥。
三、防范惠农政策失效的机制
(一)以执行需求为导向建立组织体系,提高农业服务社会化程度。一是强化统一领导作用,实现资源整合。为了有效协调各涉农部门之间的工作,需要减少政策执行的行政层级,精简审批程序和环节。各涉农部门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统一思想,积极投身到惠农政策整合工作中,以强农惠农资金整合为载体,以惠农政策整合为工具,通过对整合政策和调控资金,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统筹规划、调整生产发展布局,实现地区与地区、地区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生产要素合理组合。二是突破传统观念束缚,提供多元化服务方式。在实行惠农政策时,政府承担着多样化的职能和服务,而承担具体职能的机构未必一定是政府机构,在村一级也不一定是村委会等组织。职能和服务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式应多样化。执行机构改革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结构的单一性,“各个部门应该根据职能和任务来组织工作,其体制和内部结构必须有利于高效率地执行政策,提供服务”。在某些层级和领域,执行组织模式和机构类型要打破执行垄断,只要是有利于政策有效执行的组织形式都可以采用。
(二)建全激励机制,提高执行机构与执行者的积极性。以农民、农村发展需求为导向,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执行者应从农民的角度而非政府的角度来评价实施结果,并由关注实施结果、自身利益转为关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各执行机构急需科学设置惠农政策执行中申请检验、审查、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时间,确定工作岗位的执行效率指标。同时,必须逐步健全考评目标和体系,将考评结果与公务员级别工资的发放相结合,以工作任务或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发放标准,以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项目的多少、好坏、快慢等决定公务员级别工资的高低,严格以评价结果给予执行者相应待遇。
(三)加强农民需求调查研究,发动农民参与政策制定与执行,提高惠农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农民本身比任何人都要了解自己的需求偏好和政策诉求,任何局外人都不可能代替农民表述他们的利益需求。因此,惠农政策的制定最应该聆听农民的心声,把握农民对政策的需求。
参与惠农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政策的内容。但目前,农民了解惠农政策的渠道比较单一,村委会连接政府与农民的桥梁作用未能显现出来,信息自上而下传递不够顺畅,农民的需求与意愿也不能及时反馈给上级政府。现实的紧迫性要求村委会通过多样化的方式加强政策信息传播,县级政府应对村委会宣传惠农政策的实际效果严格考核,将辖区内农民对惠农政策的知晓程度作为考核乡镇、村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当然,“人们学习成为有能力的话语参与者要经过一个成长过程,这需要时间和充分实践的机会。”
民初烟酒政策思想(1912-1926年)
一、民初烟酒税改革的背景
民初一系列保护和鼓励实业的政策法令,抵制洋货、提倡国货的民族运动,刺激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西方税制思想为民初烟酒税改革做了思想铺垫。
为维持脆弱的政局,北洋政府基本靠借债度日。曹汝霖曾说:“其时财政困难已达极点,各省应解之款,都为督军扣留;发行国内公债,则旧公债尚未整理,续募为难。”
北洋政府年度借款额超过一亿银元的有七年,占借款总额超过5%的年份正好也是这几年,最高年份是最低年份借款的3.7倍之多。大量的借债刺激了北洋政府对国内财政的调整,烟酒税逐渐“崭露头角”,上升为国家税,甚至在对外借款中充当抵押品。
二、民初烟酒税改革的经过
中华民国成立后,各地征税情况比较混乱,北洋政府积极筹划整理烟酒税。1914年,北洋政府财政部设立了杂税整理处,专门从事包括烟酒税在内的各项杂税整理工作。1915年3月,公布整理烟税、酒税两项章程,章程要求各省将原有的烟酒税捐合并征收,提高税率,并统一用银元计算,但仍旧无法达到全国烟酒税法的统一;同年4月,推行烟酒公卖制度,拟将烟酒税、捐、厘等并入专卖利益中逐步解决。但原有的烟酒税、厘捐等仍然保留,继续按各省原有规定征收,出现重复课征现象。1917年,全国烟酒事务署设置烟酒税费统一征收筹备处,后因政局动荡未曾实行。
政府对烟酒税的重视,烟酒税地位随之提升,烟酒税丰厚的利润,为北洋政府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支撑着北洋政府内政外交,北洋政府更以烟酒税作抵押,换取外国侵略者现银的支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利益面前明争暗斗,截留现象一直存在,中央政府为了扩大税源,更是巧立新税,沉重的负担转移到广大群众身上,引发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唇枪舌战,更有实际性的“税收保卫战”。
三、民初烟酒税改革之社会动议
在烟酒税率上,北洋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强调重征烟酒税,1915年4月26日,在给袁世凯的呈文中说:“窃查烟酒为消费品中近于奢侈品,各国皆课重税……注重公卖办法不可……各省烟酒两项并办,以节经费。”梁士诒也提出增加烟酒税率,尤于严禁奢侈之中,可增加收入之效。
在烟酒御侮上,熊希龄于1912年5月向参议院 报告 财政施政意见中认为“烟草专卖,虽有外交上之关系,然亦可逐渐设法,以为抵制之计”。熊希龄注意到烟叶税被外国侵略者把持,但考略到烟叶税的高额利润,还是尽力采取挽救 措施 ,竭力与外国人争利。民族烟草企业代表简照南主张取消外商烟厂享受的特权,给予国产卷烟以一定的优惠税制。他指出:“纸烟一业……虽由时势人情所致,实缘税率不平之一大关系也”,“查外来纸烟于进口时完纳正税一次,以后无论至何通商之埠均不重征,此舶来品之权利也。”简照南主张卷烟统税,以便取得与外商产品对抗的相同竞争权。
四、民初烟酒担保的社会抗争
1916年11月21、22日,美国芝加哥大陆产务银行借款500万美元,借期3年、并批准 借款合同 ,以政府烟酒公卖费税为担保。1919年,北洋政府拟向美国续借美金2500万元,仍以烟酒税全数作为抵押。为支付到期的还款,财政部改向美国太平洋拓业公司借款550万美元,以烟酒税为担保,条件是聘美国人兰庆为烟酒署稽核。
中国烟酒联合会1919年10月31日致电大总统及国务院相关部门云:“烟酒借款,主权丧失,授人以柄,万民嗟怨,迭次争阻。”12月13日再致电云:“烟酒借款一事,迭电呼吁……顷报载此项借款现已成立,仿盐税抵押办法,用外人为稽核,全国震恐,罔知所措。”
1920年1月6日,上海总商会致电大总统、国务院、全国烟酒事务署及参众两院,指出烟酒借款“辱国病民”,授稽核之权于外人,“垄断凭凌,势所必至”,外国烟酒将更加充斥国内市场,故敦促政府“迅予设法取消。”
1921年9月,财政部提出第三次向美国借款,其借款金额3000万美元,限期10年,利息8厘,以烟酒税收入及陕西、福建、河南、安徽4省之货物税为抵押品。此项借款一开始就遭到北京银行公会等反对,继而4省督军、省长均要求取消以4省货物税为抵押品,此续借款方予终止。
北洋政府统治的十几年期间,中国烟草税赋体制经历过一个动荡与变革的阶段。
结束语:民国初期烟酒税改革,不仅对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今天的烟酒税改革依然有不小的参考价值。后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烟酒税改革,基本沿袭了民国初期关于烟酒税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挽回烟酒税主权的斗争,也在局部小范围推动了中国反抗外国侵略者的大势。对于烟酒税的探讨,绝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也不仅仅止步于思想领域,更在于广阔的现实实践,对烟酒税的摸索,必然随不同的实践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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