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4177586丫头
近年来,外资在华并购速度不断加快,并购规模不断加大,并且大都提出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率必须超过15%等苛刻条件,出现整体并购、联合行动、全行业通吃等新动向,外资并购引致的产业安全风险不容忽视。研究外资并购引致产业安全风险的途径、原因及防范对策,对于合理利用外资、维护我国产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外资并购引致产业安全风险的途径(一)打压国内企业,挤占民族企业发展空间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收购我国企业后,大多既不输入先进技术,也不进行大规模投资,而是设法将我国企业原有的核心技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并购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越来越频繁地在中国各地上演着.外资并购一般被认为它主要涉及到反垄断问题.但对于仍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外资并购却更多的是触及到如何保护中国战略产业安全.我国现在对中国战略产业的外资并购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战略产业安全与外资并购的关系以及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从保护中国战略产业安全的角度提出笔者对外资并购立法的建议和措施.外商并购投资是当前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也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看到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外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并购控股的强劲势头可能危及我国的产业安全,甚至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对此,我国商务部等六部委最近出台了外资并购方面的相关政策。这表明,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法律规范大型企业的并购行为,防止行业垄断,优化产业结构,保证进一步扩大开放稳步推进。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新洋务运动”?据有关资料,美国凯雷投资集团2005年10月25日与徐工科技第一大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署《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及《合资合同》,将以3.75亿美元现金收购中国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机械)85%的股票,徐工机械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是迄今为止海外资本收购中国国有企业股权规模最大的一宗。另有资料显示,2003年8月11日,生产“Mach3”剃须刀和金霸王电池等消费产品的美国吉列公司宣布,已经买下中国电池生产商南孚电池的多数股权。截至2003年,南孚电池已占据全国电池市场的半壁江山,总销量超过7亿只,产值7.6亿元,已发展成为中国第一、世界第五大碱性电池生产商。这个曾经让中国人引以为豪的“民族力量”,一夜之间就变成了美国吉列公司的子公司。应该说,在国企中引入外资,即让境外战略投资者成为新股东的做法,前几年就在我国许多地方迅速蔓延。如广东省惠州市的TCL集团便引入了日本的东芝、住友等国际上的大公司投资入股,一举使国有股比例降到40%左右。虽然到2004年,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境外投资者是第一大股东这个情况还只占1.4%,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况也只占11.4%。但当前外商并购投资集中在中国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这种新特征表明,其意图已不单纯是商业性,而是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比如,全球最大的机械设备制造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2003年提交给国内某企业的“投资合作意向书”中,就有如下要求:合资要在卡特彼勒全球战略下进行,并服从卡特彼勒的全球战略?;卡特彼勒要求拥有品牌,强调全球一体化,限制使用原中国企业品牌。在学术界,国内有学者将这种利用外商并购投资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盘活国有资产、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现象,称之为国企改制的一场“新洋务运动”。“新洋务运动”一词也正体现了发轫于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中所提倡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精神。但也有人认为,“新洋务运动”是跨国公司对中国国有企业,特别是排头兵重点企业进行大肆并购,在中国控制战略制高点,击败中国新兴竞争对手,实现对整个市场操控的真实写照。“新洋务运动”究竟能否使我国国有企业从低效亏损的阴影中走出来,将国有企业“做大做强”,达到“借力打力,以强制强”的改制目的,它正经受着实践的检验。二.外资并购中的负面效应保证国家经济安全是吸引外资最高层面的问题。外资并购引入外资绝对量的增加,最终会危及国家安全。从2005我国利用外资的情况看,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发展非常迅速,同比增加50%。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近乎于“斩首”行动,专门选择行业的排头兵企业作为并购的重点,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和地方推进国有产权改革的时机,加快了并购的步伐。外资并购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渐扩大,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有:1、国有资产流失如果说国企改革使国内的国有资产流失,导致贫富差距,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属于财富的不正当分配,但总量并没有减少。而引进外资参与国企改革,出现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那将会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多年来,国有资产流失一直伴随国企改革的始末,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有:第一,国内没有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不能合理作价。第二,资产存在的多样性导致国资流失。第三,外商投资低价高报。第四,国企改制的透明度不够。同时,地方政府对政绩的非理性追逐、国有企业对长远目标的弱化、管理层以权谋私、跨国公司行贿等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监管。2、财政税收缩水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逃税避税已成为多数外资企业在国内盈利的法宝。所谓避税,俗称“合理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赋最低化,在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中,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除了通过贿赂直接获得税收保护外,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两种: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和在避税港注册。关联交易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高进低出”,即从境外关联企业买原材料或半成品之时高价买进,再把成品低价卖给海外关联企业,这样更多的利润流到了境外,达到了避税的目的。第二种情况则是采取在国际避税地,比如巴哈马等避税天堂成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或低税政策减少税负。虽然我国税务部门一直在对避税行为进行打击,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外资并购的浪潮迅速掀起,更使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和税收体系。3、游资风险投资跨国公司的资本并购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型并购。跨国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目的是为了经营,扩大在中国的市场占有份额,或控制中国某些企业产品的生产。另一类则是资本型并购。实行资本型并购,并购企业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内容,跨国金融投资公司只是借用国有企业的品牌和产品的销售网络,在海外推销金融资本,并且通过证券市场等现代化的交易机构,将国有企业逐渐转卖给其他企业,从中牟取巨额利润。“防人之心不可无”,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外资都视为到中国“揩油”的投机商,但把外资看作国有企业改革的“救世主”,则是绝对错误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每个人都记忆犹新,中国的经济波动并没有投机者扬言的那样严重,是因为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不够完善,没有开放。正因为如此,“嗅觉”灵敏的国外投资银行家们注意到了大量不良资产存在是国内银行体系的薄弱环节,蜂拥而至迅速展开了“掘金”行动。据媒体报道,国外投行在中国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利润率高达100 %。摩根从华融买到108 亿元资产,在一两年内又卖给了中方投资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与欠款人有密切关系的投资人。行业的外资垄断加上外资在不良资产处置上的市场寻租,造成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暴利。4、产业安全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更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外商并购投资集中在我国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并且不遗余力、不惜血本,意图通过拿下行业排头兵企业,控制战略制高点,实现对整个市场的操控,其意图已不完全是商业性的,而是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因此,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确立明晰的产业发展战略。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战略产业,整体规划产业发展和企业改革。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到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服从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要在开放中保持自主和发展自我,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不能再搞那种一厢情愿式的招商引资,更不能以牺牲自我换取合作。重大并购重组活动,要经过专项评估和论证,进行反垄断审查。对于战略性产业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必须通过专项审议。同时,建立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防范潜在风险。三、规范外资并购的相关对策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与加入WTO并轨的大环境中,开放的步伐、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相关政策的匹配程度难免有脱节、不当之处,政府在注意到经济发展势头将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时出台相应的应急措施,这正体现了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所贯彻的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在信息充斥的年代,政策一旦出现负面效应,就有人声称改革断送了十几亿人民的幸福、开放让部分人把国有企业拱手送给了外国人。当相关政策要危及外资的利益时,更有早就眼红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国外的所谓学者叫嚣:中国说是市场经济,政府却制定出计划经济的条例以阻止外资并购;中国在进入WTO而承诺的市场开放举措即将完成之际,它将面临滑向经济民族主义的危险等等。诚然,并购是市场经济的正常活动,“不能因为自己没本事就不让别人进来”。那么,如何把重要行业的主导权抓到行业自己手中呢?笔者认为:首先,规范外资垄断性并购最为核心的任务,就是制定并完善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在世界范围内,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国家将本国对于外资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标准、审查门槛、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投诉方式等,都一一在法律法规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在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制度使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国也要抓紧制定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跨国并购审查机构,确立外资并购管制范围。在赋予外资国民待遇的同时,确立限制外资并购的行业和领域,规范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监管政策,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次,在认识上要明确的是,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以反垄断为切入点,对外资并购进行一定的干预,这是无可厚非的行为。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目前许多条款已与外资在华并购实际情况不相匹配。在一些行业,外资的并购范围迅速扩大,控制力急剧增强,已经开始危及产业安全。最近,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切中了目前外资并购混乱之要害。该《规定》实际上也是中国加入WTO的一个配套政策。事实上,许多WTO成员国都有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外资并购之所以在中国社会引起如此广泛而深切的关注,是因为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太多,也太严重。资本的流动总是朝边际收益更高的地方去,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有利可图,境内企业购并同样的企业未必就只是亏损。因此,企业并购最后需迈过内外资“同资不同命”的“公平门”,保证内资也能获得机会,而不是被排除在外。只有更新理念,破除偏见,并对国内外资本一视同仁,让外资并购乃至整个企业产权市场走上公正、公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正确对待愈演愈烈的并购大潮。
吾是土豆泥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论我国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 | [<<] [>>] --------------------------------------------------------------------------------一、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现代化的目标是:1.在全社会确立税收法治的观念,增强民主平等的纳税意识。2.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反映现代税制结构要求的税收法律,完备税收法律体系。3.建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4.形成严格统一的税收执法,做到依法行政。5.实行征管手段和组织的现代化,实现公平与效率。6.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实行税法观念上的现代化,树立四个现代化的基本观念: 1.“企业者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树立税收国家观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分为所有者国家、企业者国家和税收国家。建国后,我国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即国家凭借所有权来取得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为主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属于企业者国家类型。以后通过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我国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超过了90%,已经转变成了税收国家。 2.树立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观念 税收的开征与停征、税收的加成和减免以及其他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法治的核心之一,体现为既是民主的,又是监督的,税法的制定也必须要贯彻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的思想。纳税人对税款的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树立税收征管“三服务”的价值取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是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完成税收任务这种单一型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这种复合型的税收目标。为此,征管工作的理念应当是“法治、科技、服务、管理”。 4.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必须实行由单一的义务观念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转变,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这就不仅要求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而且要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良好风气;树立起纳税人权利的意识。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上的现代化。要始终强调税负公平和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且要在税收制度的各个要素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税法现代化在宪法上的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对税法现代化,包括对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规定的比较简单。在适当的时候,对我国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方针原则应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2.对1994年开始的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所迈向的税法制度的现代化的重要里程,必须完善和发展 首先,税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需要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并与国际接轨。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及特性,成为中国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1)对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必须创造条件,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2)对商品经营与服务行业实行普遍调节的营业税。(3)完善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相结合的关税制度。(4)尽快统一目前存在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做法,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改变目前外资实际上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做法。 其次,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统一减免项目规定,从严界定减免扣除权限;统一提高生计扣除800元的基础扣除标准;在税率和减免税项目、扣除标准方面与企业所得税协调等等。 完善农业税制。进一步把在部分地区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对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试点的经验推广到全国范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缓解入世对我国农产业的冲击。 另外,还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黑玫瑰1111
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一、开征系列环境税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1.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2.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3.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4.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0.7%~0.8%,而发达国家已占1.5%~2.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一)房产税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二)土地使用税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三)车船使用税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一)筵席税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2.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清理整顿乱收费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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