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浪漫1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研究摘要:目前,我国的社会不断进步,涉外经济往来和涉外民事交往也日益增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联系有越来越频繁,出现与外国人结婚、有财产位于国外等情况也不断的增加。从而导致涉外遗嘱继承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就显得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从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为出发点,对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进行比较,提出适合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关键词:涉外遗嘱继承;原则;法律适用目 录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31.1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31.2涉外遗嘱继承的特征31.2.1涉外性31.2.2法律适用的复杂性31.2.3相关利益的自益性41.3涉外遗嘱继承新的发展趋势41.3.1连结点趋于多元化41.3.2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41.3.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5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52.1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52.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不足之处52.2.1对涉外遗嘱继承要件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52.2.2没有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62.2.3缺少遗产所在地法律适用的规定63.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比较63.1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63.2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73.3遗嘱的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83.4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法律适用84.完善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建议94.1完善遗嘱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94.2明确纳入意思自治原则94.2.1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条件94.2.2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则104.3补充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10参考文献11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1.1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涉外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的财产、权利义务等,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行为。不论是继承的主体、客体还是法律事实只要有一个与国外发生联系就是涉外的。换句话说就是指立遗嘱人和其继承人至少有一个不是中国国籍或是有一方的住所不在中国又或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在中国领域外再或是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在我国领域内。只要是符合上面任意一点的就属于是涉外的。 1.2涉外遗嘱继承的特征1.2.1涉外性 即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事实、主体和法律适用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是涉外因素,即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国外有联系。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和其继承人的国籍至少有一个是国外的或是有一方的住所在国外又或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在国外再或是法律关系的发生在我国外,比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在中国领域内。 1.2.2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由于国家间的立法受各方面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对法律关系的各方面立法也有不同,正因为这些不同,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也就是说涉外遗嘱继承的立法可能是非常复杂的,有的国家立法是多方面的,将遗嘱继承分割为遗嘱效力、遗嘱方式、遗嘱能力、遗嘱解释等分别适用不用的法律。当然有些国家也是适用同一法律的。在适用不同法律的国家,国家间的规定又不尽相同的,导致相应的法律冲突。最重要的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受各国的社会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深远影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出台,仅仅用相应的冲突规范,也就是法律适用。比如举个关于主体遗嘱能力的问题,由于有关国家对于多大可以立遗嘱规定是不同的,如法国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而瑞士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所立的遗嘱才是有效的,所以当一个年满十六周岁的法国人在瑞士订立遗嘱时,该遗嘱是有效还是无效就显示出法律适用的复杂。1.2.3相关利益的自益性 涉外遗嘱继承不仅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国家之间利益;然而有关国家对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又千差万别,对于运用哪个国家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对继承人的利益是有一定影响的。而且人是有情感的,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公平,会偏向自己的一方。所以,国家会为自己或本国的国民争取到最大的好处或是排除义务,经常会适用反致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制度,从而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以求利益的最大化。 1.3涉外遗嘱继承新的发展趋势1.3.1连结点趋于多元化 连结点,亦称连接因素或者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根据。连接点起着一种桥梁作用,通过它将冲突规范的范围与调整该范围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联系起来。在国际私法上,根据冲突规范对法律进行选择,实际上就是对连接点的选择,因为确定了连接点即确定了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 连结点的选择一直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持续不断地发展中,而当前国际私法领域中一些学者的理论和一些国家的实践主张对连接点进行“软化”或使之“弹性化”。其主要表现为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设定多种连接点供当事人自由地选择相应的准据法,或者将已经软化的连接点,如“最密切联系地”等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两者结合,从而导致不是由立法者选择连接点来确定准据法,而是将此权利赋予给了法官。连结点在国际私法领域愈来愈明显的发展趋势是更加多元化和灵活化;而从冲突规范的立法取向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更倾向于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即准据法趋向于扩大化。1.3.2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最早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遗嘱继承领域的国际公约当属 1988 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国际公约》,该公约规死者生前可以在遗嘱中明确选择使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但该当事人在明确时或死亡时必须具有该国的国籍或在该国家拥有惯常居所,并且该当事人指定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必须是其全部遗产。该公约还规定,立遗嘱人也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其遗产中某些财产的继承,当然这种指定不得对原应适用的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造成任何阻碍。除此之外,瑞士和法国等国家也已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其本国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中,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遗嘱中选择适用继承关系的法律,限制条件是要求立遗嘱人所指定的准据法,必须同该继承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1.3.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连接点的软化性处理,使之更具有多元化与灵活性,去除了以往确定准据法的僵硬缺点,把案件所涉及到的不同的连接点与个案法官本身的公正理念相结合,对整个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这样不仅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更有利于实现向实体法正义的转型。 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的实践可以看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是各国普遍认可的法律选择规则。近年来,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范围也有所扩展,在与人身有关的继承领域,一些国家和国际条约也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代表了该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发展趋势。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2.1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目前,新法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规定共两条,即分别规定了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尽管该法只是就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遗嘱的方式和遗嘱的效力这两个方面,但该法也表明了我国的国际私法在该领域的立法水平的努力与进步,因此该法的颁布与实行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它弥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将来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合法的继承权利;另一方面,它反映了当前最新的立法趋势,符合国际立法的发展要求。但同时,通过与其他在该领域立法先进的国家相比较,就可以看出我国在该方面仍旧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仍需我们对该领域的各国先进的法律进行探讨研究,进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加以借鉴,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2.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不足之处2.2.1对涉外遗嘱继承要件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在我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关于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仅包括了“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两个方面。而对于遗嘱继承来说,其完全的规定应该包括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效力以及遗嘱的变更、解释和撤销。对遗嘱能力和遗嘱变更、解释和撤销不作规定,一旦使用某国外法,而该法对于遗嘱能力、变更、撤销等规定就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尤其是在遗产方面,各国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往往有更加具体且有区别的规定,这些规定对遗嘱继承的影响,会使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侨民众多,采用更加具体的规定,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2.2.2没有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在该领域的学者对我国《法律适用法》是否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问题,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法律适用法》过度强调了继承领域法律适用的强制性,从而排除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尽管意思自治适用于遗嘱继承领域是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法律适用法》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在与人的身份有关的的法律问题当中,保守的适用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属人法。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遗嘱继承领域并未排除意思自治原则,并未禁止当事人选择遗嘱继承适用的法律。由这些存在的争议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立遗嘱人选择的法律,亦即我国并未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2.2.3缺少遗产所在地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在规定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却未规定适用遗产所在地法,这可以看作是排除了遗产所在地法,有悖于国际上关于涉外继承的立法惯例。在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涉外继承,一直以来都遵照着动产适用属人法、不动产适用属地法的惯例。对于遗嘱继承来说,其遗嘱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同时涉及动产和不动产,而忽视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损害。在目前世界各国立法重视公民财产权利的大背景下,如此规定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同时,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采取不同的适用准则,会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给法官带来困惑。3.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比较 3.1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嘱方式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有两种基本主张,其中第一种主张是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而分别选择法律适用准据法,另外一种主张统一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行为地法。 前者主张采取区别制,对遗嘱当中的财产进行分别对待,涉及动产的设立方式,适用立遗嘱人的立遗嘱的行为地法或者属人法;而对于不动产的设立方式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如日本就是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进行规定的,除了日本外,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及匈牙利等国也采用区别制。 后者即主张采用同一制,对于遗嘱设立的方式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只要符合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或者该设立行为的行为地法,该遗嘱就有效。如泰国法律就规定遗嘱的方式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又如阿根廷的相关法律也规定,遗嘱的形式如果符合遗嘱行为地国法或者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国法即为有效。”意大利、波兰等国也采用同一制。 除了上述的区别制与同一制外,在遗嘱设立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目前还有一种新的法律实践,就是通过采用选择性的法律冲突规范,将几种准据法放置于平等的地位,且只要遗嘱的设立方式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即为有效。而这种以最大的限度去促使遗嘱有效,便于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的规定,越来越成为当今国际私法在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在这一方面,1961 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比较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由于许多国家都先后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并在各自的国内立法中借鉴了该公约的有关内容,由此可见这种灵活性的做法,已得到广泛的承认。3.2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能力引发的法律冲突,一般原则是依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来处理。但是,每一个国家对属人法这一冲突规范中所涉及的连接点的规定也不相同。其中,主张采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奥地利、土耳其等国,而俄罗斯、阿根廷等国则主张适用当事人的习惯居所地法或住所地法。但是,一旦遗嘱当中涉及到了不动产,则通常情况下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住所地法也是其他一些国家主张适用的法律,如俄罗斯的民法典中对遗嘱能力的规定是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且遗产中包括有不动产的情况。此外,也有的国家采取放宽的态度,对立遗嘱能力适用多种连接因素指引准据法,例如,瑞士联邦在 1987 年颁布的国际私法法规当中要求立遗嘱能力需符合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或习惯居所地法或其本国法的规定。 同时要注意的是,在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时,有时会遇到遗嘱的订立时间与死亡时间的国籍或住所因发生某种变动而不相同的情形。两个时间点的不同导致现实情况更加复杂,所以在此时就会出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即此时如何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对于这一问题,各国一般都规定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例如日本、泰国、波兰等国都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与此不同的是,美国有部分州对这一问题却主张采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其理由认为遗嘱是一种死因行为,且遗嘱通常来讲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适用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 3.3遗嘱的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这两个因素也是关乎遗嘱是否有效的实质要件,各国都采用了不同的法律原则或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中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不同规定,其主要涉及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以下几种: 第一,同一制。采取该制度的一些国家不对遗产内容进行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而直接规定统一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其中有的国家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如德国、日本、埃及、奥地利、波兰、匈牙利等国;有的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如泰国、阿根廷、前苏联等国。但是在属人法适用的时间方面,各国又出现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主张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如日本的法律规定,遗嘱的成立及效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另外一些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还有如奥地利、阿根廷等国家则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或其死亡时的属人法,遗嘱内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皆为有效。 第二,区别制。采取该原则的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将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区别规定,即涉及动产的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适用遗嘱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内容和效力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英美等国均采此做法,他们认为遗嘱继承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应与法定继承一样,采取区别制。 3.4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法律适用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涉及到的问题是,新设立的遗嘱对原立遗嘱的效力有何影响,是否会因新设立的遗嘱而变得无效,若无效,则是遗嘱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或是原立遗嘱可否采用焚毁或撕毁等方式来撤销。其中对于新遗嘱是否废除旧遗嘱的问题,应当由决定新遗嘱有效成立的准据法来解决。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也认为,立遗嘱人在设立新的遗嘱时,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撤销旧的遗嘱,如果新遗嘱是有效成立的则该撤销行为就有效。如果立遗嘱人虽然没有采用明示的方式,但在新文书中明确以这次订立的为准,或前后两个存在明显抵触的话,才会涉及到解释上的问题,此时其主张适用新遗嘱设立时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对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有很多国家的立法都直接作了明确的规定。泰国国际私法规定遗嘱的撤销适用立遗嘱人撤销时的住所地法,对于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失效问题,则依当事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日本在其相关的法律中规定,撤销遗嘱应依遗嘱人撤销遗嘱时的本国法。”而联邦德国在其 1986 年生效的《民法施行法》中提出了对于烧毁或者撕毁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撤销的问题,其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4.完善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建议4.1完善遗嘱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在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关于遗嘱能力和遗嘱变更、解释和撤销的规定,而影响到遗嘱的效力。对于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目前各国一般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一种是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另一种是以遗产为中心,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其法律适用,考虑到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性,可以采用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的方式来确定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具体到法条设计,可规定为:“遗嘱能力,适用遗嘱人的国籍法、经常居住地法或者遗产所在地法。”对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解释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类似的规定,因为这三类行为与遗嘱效力相关,可以在相应的法条中表述:“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解释,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也可以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中所指的遗嘱效力包括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解释等。”4.2明确纳入意思自治原则4.2.1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条件 (1)运用该原则选择的法律必须适用于立遗嘱人的全部财产。在运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当事人本身就已经具有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力,如果还将财产分割适用不同法律,则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害。这样规定,虽然限制了立遗嘱人的法律选择,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宽泛的,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满足立遗嘱人选择适当法律来处理自己财产的需要,而且只有限制法律适用的财产范围,才能使该原则具有惟一的确定性,否则会使引入该原则的效力大打折扣。 (2)必须用明示的方式来运用意思自治原则。首先,与默示的方式相比,运用明示的方式会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其次,如果使用默示的方式会导致更加激烈的法律冲突,因为关于承认与识别默示方式的规定各国做法各不相同,且这种不确定性的法律冲突在实践当中更加难以调和;最后,明示的方式不仅在理论方面而且也在实践当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 4.2.2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则 首先,允许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可以选择处理其财产的法律,但其选择的法律限于立遗嘱人选择法律时或死亡时的属人法或经常居所地法,且该法必须要适用于遗嘱人的全部财产;其次,立遗嘱人所选的法律不能违反立遗嘱人未选择法律前应适用的法律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最后,立遗嘱人都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选择或撤销。4.3补充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排除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既不适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也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为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尽可能地减少法律冲突,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完全有必要将遗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规定补充进相关法律之中。在后续的立法中,可以参照国外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规定,将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补充进法律中。法条可作如下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嘱中涉及不动产的,也可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参考文献1.寇丽.中国继承制度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J].当代法学,2013(2)2.沈娟.继承准据法确定中区别制与同一制的理性抉择——兼评中国行的国际私法关于继承准据法确定的规定[J].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11 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论文集,2011(4).3.李双元.关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几个问题[J].时代法学,2012.(3). 4.黄进.中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J].政法论坛,2011,29(3). 5.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篇)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李昌化.论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硕士学位论文)[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1.7.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释评[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1(1). 8.戚琦.涉外继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3).
再也再也不吃了
相信大家在学习、工作中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尤其是占有重要地位的议论文,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那要怎么写好这类型的作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继承与创新议论文(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如果说继承是一个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源泉,那么创新就应是这个社会走向未来的,打开新世界大门的钥匙。如今,继承与创新的任务已逐渐转移到了年轻的我们的肩上,我们谁都不愿缺席,更不愿轻言放弃。
追溯往昔,从先贤身上继承下来的思想与生活技能,无不体现出优秀的品质,推动社会的进步,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正如“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所写的一样,正因继承了法家的精华,商鞅的变法才显得那么得心应手,恰逢创新变法的及时,才使得身处地图西陲的秦国变得强盛。我们继承先辈们的优秀的品质与技艺,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在前人的精神遗产中予以创新,继承与创新共同作用,使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屹立不倒。
继承与创新,是每一个中华儿女所必不可少的品质。如果说创新是船帆,那么若想驾着小船前往梦想的彼岸,继承便是那必不可少的风。一个人迷失在荒漠中,他所继承的东西早已决定了他是否能走出去,有创新精神的人会去创造,通过有的材料去创造自己需要的物品,去利用。继承与创新紧密相连,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必不可少。
继承与创新见证了一个民族的兴起。二十世纪五六是年代,祖国科技发展处于低谷,一大批科学工作者积极响应,依靠所继承的坚韧不拔的品质,用其所具有的创新精神,为祖国的科技事业添砖加瓦。继承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承载者,是创新的基础,是创新意识的来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推动者,是文明进步的动力。没有继承和创新,整个民族死水一滩,没有了活力与朝气;没有了继承与创新,整个民族步履维艰,难以继续前行;没有了继承与创新,整个民族都将被历史所遗弃。一个文明就像一座塔,需要坚石承载他的博大,需要塔顶的创新之火去证明文明仍在继续。
对于当代的我们来说,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继承和发扬尤为重要,创新亦必不可少。创新是茫茫沙漠中的绿洲,给徘徊不前的人注入前进的动力;创新是无边黑夜中的星辰,给探寻求知的人以前进的方向;创新是茫茫大海中的灯塔,予以疲惫的人心灵的慰藉。
新世界的大门已经开启,集结的号角激荡着我们的心灵,未知的秘密等待着我们前去探寻,我们谁都不愿缺席,实现我们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仍需努力!
在我们很多人看来,继承与创新是两条平行线。它们互不相交,两则始终处于泾渭分明,相互对峙的状态。然而,在现实中,我们需要继承,更需要在继承中创新。
继承是要有的,就像我们要一代代延续我们祖辈的习俗,文化。这种继承,在一定范围内限定了我们的思维。就好比,大人习惯于竖直切苹果。而一些年幼未经受教育的孩童,偏爱于横切苹果。就如同,我们的理念中,裙子高更鞋属于女性的,若男性穿上,那便会贻笑大方。曾读过一篇名叫《穿裙子的少年》的文章。文中讲述的是几个少年离家出走,从而来到一个全新的国都。在哪儿,男人都穿着裙子。当少年嘲笑那些当地人时,孰不知那些男人也笑话着他们。那些当地人甚至一味逼迫少年穿上裙子。在那些当地人的思维里,男人穿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相反若穿着裤子那便是怪物。当地人与少年所继承的文化不同,两则的习性也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因此,若我们摈弃继承,一味的发展,就会使文化垄断。那么,男人穿裙子等怪事也就比比皆是了。
在继承中创新,是延续和发展文化的基础。一个国家若只传承,不创新,那么便是时代的退步。一个停滞不前的国家,终会在时代的潮流中被淘汰,成为一段作为反面教材的历史。
往往一些伟人的发明与发现,都是以创新,幻想为基础。著名作家,凡尔纳被世人称为“科学幻想小说之父”。他笔下的杰作——《海底两万里》更是对后人影响深远。书中幻想了许多东西。现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都成为了现实。这些发明之所以能成为现实,基于一种创新,一种遐想。
继承与创新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促进的。从古至今,一些理论的确凿皆是总结前人的思想,并以此有所创新。正如牛顿曾说:“我只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化学上,原子结构模型的演变,就是通过一步步的传承与延伸。历史上的伟人,皆不能脱开前人的理论与知识,独创一门学术。他们都是先受时代影响,因前人思想的沉淀这一基础,才得以有了新的观念,独特的创新。
因此传承与创新皆是极为重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年轻的我们是新时代的主人。在这段漫长而又深远的征途中,我们又怎会缺席?
我们似乎都在认为继承是在盲目守旧,创新是对传统的扬弃。但在我看来,正是因为想要创新,所以去继承;想要继承,所以去创新。继承与创新,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只有这样,人类的文化生活世界才会更加灿烂与精彩。
掀开历史的篇章,我们随处可见继承与创新相互影响的身影。稷下学宫在继承西周官学的办学形式上,又在当时的国家形式上发展出一些新的内容,为先秦的教育史和学术史揭开了新的一页。儒学复兴运动孕育了理学,谭维维与华阴老腔在舞台上的创新使最老摇滚乐得以延续。可见,创新需要从继承中来,继承需要从创新中过。只有使传统变成现在人能够接受的东西,传统才能继承,继承才能创新,只有这样,人类文化才会生生不息。
反之,如果只是继承,而不去创新的,必定会被社会所排挤。文艺片《百鸟朝凤》中的.唢呐老艺人艰难苦寻徒弟去继承自己的唢呐绝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试问一下,若是老艺人能够主动去创新,如同华阴老腔一样去创新一种被社会所接纳的东西,使唢呐与时代相结合,何尝不怕没有继承呢?所以由此可见,继承不是你希望怎样就能达到多么好的效果,而是与创新共同发展,共同影响的。
近段时间爆红与网络的二十四节气美食图,以手绘的方式来表达中国的传统文化,使人们重新感受到这一文化,继承的目的不就达到了吗?用新的方式去表达旧的内容,都不是创新吗?可见,继承与创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且使人类生活变得更精彩。
我们只有在继承中去创新,在创新中去继承,从传统文化中得到新生事物,传统文化才能生生不息地繁衍下去,人类的文化生活才能更加精彩。
继承是积累,创新是发展。
所谓继承就是将历史中值得我们后辈所歌颂,所学习的精神保留下来,加以传承与弘扬。
继承礼仪文化。
中国是“礼仪之邦”对礼仪文化非常重视,从古至今礼仪文明从未断过。
北宋时期,有个叫杨时的进士,前去向程颐请求学问,却赶上程颐正在屋中小憩。于是杨时便静立门口,等待老师醒来,即使外面下起鹅毛大雪,他也不肯离去,依旧立在雪中。等到程颐一觉醒来时,才发现门外的杨时已经成了雪人。
程门立雪告诉了我们要尊敬老师。
现代作家鲁迅对启蒙老师寿镜吾先生也十分的尊敬。在日本留学期间,鲁迅经常给老师写信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回家期间也经常探望老师。
从杨时到鲁迅直至我们,这就是继承!
所谓创新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增添一些更加丰富的新内容,加以发展。
创新科技发展。
说起四大发明,人民都感叹不已。在人类文明史上四大发明占有重要地位。印刷术、指南针、火药和造纸术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在当时都是居于世界前列的。这些伟大的发明曾经影响了全世界,也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前进。
从2008年的神舟7号再到前不久刚发射的天宫二号。这无一不体现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航天领域已走在世界的前列。就像高尔基所说的:“如果学习只在模仿,那么我们就不会有科学,也不会有技术。”
从四大发明到天宫二号直至现在,这就是创新!
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我们应该继承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发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美德。我们应该在继承的基础上勇于创新科技,发展科技,年轻的我们朝气蓬勃,谁都不应该缺席!
继承是积累,创新是发展,惟有继承与创新才能让中华民族永葆生命力!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对于继承与创新,亦是如此,我们要学会正确看待他们的关系。
以继承之水,浇灌成功之花。朝阳与落日总是令人感动的,只是因为那一刻把正午的锋芒熔成了光润的辉光。在历史的海岸上,慢溯着一道道厚重的沟渠。楚大夫沉吟泽畔,九死不悔;魏武帝扬鞭东指壮心不已;陶渊明悠然南山,饮酒采菊。他们执著、坚毅、豪壮、遵其本心……这些优秀的品质流传至今,让我们得以继承和发扬。
以创新之光,照亮成功之路。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每个人都可以发光。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创造出水晶教堂,但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设计自己的梦想。我国近代铁路专家、有“中国铁路之父”之称的詹天佑在修筑京张铁路时,面对铁路横过八达岭这一难题,他亲自勘察,选定路线,创设了“竖井开凿法”和“人”字形线路,震惊中外。他大胆创新,不畏艰难,成功地修建了京张铁路,创造了奇迹,有力地回击了藐视中国的帝国主义者。
用继承与创新之美,点缀斑斓人生。古往今来,历史总是推陈出新中不断发展前进的。我们不仅要像山一样的在坚守自我中巍峨不动,也要像水一样在山穷水复之时另辟柳暗花明之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教会了我们对理想要不断追求并为之努力;“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让我们懂得了以史为鉴,敢于拼搏;“苦其心智,劳其筋骨”让我们明白在逆境中开拓创新的重要性。
大树之所以高大,是因为它有落红无私的哺育;大海之所以深邃,是因为它有无数条小溪汇合;花儿之所以明艳,是因为它有清晨雨露的滋养。因此,我们在继承古典文化的同时也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进步。
如果你歌颂黎明,那么请不要忘记拥抱黑暗。
如果你赞美太阳,那么请不要忘记欣赏月亮。
如果你敢于继承,那么请不要忘记开拓创新。
在生活中,要想获得成功,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缺少了继承,创新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创新,不是靠自己的主观臆造去随意地瞎编乱造,而是要注意继承前人优秀的成果,在别人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创新才会显得更有意义。英国17世纪的科学巨匠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和运动的三大定律,创新不可谓不丰富。可当别人问及他为什么会取得如此的成绩时,他说:“如果说我看得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虽然这只是一时谦虚之词,但细细想来,如果没有伽利略夜观星空,如果没有第谷数十年如一日研究天体的运行规律,牛顿想要总结出物体运行的三大定律,似乎要大费周折了。可见,继承和创新是不可分的,只有在取得其精髓去其糟粕的继承中创新才是可取的。
马克思的创新精神鼓舞和造就了一大批的仁人志士为社会的进步而奋斗。诚然,大英博物馆的一桌一椅见证了他的冥思苦想之后的豁然开朗,之后的奋笔疾书,见证了他那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理论。但是如果没有他翻前人之作时的专注,摘抄资料时的认真,没有圣西门、傅立叶他们的空想理论出现,他也不会成功的。甚至可以断言,如果没有他们,《资本论》也许不会这么快地完成,我们也许还要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进。可见,在继承中创新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盲目的创新往往会弄巧成拙,让人传为笑谈。君不见那“邯郸学步”的郑国人,总想学习别人的步法,以便自己跟本国的人走路不一样,似乎是创新了,但是动机不纯,方法不对,不知继承本国传统,落了个爬回去的下场。前几年的小品《如此包装》也是说的这个道理,本来评剧便是一门值得继承的艺术,可是那个“总监”非要进行“创新”,将原来风马牛不相及的流行音乐与民族艺术强行配伍,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创新”出来的“四不像”让我们津津乐道了好些年。若不得要领,便很容易犯同样的错误。
继承和创新是雨与水的关系,没有了继承如同只有鱼没有水,再好的创新也会成为空中楼阁,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而只有水没有鱼似乎更表现出只有继承没有创新的死寂,毫无生气。只有鱼和水统一在一起,才会变得有生气。
创新是重要的,继承同样是重要的。你要想获得成功,继承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才会有“清如许”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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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题 解题思路:提到“奖励”的都不是遗产,奖励是奖励在世的人的。所以,搬家奖励款和货币安置奖励费是对在世的人的奖励,不属于遗产,而搬迁补助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遗产,因为补助和补偿都是针对房屋原来的使用权的,而逝世人拥有原房屋的使用权份额关于第二题 常胜能得到补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关于第三题马飞对马俊的继承是转继承,因为实质是马俊死后财产继承给马明,马明2003年死后将从马俊处继承所得转继承给马飞马飞对张华的继承是代为继承,因为2007年张华死时,马飞的父亲马明已经死亡,于是,张华的财产直接代位继承给孙子马飞
Tao Yuan-ming (about 365-427), bright characters, old age submarine renamed. Tha
要想获得成功,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缺少了继承,创新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的 传统 文化 不仅需要我们的继承,同时也需要我们的创新。以
1.西方殖民侵略对中国近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每当回顾中国近代历史,我们都会提到”西方殖民侵略打开了中国近代社会的大门”。抛开这种殖民行为的无耻动因不论,从结
法律分析: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规定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
我可以帮助你写个提纲 具体还得你自己写从汉朝写起,谢谢刘邦 然后写隋朝 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