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笼包不怕胖
近期国内外不断有血腥校园暴力犯罪的新闻见诸报端。这些报道警醒了人们,校园不再是一方净土。校园暴力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民众所关注的特殊社会现象。本文试图从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市宝安区出发,调查该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特点,分析其形成的根源,并基于司法实务的视角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力图构建一套有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校园暴力犯罪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 学校教育体制 暴力文化 一、校园暴力犯罪的定义及其类型 关于校园暴力犯罪的课题,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的研究,现有的调查或分析,一般仅从一个较为片面的角度出发。比如社会学注重对其现象的收集、归纳;教育学则则偏重对自身体制和教学内容的检讨;至于司法界,无论是在实务中还是理论上,亦只是单从一般的犯罪学角度探究其成因而企图完成事前的预防或事后的惩戒教育。由于考虑的范围比较孤立,必然不能全面而深入地剖析 “校园犯罪”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而,唯有从更高的角度方可能俯瞰全局,既找出“校园暴力犯罪”现象背后的成因,更能综合地构建行之有效且针对性强的预防和教育的系统。 现有的研究资料,一般将校园暴力犯罪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如犯罪主体、对象、案发地等方面的其中之一涉及校园因素的暴力犯罪;狭义的校园暴力犯罪仅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为教职工或学生。 而根据校园暴力的来源及施暴者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暴力现象。此类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或家长采取不恰当的、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以致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言语侮辱等。二是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学生施暴主要是指某些学生因过早的、不成熟的三角恋、钱物需求、青春性意识萌动或者仅仅因为模仿录像某些情节、发泄心中怨气等而对其他学生施暴的行为,如殴打、强奸、抢劫、侮辱、杀害等,此类行为在宝安区俗称“下暴”。三是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暴力行为。这一现象主要是指一些校外的闲杂人员或非法商家,为了一定的物质利益,满足欲望或为了发泄心中不满而对于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学生施行的身心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一些非法之徒窜入学校或在学校附近、学生上学的路上抢劫学生财物,对学生进行人身侵害、人格侮辱等;其二、在文化娱乐活动中,一些商家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纷纷将兜售目标定位于广大学生,其中不少人用黄毒诱以牟取暴利 。 综上,本文结合对宝安区内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真实案例的调查,将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暴力犯罪作为研究的范畴。 二、深圳市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考察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我们不可忽略地应该首先了解所研究的地域的经济、社会情况:地处深圳市西部的宝安区在全国属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2003年宝安区的国内生产总产值达518亿元,占整个深圳市的三分之一。仅宝安区福永镇,就有怀德、桥头、凤凰等多个村的年总收入超过5000万元。宝安区目前正在或者已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以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迅速地转变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二是从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转变为工业发达地区;三是正处在农村城镇化的转变过程中。人口方面,宝安区外来人员有270多万,户籍人口只有30来万,外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不容忽视。宝安区现有中小学校共计264间。在校中小学生23万7千多人。教师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其中公办教师4800多人,民办教师(即聘请教师,工资学校自筹)5200多人。 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外来人员急剧增加,居民贫富悬殊加大,独生子女家庭增多,社会环境复杂,民办学校放开等因素的影响,宝安区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也呈上升势头。部分城镇学校甚至出现了校内外环境复杂,在校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局面。 从宝安区批捕起诉的案件情况来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285宗。而2003年在校学生犯罪或者以在校学生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共计23宗,2004年1-10月为22宗,同比略有上升。这45宗案件抢劫占53.3%;盗窃占26.6%;其他占20.1%。另外,教师犯罪案件除了2001年某英文书院教师王某猥亵本校三名十一、二岁的学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外,尚无案发。 从相关案例来看,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有以下特点: 1、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宝安区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消费主义风行。青少年学生易在此环境下产生错误的消费意识,产生讲奢华和及时行乐的短期行为倾向。当他们的高消费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往往铤而走险,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另外,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优越,零花钱较多,不少学生还配有手机等较为贵重的物品。使得不少学生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我们曾经对宝安区某街道办的一所初级中学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的学生中竟然有61%的学生对学校内外环境有不安全感。 从宝安区检察院起诉的在校学生敲诈勒索和抢劫案件来看,其对象主要是在校学生,甚至有些对自己的同班同学下手。他们大多并非因为生活困难而去犯罪,而是想通过犯罪获得用以享乐、消费的财物。例如,宝安区某中学学生张某,自二○○二年九月到被抓获的一年间,共参与抢劫摩托车十二次,其中三次的作案对象是同校的同学。每次得手后,张某便能分到一些赃款,并用这些钱到网吧打游戏、购买名牌服装或者请同学吃饭。经调查,张某的父亲是小巴司机,母亲是清洁工,家境虽不十分富裕,但不缺吃穿,而且定期有零花钱。可是这些不能满足张某大手大脚的消费欲望。在战战兢兢地参与一次抢劫后,他尝到了甜头,便有了之后十几次的作案。 2、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以往未成年犯罪作案手段和方法较简单和原始,多以语言威胁并辅以轻微的暴力手段,或用撬门扭锁,翻墙爬窗的方法,并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强的特点。但现在,受暴力文化熏陶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不少表现为采用绑架、恐吓、麻醉等手段,有先进的通讯工具,作案经过精心策划,作案后及时毁灭证据。如有些青少年会根据报道上所披露的警方侦察过程和方法,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包华包华
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心理分析》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视。本文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且分析了他们犯罪的心理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 心理分析
作者简介:梁军,甘肃联合大学政法系教师,讲师职称,200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南方某市教育局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到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60%左右,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众所周知的药家鑫案又给我们每个家庭每所学校甚至每个人都带来怎样的反思?“青少年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危害。当然,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音有很多,其呈现出的特点也是多样化的。本文就综合考虑阐述一些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
(二)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
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三)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好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的行为多数是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四)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
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
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
(一)“攀比嫉妒”心理
这是造成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总觉得社会对他来说不公平,别人有的自己却没有,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于是就有夺回“应得”的欲望和冲动。如“某中学一位年仅13岁的中学生张某,家庭条件也不错,但是因为同班同学有一辆轻骑摩托车,张某要父母也给他买一辆,未能如愿,于是他就开始想办法,在某一天中午十二时许,张某趁邻居曾某家无人,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850元,2000元首饰。张某正准备享受其得来的胜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张某而言一个年仅13岁的中学生,对于同班同学的一辆轻骑摩托车,就能产生如此大的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现在的孩子生活非常优越,他们怕吃苦,怕受累,不愿干活,提起学习就摇头,连学生最起码的作业有时候也得让家长代劳。轮到自己打扫卫生、大扫除之类的,家长们得拿着扫帚去“义务劳动”,这些家长的行为真让人费解。
(二)“孤注一掷”心理
这相当于赌徒的心理。他们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认为“这年头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些青少年心理一般都孤僻,不爱与人沟通,他们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他们缺乏父爱和母爱,缺乏人生坐标的指引,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不考虑别的因素,我行我素,我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对于社会公德、法律、公约等一概不看、不问、不知。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已经触犯法律也不知道,自己应该负什么责任也不知道,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
(三)“浓缩人生”的心理
一些青少年心理深处有这样的想法“艰苦一辈子,不如潇洒走一回”,“吃苦一辈子,不如享受一阵子”,“多活几年受苦受累,不如少活几年图个快活”。有的人甚至认为“只要今天能享尽天下福,过上神仙般的日子,即使明天与世无缘也值得”。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绝大多数承认自己是为图一时享受、刺激和痛快。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喝玩乐虚度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
(四)“青春期的浮躁”心理
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挺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
(五)“法不责众”心理
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小强和小明均出生于1994年,2010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后来,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
(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
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七)“贪慕虚荣”心理
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
综上所述,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有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我们的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不得不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的进一步落实,或许会对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曲新久主编.刑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2]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陆小娅.大学校园学生社团缘何“性”字打头?炫风.2004(9).
[4]刘戬.透视青少年犯罪-构筑预防三工.法律与生活.2003.3(上).
[5]吴家麟主编,关欣副主编.宪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版.
[6]王湛.预防青少年犯罪要内外并举.人民日报.2003年12月24日.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论文
立志做渔婆
我国的法律将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定义为未成年人,为了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我国现行的法律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拟定法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高,其犯罪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以往刑事立法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社会的发展,将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完善现行的刑事立法条款,才能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目的实现。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现行政策分析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条款,综合来说如下:(一)限定未成年人的犯罪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参与重大刑事犯罪的(含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爆破),需负全部的刑事责任;如因犯罪而故意拒捕或毁灭证据,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人犯罪,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该条款界定了未成年人需承担犯罪刑事责任和非犯罪刑事责任的界限。(二)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保护条例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要未成年人未判终身监禁,则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三)从轻定罪的未成年人判罪惯例我国的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应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思想为未成年人定罪。比如未成年人的罪行可以较短的刑期、较低的刑罚判罪。(四)未成年人犯罪缓刑的判刑保护为了让未成年人有更多改过的机会,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罚有缓行的保护。如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若有悔改行动,且不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以缓刑的方式判罚,而判处缓刑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该未成年人罪犯为初犯;未成年人有监护人保护,且监护人具有帮教的资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五)未成年人犯罪减刑和假释尺度我国现行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如果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可得到减刑或假释的机会,其尺度宽于成年人犯罪。(六)未成年人犯罪死刑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宜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如未成年人犯下极严重罪刑的,方可判无期徒刑,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者不宜判无期徒刑。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现行政策的缺陷(一)未成年人法律分散的问题有些国家为了使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更加系统,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或者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刑事立法独立自成一个篇章,这使未成年人的犯罪刑事立法判定更加精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的立法是以分散的方式编录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部分的法律条款或自相矛盾、或存在判定的模糊性。比如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八种犯罪,可是它是八种罪名,还是八种犯罪行为,则可用多种角度解读,法律条款的非系统性和模糊性使法律的权威难以确定。(二)未成年人判罚尺度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惩罚的方式,让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使之不再危害社会。然而现行的法律带来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如果未成年人一旦被判处死刑,其判罚就失去教育的意义;第二个问题,部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罪行判罚标准过宽,比如贩毒,它是一项极严重的罪刑,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轻判,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三)未成年人惩罚教化的问题是否能让未成年人接受刑事惩罚受到教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对未成年人判罚金的问题,未成年人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如果对未成年人判罚金,其受到惩罚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未成年人并未因此受到实际的教育;另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纪录的抹消问题,依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其犯罪纪录就会留在其档案上,这会使未成年人觉得自己的人生会被否定,从而有“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发展和完善(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体系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缺乏体系化,我国的刑事立法问题将无法解决。结合国际法律制定的方案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定和实行的实际情况,我国尚不能为未成年人单独立一个犯罪刑事法律,然而却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独立成章。只有系统的制定我国的犯罪刑事立法,才能改变我国现行法律自相矛盾的问题和判罚标准模糊的问题。(二)细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判罚条款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判罚的细化条款,需从以下几个角度细化:八种犯罪的定性问题,只有明确规定它属于犯罪罪名,还是犯罪行为,否则会产生判罚标准模糊的问题;罚金问题的细化,基于未成年人经济不独立的特殊性,我国应以劳动教育的形式代替罚金处罚;未成年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国际惯例,我国应废除未成年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判罚;未成年人累加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自控性不强、思维不成熟,我国现行法律不应当累加未成年人的判罚。(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判罪教育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抹消未成年人的犯罪纪录,使未成年人能以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四、总结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条款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使我国的法律难以起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目的。只有依据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步完善该法律,才能使其达到立法的目的。相关推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07-29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探讨08-06浅谈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06-08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_刑法论文(1)12-17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08-18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07-27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08-18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初探08-19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02-22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02-22热点推荐最新排行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11-22科学小论文自然现象的作文 科学小论文作文300字三篇12-15幼儿礼仪教育论文 幼儿礼仪教育论文内容总结11-27分子生物学论文2000 分子生物学论文参考文献11-06肉牛高效养殖技术要点分析12-18浅析推广绿色畜牧养殖技术意义12-18肉羊养殖技术现状及措施探讨12-01应急管理财政政策国际经验与启示12-19谈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问题与对策探12-11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现状及对策探讨12-12上一篇:论依法治国对实现权力阳光运行的重要意义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查字典词典考试组卷作文语文范文板报诗词问答简谱培训学校视频名言教程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幼儿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小升初中考高考自考考研志愿留学公务员美术奥数公开课夏令营图书星座文档查看更多导航 服务协议 关于我们版权归查字典教育门户网(上海问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复制全文下载全文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
近期国内外不断有血腥校园暴力犯罪的新闻见诸报端。这些报道警醒了人们,校园不再是一方净土。校园暴力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民众所关注的特殊社会现象。本文试图从经济相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津津乐道地谈网上教育,但网上教育不过是商家的夸大其词的炒作罢了。不仅在中国,即使在美国权威杂志《今日美国》的
纵观我国保险业20年的发展,客观地说,中国保险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如果你有写小说的天赋和兴趣爱好,也可以向这方面发展,未成年人也是可以在网上发表小说的,只要不违反有关规定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