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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baby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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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yi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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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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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来雨

浅析普通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就业困境与对策研究旅游专科教育中人文素质培养与通识课程体系建浅谈成人本专科函授生《计算机实用基础》教学试论本科教育专科化问题及其成因和对策分析持续质量改进在门诊专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糖尿病专科护士考核与评定的实践研究外国文学在专科英语教学中的定位思考公安专科院校消防管理课程改革研究专科生中知青子女的心理特点分析专科词典编纂的学科依托改革,而改革的基础是明确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以应用型为主、理论性为辅的定位。

毕业论文是大学期间学习的结果,毕业论文的质量,决定于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今天,我们强烈感知到毕业论文这个学习结果存在诸多问题,这其实是学习过程出了问题。所以,从结果“倒推”过程,从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反思整个教育过程的问题,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思考路径。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与问题

法学专业是典型的文科专业,现阶段毕业论文普遍存在问题,如言之无物、“假大空”、网络抄袭等现象在法学学科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论文写作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说到底是写作的积累不够,准备工作不足。

(一)知识积累不够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1],没有足够的知识积累,不可能实现知识的运用。我国任何一所高校的知识传授都是充足饱满的,三年半的教学进程,一百多个教学周,大量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然而人才培养的效果更强调知识的有效积累。不仅要建立本门课程的知识体系,还需要把各门课程知识勾连起来,将碎片化的知识构建成系统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实现知识的有效积累。知识的有效积累还应具有立体化特征。法学是一门有较强普遍联系性质的社会科学,一个领域的法律现象或问题,与周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都相关。除法学专业知识外,相关专业知识也有必要纳入积累范围。

现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反映出明显的知识碎片化特征,就一个现象说现象,就一个问题说问题,法学各领域专业知识无法建立连接,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也不能有机结合。因此,毕业论文不可能有新颖的观察视角和分析工具,读起来枯燥无味。知识积累不够,还会使学生陷入只有感觉和判断却无法论证的困境[2]。

(二)思想缺乏创新

一篇言之无物、人云亦云的毕业论文是如何“炼成”的?首先是互联网这一便捷工具提供海量信息,然后在短时间内学生用“剪刀+糨糊”方式复制粘贴出一篇所谓的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没有对研究问题进行基本的思考梳理,更没有对论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根本达不到锻炼提高能力的目的。指导教师每年看到的本科毕业论文几乎千篇一律,前后几届学生的论文题目也相差无几,论文内容更是看不到新颖、创意和特点,味同嚼蜡。

假如学生头脑中对某一专业问题有兴趣有思考,并且有自己的看法观点,相信学生会把自己的想法在毕业论文中体现出来。而现在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只是文字的堆砌,好一些的学生能够在教师指导下对专业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但往往深度不够。归根结底,是学生不能对专业知识展开独立思考,平时的学习不过是对教师授课内容的记忆背诵。因此,在论文选题时,毫无想法的学生才会从教师提供的备选题目中随意选择一个。在撰写论文时,学生不过是重复课堂上教师讲过的内容,缺乏自身主动的思考和论证,更不要说创新。

(三)写作训练不足

中国的学生比较习惯整齐划一,考试有标准答案,写作文有惯用套路。对于通过各抒己见探讨真知的学术性论文不甚了了。虽然有的教师给学生布置论文式作业或测验,但因缺乏有效监管,学生多是应付了事,这样,有的学生甚至到大四还觉得毕业论文很遥远很抽象。没有论辩性思维的基础,四年大学中的写作训练有限,毕业论文中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很多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机械罗列概念、特征、原则,看不到作者的问题意识和论证思路,不能建立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结构,把论文写成了教材的体例;在论文层次安排上不会正确使用序号,引用参考文献时不遵循学术规范,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对论文摘要和关键词的作用一头雾水等等现象,也特别突出。所有这些训练,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学生需要在四年大学学习过程中进行反复训练,否则不可能在最后的毕业论文撰写中写出一篇漂亮的论文来。

二、加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对策

(一)教育观念:教育者要树立能力培养意识

教育改革首先是教育者的改革。传授知识是教师职责之本,但仅仅做到传授知识还远远不够,教师必须同时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要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知识结构基础之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写作表达的能力。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到所讲授课程和毕业论文对于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意义,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更应该认识到撰写毕业论文的“功力”必须也只能源自整个本科学习过程。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首先要帮助学生掌握该课程的知识体系,理顺“知识点—知识脉络—知识体系”结构的关系。这样点面结合,有利于学生理解该课程的知识,也有利于学生将该课程的知识与其他相关课程的知识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理想的教与学应该是全部课程结束后,学生能在头脑中搭起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关键知识点为节点,相互有机联系组成的专业知识架构。”[3]

其次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实现知识的恰当运用,才能体现出知识的价值,这个价值的实现,必须有学生对知识的积极思考。学生的思考不是源于教师在课堂上的灌输,而是教师对学生积极引导之后学生进行主动的、自觉的思考。法学知识是关于社会实践的知识,很多问题不是事实问题,也不是逻辑问题,而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即便是立法层面已经明确了的问题,教师仍然可以在阐明立法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做价值层面的反思与探讨。教师对学生思想的引导,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锻炼学生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只有教师的适当引导加上学生自身的积极思考,才能实现知识的体系化和立体化。也只有学生独立思考,才有学生创新的可能。

最后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写作能力的训练。功在日常中,是提高写作能力的不二法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就某个事件、观点给学生布置写作任务,篇幅可以不长,但在论文规范方面要严格要求。教师帮助学生掌握论文层次结构的安排、引用参考文献的标准,使其学习撰写论文摘要和确定关键词,讲解如何就一个观点展开论证等。

毕业论文是法学本科学生综合能力的集中呈现,不可能靠本科毕业之前的“突击”一蹴而就。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必须延伸至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建立教学工作的整体观,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引领。通过四年的学习,学生不断积累知识与能力,才能获得水到渠成的效果,完成高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

(二)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

优秀的教学管理是成功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离不开教学管理的积极调控。虽然教学环节时间安排与就业时间重合只是毕业论文质量不佳的客观原因,但在就业压力巨大的现阶段,作为教学单位必须考虑这个现实问题。通常本科的毕业论文环节安排在第八学期,这个时间正是学生忙于寻找就业机会的阶段。在就业和完成毕业论文之间,学生自然选择就业,对毕业论文得过且过。实践中也的确有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指导教师疏于管理的现象。因此,合理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管理是必要而迫切的。

建议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安排提前,第七学期开始毕业论文工作。在毕业论文工作开始之前制定时间进程表,确定论文工作的主要时间点和工作任务。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阶段:一是准备开题阶段,需要每年更新毕业论文备选题目,论文题目应体现社会热点和前沿问题,建议将专业课教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列入备选题目;之后召开毕业论文动员大会,说明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毕业论文的主要注意事项,强调毕业论文在本科学习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后是开题,开题环节务必认真对待,对于不认真选题的学生起到督促作用,也可以帮助其明确写作目的和内容。二是论文撰写阶段,指导教师须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对论文结构、观点、参考书目和形式等进行指导。其中设置论文的中期检查,统计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这也可以起到对学生的监督作用。三是评阅和答辩阶段。制定评阅和答辩标准,告知学生答辩方式和要求。四是论文总结阶段,对本轮论文工作进行整理总结和反思。总之,要做到各个环节无管理真空,实现写作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教学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务必严格执行管理规范。

(三)毕业论文形式:探索多种方式

所有教学环节都应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灵魂在于体现出学生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当具备较强的资料检索整理能力,未来才能从浩繁的案件材料中快速获取有效信息;应当具备较强的分析论证能力,未来才能对各种法律问题抽丝剥茧、以理服人;应当具备较强的文字驾驭和语言表达能力,“笔杆子”和“嘴皮子”是法律人的两大法宝,较好地掌握这两项能力,能够帮助法学专业毕业生准确表达观点,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既要反映国家法律规定的初步科研能力要求,也应围绕培养目标锻炼其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

三、从结果倒推过程:明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

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所有改革措施,都指向一个根本问题,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问题,定位统领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不要改以改革及如何改革的问题。

我国的.高等教育早已从精英化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从教育精英化到大众化最大的改变,是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再以从事知识传承创新的科研人员为主,而是遍布于各行各业运用专业知识从事基本专业事务的普通劳动者。大众化教育背景下,“科学研究不再是大学的唯一任务或目标,甚至不是最主要的目标,培养和教育社会所需人才成为大学最主要的任务和目标”[4]。应用型人才成为大众化教育阶段的主要培养目标,特别是对处于法学教育金字塔底层的众多地方本科院校而言,培养应用型人才是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存在的社会价值所在。毕业论文作为本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不仅体现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研究能力,更应当体现他们必要的文献检索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驾驭能力和推理论证能力。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理论型人才。“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高等教育的起点,也是开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工作的前提。”[5]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的转换决定对本科毕业论文定位的重新认识。

目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众多问题为法学教育敲响警钟,提醒身处法学教育领域的人们反思问题根源何在。出现问题,固然是教学工作有怠惰,教学管理有疏漏,但更关键的问题也许是今天我们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已经不合时宜。在高等教育精英化阶段,毕业论文被赋予科研导向的内涵,其理论性学术性的定位不言自明。今天教育发展阶段有所不同,毕业论文的内涵发生了变化,我们有必要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做出明确说明,帮助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尽快转变认识。在大众化教育阶段,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不应完全是理论型的,而应当定位于以应用能力型为主、理论型为辅。接下来就要求,教育管理者和专业课教师必须与时俱进,重新认识本科毕业论文,积极推动和参与各个环节的改革。转变认识的意义,既在于更好地指导学生,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也在于推动高等教育切实地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

毕业论文是“果”,教学过程是“因”,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个不令人满意的“果”,教学过程这个“因”虽不是唯一的却极为重要。从教学过程入手,建立体系化教育教学观念,优化教学管理方式,充分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内涵,做出合理定位,为毕业论文做充足准备,可以成为破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有效路径。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质量关系着法治的未来。希望通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提升,以点带面,带动整个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良性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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