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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二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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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上有呀 [1]赵久建.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2011. [2]吕培进. 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讨[D]. 兰州大学: 兰州大学,2011. [3]刘敏昊. 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全过程管理研究[D].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2011. [4]林七七. A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投诉中的沟通管理研究[D]. 暨南大学: 暨南大学,2011. [5]李承泽. 龙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创新研究[D]. 兰州大学: 兰州大学,2011. [6]刘宏诚. 聚焦物业管理纠纷[N]. 中国证券报,2003-03-31 [7]何川. 中国物业管理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实践初探[D].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2007. [8]杨晓庄. 21世纪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型物业管理模式[J]. 物流科技,2004,(3). [9]张宁. 物业管理企业风险管理研究[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08. [10]郭桥华,郭阳圣,黄玲青. 新形势下高职物业管理专业《物业管理实务》课程改革实践[J]. 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6). [11]陈广华,刘撰.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研究——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案件入手[J]. 华东经济管理,2009,(6). [12]霍红霞. 如何构建和谐社区的物业管理——以包头市物业管理现状为个案[J]. 阴山学刊,2009,(4). [13]周中元,沈瑞珠. 物业管理企业在智能物业管理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 现代物业,2007,(6). [14]孔丹. 探索我国物业管理的新路子——以中山巷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例[J]. 福建建筑,2007,(6). [15]陈莉,孙薇. 物业管理概念探究——兼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之缺陷[J].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16]黄萍. 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评《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J]. 行政与法,2008,(1). [17]董藩. 物业管理模式需要破茧重生——从美丽园事件看物业管理模式的创新问题[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18]王怡红. 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及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写在物业管理条例公布一周年的日子里[J].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19]张倩. 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河南大学: 河南大学,2010. [20]左俊平. 信息技术与物业管理专业课程整合之实践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2010. [21]祝振磊. 基于空间可视化技术的小区物业管理系统[D].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2010. [22]康曦. 我国保障性住房社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D].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2010. [23]张颖倩. 物业管理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郑州大学: 郑州大学,2010. [24]王辉. 基于CALL CENTER技术的物业管理系统[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10. [25]周瑞星.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26]刘娟. 基于.NET的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2010. [27]夏勇. 安徽省物业管理顾客满意度评价研究[D]. 合肥工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2010. [28]穆林林. 沈阳物业管理的发展问题研究[D]. 沈阳建筑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2011. [29]于德识. 大庆油田物业管理二公司OA系统在手机终端上的应用[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11. [30]余明敢. 一个企业物业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施[D].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2011. [31]徐腾飞. 论前期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利保护[D].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商业大学,2011. [32]郜惟. 基于SaaS模式的物业管理企业网络学习平台的研究与设计[D].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2011. [33]李良. 辽河油田物业管理对策研究[D]. 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2011. [34]李浩. 城市老住宅区物业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11. [35]朱丹. 从物业管理的性质看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D]. 重庆大学: 重庆大学,2009. [36]孙峻,刘于鑫,姜雯,黄铭. 物业管理与资产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模式的选择[J]. 建筑经济,2009,(8). [37]刘芳. 物业管理委托的法律思考[D]. 华侨大学: 华侨大学,2006. [38]物业管理 顾问先行——北京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物业顾问和物业管理双轨制[J]. 北京房地产,2004,(8). [39]胡俭. “物业管理”更名“物业服务”[N]. 扬州日报,2007-10-02(A01). [40]佟义民. 非完全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应用与实践——西坝办公大楼的物业管理机制[J]. 中国三峡建设,2000,(1). [41]陈晓萍. 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物业管理行业税负问题研究》课题组转交全国人大代表陈晓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建议件[J]. 中国物业管理,2009,(3). [42]刘志峰. 建立规范、诚信、和谐的物业管理市场——建设部副部长、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名誉会长刘志峰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J]. 中国物业管理,2006,(8). [43]谢家瑾.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J]. 中国物业管理,2006,(8). [44]周维. 发展写字楼物业管理品牌 提升写字楼物业管理品质——本刊在京举办写字楼品牌物业管理座谈会[J]. 中国物业管理,2007,(4). [45]学习贯彻《物权法》,构建和谐物业管理——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学习贯彻《物权法》构建和谐物业管理专题报道[J]. 中国物业管理,2007,(5). [46]谢家瑾. 物业管理师制度是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写在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大会召开之际[J]. 中国物业管理,2007,(12). [47]吴世彬. 从物权视角解析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南京东渡房地产公司与中北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为例[J]. 长白学刊,2008,(2). [48]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刘志峰副部长在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J]. 城市开发,2003,(9). [49]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J]. 中国物业管理,2005,(11). [50]夏文才. 全面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工作——谢之平谈安徽省物业管理行业工作[J]. 现代物业,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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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户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有严格限制,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但即使“居改非”通过了行政部门的审批,《物权法》仍试图从民法角度对此作出第二层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须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更多了一层保护,有利于避免因行政失误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4、业主大会取得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受制于立法权限,没有提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加以确认的。而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现在法学界普遍认为,业主大会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似乎也还没有法院允许业主大会进行诉讼的案例。 而《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样赋予了业主大会诉讼主体的资格。 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实际影响 1、物业管理意识行为方面的影响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中对相关物权要领的法律解释使其行政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作为及执法过程中理顺相关主体之间关系、摆正自身的立场、明确自身职责,可以克服其现今在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所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失以及过度干预等一些弊病。《物权法》对其物权进行了清楚地界定,使其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好的引导和支持,有助于业主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依法处理其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鉴于《物权法》的法律地位,其正式颁布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现今物业管理业主之间的诸多关系和矛盾。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物权法》如上文所述对物业管理法规的几点重大改变将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调整具体经营行为,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更为重要的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理念产意识上改变,这种改变源于对《物权法》相关内容及其带给物业管理市场变化的深入研究和判断,对企业的市场定位、营乐战略以及服务产品定位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2、物业管理法规方面的影响 现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进行大规模地修订和更新。《物权法》作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其正式颁布之后,现有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规必然要进行清理,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和更新,将与其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将新的制度纳入法规,完善相关的具体内容,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例如首次业主大会如何召开,车库是否可以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人出售等问题可能都将通过配套法规的修订与更新加以解决,最终形成一个协调统一、完整呼应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 3、物业管理业态方面的影响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模式仍将是物业管理业态的主流。《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的模式,其一为业主自行管理,其二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三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其中新增的两种模式的具体形式还需要配套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从可行性方面来说,“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很可能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直接聘请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专项服务,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中的“其他管理人”则很可能是指有从业资格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此两种新模式的出现对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其并不能真正成为业态的主流,前一种模式存在专业知识缺乏的监管机制先天不足等弊病,而后一种模式中管理人的讥风险能力更成为最大的软肋。当然物业管理企业虽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和监督专项服务公司,并具有足够抵御风险和赔偿能力,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楼盘,由于物业收费标准的限制和规模效益的不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去做必然会亏损,而通过第一种模式或第三种模式却可节省一定的费用,并且监管也较为容易,比较适合采用此两种模式进行管理。 《物权法》颁布后,为应对物业管理市场业态的变化、各类专业机构介入以及业主诉讼维权的增加,物业管理人应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以优质的服务为基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面对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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