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圆舞曲
留美女大学生张栋给自己布置了一份假期作业——每天上街捡一个小时的垃圾。也许有人会觉得这很不可思议。其实不然,张栋选择了利用有限的时间来还街道一点洁净,体现着一个踌躇满志的大学生贡献社会的决心。她正怀揣一份社会责任感踏上人生的旅途。 梁启超曾发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的呼喊。同样,作为当代青年,我们将成为社会未来的中坚力量,将成为社会的主人翁。因此,我们要做有社会责任感的青年,带着社会责任感上路。 回望新中国的革命史,青年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青年人为着人民的解放,民族的复兴付出一切。正是一大批怀揣社会责任感的青年谱写出中华民族复兴序曲。 戊戌变法的领导人之一,梁启超曾面对一个取舍生命或学问的决择,他毅然发出“读书人死于学问乃死得其所”的感慨。有人说他迂腐,愚昧;鲁迅先生曾为了避免一个民族陷入盲目的骄傲自大中,放弃了诺贝尔文学奖的提名,亦有人说鲁迅愚蠢。可正是这“迂腐”的梁启超为中国的民主革命打开了崭新的一页。除了那份对民族,对社会的责任感,还有什么能支撑他坚守在革命阵地上呢?鲁迅的“愚蠢”则是为救国救民而呐喊,展现出了一个革命家的民族气节。作为当代青年,我们须怀揣一份社会责任感,从前人手中接过复兴民族,繁荣国家的历史使命。 看今日之青年,有伊拉克运动员侯赛因争以生命的名义奔跑;有兰迪教授用人生的最后一堂课来诠释生命最纯朴的价值;有文花枝、洪战辉感动中国的义举;有四川大地震之后,几十万人的救援队伍;有为国家利益摇旗呐喊的“愤青”;还有北京奥运会那支朝气蓬勃的青年志愿者队伍。他们正用行动向世人展示青年人对社会的热忱。 如果说人人心中都已有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哪还会说出“花三百万种死你”这样嚣张,愚昧的话来;哪里还有在灾难临头之际,放弃自己的学生,作第一个逃兵的老师;哪里还会有为获取利益而不顾消费者健康的厂商?然而,在我们这个充斥着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的社会里,这些都是事实。这样看来,一名青年学生对社会着任感的追寻,还会让你觉得不可思议吗? 其实,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不一定是轰轰烈烈的“大手笔”,只需我们认真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足矣。
jessica0930
现代企业形象塑造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摘 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残酷和激烈,企业形象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竞争手段,但是从我国企业形象塑造的现状看,出现不少误区和题目。企业应按照社会公众的期看和要求,参照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自我行为的修正,塑造出一个富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形象。文章探讨了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形象塑造的具体内容及应树立的观念。 [关键词] 社会责任;企业形象;塑造 一、题目的提出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现今的市场竞争是日益残酷和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竞争中熟悉到21世纪的竞争,不再仅仅是产品质量、价格的竞争和促销手段、广告宣传与营销技巧的竞争,更重要的是企业形象的竞争。对一个现代企业而言,企业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良好的企业形象对内可以使企业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增强企业的筹资能力,有助于企业产品占领市场,进步企业经济效益;对外则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企业广招人才,进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形象塑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纷纷进行了一定意义上的企业形象的塑造。但是从我国企业形象塑造的现状看,由于对企业形象的理解上存在偏差或是未能真正理解企业形象的内涵,导致在企业形象的塑造过程中出现不少误区和题目,突出表现为企业形象塑造的“自造式”和“表象化”。所谓“自造式”是指企业在塑造自身形象时,不对市场进行广泛深进的调查,不往了解社会公众的期看,闭门造车,主观估计,人为地搞一套形象出来;而“表象化”是指有些企业将企业外在标志的设计等同于企业形象塑造,过分偏重于VI(英语表述为visualidentity,即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简单地以为只要提出一句响亮的企业口号,制定出员工的各项行为规范,同一员工的着装等就是企业形象塑造,结果导致企业形象的塑造流于形式。因此,塑造一个怎样的企业形象以及如何成功地塑造企业形象,一直以来就是企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门题目。 所谓的现代企业形象就是企业个性和信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反映,体现了社会对企业的承认和接受程度,是企业文化的综合体现和外在反映。具体来说:第一,企业形象是社会公众的总体评价,是各种具体评价的总和。具体评价构成具体形象,总体评价组合成总体形象。第二,公众是企业形象的评定者。他们的评价作用于企业并影响企业形象。第三,企业形象源自企业自身的表现。公众对企业的印象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企业的表现,企业反过来根据公众的评价调节自身的表现[1]。据此可以说,社会公众是企业进行形象塑造的关键,他们对企业的期看、要求,就是企业形象的构成要素,实现了他们的愿看,满足他们的要求,也就完成了企业形象的塑造。而当今社会中一个非常热门的词“企业社会责任”正好反映出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看和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论战和争辩,到20世纪90年代,得到众多学者和企业的趋于认同和支持,20世纪90年代末期,CSR逐步走上制度化的发展道路,由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公司(SA I)于1997年制定和推广的SA 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它在客观上提供了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面镜子,因此自问世以来就受到广泛关注,其影响力已涉及世界各个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近几年来,认证企业以均匀每年62%的速度递增[2],众多跨国公司在全球采购活动中也都按照此标准对其供给商进行审核或要求认证,该标准也对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产生重大影响,我国不少企业已经或正在进行认证。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社会潮流,企业社会责任在一定意义上折射出社会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看和要求,其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对企业各种行为的外在道德约束。2003年,Hill和Knowlton互动式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当美国人了解到一个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有消极的举动时,高达91%的人会考虑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或服务,85%的人会把这方面的信息告诉他的家人、朋友,83%的人会拒尽投资该企业,80%的人会拒尽在该公司工作[3]。所以,企业必须参照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自我行为的修正,塑造出一个富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形象。 二、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与企业形象构成要素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自今仍无法同一,一个至今被广为引用的概念是卡罗尔(Carroll)于1979年提出,即“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看。”卡罗尔以为这是金字塔型结构,经济责任是基础也占最大比例,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行裁量(如慈善等)的责任依次向上递减。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一般由经济责任(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法律责任(The LegalResponsibilities)、道德责任(The MoralResponsibilities)和慈善责任(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四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第一,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它的主要涵义是企业为了盈利,必须生产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产品,也就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使社会成员获得好处。第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少责任,其涵义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遵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道德责任。道德责任的涵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倡导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独立自主、同等交易、老实不欺、信守诺言、保护环境等基本内容。第四,慈善责任。对企业而言,进行社会捐献,就是履行慈善责任,其涵义是指企业从利他主义的道德责任感出发,参与非强制性的或者非法律或伦理要求的社会捐献活动,努力达到社会对企业成为出色的企业公民的要求 。很多企业实践都证实,把社会责任融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过程,使企业的发展有益于公众、有益于环境、有益于整个社会,企业的这种责任承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支持,使企业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进而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著名的壳牌公司对墨西哥湾的石油勘探开采工程就是一个成功的实例。长期以来,墨西哥沿岸面临着严重的海岸腐蚀与破坏题目。由于在这一方面壳牌公司拥有无人能及的领先技术,壳牌公司便主动承担起墨西哥海岸治理与保护的社会责任,全力投进了墨西哥湾的海岸保护计划,并终极解决了这一题目,使当地环境得到了保护,由此该公司也获得了这一地区的石油开采权,赢得了巨大的贸易利润。 由上述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可以得出企业在进行自我形象的塑造时,应从这四个方面出发,着力塑造出企业经济形象、企业法律形象、企业道德形象和企业慈善形象四个形象。 三、企业四大形象塑造的具体内容 1.企业经济形象。企业经济形象是企业的本质形象。企业从本质上说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应该和必须做到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产业报国。假如一个企业年年亏损,效益很差,产品大量堆积在仓库,资不抵债,职工的待遇、福利极差,占用国家和社会大量资源,却不但不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反而成为国家、社会的负担,这样的企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还有何形象可言!因此,企业首先要塑造好经济形象,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产品、技术和治理等方面下工夫,所以,企业经济形象具体来说包括产品形象、技术形象和治理形象。产品是企业与社会公众联系的纽带,产品形象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喜欢或厌恶等情感,还会引起支持、合作或者反对等行为。产品形象是包括产品的设计、外形、名称、商标、包装、质量等方面的一个整体。要求产品设计功能齐备、简便实用;外观大方美观,富有装饰性;名称易读易记、引人留意、富有联想、符合公众购买心态;包装美观、精致,并且便于携带、储运;产品质量优良,让公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商标独具一格,富有美感和时代气味;科技装备水平是决定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先决条件,因而是制约企业形象的重要因素。只有那些科技气力雄厚,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才可能生产出享誉市场的优质名牌产品,为在公众心目中塑造名牌企业形象奠定坚实基础,这就要求企业加大投进,不断创新,保持技术上领先地位;企业治理是企业的人事治理、财务治理、生产治理、质量治理、设备治理、现场治理等一系列治理的综合。它不仅关系到生产秩序的正常、岗位制度的规范、生产能力的发挥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要求治理科学、规范、既富有效率又富有人性。我国的海尔团体就是典型的成功范例。它在科学的治理理念指导下,勇于创新,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推出新产品,终极由一个亏损的地方性企业迅速成长为一个世界级名牌企业,成为中国家电的“领头羊”。 2.企业法律形象。企业法律形象是企业的条件形象。在一个法制化的社会和时代,任何一个社会的组成成分(组织或个人)的行为都置于法律的监管之下,都必须做到尊重和遵遵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当然也不能例外。企业必须将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纳进法律的范围内,正当经营,勇于承担各项法律责任和义务,尽到其作为“社会公民”对社会的责任,企业才能得以生存下往。而要塑造一个遵法的企业形象,首先,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杜尽雇佣童工,为员工提供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工伤发生;工资报酬应该按照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界限按时足额发放;与员工签订公平的劳动合同,并且尊重员工人格;保障员工的各项正当权益,等等。其次,作为有责任的企业公民,企业还需向对消费者负责,按照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生产不会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且质量合格、品质有保证的产品;对有质量缺陷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应按制度实行召回;对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和损害能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处理,不推卸责任。再次,企业应该按照环境法律条文的要求按规定标准处理、排放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等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等[5]。 3.企业道德形象。企业道德形象是企业的中级形象。这种形象是企业在法律形象的基础上,基于公众对企业更高的期看或要求,顺应时势而主动塑造的一种较高级的形象。这种形象塑造的动因是道德责任感的驱动或道德压力,是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所以并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往进行这种形象的塑造,它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基于长远利益而进行的。譬如,企业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而且要为其发展、价值的实现创造条件,诸如加强员工培训,提供福利和社会保障,满足员工精神需求等;其次,企业不仅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而且要按照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再次,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质量合格的产品基础上,应需要适应消费者更高标准的要求,以实现顾客价值和增进顾客满足度为标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此外,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除了满足员工、消费者的需求外,企业作为社会公民还需要响应企业所在社区公众的需要,热心参与社区建设等。例如,在食品中添加起保鲜作用的防腐剂一直就是食品行业的惯用作法,消费者对此也是坦然接收。美国亨利食品加工厂产业公司的总经理亨利.霍金士先生,一次忽然从化验鉴定报告单上发现食品添加剂有毒,假如长期与食品一起进进人体,必然对身体造成危害。可假如将此公之于众,则会引起同行们的强烈反对。考虑再三,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道德感,最后他还是毅然向公众公布:防腐剂有毒,对身体有害。这一下子就像捅了马蜂窝,遭到所有从事食品加工的老板的攻击、抵制,公司濒临倒闭的边沿。但正是这种肯对消费者负责的道德感使公司在很短时间里恢复了元气,并一举登上美国食品加工产业第一的宝座。 4.企业慈善形象。企业慈善形象为企业的高级形象。它是企业完全出于博爱、自愿而没有任何约束条件下出于人性的本能而自发承担起一些社会责任,从而在公众心目中树立的形象。企业承担起这些社会责任(如教育、体育、文化、环境保护和慈善公益事业),没有法律、道德等制度的制约,属于企业完全自觉、自愿的行为,是一种人性光辉的闪耀。譬如,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固然不是体育机构,但作为一家从事健康事业的高科技企业,公司不仅积极资助多项体育赛事,而且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在上海市多家公园建立了“昂立健康角”,供人们体育锻炼和娱乐健身,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欢迎和好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当然,企业没有慈善行为,固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非议和责备,会严重地损害企业形象。所以,一个有远见的企业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尽最大限度地从事一些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以树立企业的慈善形象。 四、企业四大形象塑造时应树立的观念 1.科学观。在进行企业形象塑造时,应把这四种形象视为一个整体,舍弃任何一个形象都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企业形象。企业应在法律形象的条件基础上,努力塑造一个治理科学、勇于创新、技术先进、产品深受消费者喜欢的经济形象,并尽其可能塑造出富有爱心、敢于承担各种社会责任的有责任感的企业。假如一个企业抛弃其经济形象,一味往做慈善事业,那就不能称之为企业,其慈善之举也会因经济拮据而终止。所以企业应正确处理这四种形象的关系。 2.长远观。企业形象的塑造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尤其是道德形象和慈善形象是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完成的,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它需要企业持之以恒的坚持,企业要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市场和消费者的变化及时进行自身行为的调整,才能始终如一保持良好的形象;同时,企业形象,特别是慈善形象的塑造需要企业大量的投进,而这种投进在短期内可能不会给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回报,它需要企业从长远利益出发,持续、大量地付出才能建立,单凭一、二次的慈善捐助是不可能塑造出形象的。 参考文献: [1]肖辉.实用公共关系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李文川. SA 8000对浙江民企的影响及根源分析[J].贸易时代,2007,(9). [3]吴学军,孙迎春.关于民营企业履行构建社会责任题目的思考[J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6,(1) . [4]李宏岳.企业社会责任应视其为长线投资社会责任. [J ].理论界,2008,(1). [5]崔海潮,赵勇.理性.激励机制与企业社会责任构建. [J ].求索,2008,(1).
識食過人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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