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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法制史的研究中,州县档案与正史、方志、族谱、官箴书、日记等史料相比,有其独特的价值。充分利用州县档案不只是法律史研究的一个努力方向,亦会是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若善加利用,可以使研究者获得更加鲜活的文本,进而有可能得出更加贴近历史真实的结论。 正史一类的历史资料多是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宣示,它不一定是历史事实的真实记录。陈寅恪就曾说过“清代官书未必尽可信赖”,因为实录“悉经改易”(陈寅恪:《柳如是别传》(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882、891页),而官书“多所讳饰”(陈寅恪:《顺宗实录与续玄怪录》,载《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74页)。国家法律、省例多为制度史的研究素材,往往不能反映具体的实践。“官箴书”因其本身负载有“规劝、告诫”的功能,多有表达理想中的“为官之道”或“为幕之道”的目的,即便是官员治理经验的总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未必就是著者为官行为的真实记录,在当时亦未必经过了实践层面的验证。而这些,当然不能成为,至少不能完全成为我们分析当时社会实际的第一手素材。失之简略是地方志、族谱等资料共存的问题。地方志受体例、内容的限制,往往举其大要而简于叙事,缺乏深度的记述致使细里不明,因果不彰。族谱一类的文献通常也不能反映出族际之间及家族以外的社会实际,而且由于它“攀富”、“攀贵”的特征,所记往往也失于真实。 州县司法档案则大不一样,其内容的“丰富性”,隐含信息的“无穷性”,往往在“山穷水复疑无路”时给我们呈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其丰富的信息量也会使研究者体会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惬意与魅力。一件完整的诉讼档案记录了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能看到当事人的年龄、住地、家庭人员、邻居、经济状态、社会组成等众多信息,也能看到县官、衙役、代书、讼师、家族、乡约、保甲等各种力量对案件的态度。不仅如此,由于普通百姓所告大多为琐事,通过档案我们大致能了解乡村社会百姓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地方档案记录的多是普通百姓的“细故”,不需要如重情案件那样逐级转审,所以记录这些事件的书吏通常没有必要花时间回过头来修改与刻意雕凿。当然,州县档案的记载也存在未能如实反映事实的情况,甚至有虚构的可能。日本学者唐泽靖彦曾对《淡新档案》、《巴县档案》和安徽《南陵县档案》中的诉讼文书进行了细致的文本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文书中涉及的官民各方,都在经意或不经意中虚构或“制作”着事实。尤其是各种程式化的诉讼语言,与档案制作者(如当事人、师爷、书吏、官员等)的得失利害、动机立场、身份地位、职业规范息息相关。简单俗套的文字之下,实则暗藏玄机(唐泽靖彦:《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牛杰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因此,绝不能将其中的叙述直接视为“史实”。但是这一问题并非不可克服。美国历史学家娜塔莉·泽蒙·戴维斯(Natalie Zemon Davis)在《档案中的虚构:十六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叙述者》一书中,使用重建语境的办法,对16世纪的大量“赦免状”进行批判性分析,从而探寻了彼时法国的世情百态。对于利用基层档案的研究者而言,这不失为一个可资借鉴的尝试,而且清代州县档案数量多、情节丰富,若研究方法得当,研究者应该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开州县档案中的“陷阱”。在利用州县档案时,对档案保存的缺陷性也要有足够的认识。现存的档案多为明清档案,之前能保存下来的少之又少,不仅如此,就清代州县档案而言,各个时段保存的数量参差不齐,绝大部分集中在晚清,特别是光绪、宣统年间,而且同一卷档案的保存也不一定完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晚清的情况概括出整个清代的事实,也不能因为某一卷档案没有堂谕,就直接推出此案件是以“批词”完案的结论,如此等等。因此,虽然档案具有很高的原始性、可信性,但如果不将其放到已知的史实中,不使用传世的系统的文献与之对比,我们对新史料的理解和认识会大打折扣,有时甚至无法认识和理解,更不要说利用这些新史料来研究历史。一言以蔽之,历史事实、历史书写、历史解释三者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在实际的研究中,我们强调对州县档案资料的利用,并不能排斥对传世文献的阅读与利用,只有将档案与律例、则例、会典、官箴、刑案汇览、判例判牍等传世文献,甚至包括族谱、碑刻、文学资料、田野调查资料等结合起来综合考察,才有可能更准确地认识所要研究的对象,研究出来的结论也才能更接近历史的真实。
久美雍希
名词解释形式的两个答案: 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它包括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的制度史;也包括太平天国革命、辛亥革命,特别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所创建的法律制度的历史。 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 它主要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 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 又是史学的一门专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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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色彩浓厚。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吕候对西周的刑事法制的贡献主要在于制定9刑。9刑的基本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到了春秋,开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封建制度建立,为了加强社会稳定,采取轻罪重罚的制度,显示了当时刑法文明的落后。以后还经历了诸多的朝代,刑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地反复,应当作为公法的刑法始终逃不出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的作用,这种跨界的调节,往往导致了刑罚的不公平和滥用。而且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的畏缩在我看来古代一切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无不涉及到刑事制度的运用,在古代,刑即法。虽然在秦代以后把法律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可是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独特的调节制度,而全部仍然运用刑事制度调整。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正如柏拉图说说:一个法律并不用多么有新意或多独特,因为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心中自然会有守法的意识,在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没有守法的意识,无论法律多新鲜,多独特,人民终会创造机会来违反。这无疑说明了,法律的有效运用,并不在于刑罚有多重,而在于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有一种敬仰,有一种信任,这3个情绪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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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bai,对中国法du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zhi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dao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20
1、 [药学]硫鸟嘌呤药质体的制备 摘 要目的: 制备硫鸟嘌呤药质体,提高药效,减少用量.降低副作用方法: 先合成了琥珀酰硫鸟嘌呤单硬脂酸甘油酯,用四氢呋喃注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 2、观察法 观
论文写作中常用的研究方法:调查法、观察法、实验法、文献研究法。 1、调查法 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调查法。这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收集研究对象历史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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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合理选择并引用参考文献非常重要。选择参考文献需要遵循哪些塬则?会犯哪些常见错误?应该如何规范地引用和列出参考文献?本文针对参考文献这一庞大而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