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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效应的实现路径论文
摘要: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财务整合是其中的核心环节,而财务整合主要是并购后对企业的财务制度体系以及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的统一管理。本文针对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效应实现路径,首先介绍了企业并购及财务整合的相关概念,进而阐释了企业财务整合的原则要求、整合模式,总结分析了企业并购财务整合效应实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就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效应实现路径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分析。
关键词: 企业并购 财务整合效应 整合模式 实现路径
并购作为现代化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形式,也是当前企业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常见的活动,并购能够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资源配置水平提升。对于企业并购来说,并购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并购后的整合,而并购整合的关键在于财务整合,只有财务整合的顺利完成,才能确保整个企业并购目标的顺利完成。然而企业并购之后的财务整合是非常复杂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财务整合在企业并购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并购后的财务协同效应,进一步降低企业并购后的财务风险问题,提高企业的财务资源利用水平,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进而通过财务整合促进实现并购以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 企业并购及财务整合相关概念概述
企业并购,主要是企业采取支付现金、股权转让、债务转让或者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取另外一个或者多个具有独立经营权、独立财产权的企业或者机构的行为,进而通过企业并购掌握另一方的资源优势,实现并购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企业实施并购的动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依靠并购实现企业的经济协同或者财务协同,也就是通过现金或者证券等形式收购上下游或者同等发展水平的企业,进一步扩展企业规模,提高企业能力、生产效率,实现产业链的延伸,促进实现企业发展的一体多元化。第二,依靠并购可以实现企业投资的多元化,尤其是对于高增长时期的企业来说,由于没有完整成熟的市场体系,通过并购能够进一步完善企业市场体系,降低企业的经营发展风险。第三,依靠并购,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对于企业所处领域的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能够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市场占有,增加企业的市场份额,这对于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也具有重要意义。第四,依靠并购,可以实现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的调整,尤其是能够依靠并购集中企业的优势资源优势力量发展优势产业,这对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非常有利。
财务整合,则是企业并购以后整合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并购以后实现企业自身战略发展的重要路径。财务整合的概念主要是并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并购以后的企业财务管理方式、财务机构、财务会计核算等一系列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方法以及原则要求,对财务目标、财务结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负债等充分整合,进而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最终实现企业的财务协同效应。实际上,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就是对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进行全方位的优化调整以及改革完善。财务整合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财务整合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并购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只有完善的财务整合才能够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财务框架,这对于促进实现并购后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非常重要。第二,财务整合是优化企业财务资源结构的重要方式,通过财务整合能够对企业并购管理后的成本管理、资产结构优化、资金周转投资效率等进行有效处理,进而促进实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协同效应。第三,财务整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了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利用、财务信息传递等方方面面,这也是促进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关键。
2 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流程及模式概述
企业并购实施以后的财务整合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准确的界定企业并购整合的战略目标,并根据企业并购后的整体战略目标进一步细化确定企业的财务整合目标,同时根据并购双方企业财务资源的不同,筹备整合建立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管理团队,对财务管理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岗位人员进行明确细化。其次,在企业财务整合以前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明确财务整合过程中的各项控制指标,重点是能够准确地了解在财务整合之前并购企业双方的财务状况、具体财务数据,并开展财务数据分析,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第三,根据整合以后的财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适当的财务监督体系。
在并购整合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确定企业的财务整合模式,现阶段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中,较为常见的财务整合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移植模式。移植模式主要适用于企业并购双方中,一方企业的整体实力相对较强,而且在财务管理模式、财务运作方式以及财务资金管理方面更加成熟先进、科学合理,而将并购双方中并购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直接运用到被并购企业中的财务整合模式。采用移植模式进行财务整合,最大的优势在于财务整合速度较快,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完成并购进而开展并购以后的经营活动。但是财务移植模式由于属于快速整合,因而难以客观深入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无法准确地预测并购后可能出现的财务管理问题,也难以科学地指导财务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
第二,融合模式。在企业的并购活动过程中,如果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在财务管理、财务组织、财务制度以及财务活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并购企业如果硬性要求被并购企业按照并购企业模式进行财务管理改革,很有可能在并购后的运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难以调和的矛盾。而采用融合模式,主要是通过建立财务整合机构,在深入了解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双方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将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管理优势融合到并购企业中,进而实现财务管理方面的协调性,并通过财务整合实现整体协同效应。
第三,分立模式。分立模式主要适用于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在业务上联系并不紧密,而且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在企业的管理方面都有着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系统,同时企业并购主要是为了资金供应以及资本运作而进行的并购,这种情况下在企业的并购方面往往会采取分立模式。
3 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存在的问题分析
3.1企业并购过程中忽略财务整合实施
财务整合对于企业并购能否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是现阶段很多企业在并购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陷入了认识误区,特别是有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存在着侥幸心理,一些企业并购过程中往往是为了盲目扩大企业的经营发展规模或者是为了实现短期的利润,对于并购目标、财务整合实施等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准确的认识,甚至有的企业对于并购存在着懈怠情绪,财务整合推进实施不力。
3.2在企业并购财务整合过程中缺乏战略思维
企业并购财务整合过程中,需要初步确定并购后的战略目标,以确保在并购实施以后能够按照企业既定目标开展后续工作。但是目前,很多企业在并购以后的财务整合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对于财务整合的战略规划,这就往往造成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过程出现盲目性。而且,由于对财务整合缺乏规划性,往往会造成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在战略目标上出现分歧,甚至会造成与并购前的预期目标出现较大差距,导致并购失败等问题的发生。
3.3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不够平衡
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内容相对较多,涉及了企业的财务目标、财务机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绩效评价以及财务人员等方方面面,但是一些企业在并购财务整合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整合实施体系,造成了财务整合过程中各项工作推进不够均衡,并购后的财务整合对接不够协调。此外,为了确保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的顺利推进,往往需要聘请专业的会计事务所等进行财务信息、财务状况评估,但是不少企业在并购的推进实施过程中,为了降低并构成本,并没有充分利用好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3.4财务整合过程中存在着风险隐患
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隐患。一方面,财务整合中的不确定因素相对较多,企业经济周期变化、投资策略、企业价值变动、人力资源成本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对财务整合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如果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质量、潜在负债或者财务结构等掌握不准确,往往会造成并购企业无法准确地掌握被并购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等,可能会由于判断失误影响财务整合的实施。
4 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实施对策研究
4.1统一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目标,促进协同效应的实现
企业开展并购活动以后,应该根据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也就是围绕着提升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实现并购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财务整合目标,重点是明确并购企业双方财务资源优势,实现企业的财务协同效应。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财务整合方面应该分阶段分步骤的开展企业的财务整合,遵循财务整合目标一致、协调统一、成本效益等原则要求,分步实施财务整合。在具体的推进落实过程中,并购企业应该组织财务部门深入被并购企业对财务工作实际状况以及业务运行实质等进行全面的'掌握,进一步提升并购与被并购企业的双方融合度,减少并购过程中财务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4.2全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企业财务要求的统一
在财务整合方面,首要工作就是应该拿出更多的精力,对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尤其是对并购后企业资金管理方面的筹资管理、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涉及的财务核算、资产处理、折旧、减值处理以及还账准备等进行细化明确。在财务统一方面,关键是并购企业应该以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并购后企业的日常性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明确,并通过财务制度安排,使并购后的企业能够准确地掌握企业的财务文化、财务标准,全面掌握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同时根据市场行情的发展变化对并购后企业的公允价值核算的权益性资产和负债进行核算,确保企业财务报表核算的准确性。在企业并购完成以后,还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财务会计基本岗位设置原则及相关制度规定等对企业的财务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同时根据并购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对财务制度体系进行修改完善,尤其是对于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财务报表、往来账目、存货明细表等财务信息进行披露,指导进行科学财务决策。
4.3对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精简,做好财务负责人的委派
通常情况下,财务整合之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在组织结构方面有着较大的差距,需要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出纳岗位、审核主管等进行必要的优化调整,特别是对并购整合以后的财务组织机构进行精简完善。现阶段,不少企业在并购以后的财务整合方面,采取了并购企业统一领导下的财务总监管理模式,依靠这种方式,加强对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统一领导,并对各项财务岗位职责权力进行明确界定,以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效率。在并购后企业财务组织机构的具体设置方面,应该在董事会的监督之下,设立财务总监,重点负责财务机构设立、财务工作人员配备、财务管理决策与执行等,同时委派财务总监进驻被并购企业,参与被并购企业财务管理方面有关的重大决策,对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定期向企业总部报告并购后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定期提报财务报表,以便于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被并购企业的业务运营和财务运行具体状况,进而促进财务整合目标的实现。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确保被并购企业财务团队的稳定性,而且也可以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服务业务和财务监督的作用。
4.4对并购后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体系进行统一完善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制度标准差异,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为确保财务整合的顺利推进,应该对并购后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体系进行统一。这方面在实施过程中,应该以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作为财务整合的基本模式,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并建立一套账管理模式,以确保企业并购后合并财务报表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得到保障。在企业并购后具体的财务环节方面,应该重点加强对财务报表中各类披露事项的关注,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具体比例的核算,对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事项的核算,以及企业内部交易等一系列巨大金额财务核算事项的关注,进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统一规范的企业财务核算体系。
4.5完善企业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提高并购后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开展并购,往往处在上升发展时期,如果资金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企业并购后由于资金问题出现财务风险,因此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现金周转速度和效率。首先,企业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置完善的资金管理部门,建立内部银行采取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并购后企业的资金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控制管理。同时,为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和运行效率,可以在企业内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对并购后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审核。其次,在并购后的财务整合方面,应该注重进一步强化对于现金、存款等变现能力相对较强的资金项目,进一步提高企业现金周转速率,同时按照资金预算定额开展资金管理,以确保企业经营发展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保障。
4.6做好财务整合中的存量资产和负债整合
在资产整合方面,首先应该开展资产鉴别,以并购企业的资产作为资产整合的基础,注重吸收好的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尽可能地确保所有资产在并购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减少各种闲置资产或者是无用资产,这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并购后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率,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改进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这对于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负债整合方面,重点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为目的,并注重适当降低并购后企业的债务压力。具体来说,对于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比如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及其他应付款等,应该注意通过多种方式将各类短期负债转变为长期负债,或者是将负债转化为权益,以避免短期内偿债造成的企业资金压力问题。
促进提升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效应,应该高度重视财务整合的重要性,注重在企业并购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设计,强化财务整合过程中的目标整合、会计核算整合、资产和负债整合、风险管理整合以及考核评价整合,进而实现企业整合效应、协同效应以及规模经济,促进企业市场价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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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的结构一般包括如下部分 (一)导言 导言要求简明扼要地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该研究课题提出的缘由;研究这一课题的意义;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该项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鉴于这一部分所要述及的内容,有人也直接以“目的和意义”“问题的提出”作为该部分内容的标题。 (二)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的介绍主要是让读者了解课题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及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 研究方法的介绍主要包括:研究设计的组织形式;研究对象的取样和选择;研究因素的实施与控制;研究资料的收集处理的方法与手段;研究所采用的特殊设备、工具等。 (三)研究结果及分析 研究结果很重要,能够量化的最好要用数字说明,不能量化的要用一些案例来说明,不要搞一些抽象的说明,给人的感觉空洞。数据可用表格的形式。对比实验还要对数据进行前后测验和统计检验。 对取得的结果可以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分析和归纳。 (四)问题与讨论 对在研究和实验中没有完成的问题和原因可以在这一部分说明,对实验的结果是否有推广价值也要进行说明。这一部分也常常以“分析与建议”、“建议”等作标题。 在分析和讨论中,可以引用一些理论与说法,可以提出一些改进教育或教学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提出个人的一些想法与思考,也可以提出由于该项研究而发现与产生的新的问题、新的设想,以留待进一步研究。此外,在这部分还常常对该项研究的方法设计进行必要的反省、分析和讨论,如果变换研究方法可能对研究结果带来哪些变化等。 (五)结论 结论必须指出哪些问题已经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尚待研究。有的研究报告可以不写结论,但应作一简单的总结或对研究结果开展一番讨论;有的包括可以提出若干建议;有的报告不专门写一段结论性的文字,而是把论点分散到整篇文章的各个部分。 (六)其他 1. 附录 附录主要包括下面三项。 (1)引文注释 引文注释分为页末注(脚注)、文末注(段落注或篇后注)、文内注(行内夹注)和书后注四种。 (2) 参考文献 通常以“主要参考资料”,或“主要参考文献”为小标题,下面开列出文献资料的目录。 文献资料的目录的书写方式是用[1]标注一个阿拉伯数字,然后列出作者姓名、文献名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 如: 【1】 增俊著.当代西方学校德育教育.广州:广东出版社,1993 【2】 [德]库尔特•勒温著,竺培梁译.拓扑心理学原理.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 (3)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系指研究中所搜集到的重要原始资料,如某些测量的结果和有关研究的定性观察材料,调查问卷等;也应在附录中简明、准确、清楚地加以介绍。 2. 摘要 研究报告举例 要慎重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 ——天津市普及12年义务教育的论证报告 (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实现普及9年义务教育,1999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在新世纪的前十年,天津市应该“高标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还是“实行12年义务教育”? 二、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的不同 1. 经费来源不同 2. 法律依据的不同 3. 尽义务的不同 4. 就业的不同 三、世界各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情况分析 表1 世界各国实行义务教育年限一览表(略) 世界上实行12年义务教育的只有13个国家或地区,这13个国家的人口加起来还不足一亿人,相当一个河南省。 从以上提供的数据可以说明如下问题: 第一,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一般都比较长,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依托 第二,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大部分普及了高中阶段的教育,但不一定实行12年义务教育 第三,义务教育需要强有力的物质保障,所以各国对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持慎重态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仅是入学年限问题,而且必须考虑教育质量,教育质量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资源投入水平。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在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方面很谨慎,重要的因素是考虑到政府有无提供强有力物质保障的可能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世界上只有13个国家实行了12年义务教育。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没有实行12年义务教育可能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对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持慎重态度,因为这需要大大增加对教育的投资才行。二是可能他们认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不一定采取义务教育的形式。 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目前已经普及了高中阶段的教育,甚至有的已经普及了高等教育,但并没有实行12年义务教育。从他们对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投资来看,并不是不具备12年义务教育的条件,而是没有这么去做,可能考虑到有必要让受教育者承担一部分教育费用。 从对世界各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情况的分析,我认为天津市要慎重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这是从对世界各国的情况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但我们国内北京市已经提出了“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分期分批实行12年义务教育”。我们天津就不能吗?但我也同时注意到同为直辖市的上海市没有提出实行12年义务教育,上海市提出“在新世纪的前10年里要普及高质量、多模式、可选择的高中阶段教育。”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天津市的教育与北京市和上海市的教育作一比较,才能准确地定位天津市教育的发展。 四、天津与北京、上海教育情况的比较 1.天津市民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低于北京和上海 2. 天津市对教育的投入要低于北京和上海 3.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投资低于北京和上海 4. 我市高中阶段的教育投资也远远低于北京和上海 五、结论 以上我们分析了世界各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把天津市和北京市及上海市的教育情况作了对比,认为天津市应慎重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尽管北京市提出了力争在2010年分期分批实行12年义务教育,但天津市的经济收入和对教育的投资都与北京市有较大的差距,虽然上海市没有提实行12年义务教育,但天津市与上海市的差距也比较大,所以本文认为:市委市府在2001年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高标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的奋斗目标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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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资产管理会司处里不良资产案件因政策上原因,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其“执行难”问题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的特色。而解决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执行难”问题,需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利用执行和解,实现各方利益的调和,妥善应对法院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的不利影响。要做到这些,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债务人企业诚信理念的树立,以及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执行难;成因;解决对策“执行难”是债权人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例外。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不良资产案件,具有诉讼标的额大、债务人多是国有企业甚至政府部门的特点,因此执行难度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早在 2002 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法 律事务部已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联合拟就《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执行难问题的反映》呈请国家有关部门审阅,并引起了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2 年 10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坦言,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 [ ’〕,他明确指出,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涉及国企改制的案件,应为当前清理执行积案的工作重点〔 ’〕。以同一时期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数据为例,其在湖南省范围内尚待执行的案件有 176 件,标的额高达 21 亿,虽然已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 20 (刃多万元,但已执行债权仅为 1 . 9 亿[ 3 ]。不难理解,“执行难”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大化回收不良贷款、保全国有资产、化解金融风险的经营目标。因此,如何解决不良资产案件的“执行难”,就成了一个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成因造成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很多,笔者拟从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着手进行具体分析。(一)外部原因 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首先是外部原因作用的结果,这些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点。第一,被执行人信用缺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观念变化过速加之法律滞后及不健全,导致我们的许多企业缺乏以“诚实信用、正当竞争”来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在许多经营者头脑中,守法经营观念很差,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占用他人资金或财产作为自己发展的手段,不讲商业信誉,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甚至将正当经营、积极偿债的行为当做不合时宜的表现。在不良资产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理由实施逃废债行为,正是这种信用缺失的典型表现。 第二,法律和政策的不完善。随着全社会对处置不良资产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有关调整不良资产处置关系的法律政策已有相当程度的改善,但目前仍存在着大量不利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政策以及立法和政策上的空白,这些便是造成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又一重要的外部原因。具体而言:其一,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尚不到位。公司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则。但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限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月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情况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见》 和 1998 年 6 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责任;加之我们的社会目前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都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较薄弱,从而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面对关联企业作中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自己的债权时,难以找到切立法上的不足,但仍不够完善、系统,不能完成满足实可行的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债权。实.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司法实践表明,执行工作中践中关联企业逃避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种种表现,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于法无据是造成“执行难”的最也正是利用了现行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的上述弱点。直接原因之一。 大量实践案例表明,关联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其四,法院内部执行制度的不合理。为应对执及法律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变成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局面,显示执行工作的成果,了公司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法院系统普遍建立了以执行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执难以追究股东责任的法律障碍,成为控制公司逃废行工作考核机制。为了达到结案率的要求,法院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合法”工具。受关联企业法执行法官往往在年中和年底这两个关键时期采取要律制度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金融不良资产处求债权人申请执行中止(暂缓执行)或者通过制发置诉讼中,甚至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债权凭证”等办法突击结案。这种执行工作考核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都仅限于其出机制给不良资产执行案件造成的影响是,致使许多资额,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恶意行为会给作为债权人本来有希望得以执行的案件因被中止或者领取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害。凭证后变得难以执行,从而使债务人乘机转移资产,其二,破产制度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躲避执行。 部分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案件,实第三,地方政府干预。从一定意义上讲,只要存质上也构成破产案件。目前,由于我国的破产法修在区域经济就有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区域经济改工作尚在进行当中,现行破产法律又未能得到有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经济状况与当地利益直接相关,效的执行,致使大量已经完全具备破产条件的国有也与当地人们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作为地方政府企业仍然作为市场主体存在着,并成为影响社会经自然要维护当地利益。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或明或济发展的不安定因素或“定时炸弹”。现行破产法暗采取多种手段干预执行案件。比如有些地方出于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破产法制体系的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不完备。现行调整破产法律关系的立法主要有破产护”,外地法院不得对这些企业进行执行。甚至规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其中,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前者规定的破产主体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者将有些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主体定为所有的企业法人。但是,对于非法人组织,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现象都是导致借款人有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一般自然人的破产,目财产执行而不依法执行的原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前尚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定。二是现行破产法未能且的债务人中,有不少是在传统企业制度下由各级地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由于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是国方政府开办的,或者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有企业破产案件,尽管目前具备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系。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这类企业提起偿还债务已有很多,但能够真正进人破产程序的却很少,这除诉讼并申请债权执行时,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了立法上的原因外,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往往成预阻碍这类案件的执行。例如,某金融资产管理公了国有企业难以破产的重要原因。在社会保障制度司办事处就曾遭遇法院已全额查封保证人存款,因滞后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执行破产法将不可避免地造行政及司法干预而长达 20 余月未获执行的情况闲。成国有企业大面积破产,而企业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有第四,司法不公。如上所述,地 方法 院由于因体效的安置,必然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引起制上原因,其人、财、物都隶属于地方,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动荡,最终仍然会引起“执行难”的后果。是难以拒绝地方政府干预的,因此法院为了维系自其三,执行立法滞后。我国的执行法制在整体身利益而保护地方经济利益也就在所难免。例如:上尚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及完整性,目前法院开展执 2002 年某地区中级法院对债务人所欠贷款抵押物行工作的最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的房产及土地进行拍卖,用于清偿其所欠资产管理诉讼法》第三编中的第 207 条至 236 条,这些条文过公司的贷款本息 531 . 4 万元,由于流拍,作为债权人于原则,操作性也不强。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7 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法院在省级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但被法院拒绝。随后,法院违反国家“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裁定”的明确规定,裁定以债务人未抵押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 455 . 75 万元偿还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多次申请法院撤销该民事裁定书,要求依法执行债务人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但被法院以维系债务人公司的职工生存和社会稳定为理由驳回。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理解,长期以来法院作为“政法机关”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司法的行政化),与政府其他部门并没有什么显著的区别,法院也因体制原因很难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地方化也就在所难免,其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如上例所示,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部分法官和法院以各种站不住脚的“借口”或“理由”来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二)内部原因 造成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内部原因也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下述三点。 第一,诉讼时机选择不当。在“执行难”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主债务人经营严重恶化、巨额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而对于债务人上述原本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良资产案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却从避免因丧失诉讼时效而承担责任或基于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等方面考虑,往往不惜花费巨额诉讼费用被迫起诉。在此情况下,诉讼的结果已十分明朗:官司肯定胜诉,但胜诉判决肯定无法执行。如此即使花费巨额诉讼费用,只能得到一纸根本无法执行的判决。 第二,诉讼准备不到位。诉前论证不充分,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措施 不到位,也是造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胜诉后债权难以得到顺利执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缺乏诉前准备工作,没有对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产状况及其归属进行摸底调查,或诉前及诉讼中没有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给企业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案件胜诉后判决难以执行。 第三,执行措施、执行手段过于单一。由于各种原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胜诉案件的执行对象往往限于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执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拍卖,这种执行措施及执行手段的单一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力度及效果,甚至导致执行不能。 二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综上所述,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成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而作为消解这些原因的对策,既有赖于国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债务人树立诚信理念,也有赖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囿于本文主题,以下笔者仅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应对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问题进行若干阐述。 (一)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强诉前论证工作的重点,就是对债务人企业的综合经营情况、财产状况、贷款法律手续情况,以及本案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影响程度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诉前调查与分析,并对起诉后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提出填密的诉讼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起诉讼,提高诉讼技巧。另外,在查清债务人企业资产状况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起诉后被告有无充足时间转移财产,进而要求法院对被告可能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通过诉前详细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对诉讼结果和收回贷款的可能性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分析,使诉讼投人与诉讼产出达到最大化。注重诉讼的及时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尽可能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避免造成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最后,在债权债务仍然虚置,尚未判明被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好不要轻易起诉,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事前做好__,对内一定要纪律严明,避免企业闻风而动,转移资产。笔者建议,在诉前准备中有必要充分发挥各种中介机构的作用,通过这些机构做好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工作。在实务中,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乏财产调查手段,而债务人又倾向于隐匿资产,因此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咨询公司甚至民间调查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这些机构社会关系广泛、信息灵通的优势,全方位、多 渠道 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转移财产的线索,为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创造条件。具体而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财产调查方案比较、招标、实行风险代理、更换或增加代理人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此外,风险代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疑难项目和陈年积案的执行工作。(二)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为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回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应将被执行标的物局限在借款人、保证人的有限财产或抵押物上,应当对法定的各种执行手段加以灵活、组合式的运用,具体而言如下。 其一,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本人无力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法律规定,第三人在法院发出的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且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 其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实务中,经常会遇见企业利用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通过独资或与他人、其他企业联营或合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方式来逃废债务。在此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执行债务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应得的已到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而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 收据 。法律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与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或股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或直接将股权抵偿给银行。其三,及时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3 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一 1 10 一果依据有关买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人承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另外,法律还根据情形不同,作了如下具体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人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其四,申请执行企业尚未支取的收人。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人尚未支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 ,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有关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利用执行和解,实现各方利益的调和如前所述,由于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往往涉及地方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介人案件的情况也比较多,而地方政府一旦介人案件,又常常使得原本属于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变成了“三角债”或“多角债” , 如此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并最终使判决的执行也变得困难重重。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应当本着务实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协调好与政府的关系,通过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以及与地方政府直接沟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应当主动向地方政府阐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三者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树立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观念,特别是要让地方政府摒弃“企业是地方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家的”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错误想法,在求得地方政府支持的基础上,理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关系,以实现最大限度回收债权的可能性。在执行受到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味要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则容易使执行工作陷人被动,进而影响法院或执行员解决执行问题的积极性,使执行工作陷人僵局。这种情形实际上不利于甚至会阻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债权。在实务中,遇到行政干预的执行案件往往是被执行人尚具有一定财产和偿债能力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执行和解方案,或者认真考虑债务人或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通过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达成和解,从而实现对债权的迅速回收,并避免使执行工作陷人僵持状态。实践证明,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往往能够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和地方政府三赢的局面,因此这是一种克服行政干预的有效办法[ 5 ]。(四)妥善应对法院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的不利影响如前所述,由于法院内部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的存在,严重影响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执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一不利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考虑以下两点应对措施:一是利用执行法院急于结案的心理,抓住时机,迅速执行。在年中或年底临近时,执行法院的工作力度相对平时要大,因此对于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请求法院迅速执行。二是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等技术性工作。遇到法院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中止或暂缓执行申请或者申领债权凭证的情况时,应当向法院做好国家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执行法院正确认识并理解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性质和意义。在一定要申领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也应当做好申请恢复执行等技术性工作。解决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问题,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债务人企业诚信理念的树立,以及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同时还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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