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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 Guide to the Core Journals of China 2011年版 (第六版)》未有其名录。可见《粉煤灰综合利用》不是北大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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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区土地资源,治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所属的燃煤电厂、煤矸石电厂、煤气站、锅炉房以及与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的科研、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粉煤灰是指矿区燃煤电厂、煤矸石电厂、煤气站和各类锅炉房排放的烟道灰、炉底渣和溢流渣。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采用成熟工艺、技术(包括新材料、新设备)对粉煤灰进行加工,将其用于生产建材(包括作水泥掺合料,砌筑水泥,炉渣砖和空心砖等)、回填地面(包括平低洼地、荒地、煤矿采空区、塌陷区等)、建筑工程(包括筑路、筑坝、桥梁、地下和水下工程等)、提取有益元素,制取化工产品及其他用途(改良土壤、制造复合肥等)。第五条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进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六条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途径利用粉煤灰。鼓励开发粉煤灰利用新技术,不断扩大利用面,提高利用量和利用率。第七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作为发展煤炭企业多种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发展横向联合。排灰、用灰和运灰单位,应根据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供、用、运灰合同。第二章管理第八条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粉煤灰。第九条新建、改扩建燃煤电厂、煤矸石电厂、煤气站和锅炉房(总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有可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违反上述规定的工程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正在运行和即将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煤矸石厂、煤气站和锅炉房,应进一步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和综合利用设施。第十条综合利用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概算。第十一条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炉底渣可以收取费用,其价格根据加工成本和产品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煤矿企业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原则下,应掺用一定量的粉煤灰。第十三条凡具备粉煤灰(包括制品)综合利用条件的矿区建筑和道路工程,其设计部门在选择建筑材料时,应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并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确保应用。第十四条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矿区道路、桥涵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技术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排灰、用灰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排灰、用灰、存灰和综合利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特别是技术先进、具有推广意义的粉煤灰示范工程项目,从政策、建设资金上给予支持。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第四章奖惩第十八条对直接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并为排灰、用灰、设计和科研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对有关单位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和没收的财物变价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省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贯彻本细则的措施和办法,报煤炭工业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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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及相关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经过燃烧产生的灰、渣总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掺用粉煤灰生产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建桥等工程建设,改良土壤,生产肥料,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可用物质等活动。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扩大利用面,提高利用率。谁利用、谁受益。第五条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予以相应的经费支持,鼓励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第六条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政策指导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供热等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用于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已经产生并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当根据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除灰、贮运、利用系统。对现有的排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煤灰扬尘、流失、渗漏,禁止其它垃圾与粉煤灰混排。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贮灰场和贮灰设施,调节季节性用灰。贮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符合环保要求,设置外运道路,配备挖灰、装灰机具等设施,保证粉煤灰的正常利用,有条件的,应就近设置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供热项目,严格控制使用海水排灰工艺。现有的海水排灰工艺,应当根据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进行改造。混入海水的粉煤灰不得存入粉煤灰综合利用贮灰场。第十三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当年产生的粉煤灰,应当在一年内全部利用。用灰单位从指定排灰场的取灰点自行装运原状粉煤灰的,排灰单位不得收费。第十四条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行证,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五条筑路、筑坝、建港、建桥以及生产混凝土、建筑砂浆、墙体材料、水泥等有条件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对可以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范设计优先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施工图设计已明确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拒绝采用。第十七条排灰单位和用灰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粉煤灰排放、贮运和利用情况。第十八条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下列政策:(一)产品的粉煤灰掺入量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二)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过桥费,经交通征稽部门同意可实行包缴养路费;(三)排灰单位自行利用或者用灰单位利用的粉煤灰,免收排渣费;(四)利用粉煤灰的生产企业,每利用1吨粉煤灰可以提取元,用于有关职工的岗位津贴;(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适用以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1}二精煤定义不准确,准确地说是半精半煨煤,它的属性是介于精煤和煨煤之间。没有二精煤,而是精煨煤。 {2}煤质不同之处主要有三处: A:热值不同,二精煤(面煤
经查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 Guide to the Core Journals of China 2011年版 (第六版)》未有其名录。可见《粉煤灰综
第一条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控制废渣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省辖区内与粉煤灰排放、利用、治理有关的单位和个
林亮 姚勇 黄晓明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示范工程62(20092×05062) 作者简介:林亮,1983年生,男,工程师,硕士,2009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
《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是由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与湖北中医药大学主办的、国内外肝病领域内的一份中西医结合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系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