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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编辑本段]相关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财会[2006]3号2006-2-15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第七条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第九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第三章披露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2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3(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第三章 披露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4(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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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它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的依据,主要是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做出原则性规定和要求。会计准则的作用有二:其一是规范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或披露等会计程序,使财务会计报告依据统一的标准编制;其二是作为阅读财务会计报告的指南,使用户对财务会计报告有普遍一致的理解。此二者结合,是发挥会计职能的基础和根本。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有时甚至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为适应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颁发了《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规范了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这些问题又或多或少与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有关,这就促使财政部等会计管理部门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重视,下决心拟定相应的措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重新修订了《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并要求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企业内施行。新准则实施近三年来,增加了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难度、部分抑制了关联交易、打击了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机活动,毋庸质疑,新准则为规范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新准则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由此产生的后果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试图对这一准则谈一些自己的认识和建议。一、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并以列举方式,说明货币性资产项目主要为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尽管上述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美、英等国家的准则制订机构的有关定义并无实质性差别,但国外准则机构都强调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以现金方式收回”,并且要求“未来现金流量必须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反观我国的具体经济现状,企业间“三角债”拖欠情况普遍,甚至商业银行的信用都令人置疑,并且现行企业大多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而非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也只有3‰-5‰,不少应收款项长年挂账。而且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较为混杂,各种备用金、保证金、暂借款以及其他科目无法核算的款项均在此科目核算;有的应收账款不能以现金方式收回,有的早就应作为费用性开支处理,其隐藏的风险较应收账款有过之而无不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并规定所有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均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这毫无疑问将大大提高企业应收款项的质量。但“补充规定”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提方法和比例,为企业规避“补充规定”提供了可能,而应收款项质量的改善程度尚不知晓。由于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范畴的界定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处理原则的选择,而依据现行《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对货币性资产的界定,企业管理当局只需要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特意设计换入(换出)一定数量的应收款项,就可规避执行《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难以实现准则制订机构“尽量扩大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限制企业操纵利润”的目的。故鉴于我国当前的国情《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最好能对作为货币性资产处理的应收款项在账龄期限或最终回收方式等方面作出范围限定。当然最为稳健的做法是将货币性资产只理解为“货币资金、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少数几个报表项目。二、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问题《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指南指出,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高于25%视为货币性交易,低于(含等于25%)为非货币性交易。这种笼统的做法值得商榷。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因为补价的细微差别而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以统一标准25%进行衡量会给某些企业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为消除补价的这种现象,堵塞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建议规定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行为采用不同的标准,对非货币性交易量占总业务量50%以上易货贸易为主的企业,无论单笔业务补价多少,均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三、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及与国外准则的比较本准则将非货币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按照《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的定义,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包括从企业内部转出(如转给业主实物)和从企业外部转入(如接受捐赠实物)。可以看出,与美国相比,我国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范围有以下不同:1、不涉及非互惠转让。这是因为在我国企业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为主。非互惠转让业务性质相对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差别很大。这类业务有的已在有关制度中得到明确,其他准则也将对其做出系统规定,因此将其排除在外。2 、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如企业向将来提供资产、劳务的企业预收租金。因为目前我国这种情况还比较少,其会计核算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可以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3 、不涉及劳务。即资产和劳务、劳务和劳务之间的交换。笔者认为,劳务虽非企业持有的现实的、有形的资产,然而在企业间的交易活动亦以一定的价格进行转让,在这一点上与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设备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因此,在交换已经实现的前提下,应将劳务视为具有交换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现实的企业间交易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以劳务换取对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例如:我国的建筑公司在为国外商家提供建筑劳务时,所获取的报酬往往就是非货币形式的实物资产,如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如果将劳务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之外,将使这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无从遵循,所获得的实物资产入账价值将无法计量。笔者建议,应对该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予以调整,同时对正文中的规定予以适当的增加。此外,该准则与APB(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准则一样,明确将非货币性资产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况排除在外。但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非自愿转换没有涉及。如: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遭受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收到的非货币补偿。这一点也应给予补充说明。四、《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除《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对企业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进行了规范外,财政部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也对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进行了规范,但《企业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对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规定中存在着部分差异,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1、应收款项的资产置换业务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按照《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界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当属货币性资产的范畴。所以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并且涉及应收款项时,具体的会计处理是将应收款项视为补价,还是作为例外事项特殊处理呢?准则中并未列出条款对涉及应收款项的此类资产置换业务进行单独规范;而《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规定: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而根据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因为此类交易的另一方换出的资产仅是应收款项这一货币性资产,所以该类业务无论内容上还是实质上均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范畴,自然也不在准则的规范之内。《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还规定: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这一规定意味着企业可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直接计提坏账准备。但《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企业可对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为应收票据,则暂时不可直接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所以笔者认为制度第116条对涉及应收款项的资产置换业务应明确区分是哪类应收款项,以便最终决定是采取直接计提,还是将其转换为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后再计提准备,以避免制度规定的前后不一致。2、补价界定的模糊性《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中还明确了涉及补价的应收款项置换业务的会计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并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和相关的交易损益。这一会计处理方法意味着《企业会计制度》将补价与应收款项视为两个独立的概念。而准则中定义非货币性交易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换言之 ,《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基本上认可补价就是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资产。如果应收款项这项货币性资产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小于或等于25%的话,按照《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此类交易即为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据此推理,应收账款应当视为补价进行处理。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明确将应收款项与补价加以区分,并且根据两者的孰高孰低进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笔者认为会计制度认可的补价仅指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性和变现能力极强的货币性资产,而非那些单纯根据补价的笼统定义界定的类似应收款项的其他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不强的货币性资产。两者相比较而言,制度的规定似乎更加符合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例如:2002年2月7日看到PT红光可能是暂停上市公司中,扭亏力度最小的一家。2001年,公司实现净利润万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仅为万元。主要原因是2001年公司有万元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营业外收入重头的,则是非货币性交易收入万元。所谓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入,系本期资产置换收取的补价。它是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计算确认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并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和相关的交易损益。因此,PT红光扭亏尽管主要依靠补价,但与准则的规定并不冲突,确认收益也无可厚非。从以上例子可看出,PT红光的收益几乎全部是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并且根本无法弥补亏损,更别提给股民分红的问题了,但普通股民又如何能知道呢?五、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关系问题的思考国家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后,肯定令少数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的ST公司因此而暂停上市或无法“摘帽”,同样会有少数公司股票会因此遭到特别处理的“待遇”。而导致上述结果所依据的亏损或盈利,正是处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约束之下的会计核算。表面上看,这些都与会计有关,是会计的责任。所以认为会计准则及制度的制定对于打击关联交易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并对其寄予厚望。仅对具体会计准则而言,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公允价值”的重视与否,旧准则过于推崇公允价值,而新准则为了防止关联交易却过于重视账面价值。这种过分重视账面价值、忽视公允价值存在的做法,是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出入的。如果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不实,那岂不是要带来一连串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修订后的新准则的确可以在某些方面抑制证券市场的操纵利润行为,但“不公允”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会计核算的原因造成“公允价值”的“不公允”,而是由于市场的不健全导致操纵市场行为的存在,从而造成“公允价值”的“不公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存在许多非市场因素,但其最终是通过会计信息表现出来的。倘若企业经济活动不规范,会计信息将其真实地披露出来方才谈得上会计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如果会计对“不公允”、“不规范”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出的是公允、规范的会计信息,那会计的真实性才真有问题,当然更无相关性而言。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一般不收付款项,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核心问题是用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定交易损益。《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中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如不涉及补价,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言,笔者认为应该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首先必须明确,只有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讨论以哪一种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合理才有意义。因为如果交换双方的公允价值相等,例如以价值1万的库存商品与价值1万的固定资产相交换,那么无论采用哪一种价格入账实质上都没有区别。我们讨论的情形是在交换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即一方吃亏另一方占便宜的情况下,以哪种方式计价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现实生活中,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贸易形式,因为种种原因,交易往往并不十分公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更能反映企业在一笔特定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是赚了还是赔了,换句话说,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如果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或账面价值入账,则会导致无论换来的是座金山还是一堆垃圾,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都会体现收益,反之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都会体现损失,这无疑会使会计信息失真。无论是《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均以强调真实性、注重稳健核算为出发点,尽量淡化并限定公允价值的作用;同时为了防止企业虚增利润,两者均明确规定除非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确认交易收益,其他情况下均不予确认;即使确认损益,也遵循“收益额=补价-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公式计算,而且只按此公式确认收益(如为负数,则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计算得出的收益额限定在补价之内。但《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直接指出使用该公式的前提条件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要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因为只有企业收到补价方才真正实现了换出资产所蕴涵的部分经济利益,而这部分经济利益(即收益额)就是在全部的补价金额中,由于换出资产发生增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而形成的那部分补价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收益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ד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倘若仍以上述公式确认损益(此时收益额为负数,故确认的应是损失),其金额远小于换出资产发生的减值额(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因为补价一般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很小(不超过25%)。无论是从谨慎性角度出发,还是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出发,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应以其减值额确认损益,而不是按上述收益额计算公确认损失。因为对于损当全额确认,否则就违反了会计的一般原则。与之相对应的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公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收到补价的条件下,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增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确认的收益额和相关税费,即“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而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因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但在交换时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又高于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先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再作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如此便把该资产的全部减值损失计入了当期损益,否则,如果在交易发生前未对换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会使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虚增,是有悖稳健性原则的。对于上述会计核算方法,或许因为无论资产增值、还是资产减值都必须涉及到“公允价值”概念,而准则制定机构的初衷正是要防止公允价值计价方式的不规范进而缩小其使用范围的缘故,准则和制度正文中均未予以说明(只在相关指南中进行了解释)。但不管是准则还是制度,不能仅仅为了回避公允价值,而对资产发生的增值和减值问题避而不谈。因为企业之所以进行资产置换、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正是“公允价值”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新准则规定,当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多项资产时,需要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对换入存货时涉及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并未说明。笔者认为,在按公允价值比例分配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应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中扣除增值税额,然后进行分配。如果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则待分配结束后,再将增值税额计入有关存货的价值。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公司以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辆汽车和一台小型设备换入乙公司库存商品(甲公司也作库存商品用)和计算机。汽车的账面原值5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25万元;小型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累计折旧8万元,公允价值15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30万元,计税价格和公允价值均为35万元,增值税率17%;计算机的账面原值10万元,累计折旧6万元,公允价值5万元。假设双方交易不涉及补价,没有其他费用,也未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甲公司在确认材料和计算机入账价值时,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材料和计算机入账价值总额=(50-30)+(208)-35×17%=(万元)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35/(35+5)=计算机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5/(35+5)=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万元)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17%=(万元)计算机的入账价值=×(万元)第二,如果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17%=(万元)计算机的入账价值=×(万元)七、不断完善与改进是准则今后的发展方向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需要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合理的会计准则、公平的中介咨询机构、独立公正的外部监督和执法机构共同予以保障,而规范的市场机制是关键。从90年代以来美国财务会计的发展动向看,公允价值会计极有可能取代沿用了几百年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成为今后最主要的计量模式,并将导致会计计量工作的一场大革命。因此,在会计事业不断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动向,而不是人为地去限制或缩小公允价值的使用领域。殊不知,马克思主义的“交换价值理论”也主张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当具有各方公认的相同的价值,从而进一步实现等价交换。虽然各方对不同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公平交易条件下的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是以各方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为出发点进一步展开下一步资产置换业务的。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逐步实现国际会计惯例与我国具体国情的衔接是会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改革的关键是要做到使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等深层次问题采用与企业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会计政策。不少理论界的学者提出制定会计准则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但是这种国情应当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国情,而不是从前计划经济环境下形成的会计后遗症。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估计今后还将发布有关企业外币折算、企业合并、资产减值等方面的具体准则,藉此希望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合法、公允、一贯地披露其财务信息。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市公司总是能找出准则的疏漏,打会计准则的“擦边球”。今后随着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可能还需不断加以完善与改进(当然,其中也包括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这也是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宝贵经验。因此,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应继续致力于完善和改进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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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金流量表及快速编制 论文摘要:现金流量表是三大基本财务报告之一,对于企业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具有重要作用。本文详细分析了现金流量表快速编制方法。 现金流量表是财务报表的三个基本报告之一,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一般指一月,一季,一年) 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财政报告。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经营的扩展与复杂化, 对财务资讯的需求日见增长,报道企业资金动向的现金流量表越来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重视, 将之列为必备的财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编制基础,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情况的报表。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既要掌握该表的结构及特点,分析其内部构成,又要结合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综合分析,以求全面、客观地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表分为主表和附表(即补充资料)两大部分。主表的各项目金额实际上就是每笔现金流入、流出的归属,而附表的各项目金额则是相应会计账户的当期发生额或期末与期初余额的差额。附表是现金流量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附表项目可以直接取相应会计账户的发生额或余额。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种快速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主要依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总账和明细账等相关数据编制。 一、 确定补充资料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 现金的期末余额=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末余额; 现金的期初余额=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初余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现金的期末余额-现金的期初余额。 一般企业很少有现金等价物,故该公式未考虑此因素,如有则应相应填列。 二、确定主表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实收资本,股本,应付债券)(期末数-期初数) 2.借款收到的现金=(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期末数-期初数)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投资人未按期缴纳股权的罚款现金收入等。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期初数-期末数)(不包括利息)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付股利借方发生额+(长期借款,在建工程,应付债券)利息支出-预提费用中“计提利息”贷方余额-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收购本公司股票,退还联营单位的联营投资等)。 三、确定主表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期初数-期末数)该公式中,如果期初数小于期末数,则在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核算。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利润表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利)(期末数-期初数)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余额+(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期末数-期初数)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收回融资租赁设备本金等。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期末数-期初数)(不包括利息) 该公式中,如期末数小于期初数,则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中核算。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期末数-期初数))(不包括投资收益或损失)该公式中,如期末数小于期初数,则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核算。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投资未按期到位罚款等。 四、确定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净利润:根据利润表净利润数填列。 2、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本期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额累计数 3、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折旧(期末数-期初数) 4、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摊销(期末数-期初数) 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期初数-期末数) 6、待摊费用的减少(减:增加)=待摊费用(期初数-期末数) 7、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预提费用(期末数-期初数) 我国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应用研究收费毕业论文 [2010-02-10 04:49] 5 摘要:公允价值的应用是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现行会计准则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通过对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计量中的运用研究,提出了我国在应用公允价 摘要:公允价值的应用是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现行会计准则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通过对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计量中的运用研究,提出了我国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及应该采取的对策。 我国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应用研究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计量;问题;对策 1公允价值计量的背景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会计信息需求多元化的需要,也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世界潮流,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10月30日,有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从而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越来越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得这类金融资产的交易已经形成了较为活跃的市场,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已具备了条件。只有引入公允价值,才更能反映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更加有用,才能提升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公允价值的本质 公允价值的含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将公允价值界定为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 在各种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中,历史成本通常反映的是资产或者负债过去的价值,强调数据的精确性和可验证性,通常记录原始的购买价就足以满足需要。历史成本原则符合受托责任观而与决策有用观相背离。在会计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时,历史成本会计的缺陷就非常明显。公允价值的质量特征有很多如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资本保全、配比和真实收益等会计原则,由于公允价值是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所以其决策价值要明显优于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要求以现值计量会计要素,尤其是对于一些难以用历史成本计量的经济业务,以及历史成本经常出现波动的会计要素而言,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无疑是最优的。 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充分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级次,即:第一,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和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当前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3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计量中的运用 金融工具 以历史成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阻碍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因为衍生金融工具大多属于待履行的合约。这些游离于表外的项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起着非常重大甚至生死攸关的影响,常使表面上“风平浪静”的资产负债表“危机四伏”,在这种情况下,历史成本既不相关也不可靠。公允价值计量具有相关性,对有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来说,公允价值在可靠性方面要优于历史成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计量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成本。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重分类时,按照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等等。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若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为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当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市价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直接利用这种价格,如公允上市交易的股票,从市场上很容易得到该股票的收盘价和日成交量。而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市价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作为确认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通常应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债务重组 现行准则规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同时规定,债务人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的入账价值和或有应付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了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应收金额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准则的发布和实施,使中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基础由账面价值重新改为公允价值,并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信息供给的约束。新准则对于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再一刀切,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不同,旧准则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我国应用公允价值存在的问题 可靠性问题 就市场可观察到的现行价值而言,相关资产活跃市场的存在是必备的条件。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证券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都不成熟,价格难以真正反映价值,绝大多数资产的公允市价难以获得。虽然在不存在相关资产的活跃市场时,也可以运用现值技术等估计公允价值,但现阶段未来现金流量以及折现率的信息都很缺乏,判断常常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值的主观估计成分偏大。
2017年货币资金管理论文篇二 货币资金管理效益性审计探讨 摘 要:货币资金作为企业的发动机,如何管理得更加有效,对每个企业都很重要,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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