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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森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离不开森林,森林更需要人类的保护。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面对森林资源的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对林业来说,首先是保护好森林资源,第二是科学规划和布局,合理经营和利用好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的综合利用和林地的综合利用,延长木材使用寿命。提倡节约消费,加强回收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下面是我个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一点浅见,如下:1 保护森林资源,要建立和完善林业机构,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 健全森林法制、加强林区管理。要管好林业,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林业机构;二是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严格森林采伐计划、采伐量、采伐方式;四是严格采伐审批手续;五是重视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防治;六是用征收森林资源补偿金的方法,加强森林保护。这对林区的百姓来说,应该转变过去"靠山吃山"的观念。 “靠山吃山”的陈旧观念根深蒂固,祖祖辈辈习惯上山砍树,不习惯搞综合开发和林木深加工,因此乱砍乱伐根本没有羞辱感,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山上的森林不只是“祖先”只传给你的,还要留给子孙后代的。如果现在把树木砍伐光了,山秃了,水土流失就会日益严重,就会发生洪涝灾害,就会留给我们惨痛的历史甚至生命的代价。 以法兴林,切实抓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建设的主要目标,也是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认识和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就是发展的观念,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林业政策法规,严格执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坚决制止乱排乱放、滥砍滥伐、毁林开荒和乱占耕地、林地、绿地的现象,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不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造就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熟练、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的林业执法队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深入村屯、副业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真正把心思放在干事业上,把精力用在抓落实上,真正从源头上做工作,才能做到人与自然发展。只有通过宣传学习法律法规,转变村民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不断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村民对森林生态功能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认识的重要性,才能从源头上杜绝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是要加大对管护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才能适应新时期护林工作的管理建设。只有加大对林场护林站点、护林道路、交通工具、护林监测设备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解决林场长期以来基础设施落后、工作环境差、护林交通工具不足等问题,才能把护林工作真正做到科学发展,科学保护,才能确保森保工程成效。 要大力发展林区后续产业,才能确保林区又好又快发展。林区后续产业开发进度缓慢,产业规模不大,自营经济等年收入只能维持职工工资及其他日常费用开支。 是以资源为依托,全力推进林业产业建设。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是林业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不重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林业的发展就会迷失方向;不重视林业产业发展,林业就会失去持久的动力。林业产业建设必须在建设和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山地、林地、树种和劳动资源,积极培育和壮大林业产业。2 制定生态工程计划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制定并实施多项林业生态工程计划,大力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实施提升森林资源储备和促进生态修复为主的林业工程项目。大力更新造林,封山育林,尽快恢复和重建被破坏的天然林生态系统,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同时,注重森林生态结构的改善和功能的增强。3 保证生态、经济、环境三者协调发展对森林资源保护,重点开展对森林生态系统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之间关系研究。特别是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注意改善生态状况,力求生态、经济、环境三者之间相对协调发展。最重要的是提高民众对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认识,强化人类生存环境意识,一些地方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其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繁衍物种等生态功能大大削弱。4 有效调和两种对立关系有效调和“生态与生存”、“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对立关系, 实现“生态增量、林业增效、农村增产、农民增收”这一和谐发展目标,积极引进一批适宜当地发展的林业特色经济产业项目,帮助林区群众培植多元经济、拓宽增收渠道。5 合理利用天然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一定要合理采伐,伐后及时更新,使木材生长量和采伐量基本平衡。同时要提高木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率。 既要加强森林资源的管护和培育,又可对林木进行适度的间伐和择伐,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林间资源。6 加强森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森防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健全各级森防组织机构,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制定实施岗位责任制、跟踪考察、奖惩兑现等条例措施,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调动了职工工作积极性,加大了对林内火源的监控力度。认真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强化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结合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完善扑火预案,备足扑火物质,专业扑火队伍24小时待命,要加大巡查力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做到有火情及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7 继续抓好造林绿化工作抓住有利时机,把造林绿化工作落实好、完成好。加快造林绿化进度,继续抓好抗旱浇水工作,绿化工程所栽植苗木,要确保栽后3天内浇足定根水。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加快绿化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绿化任务;抓好义务植树工作,通过全民义务植树的重要性、全民性、法定性和义务性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全民义务植树对人类生存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重大意义,组织营造“青年林”“妇女林”来提高义务植树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植树造林工作的认识。继续抓营造林后续管理,巩固造林成果;按照“造一片,成一片”的要求,切实加强营造林后续质量管理,巩固造林成果。加大对造林地的管护,实行责任制,使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加强造林地补植,对存活率低的地块组织补植;狠抓幼林抚育做好灌溉、除草、松土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促进幼林生长。“三分造、七分管”说的就是要重视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林业生产力,最终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但由于生境的异质性,使造林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开展造林区划、林业区划和主要造林树种的生态气候区划,这些成果无疑将对分区指导起到重大作用。建立乔灌草立体配置、系统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森林生态系统。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树立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生态消费观,自觉争当保护森林资源的卫士,积极踊跃举报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森林、呵护绿色、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共创山更清、水更秀、天更蓝、地更绿的美好家园,为共建和谐新林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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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际合作司.中国林科院 第十一届世界林业大会文献选编 1998 张守攻 森林可持续经营导论 2001 蒋有绪 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林业可持续发展 2001(4) 邵青还 第二次林业革命-"接近自然的林业" 1991(4) 陈鑫峰.王剑波 生态旅游与森林公园中开展生态旅游实践的探讨 [期刊论文] -世界林业研究2001(4) 李吉跃 新世纪的城市林业:回顾与晨望 2001(8) 盛炜彤 恒备林及其育林体系 2001(6) 学位论文 中国林业社会化变革与发展制度研究 2006 学位论文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黑龙江省社会林业研究 2005 期刊论文 发展生态经济型林业--对绥化市提升林业战略地位、发展生态经济型林业的思考 - 林业经济2002(9) 学位论文 云南省林业发展战略研究 2005 学位论文 内蒙古国有林区发展模式研究 2003 期刊论文 加速发展林业是加快山区经济发展的一大战略 - 四川林业科技2000,21(1) 期刊论文 发展立体林业繁荣山区经济 - 贵州农业科学2001,29(3) 会议论文 农用林业的概念、发展与研究 全国立体农业开发与普及研讨会1990 期刊论文 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 - 林业经济问题2006,26(2) 期刊论文 发展林业是山区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选择 - 中国农学通报200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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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我省地处高原山区,林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竹子分别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林业行政机构,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 人民公社在现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干部任专职或兼职林业助理员,负责本公社的林业工作。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我省各族人民的光荣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进行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保护森林和树木,积极开展造林育林活动。第二章 森林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令的实施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每年至少一次,以不断改进林业工作。第七条 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部队、单位的林木,长期稳定不变。第八条 凡是山林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不受侵犯。山权和林权不清的,要在林业“三定”中妥善解决,有争议的山林权,由上一级政府组织有关双方,本着有利于保护森林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协商解决。经过协商解决不了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强行砍伐,以破坏森林论处。第九条 国营林场在荒山上营造的林木,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 国家近期无力造林的国有荒山,经过协商签订合同后,可由社、队集体造林,山权不变,林木归造林社、队所有。第十条 生产队可根据自己宜林荒山的实际情况,划给每户自留山三至五亩,荒山多的还可适当多划一些。集体宜林荒山少的丘陵、平坝地区的生产队则少划或不划自留山。以林为主的林区生产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每户可划一至二亩疏林地或次生林地作为自留山。自留山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竹,可套种粮食等各种作物,但不准单纯用于开荒种粮。 自留山,限期三至五年内栽上树,逾期不栽的,生产队有权调整。 社员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木、竹,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支配权和林木继承权。自留山山权属集体,任何人不准典当、转让和买卖。城镇绿化的树木,凡单位种植的,归单位所有;个人在庭院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第十一条 在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修筑工程设施或开采矿藏,要严加控制。必须伐除林木和占用林地时,面积在十亩以下的,由地区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生产建设单位伐除的林木,全部交给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处理,并根据伐除林木和占用林地面积数量,每亩按不少于一百元进行补偿,由林业经营管理单位选择宜林荒山进行植树还林。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部门要指导社、队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或林业规划,发展社队集体林业。第十三条 国营林场和社队,要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小片分散的国有林,一般应就近委托给社队管护,国家按合同付给报酬,也可以待林木有收益时按比例分成。社队集体的山林,可以设立社队林场或专业队(组)经营,也可以将山林管理责任落实到组、到户、到劳力,提倡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田边土坎的零星树木和林粮等混种的林木,都要“树随地走”,包给社员管护,实行收益分成,也可实行包干上缴。不管实行哪种责任制,都要用合同形式固定下来,长期稳定不变。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四条 划定林区社队(即主产木材的社队)。全省除已划定的十个林区县以外,凡森林资源丰富,人均占有用材林七亩或经济林三亩以上,人均每年向国家贡献木材零点三立米或桐油、木油、茶油二十斤以上的林产品,目前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百分之三十的,可以分别确定为林区公社、林区大队、林区生产队。林区公社由地区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林区大队、生产队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区县、社、队实行以林为主、林粮牧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国家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支持。林区社员口粮不足的,应该采取减购增销等办法,保证不低于邻近产粮社队的吃粮水平。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森林。 (一)省、地、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指挥机构,负责山林保护工作。 (二)在省、县毗邻的林区,要会同有关省、县建立护林联防指挥部,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 (三)林区和有林的社队、国营林业单位,都要建立基层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订立护林公约。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要配备不脱产的护林员。 有条件的林场、农场、牧场、厂矿等单位,要逐步配备和明确专职护林员。 (四)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护林员证和护林袖章。护林员的主要责任是进行巡护,制止一切破坏森林和植物、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在执行巡护任务时,任何人都不得无理刁难、干扰。护林员的人身安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林区县和重点国营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加强治安,保护森林。所需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由林业部门抽调。林业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林业部门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门为主。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护林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每年从11月初至翌年4月底为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间,对林区野外用火和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要严加控制。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区附近烧荒烧山驱兽、烧灰积肥、烧田坎、烧炭。严禁小孩玩火。 (二)炼山造林和其它生产用火,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护林指挥部门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并要做到火不灭、人不离。 (三)按行政区域或自然保护区、林场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在林区内建立护林防火设施。 (四)发现森林火灾,除尽力进行扑救外,还要迅速向当地政权机关和护林组织报告。有关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当地驻军和地方各部门要主动支援,交通和通讯工具要优先利用。 发生森林火灾后,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追究肇事者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惩处。 (五)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公职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或抚恤。第十八条 严禁毁林开荒、毁林采石取沙和毁林猎捕野兽。严禁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区内砍柴、放牧和狩猎。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和林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二十条 对国家第一类保护的珍贵稀有动物、树种,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繁殖地区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加强保护管理,开展科学研究。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稀有动、植物,也要认真保护,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人不得采伐和狩猎。 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和益鸟,不准猎捕,不准上市出售。第四章 造林育林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国家、集体、个人都要兴办林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荒山荒地情况,因地制宜地作出植树造林规划。 (一)全省森林复盖率在二十年内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左右。 (二)有重点地建设新的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并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 (三)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侧,水库周围,要营造各种防护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建立自己的用材林基地。 (五)燃料困难的地方,要优先发展薪炭林。 (六)城镇和工矿区,要大力营造园林和环境保护林。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植树造林,按期完成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属国有的大面积荒山,要兴办国营林场,植树造林,有条件的,要采用飞机播种造林。飞播的林地除适宜国家建立管理站或者划归国营林场管理外,一般应划给社、队负责管护,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 国营林场按照不同情况,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限期完成经营区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侧,水库周围,城镇、工矿区、机关、学校、部队营区附近,以及国营农场、牧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造林。没有林地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造林绿化区,限期绿化,长期经营管理,林木归造林单位所有。 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造林任务而无正当理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宜林荒山多的社队,可以兴建社队林场,进行植树造林;生产队也可以划一部分责任山给社员造林,实行队山、户造、共有,收益分成。责任山划定后长期稳定不变。第二十三条 植树造林要保证质量,提高成活率。要普遍建立造林检查验收制度,积极开展对现有中幼林的育抚间伐和对次生林的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木材生长量。第二十四条 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和依靠天然更新能够成林的地方,要实行封山育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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