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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廷布艺
首页 > 学术论文 > 异地检察办案协作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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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umn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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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公安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如下分析:1.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法律矛盾,导致办案难度加大。2.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技术水平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技术上的障碍,影响办案效率。3.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资源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资源分配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资源不足的问题,影响办案效果。4.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人员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人员素质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人员素质不足的问题,影响办案效果。5.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时间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时间分配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时间不足的问题,影响办案效果。总之,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问题、技术问题、资源问题、人员问题和时间问题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办案效果,因此应该加强对异地协作办案的管理,以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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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夜无边

1、建立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建立跨区域刑事、责任追究共同体。改革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异地办案协作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办案指挥与协调,健全情报共享、立案审批、证据收集、举证保全、口供认罪、审判执行等流程和制度;2、建立异地办案协作平台,加强跨区域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完善跨地域刑事案件处理合作机制,建立跨区域联合建档、联合审查、联合立案、联合侦查、联合办案等全流程协作体系;3、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异地办案适用的范围,拓宽跨地域司法协作的领域,统一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4、优化跨区域司法协作模式,发挥多方资源优势,开展跨区域办案合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案件审理效率;5、拓宽协作范围,强化跨地域司法协作,建立全球司法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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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真是醉了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建议有:1.建立健全各行政区划层级法律文书电子传输分发体系;2.在多司法机构之间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信息共享平台;3.建立和完善在线协作技术,实现远程收集证据、文书制作、警情侦破交流等;4.开发案件管理软件,实现任务分配、进度监控、统计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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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wangyue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公安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我能够尽力为您提供一些帮助。首先,公安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各地公安机关在资源、经验、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信息不对称;二是管理制度不一致问题,即各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不一致,导致协作办案中存在一定的障碍;三是协作办案技术不足问题,即各地公安机关在协作办案技术上存在不足,无法有效地实现协作办案;四是协作办案管理不到位问题,即各地公安机关在协作办案管理上存在不到位,无法有效地实现协作办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的资源配置,统一管理制度,提高协作办案技术水平,加强协作办案管理,推动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办案。其次,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提高协作办案的效率。此外,还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公安机关人员的协作办案技能,提高协作办案的效率。最后,应建立起完善的协作办案机制,建立起协作办案的责任制度,落实协作办案的责任,推动协作办案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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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onKiven

您好,关于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意见和建议有以下几点:1、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机制,确保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率。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推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合法性。4、加强技术支持,建立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技术支持体系,实现各级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6、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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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de小土豆

浅议如何完善检警协作机制近年来各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办案这个中心,不断探索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着力拓展延伸司法警察职能,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司法警察的地位作用也在办案中日益凸显。笔者现结合一线办案的感受,谈谈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加强检警协作,形成办案合力这个问题。一、当前制约检警协作的“瓶颈”问题 一是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基层院在推进检警协作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当程度上源于少数干警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在认识上的不足。这主要与司法警察成立之初的历史因素有关,当时司法警察多数是由一些工人、驾驶员改任的,这容易使人认为司法警察是一种没有技术含量、可有可无的简单劳动;二是源于对某些法规条文在理解上的偏差,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职责”,有些人将其理解为司法警察从属于检察官,将法警工作看成是检察官的附属性工作。二是少数检察官不习惯于司法警察参与办案。长期以来检察办案主要是由检察官单方承办的,现在改为检警协作办案,个别办案人员觉得比较麻烦碍事,常以“保密需要”为由搞单干,该让法警了解的案情不让司法警察知情,该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自己越俎代庖,该与司法警察研究的问题不进行研究。使司法警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履职,导致执警与办案进程相脱节,与办案节奏不合拍。 三是检警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法警是检察机关带武装性质的重要力量,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少数干警囿于旧观念,认为司法警察无非就是跑跑腿、看看人的事,搞检警协作有点小题大做。他们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办案过程中检警各自应当作哪些事,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有效衔接等问题昏昏然。四是个别法警被动履职、消极执警。个别法警对本职工作缺乏热情,工作主动性不强,份内的事不按排不做,对检察官的违规行为该监督不监督;有的因不了解所参与案件的基本案情,履职时不能明白用警意图,执警措施无的放矢,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二、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的设想 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简单地说,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依据相关制度和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来的较为固定的方法,按照规定的办案流程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办案合力,最大限度提高检察办案效能的一种办案模式。这种机制具有系统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等特点,一个完善的检警办案机制一旦形成,就能稳定持久地推动办案工作朝着良性方向发展,保证检察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机制的构建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同机器由多个部件构成一样,检警协作办案机制也是由多个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相关机制整合起来的,它们之间相互呼应、相互推动、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当前基层院检警协作办案机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构建科学的司法警察管理机制。近几年来黄山市检察机关强力推进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工作,各区县院法警编制数已全部达到和超过规定比例,各法警大队按要求全部编配了女法警,司法警察归队率大幅提升,法警机构进一步健全有力,有的法警大队已升格为副科编制,有的还设立了政治教导员制度,从人员和组织上为搞好检警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受多种因素制约,在队伍建设上尚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以下几个问题还有待于作深入探讨和完善:一是继续深化编队管理工作。打铁先须自身硬,一支由散兵游勇组成的队伍,难以担负艰巨的检察办案任务,也难以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必须着力解决法警力量分散、管理松散的历史问题,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体制。二是进一步理顺隶属关系。在许多基层院由于人员不足,司法警察兼职问题客观上还一时难以完全解决,这些兼职法警平时要受多部门领导,参与办案中还要兼顾其它部门的事务,这不仅影响法警平时的训练管理,也分散了法警的办案精力,对完成办案任务极为不利。因此在领导和隶属关系上有必要进行科学调整:1、优化领导分管和人事安排,规定司法警察大队由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统一领导;2、在隶属关系上,规定司法警察仅隶属于法警大队,办案期间只受法警队长和分管检察长的单线领导。作这样规定,有利于人员的统一调配指挥,有利于法警集中精力参与办案。三是交叉兼职。近期有少数基层院尝试让法警大队长兼任反贪局副局长职务,个人赞同该做法,这对加强检警沟通,密切检警协作无疑大有裨益。四是强化区域性警力指挥和协调职权。为适应日益复杂的检察办案形势,需要加强和扩大市院法警支队的指挥职权,遇到大要案时,能够快速调动和指挥全市的司法警察,实行跨区联动,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二〉构建刚性的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机制。司法警察能否参与办案,有部分干警对此问题至今尚有质疑。从法规上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大部分内容属于案件侦查的范畴,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案件侦查,是法律赋予给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从办案实践看,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办案是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法警在履行保护侦查案件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追捕逃犯、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等职责时,都需要直接参与到案件侦查中去,需要不断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相互协作。唯此方能有效保障办案工作。当然,这里所说的参与办案有别于直接意义上的参加案件的决策和讯问工作,而是以侦查工作的配角身份,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履行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案件侦查,另一方面又需要法警在办案过程中把握好处置各种情况的界限和尺度,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时常陷入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窘境。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有待于从立法层面上出台刚性的、便于操作的细则加以保障和规范,从制度上厘清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的具体事项,明确界定办案中带有争议的问题。与此同时,基层院也应立足现实,积极创新,着力解决本级层面上能够解决的问题,建议先从下面二个方面入手:一是检警共同制定办案协作流程。我院法警和反贪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分别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办案流程,笔者也参阅了一些兄弟单位的流程设计,总体而言都有较好的指导性,但略嫌不足之处是这些流程都缺乏统一性,各部门制定流程时往往都站在自身角度上考虑问题,各管各的事,对于他方的职权运作和程序衔接上的问题欠作深度思考。办案过程中各自按照已方的流程运作,难免发生衔接上的漏洞和碰撞。因此,法警部门和侦查部门有必要坐在一起,共同制定一套统一的办案协作流程,仔细推敲每个环节上检警双方的操作细节,明晰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各个办案流程中的职权和责任,确保办案进程环环相扣,无缝对接。二是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案工作制度。现在各个基层院根据自身实际都制订了一系列与办案相关的制度,仔细研读之,发现仍有需要完善之处,一是某些条文线条较粗,过于原则笼统,不具操作性;二是表述模棱二可,在理解和具体操作中容易产生分歧;三是没有正面回答和解决办案实践中带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办案制度作重新梳理和完善,能细化的要尽量细化,该补充的予以补充,对有争议的问题,检警共同研讨后给予界定明晰。(三)构建顺畅的检警沟通机制。检警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是搞好协作的基础,司法警察应经常主动与办案检察官搞好沟通,保持密切联系,同时也需要从机制上为检警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确保沟通顺畅。综合各单位做法,个人认为下面几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司法警察应定期上门咨询,向业务部门征求警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法警完成任务后,及时请用警部门对履职情况作出评估;二是建立检警联席会制度。适时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办案经验,互相交流办案体会,认真查找存在问题,鼓励大家多提有利协作的意见建议,以增强办案队伍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办案对象的身份(如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案情程度、对象的个性特点等基本案情信息,是司法警察决定执警方案的重要依据,司法警察只有事先了解基本案情,才能很好领会用警意图,做到有的放矢,执警措施恰到好处。办案中除了确实需要保密的重要案情外,检察官应当在第一时间里向司法警察提供有利于执警的基本案情。司法警察也应当及时把执警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官,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步调一致搞好协作;四是建立办案协调机构。办理大要案时,有必要成立一个协调机构,负责办案队伍内部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化解办案中发生的矛盾问题,及时修复办案过程中衔接不到位的“漏洞”,确保警检通力协作,形成办案合力。(四)构建给力的检警监督制约机制。监督与协作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二者互为依存,互相促进。法警与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是检察机关内部实现第一时间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事后监督的有效补充。法警履职时对检察官没有合法手续就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拒绝执行;对超时传唤、看管的,应当提醒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予以纠正;对办案人员不在办案工作区讯问、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审讯中发生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时,按相关规定都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司法警察与办案部门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而且法警行使监督职权缺少程序性的操作规定,实践中对检察官执行《刑诉法》进行监督存在较大的难度,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手段单一、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基层院较为普遍。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是有待于从制度上授予司法警察有实质意义的监督权,提高监督的权威性,从制度上出台程序性的监督细则,保证监督的可操作性。第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真正解决检察干警认识和理念上误区,纠正“监督就是不放心,就是搞窝里斗”等错误认识,形成检察干警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良好格局,以保证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第三,建立监督奖惩制度,对敢监督、会监督的干警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现问题不监督的人员以失职渎职行为作严肃处理。第四,创新监督方式。以往司法警察发现检察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先给予提醒和劝阻,经劝阻无效,一般只采用向领导报告这种方式,实践中仅靠单一手段,效果有点不尽人意,需要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我院和一些兄弟区县院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这里列出一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一是建立检察干警执法监督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案一卡,办案前将办案人员的监督卡粘贴在内网上,办案过程中法警和其它办案人员只要发现有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生违规现象,就有权限在其网络监督卡上予以记录。年终绩效考核时,将监督记录与其奖励惩罚、提拔晋升、福利待遇相挂钩。二是实行网络举报备案制。司法警察在提醒和劝阻无效时,可以把办案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检察内网邮箱发送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这些做法既能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督促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办案。以上是笔者的一些初步的、框架性的设想,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补充丰富,有待于在办案实践中进行检验和修正,对某些有疑义之处,希望能得到各位同仁的指教并展开探讨。 歙县检察院 吕声钟 方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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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默默

答:军地检察协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当前尚未制定检察机关统一的自侦案件协查制度,使侦查协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对外地检察机关请求协查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以致于在工作中存在着有利的就配合,不利的就不配合的现象,配合与否,配合好坏,往往就是讲感情,凭关系,靠面子。有的地方对外省、市检察机关请求协查的,不予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既有认识问题、工作态度问题,也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经费困难等问题。但是,没有统一执行的协作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二)协查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各地检察机关联系渠道不畅,缺少相互理解和沟通,影响了协查工作的开展。有的单位请求外省检察机关协查案件不通过上级院,有的手续不齐全,法律文书或有关材料不完备。有的对协查单位不信任,甚至隐瞒案情,加之当前客观上存在着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现象,¥5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浅析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协作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协作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龙源期刊网 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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