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根记
著有《反暴临战学基础》、《警察查缉战术》、《犯罪控制与警务改革》、《绑架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处置要略》、《反劫持谈判与战术》等专著5部,主编《犯罪学》、《人质解救术》、《犯罪现场勘查》等教材、文集多部,在《法学》、《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一、著作、译著、教材及文集: 《刑事侦查学总论》,副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主持翻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犯罪现场勘查》,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反劫持谈判与战术》,专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绑架犯罪案件侦查与处置要略》,专著,群众出版社,2004; 《警察查缉战术》,专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刑事侦查学》,副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犯罪控制与警务改革》,专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人质解救术》,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 《犯罪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反暴临战学基础》,专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 《侦查中的隐性知识:专家观点与典型案例》,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侦查论坛》,主编,从2002年以来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连续出版14卷。 《论数字化时代侦查活动的演进》,载《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1期。 《公安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教材建设的几点思考》,载《公安教育》2014年1期。 《如何科学地认定犯罪事实——《犯罪重建》译序》,载《犯罪研究》2013年5期。 《提升公安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水平问题刍议》,载《公安教育》2012年10期。 《行为证据浅探》,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5期。 《公安高等学校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应注重“三个兼顾”》,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期。 《同一认定理论地位新探》,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4期。 《侦查学逻辑起点探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3期。 《侦查学原理研究30年探要》,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1期。 《警方主导下的自杀干预及流程和要领》,载《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08年3期。 《论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运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5期。 《论虚拟侦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1期。 《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1期。 《论命案防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期。 《论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指挥职责与体制》,载《公安研究》2006年3期。 《中国社会转型期侦查工作的演进轨迹》,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1期。 《劫持人质案件的前期处置》,载《中国刑事警察》2006年2期。 《论劫持人质案件的特点》,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载2006年3期。 《论并案侦查条件的科学运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4期。 《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理论化——〈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评介》,载《犯罪研究》2006年6期 《第五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侦查系主任论坛综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3期(第一作者)。 《刑侦改革的考量》,载《人民公安》2006年12期。 《侦查理论与实务几个问题的探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1期。 《论侦查信息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期。 《处置劫持人质案件有关问题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2期。 《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1期。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2期。 《论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6期。 《谈判现场的锦囊妙计》,载《人民公安》2004年5期。 《论侦查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6期。 《志愿反扒面面观》,载《人民公安》2004年6期。 《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载《法学》2004年5期。 《恐怖性劫持人质事件处置方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4期。 《论犯罪现场重建》,载《犯罪研究》2003年4期。 《杀人犯罪动机的系统推断》,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1期。 《警察出庭作证应对策略》,载《人民公安》2003年4期。 《正确认识、评价和推进刑侦改革》,载《人民公安》2002年5期。 《论模拟现场勘查教学的规范化、系统化与现代化》,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1期。 《论犯罪现场的构成》,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4期。 《浅谈侦查模式的变革》,载《人民公安》2002年11期。 《论人质谈判的类型》,载《公安研究》,2002年7期。 《警察查缉战术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2期。 《犯罪现场分类的新视角及其意义——中美犯罪现场分类之比较研究》,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5期。 《盘查战术浅探》,载《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3期。 《对峙性缉捕战术研究》,载《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5期。 《追缉战术浅探》,载《政法学刊》2001年2期。 《评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载《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1期。 《劫持人质案件的概念、特点和类型》,载《政法学刊》1998年3期。 《论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载《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6期。 《淫欲型系列杀人犯罪的特点和侦察途径》,载《山东公安丛刊》1995年8期。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暴临战学的构想》,载《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2期。 《犯罪时空论(上)——论犯罪空间》,载《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4期。 《犯罪时空论(下)——论犯罪时间》,载《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5期。 《我国刑事侦察学史略》,载《法学杂志》1987年5期。 《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载《政法学刊》1986年6期。 《对侦查和侦察的不同见解及处理意见》,载《法学杂志》1986年3期。 《论刑事犯罪现场的分类及其意义》,载《公安大学学报》1986年4期。 《重大暴力性案件的侦察和指挥体系初探》,载《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2期。 《视频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及其发展前景——从伦敦地铁爆炸案谈起》,载《证据学论坛》2008年辑刊。 《美国的实践导向型证据分类法及启示》,载《证据学论坛》2010年辑刊。三、报纸论文: 《侦查程序改革中如何体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载《人民公安报》2007年11月3日版。 《警方实施自杀干预的基本流程及要领》,载《人民公安报》 2006年7月28日版。 《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指挥问题新探》,载《人民公安报》2005年9月7日版。 《以科技推进侦查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载《人民公安报》 2005年11月30日版。 《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修改再探讨》,载《人民公安报》2005年12月28日版。 《刑事司法改革:兼顾人权保障与侦查效率》,载《人民公安报》2004年3月10日版。 《处置劫持人质案中如何引导新闻舆论》,载《人民公安报》 2004年12月8日版。 《解决警力不足的途径探讨》,载《人民公安报》2003年8月5日版。 《确立适应时代需要的刑侦工作方针》,载《人民公安报》 2003年10月8日版。 《WTO时代的刑侦工作方向》,载《人民公安报》2002年10月16日版。 《新刑诉法施行与侦查办案能力的提升》,载《人民公安报》2012年07月29日版。 《数字化侦查异于实体侦查的七大特点》,载《人民公安报》2012年07月15日版。 《数字化时代侦查工作应把握好“十个统筹”》载《人民公安报》2010年10月25日版。 《侦查阶段错案的成因及治理对策》,载《人民公安报》2010年7月25日版。 《行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大有可为》,载《人民公安报》2013年5月5日版。 《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和原则》,载《人民公安报》2011年8月21日版。 《刑事错案原因哲学探源》,载《人民公安报》2013年8月11日版。
小兔子lucky
一)把握实施强行驱散行动的时机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实施强行驱散行动,是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不轻易使用。一旦实施,在策略上,必须达到两个效果:一是取得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理解支持;二是一举成功,不留后患。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把握实施强行驱散行动的时机尤为重要。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实施强行驱散的行动时机:1.闹事人群长时间占据现场,警方在运用其他方法无效时:2.闹事人群围困、劫持有关人员,现场秩序失控,事态可能扩大、升级时;3.闹事人群出现打砸抢烧等严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周围地区的社会稳定时;4.出现其他意想不到的严重情况时。(二)公安机关实施强行驱散行动的实施步骤1. 敞开处置现场的离散通道,发出最后警告;2. 下达解散命令,并留出合理时间让参与者离去;3. 在合理时间内人群仍没有离开迹象时,组织现场警力进行强力震慑,并下达使用非杀伤警械的命令,做好强行驱散的行动准备;4. 组成有效队形展开警力驱散,若有被闹事者围困的人员应趁机解救,并组织好断后收容;5. 增加社会面控制,遏制闹事人群重新聚集或再次闹事,抗击反弹。(三)群体性事件中一般情况的现场强行驱散战术方法在实践中,应根据现场情况,灵活选择运用战法。具体战法包括:1.列阵突击,一线平推。此战法在闹事人群刚开始聚集,规模不大;闹事人群精力疲惫,组织松懈;夜间围观人员减少,疏散道路通畅;人群活动可能引发暴力行为,将对或已对重要目标构成威胁时所采取的方法。执行任务的警队在闹事人群聚集的现场的一侧展开成若干个驱散队形,列队排列,协调一致地向一个方向推进,迫使人群向制定方向离散。实施中,应注意:(1)根据闹事人群分布、数量和现场地形情况灵活组队;(2)正确选择驱散方向。疏散区域应相对于展开地域,并考虑重要目标少,安全有保障,疏散道路较多且向四处辐射,人群驱散后难以再聚集等因素;(3)采取正面驱赶与短促出击相结合的战法,保证驱散行动顺利实施。在推进过程中,可使用警犬、高音喇叭、催泪弹、震爆弹等辅助工具和手段予以配合,确保驱散行动快速、顺利的进行。对负隅顽抗或挑衅闹事的骨干分子,要实施短促出击,以武力打击为主要手段,清除部队平推过程中的“障碍”;(4)驱散行动要一致。例如,在某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先后3次抓获了黄某某等为首分子,但其他违法分子却通过扣押人质、围堵有关人员等方式要挟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释放被抓获人员,公安机关未能进一步采取措施果断处置,碍于压力释放了被抓获人员,致使违法分子误以为公安机关不敢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愈加猖狂,事态也愈加严重。2.穿插楔入,首取要害。该战法通常在对闹事地区达成封控态势之后,警队在实施清场驱散行动前使用,在特殊情况下,为将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部队要根据上级指示,协助公安机关或单独组织抓捕行动,以求达到先机制敌的效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1)合理编组,强化攻坚能力;(2)积极创造和准确把握楔入时机:(3)坚持速战速决的原则;(4)务求首战必胜,不给闹事策划者以“总结”“策变”和喘息的机会。例如,2003年4月,在某地拆迁工作中,当4名公安干警依法检查时,被数百名村民围困,最多时达上千群众,解救选择在次日凌晨依地形形成合围局势,利用凌晨人少疲惫,从而快速重兵出击,解救人员,避免了对峙局面。3.一点突破,两翼卷击。该战法通常使用早人群聚集地区,进出路少、地形狭窄和驱逐占建筑物的闹事人群时使用。警力较充裕和驱散围困重要目标的闹事人群的情况下,集中优势兵力在闹事人群中打开缺口,挤出通道趁虚而入,然后向两侧卷击驱散。在具体运用中,要注意:(1)突破口要撕得开、守得住;(2)驱散行动要勇猛、果断;(3)应建立强有力的预备队,保证行动的持续性。4.向心突击,割裂挤压。此战法主要用于警力较充足,进出道路较多,或重要目标安全受到威胁,需尽快驱散聚集人群时。执行驱散任务的部队从不同的方向对聚众闹事人群由外向里进行突击,将闹事人群割裂成数块,尔后分块进行驱散。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1)应选择突击、驱散方向;(2)突击要猛,驱散要快;(3)注意协同配合,发挥整体威力。5.集团队形,强力冲击。在宣传疏导、发出最后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箭形或集团方阵队形,以短促有力的冲击,强行驱散闹事人群。必要时,可施放催泪弹、爆震弹,以震慑瓦解对方斗志,消弱闹事人群的抵抗力,并迅速利用施放“两弹”的效果,持警棍赌牌,展开迅猛有力的冲击,一举将闹事人群驱散,尽快恢复重要目标的正常秩序。(四)群体性事件中几种典型情况的现场强行驱散战术方法1.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机会、游行、示威事件的现场强行驱散。驱散分队应及时利用防暴弹突击的效果,迅速将集会人群驱散。当违法聚众上访、请愿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人群接近阻截线时,应立即展开阻截队形,设置障碍,封闭其前进道路。当人群冲击阻截线时,阻截分队以警力拦阻,必要时使用防暴弹实施拦阻和驱散,防止其突破阻截线。当游行人群冲破阻截线时。阻截分队应及时调整队形,重新封闭阻截路段,将游行人群拦腰截断,阻止后续人群前进,并与二路阻截分队配合,抓捕首要分子,驱散冲击的人群,抓捕驾车冲击的不法分子。对静坐示威者,则适时强行将其带离或架离现场。实施的具体战法以列阵平推、挤压驱散为主,即采取一字驱散队形,从现场一侧边缘起,形成若干驱散队形,协调一致地向一个方向推进,迫使现场聚集人群向指定的方向离散。当游行人群以暴力对抗驱散时,应果断使用防暴装备、武器,制止暴力行为,强行驱散。例如,2004年1月,某地发生部分村民因对国家征地未兑现补偿金不满,围困执法工作组,封堵道路,砸坏车辆,咒骂殴打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的群体性事件,民警、武警组成人墙清退封堵交通的村民。村民拒不离开,并用棍棒、锄头、钉耙和石块等攻击民警和武警。现场指挥部果断下令使用防暴水炮车驱散堵路村民。现场民警、武警利用盾牌和人墙协调一致地向一个方向强行将村民清退至路边。在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的处置中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迅速准备,快速出击,及时到位,采取封闭事发单位(区域),制止闹事人群走上社会;阻滞游行人群于控制区外,坚持劝导为主,劝散或强行驱散闹事人群,抓捕事件首要分子等处置手段,尽快瓦解非法集会、游行群体。2.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等暴(骚)乱事件的现场强行驱散。武警部队在处置暴乱、骚乱时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是强行驱散和现场抓捕两种方式。(1)强行驱散是处置该类事件的主要手段和重要的环节。通常采取全程疏导,顶前、疏中、打后的战法。实施强行驱散前,应对滞留者发出警告,责令其按照限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路线离开现场,如警告无效,再择机适时实施驱散。行动中,可先使用驱散队形,以较缓和的方式进行驱散,防暴队成箭形、三角或方队队形前顶,集团推进;疏导队控制周边,疏出阻入,并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和警械,如催泪弹打后沿,使用警棍、盾牌向前推进等。阻止闹事人群聚集增援,实施有序驱散。对以激烈的手段对抗驱散行动的闹事人群,则应使用防暴装备,配合警力加以驱散。在组织强行驱散时,一般选择通往道路的方向作为驱散主要方向,以利于人群的尽快疏散。当人群位于街道中段、街道两侧不利于疏散时,应首先将人群驱向就近的十字路口等便于疏散的位置,再全面展开警力实施驱散,并采取措施,防止其在新的地点重新聚集。(2)组织实施抓捕是“擒贼擒首,重点打击”的具体体现,对不听从警告,敢于反抗者,应使用警械制服后抓捕带离。对持枪顽抗暴徒,可在法律警告无效时运用捕歼战术,此战术应在封锁部署形成之前或同时进行。抓捕分队的行动出发位置通常选择在距暴徒活动地点最近的位置。出击方向应指向主要犯罪活动所在位置。出击发起时,抓捕分队应多路同时出击,按任务分别向各自的目标方向迅速穿插到位,分割包围各个犯罪的地点,控制暴乱分子逃离现场并严令其停止犯罪活动。在行动中应注意:一是识别确认犯罪分子,在指挥中要做到坚定果断,行动迅速敏捷,确保行动一举达成目的,并掩护和协同公安人员当场取证;二是必须由现场最高指挥官下达命令后方可行动;三是强行驱散时,分队的行动必须把握一定限度,突击行动不要过猛,以防发生伤亡事故,尽量避开老人、妇女和儿童。例如,在2004年的一起群体性事件中,群众聚众闹事长达6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和生产秩序。在下午5时清场时,先由市公安局防暴警组成突击队,盯住闹事带头人,然后由装备精良、防护能力较强的巡警为主力,采取二线分割战术、瞬间形成一条通道。突击队把闹事人抓获后得以迅速从通道撤离现场。3.冲击国家重要交通枢纽和国家重要警卫目标的现场强行驱散。处置这类事件的强行驱散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组织反冲击,强行驱逐冲入目标的闹事人群;二是主动出击,强行驱散目标外闹事人群。(1)反冲击是在闹事人群冲入目标立足未稳;闹事人群精神体力疲惫,组织松懈时,警力已做好充分准备等待时机,把闹事人群驱逐出目标区的积极防卫行动。反冲击的警力部署:通常集中使用第一、二梯队的主要警力及预备队的警力。反冲击前应明确发起的位置、时间、路线和终点,到位后的行动以及协同方法等。实施反冲击应力图达成行动的突然性。在发起之前,可组织实施佯动,吸引闹事人群的注意力,与此同时或稍后突然发起反冲击。也可先对目标内的闹事人群发起政治攻势,劝导不明真相与被裹挟的群众主动撤出,孤立少数骨干分子,对滞留目标内的闹事者,在发出警告后,应以优势警力突入人群,抓捕少数首要分子和施暴力者,并将其余人员强行驱逐出目标。(2)主动出击是在目标外闹事人群逐渐离散,只剩少数骨干分子,或冲入人群未被逐出、还未重新组织起来时,对目标外闹事人群采取的主动行动攻势行动。其警力部署:通常以预备队警力为主,并使用第一、二梯队的部分警力。出击警力可编成围控分队、驱散分队和抓捕分队。行动时,出击分队可多路同时出动,迅速展开,采取向心突击或多了突击等方法,穿插分割,逐块驱散;也可以一面平推,或纵向穿插分割,向两翼卷击等方法,将人群驱散。出击后,围控分队首先沿人群两侧迅速插至指定位置,封锁现场的预定方向和部位,堵截控制闹事人群的离散方向;驱散分队立即按预定方案分割闹事人群,实施驱散;抓捕分队以暴力手段对抗驱散的闹事分子实施抓捕。二、群体性事件现场强行驱散行动的战术原则公安机关实施强行驱散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从严控制,最小规模,最低限度,最小伤亡和财产损失。其策略运用有以下三方面原则:(一)用警不用武公安机关要善于利用现场警力部署和优势,形成较强的的震慑效应,尽量劝诫闹事人群离散,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当然,在实施强行驱散行动过程中,参与强行驱散行动的民警不能赤手空拳上一线,必须配备数量充足的头盔、盾牌、防弹背心、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和警棍、长杆、高压水枪、防暴枪、催泪弹等非杀伤性武器警械,以及路障、隔离栏等辅助设施。如果现场警力占有优势,就尽量不要使用警械。(二)制服不制死强行驱散,“驱”是手段,“散”是目的。实施驱散行动时,应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尽可能做到不与闹事群体正面对抗,无法避免或非对抗不可时,应坚持“致伤不致残”的原则,以免授人以柄,为警力后续开展“维稳”工作争取主动权。因此,要把使用警械武器的种类、数量、范围和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能够使用警棍、盾牌的,就不使用水枪和催泪弹,力求低强度解决问题,尽量使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力避伤亡情况的发生。例如,在某地的堵路事件中,部分村民因征地补偿款问题而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并多次聚集在公路上阻碍交通。当地市公安局部署在现场的宣传车和100名民警遭到村民投掷石块和大鞭炮袭击。为平息事态,避免酿成更大的事端,当地警方在做好现场录像、固定证据的基础上,紧急调集警力,迂回包抄到村民的背后,果断清场,带离为首的闹事分子。当晚,村民散去,现场局面得以控制,清场过程中未使用水炮车催泪弹和其他警械。(三)行动果断坚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一旦确定实施强行驱散行动后,必须周密部署,充分准备,果断行动,一举成功,没有胜算把握,坚决不能盲目行动。否则,极有可能造成事件的升级,出现“打砸抢烧”等严重犯罪行为,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比如,某地公安机关在处置一起围堵政府大楼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向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投掷石块,防暴警察开始实施现场强行驱散行动。但是,在警方的几次清退行动失败后,警民对立情绪加大,冲突扩大。闹事群体开始用石块砸毁政府大楼的玻璃大门,冲进政府大楼底层和后院,并开始纵火焚烧建筑、车辆,损毁办公设备,局面出现失控,使处置工作难度加大。展开全文APP内免费读全文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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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实施强行驱散行动的时机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实施强行驱散行动,是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不轻易使用。一旦实施,在策略上,必须达到两个效果:一是取得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理解支持;二是一举成功,不留后患。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把握实施强行驱散行动的时机尤为重要。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实施强行驱散的行动时机:1.闹事人群长时间占据现场,警方在运用其他方法无效时:2.闹事人群围困、劫持有关人员,现场秩序失控,事态可能扩大、升级时;3.闹事人群出现打砸抢烧等严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周围地区的社会稳定时;4.出现其他意想不到的严重情况时。(二)公安机关实施强行驱散行动的实施步骤1. 敞开处置现场的离散通道,发出最后警告;2. 下达解散命令,并留出合理时间让参与者离去;3. 在合理时间内人群仍没有离开迹象时,组织现场警力进行强力震慑,并下达使用非杀伤警械的命令,做好强行驱散的行动准备;4. 组成有效队形展开警力驱散,若有被闹事者围困的人员应趁机解救,并组织好断后收容;5. 增加社会面控制,遏制闹事人群重新聚集或再次闹事,抗击反弹。(三)群体性事件中一般情况的现场强行驱散战术方法在实践中,应根据现场情况,灵活选择运用战法。具体战法包括:1.列阵突击,一线平推。此战法在闹事人群刚开始聚集,规模不大;闹事人群精力疲惫,组织松懈;夜间围观人员减少,疏散道路通畅;人群活动可能引发暴力行为,将对或已对重要目标构成威胁时所采取的方法。执行任务的警队在闹事人群聚集的现场的一侧展开成若干个驱散队形,列队排列,协调一致地向一个方向推进,迫使人群向制定方向离散。实施中,应注意:(1)根据闹事人群分布、数量和现场地形情况灵活组队;(2)正确选择驱散方向。疏散区域应相对于展开地域,并考虑重要目标少,安全有保障,疏散道路较多且向四处辐射,人群驱散后难以再聚集等因素;(3)采取正面驱赶与短促出击相结合的战法,保证驱散行动顺利实施。在推进过程中,可使用警犬、高音喇叭、催泪弹、震爆弹等辅助工具和手段予以配合,确保驱散行动快速、顺利的进行。对负隅顽抗或挑衅闹事的骨干分子,要实施短促出击,以武力打击为主要手段,清除部队平推过程中的“障碍”;(4)驱散行动要一致。例如,在某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先后3次抓获了黄某某等为首分子,但其他违法分子却通过扣押人质、围堵有关人员等方式要挟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释放被抓获人员,公安机关未能进一步采取措施果断处置,碍于压力释放了被抓获人员,致使违法分子误以为公安机关不敢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愈加猖狂,事态也愈加严重。2.穿插楔入,首取要害。该战法通常在对闹事地区达成封控态势之后,警队在实施清场驱散行动前使用,在特殊情况下,为将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部队要根据上级指示,协助公安机关或单独组织抓捕行动,以求达到先机制敌的效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1)合理编组,强化攻坚能力;(2)积极创造和准确把握楔入时机:(3)坚持速战速决的原则;(4)务求首战必胜,不给闹事策划者以“总结”“策变”和喘息的机会。例如,2003年4月,在某地拆迁工作中,当4名公安干警依法检查时,被数百名村民围困,最多时达上千群众,解救选择在次日凌晨依地形形成合围局势,利用凌晨人少疲惫,从而快速重兵出击,解救人员,避免了对峙局面。3.一点突破,两翼卷击。该战法通常使用早人群聚集地区,进出路少、地形狭窄和驱逐占建筑物的闹事人群时使用。警力较充裕和驱散围困重要目标的闹事人群的情况下,集中优势兵力在闹事人群中打开缺口,挤出通道趁虚而入,然后向两侧卷击驱散。在具体运用中,要注意:(1)突破口要撕得开、守得住;(2)驱散行动要勇猛、果断;(3)应建立强有力的预备队,保证行动的持续性。4.向心突击,割裂挤压。此战法主要用于警力较充足,进出道路较多,或重要目标安全受到威胁,需尽快驱散聚集人群时。执行驱散任务的部队从不同的方向对聚众闹事人群由外向里进行突击,将闹事人群割裂成数块,尔后分块进行驱散。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1)应选择突击、驱散方向;(2)突击要猛,驱散要快;(3)注意协同配合,发挥整体威力。5.集团队形,强力冲击。在宣传疏导、发出最后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箭形或集团方阵队形,以短促有力的冲击,强行驱散闹事人群。必要时,可施放催泪弹、爆震弹,以震慑瓦解对方斗志,消弱闹事人群的抵抗力,并迅速利用施放“两弹”的效果,持警棍赌牌,展开迅猛有力的冲击,一举将闹事人群驱散,尽快恢复重要目标的正常秩序。(四)群体性事件中几种典型情况的现场强行驱散战术方法1.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机会、游行、示威事件的现场强行驱散。驱散分队应及时利用防暴弹突击的效果,迅速将集会人群驱散。当违法聚众上访、请愿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人群接近阻截线时,应立即展开阻截队形,设置障碍,封闭其前进道路。当人群冲击阻截线时,阻截分队以警力拦阻,必要时使用防暴弹实施拦阻和驱散,防止其突破阻截线。当游行人群冲破阻截线时。阻截分队应及时调整队形,重新封闭阻截路段,将游行人群拦腰截断,阻止后续人群前进,并与二路阻截分队配合,抓捕首要分子,驱散冲击的人群,抓捕驾车冲击的不法分子。对静坐示威者,则适时强行将其带离或架离现场。实施的具体战法以列阵平推、挤压驱散为主,即采取一字驱散队形,从现场一侧边缘起,形成若干驱散队形,协调一致地向一个方向推进,迫使现场聚集人群向指定的方向离散。当游行人群以暴力对抗驱散时,应果断使用防暴装备、武器,制止暴力行为,强行驱散。例如,2004年1月,某地发生部分村民因对国家征地未兑现补偿金不满,围困执法工作组,封堵道路,砸坏车辆,咒骂殴打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的群体性事件,民警、武警组成人墙清退封堵交通的村民。村民拒不离开,并用棍棒、锄头、钉耙和石块等攻击民警和武警。现场指挥部果断下令使用防暴水炮车驱散堵路村民。现场民警、武警利用盾牌和人墙协调一致地向一个方向强行将村民清退至路边。在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的处置中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迅速准备,快速出击,及时到位,采取封闭事发单位(区域),制止闹事人群走上社会;阻滞游行人群于控制区外,坚持劝导为主,劝散或强行驱散闹事人群,抓捕事件首要分子等处置手段,尽快瓦解非法集会、游行群体。2.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等暴(骚)乱事件的现场强行驱散。武警部队在处置暴乱、骚乱时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是强行驱散和现场抓捕两种方式。(1)强行驱散是处置该类事件的主要手段和重要的环节。通常采取全程疏导,顶前、疏中、打后的战法。实施强行驱散前,应对滞留者发出警告,责令其按照限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路线离开现场,如警告无效,再择机适时实施驱散。行动中,可先使用驱散队形,以较缓和的方式进行驱散,防暴队成箭形、三角或方队队形前顶,集团推进;疏导队控制周边,疏出阻入,并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和警械,如催泪弹打后沿,使用警棍、盾牌向前推进等。阻止闹事人群聚集增援,实施有序驱散。对以激烈的手段对抗驱散行动的闹事人群,则应使用防暴装备,配合警力加以驱散。在组织强行驱散时,一般选择通往道路的方向作为驱散主要方向,以利于人群的尽快疏散。当人群位于街道中段、街道两侧不利于疏散时,应首先将人群驱向就近的十字路口等便于疏散的位置,再全面展开警力实施驱散,并采取措施,防止其在新的地点重新聚集。(2)组织实施抓捕是“擒贼擒首,重点打击”的具体体现,对不听从警告,敢于反抗者,应使用警械制服后抓捕带离。对持枪顽抗暴徒,可在法律警告无效时运用捕歼战术,此战术应在封锁部署形成之前或同时进行。抓捕分队的行动出发位置通常选择在距暴徒活动地点最近的位置。出击方向应指向主要犯罪活动所在位置。出击发起时,抓捕分队应多路同时出击,按任务分别向各自的目标方向迅速穿插到位,分割包围各个犯罪的地点,控制暴乱分子逃离现场并严令其停止犯罪活动。在行动中应注意:一是识别确认犯罪分子,在指挥中要做到坚定果断,行动迅速敏捷,确保行动一举达成目的,并掩护和协同公安人员当场取证;二是必须由现场最高指挥官下达命令后方可行动;三是强行驱散时,分队的行动必须把握一定限度,突击行动不要过猛,以防发生伤亡事故,尽量避开老人、妇女和儿童。例如,在2004年的一起群体性事件中,群众聚众闹事长达6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和生产秩序。在下午5时清场时,先由市公安局防暴警组成突击队,盯住闹事带头人,然后由装备精良、防护能力较强的巡警为主力,采取二线分割战术、瞬间形成一条通道。突击队把闹事人抓获后得以迅速从通道撤离现场。3.冲击国家重要交通枢纽和国家重要警卫目标的现场强行驱散。处置这类事件的强行驱散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组织反冲击,强行驱逐冲入目标的闹事人群;二是主动出击,强行驱散目标外闹事人群。(1)反冲击是在闹事人群冲入目标立足未稳;闹事人群精神体力疲惫,组织松懈时,警力已做好充分准备等待时机,把闹事人群驱逐出目标区的积极防卫行动。反冲击的警力部署:通常集中使用第一、二梯队的主要警力及预备队的警力。反冲击前应明确发起的位置、时间、路线和终点,到位后的行动以及协同方法等。实施反冲击应力图达成行动的突然性。在发起之前,可组织实施佯动,吸引闹事人群的注意力,与此同时或稍后突然发起反冲击。也可先对目标内的闹事人群发起政治攻势,劝导不明真相与被裹挟的群众主动撤出,孤立少数骨干分子,对滞留目标内的闹事者,在发出警告后,应以优势警力突入人群,抓捕少数首要分子和施暴力者,并将其余人员强行驱逐出目标。(2)主动出击是在目标外闹事人群逐渐离散,只剩少数骨干分子,或冲入人群未被逐出、还未重新组织起来时,对目标外闹事人群采取的主动行动攻势行动。其警力部署:通常以预备队警力为主,并使用第一、二梯队的部分警力。出击警力可编成围控分队、驱散分队和抓捕分队。行动时,出击分队可多路同时出动,迅速展开,采取向心突击或多了突击等方法,穿插分割,逐块驱散;也可以一面平推,或纵向穿插分割,向两翼卷击等方法,将人群驱散。出击后,围控分队首先沿人群两侧迅速插至指定位置,封锁现场的预定方向和部位,堵截控制闹事人群的离散方向;驱散分队立即按预定方案分割闹事人群,实施驱散;抓捕分队以暴力手段对抗驱散的闹事分子实施抓捕。
是,不上知网。。。。。
首先,公安部一局管理国内保卫,第二十六局管理机关服务。1、公安部分为:一局:国内安全保卫局二局:经济侦查局三局:治安管理局四局:边防管理局五局:刑事侦查局六局:
1、教育研究: 《教育研究》杂志是教育部主管、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的全国性、综合性教育理论学术刊物,创刊于1979年。创刊30年来,《教育研究》杂志始终坚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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