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筱倩mm
科学技术哲学属于哲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自然界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活动的基本 方法 、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中的哲学问题、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等内容。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全文如下:
科学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它是未来社会变革的启动力。人类已经从发展和利用科技转变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左右。法律必须对这种强势力量予以强势应对。因此,研究法律与科技关系并予以正确处理是本文的中心议题。
一、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科学技术是人类在 社会实践 活动中认识世界和以劳动改造世界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其本身不具有阶级性。法律则不同,法律必然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充满了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但是,法律与科学技术又是息息相关的。在阶级社会里,科技为谁服务,向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对科技的哲学分析等方面,都是受阶级影响的①。
法律的社会性是科技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在原因。然而,详细说来,让此种关系得到充分发展的现实条件为:第一,科技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第二,大量的社会关系问题需要法律与科技的共同调节。因此,在当今社会中,人类的科技研究工作,必须以法律的外衣尤其是这其中重要的科技法予以维护,使客观规律得到遵守,人类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相应调节辩证统一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联系和互相渗透并共同作用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维护了阶级统治,也顾及了社会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
法律以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为武器,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开拓出一片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科技和人类间矛盾的调节器,其能够有效调控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法律抑制科技和人类间的矛盾。比如,生物学、医学的发展与人类伦理的矛盾问题、科技的广泛应用与生态环境的调和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调节。而科技法是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客观规律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问题,科学地 总结 的新的部门法。
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在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入侵自然、索取自然资源在程度上和范围上皆有了质的飞跃。北京的“雾霾”现象就是铁证,克隆技术的进步让人类在发展与伦理间难以抉择。这些使人类无比困扰忧虑的社会问题,完全不是我们用个人素养所能控制和消除的。但是,我们能以法律制度来协调科技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让科技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建设人们共同期待的和谐幸福的社会。法律让科学技术给自然和社会引发的危害得以控制,是全世界的共识②。
第二,法律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引领者和管理者。科学技术发展到现今时代,已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活动。各种高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待在过去单个领域的空间寻求进步,一个学科的小团体已不存在了,渐渐趋向于多个学科领域的互相合作,多个圈子的交叉渗入,而促成这些合作则不仅靠科学家自己而真正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指挥、组织和管理,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各种资源优势完成科学技术活动。国家制定的科技法律能够确保这些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能够赋予科技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科学技术是人类生产的工具,科技活动的目标是创造出成果以应用于人类的生产活动。但是,人类一定会陷在在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巨大生产力与其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之间。法律恰能以理性的权利义务安排,使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具体来说,法律把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以权利的形式安排成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者特有的权力,给予它们以法律上的属性,成为同 其它 产权功能类似的知识产权。
三、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一)科技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物质影响,观念影响和方法论影响
1.物质影响。首先,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诸如环保法、国际私法等众多新兴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其次,科学技术让各种法律活动更为有效地进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③这种带有深刻科技烙印的法律条文则正是医学上、生物学等科学技术得以运用于立法工作并取得成功的很好例子。最后,科技让立法的工作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国家立法工作的一般成员在碰到科技立法时总是会感觉到能力不够,于是把科技立法涉及到专业知识得方面托负给专门的机构及特殊人员,并与他们通力合作,渐渐地,“委托立法”应运而生。立法者若无广泛的科学 文化 知识、丰富而精确的调查统计资料和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④。
2.观念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更新换代。就法律意识来说,医学、生物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于自然人死亡的不再是以停止呼吸为标准,而自然人的脑死亡才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说服力的死亡。就法律观念来说,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能够建立更为直接、广泛和快捷的社会关系,让人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密切的交流,学界为适应时代潮流,诞生了法律时效与时限的理论。由于科技使各国空间距离相对缩短,地球成为“地球村”,一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之时得同时参考相关国际法律条文和其他国家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上让本法律得到有效使用和严格遵守。
3.方法论影响。科学技术对法学的方法论的影响在现今有革命性的意义,尤为值得重视。我们认为,法律与科学技术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的科学的方法论——“科学方法”,把“科学方法”从科技开发搬到法律制定和实施上,就会在对法制系统活动规律的准确认识方面及实行社会控制等相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对于“科学方法’的正确运用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严谨求实的精神,自觉合理运用科学方法,并应最大程度上的思考在法律问题本身的各种因素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律的联系。因此,在法律领域中对科技的应用是要服从某些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论本身的合理有用,它仅提供辅助,而且其本身还有待于完善。因此,我们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科学方法”应持审慎态度,这才是科学技术对法律作用的正确处理。
四、我国对于科技立法的布局
在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不应该仅仅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而是在依法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前提下,提高综合国力,限制和避免科学技术的潜在危险和可能造成的灾难。
我国在1993年颁布《科学与技术进步法》,它是一部比较全面地调整中国的科学和技术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对立法宗旨加以明确地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宪法制定本法”⑤。该法强调以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但对滥用科学技术的危害和法律对科技活动调整的极限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要求。综上所述,国内法欠缺对科技立法的全面考虑。我认为当代中国的科技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限制开发原则。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是忽视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的,因此在科技立法过程中我们应有意识地以不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为原则。对于有给人类带来灾难的可能性的技术,用法律予以杜绝使用。对于某些技术可能带来的后果目前尚不清楚的,则必须审慎行事,并予以合理开发和限制盲目不当地应用。如克隆技术的发展。其对于人类有利的积极方面,例如解决物种灭绝问题、食物生产问题,世界各国则普遍以法律予以扩大和促进其发展。而对于有违伦理的克隆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通过法律严格禁止。
二是技术规范原则。科技立法要实现真正解决科学技术和人类发展的矛盾,可持续发展观念必须深入贯彻到人类活动的每一个方面,并且法律要全方面符合立法对象的专业技术标准,让由此产生的科技法伴随强大的技术性特征。通过吻合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科技法既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规避科技进步引发的问题。
三是环境保护原则。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必须以科技立法加以保护。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实现。其二是通过法律的设定,以高端的科技拯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使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通过法律理性得到在根本上的消除。
四是国际合作原则。科学技术的应用关系到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在我国科技立法中,应该主动参与和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文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交流,谋求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尽最大限度地让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符合国际大趋势,真正实践国际合作原则。
喝酒当喝汤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佳,这是众所周知的。根据香港政治经济风险顾问公司(Political&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公布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中国在亚洲各国家和地区中排名倒数第二,仅好于印尼:根据世行公布的法律指数,该法律指数的成分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国在195个国家中排名95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理论上讲,在知识产权保护如此薄弱的地区,企业的研发投资意愿应该不强。但令人颇感意外的是,中国却是个不折不扣的“研发大国”--根据世界经合组织报告,2006年中国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仅次于美国与日本位居世界第三,2002-2006年间中国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世界第一;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调查统计,中国超过所有国家和地区,成为世界上主要跨国公司进行研发投资的首选之地。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如此薄弱的国家里,如何实现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是否中国企业与众不同,他们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保护其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还是存在其他可以替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可以支持中国企业的研发活动呢?这是本文要回答的两大问题。 为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通过跨省比较分析来考察各省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状况的不同是否影响各省高科技企业的融资,研发投资以及研发产出。研究发现: (1)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较强的省份,高科技企业更可能获得各类外部融资:外部债务融资、非正式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和外部股权融资,他们也更愿意将更大比例的资金投入到研发活动中,并开发出更多的专利技术和新产品。 (2)虽然我们上述结果表明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与高科技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研发能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否存在一个被我们所忽略的因素,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提高了高科技企业发展水平,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高科技企业融资能力和研发能力之间的相关关系是“伪相关”呢?对于这一问题,如果我们发掘知识产权保护对高科技企业融资能力和研发能力的作用机制,那么显然二者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而非“伪相关”。作者设计实证检验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以下三个作用机制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产生影响的: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减少公司技术容易被竞争者仿制和盗取的“外部性问题”;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减少公司因担心研发项目信息被泄露而不愿向外部投资者披露信息,从而融资困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减少中外合资企业的“代理问题”--中方股东很可能将外方股东所提供的先进技术挪为他用,致使后者不愿向合资企业转让技术。 上述研究结果对本文的第一个问题作出了回答: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高科技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是起作用的。但是,即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作用,其总体水平仍然落后,外资高科技企业似乎不该将中国作为研发投资的首选之地。因为与国内企业不同①,外资企业是可以选择到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国家进行研发投资的。因此作者推断: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可以替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可以起到吸引外资高科技企业到中国进行研发投资的作用。我们认为社会资本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替代机制。社会资本在经济学领域的经典定义来自LLSV(1997):“一个社会中人们的合作倾向,也就是说,在社会资本比较高的社会里,人们倾向于通过合作来获得社会效率的最大化,而不是互相猜疑、互相算计导致‘囚徒困境式’无效率的结果。”Knack和Keefer(1997)则进一步强调社会资本包括社会互信、社会公德、和团队精神。基于世界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的数据,LLSV(1997)发现中国的社会资本和社会互信水平是非常高的,在全球40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名列前茅。而Allen,Qian和Qian(2005)则进一步指出:与西方不同,中国较高的社会互信主要受到了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儒家文化的熏陶,他们对中国企业主的进一步问卷调查结果还表明:100%的企业主认为如果企业破产了,那么经济上的任何损失都比不上信用和声誉的损失来得重要。可见,守信用在中国这种关系型社会中是非常被看重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很高,人民的诚信度和公德心很强,那么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该国人民也较不可能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以社会资本可以作为吸引外资高科技企业的重要机制。为检验这一机制,我们考察了各省社会资本水平差异对外资高科技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我们的主要研究结论是: (1)在控制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保护水平,政府廉洁程度,金融发展水平,同行业密集度,上、下游行业密集度,基础设施建设,薪酬水平,人力资源丰富程度,政策优惠哑变量之后,社会资本比较高的省份更容易吸引外资高科技企业的进驻。而且在社会资本较高的省份,外资高科技企业也更愿意与当地企业组成合资企业,并且研发投资意愿较强。 (2)在高社会资本的省份,外资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强度逐年提高;相反地,在低社会资本的省份,外资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强度却是逐年下降的。这一结果与我们的理论预测相一致,说明外资高科技企业对当地社会资本的逐步了解,逐步积累经验,并对当地人的诚信程度做出了逐步的反应。 这些结果回答了本文的第二个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国家里,社会资本可以起到了替代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此外,为了更清楚地了解社会资本的作用机制,我们还考察了外商投资者来源国(地区)的社会资本和国家文化如何影响投资国(中国)社会资本的作用效果。我们得到如下研究结论: (1)如果外资高科技企业是来自于社会资本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①,那么他们将更重视合作伙伴和员工的诚信程度,因此他们会选择到社会资本比较高的地区进行研发投资。 (2)如果外资高科技企业来自于中国文化背景差异很大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较大的文化差异使外商投资者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非常陌生,因此为减少风险他们也将选择在具有较高社会资本的省份进行投资。 (3)来自风险回避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其投资决策也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地区的社会资本水平的高低。 (4)对比其他国家的外商投资者,具有华人血缘关系的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投资地区的社会资本水平依赖程度较低,因为他们可以利用其他机制,例如基于关系与声誉的治理机制,来应对当地人的不诚信行为。 (5)历史上曾经交战的双方仍然很难忘记仇恨,历史上与中国交战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更不可能与中国企业成立合资企业,也更不愿意在中国从事研发活动。鸦片战争以来这些国家与中国的交战次数每增加一次,两国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的概率就减少%,来自这些国家的高科技企业在中国的研发强度减少%。这些研究结果从多方面拓展了“文化与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的研究。 全文共分为六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具体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以及研究的改进与创新等。 第二章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司财务”,“社会资本与公司财务”都是交叉学科领域,目前该领域的文献不多,作者综合运用经济学、财务学、和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具体分析阐述知识产权保护及社会资本对高科技企业的融资、研发投资、研发产出、投资区域选择、股权结构选择等财务决策的作用机制。 第三章制度背景分析。首先介绍中国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然后我们讨论了中国各省知识产权执法状况的差异;最后我们分析了世界各国(地区)社会资本水平以及中国各省的社会资本水平的差异。 第四章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高科技企业外部融资、研发投资和研发产出的影响,并具体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高科技企业投融资决策的三大作用机制。 第五章是研究社会资本对外资高科技企业投资区域选择、股权结构选择以及研发投资选择的影响,接着作者讨论了外资高科技企业来源国的社会资本和国家文化如何影响投资国社会资本的作用效果。 第六章是对论文研究成果的总结,包括研究结论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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