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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无车马喧
首页 > 学术论文 > 人身保险单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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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单抵押贷款即投保人将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目前这种融资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投保人使用。买保险我们都选!用户最信赖网上投保平台!据银行和保险业界人士介绍,保单中,只有人寿保险单可以作保单抵押贷款。这是因为质押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债务人将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方便地将质押物予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由此可以看出,保单可否质押关键要看质押物的交换价值。目前,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投资分红保险、养老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在1年以上,保单便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此时,无论保险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单是否持续有效,已积累的该部分现金价值是不会丧失的,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该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而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如果没有保险事故,投保人就不能获得保险金。因此,财产保险单本身不具有现金价值,也就不能作为质押凭证。另外,保单抵押贷款是有条件的。一些长期的人身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两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年的,投保人才可凭保险单申请质押贷款。保单贷款的时间和金额也是有限制的。据了解,保单贷款的时间较短,一般最多只有6个月,贷款的金额也不能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专家建议在进行保单贷款之前应慎重考虑。提示:从各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均已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一般情况下,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以及万能寿险保险合同都可以办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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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蛋的肉粑粑

人寿保险单可以做三种贷款:

1.保单现金价值贷款。 这是最本源意义上的保单贷款,即向保险公司借取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8成,个别理财险可以到9成,年化利率大多只有5%,每6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可以循环借贷,支持随借随还。大部分都可以在保险公司的APP上直接操作成功,一到两天到账,非常便捷。

2.保单质押贷款。 以人寿保险单向银行质押贷款,具体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都要根据保单的性质而定,通常也是需要具备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才可以。

3.保单信用贷。 银行或普惠金融平台根据保单的缴费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通常为缴费在2年以上、年缴费在2400元以上的长期寿险才具备资格,一般授信额度为年缴保费的15-30倍,不同银行存在差异。相对利率较高,年化一般会达到15%以上,额度最高不超50万元。

保险单可以贷款,以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担保,从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保险单贷款额度取决于保险单的有效期、被保人的年龄和死亡赔偿金额。用户在申请保险单贷款后,如果不进行还款,会从保单的死亡赔偿金中扣除

很多人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就将保险单锁在家里,只有很少一部分人知道,其实保单还可以用来贷款。

那什么样的保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贷款呢?

这就是接下来要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好了,废话不多说了,接下来我们直接进入主题吧。

一:年缴费大于2400元

大家自己算一下,因为保单缴费方式有的是每个月交一次,有的是3个月交一次,有的是1年交一次,大家自己推算一下,很快就能知道年缴费满不满足条件,注意一下,一次性支付所有保费的是无法贷款的。

二:保单缴费期满日需在3年以上

这个就是说,从你购买保险的那一天开始,一直到你停止缴费那一天,这个时间周期得大于3年。

三:保单要具有现金价值

并不是所有的保单都可以拿去贷款,比如万能险是不可以的,像我们平常说的最多保单贷款,大部分都是商业保险,人寿险,分红险,养老险等。

四:贷款人需为投保人

这份保单是谁花钱买的,自己是不是投保人,如果不清楚的,在保单的第一页都可以查看到投保人名字

五:贷款人年龄在22-55周岁

目前信贷的年龄范围普遍在22-55这个区间,如果年龄不符,是无法办理进件的,并且被拒贷的几率也非常大,所以有准备要贷款的人,千万留意自己的年龄,这个年龄以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为准。

六:保单已生效周期

一般来说,保单已生效周期越长,所能贷款的额度就越大,目前普遍来说,保单至少要缴费半年以上才可以办理贷款。

满足上述几个基本条件后,基本可以说是具备保单贷款资格。但是,至于能贷出多少钱,这个还会受到申请人的个人征信,负债情况,工作情况等综合因素影响。

那很多人都会觉得自己征信不好,或者负债高,或者没有优质单位等工作,想要贷款成功的话肯定比较困难。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这里面还有一个影响贷款成功率的因素,那就是有没有申请适合自身情况的贷款产品。

市场上以保单贷款的产品很多,但是每一家银行或者机构的贷款产品在细节要求上都稍微有一些区别,而我们申请贷款前,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每一家贷款产品的申请要求,千万不要随便申请,一旦弄花了征信,就损失了一大笔财富。

很多银行都有保单贷款这一项业务

不过还有一个可能一些人不知道,大多数保险公司其实也在为购买保险的人提供贷款,如果你买的保险,正好他家有这个业务,那么保险公司给出的贷款利息还远远低于银行的利息。

在险种条款里加入保单质押贷款,已经成为一种 时尚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换句话说就是,买了保险之后,保单就可以用来贷款,解决我们的一时之需,并且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相较于其他贷款来说是要低一些的。

当然了,保单质押贷款并不是我们想贷多少就能贷多少的,保单贷款与保单现金价值有很大的关系,必须是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才有贷款功能。保单贷款的额度是以保单现金价值为标准的,一般在现金价值的70%—90%之间。

保单贷款规定的还款期限一般都不超过6个月,如果到期之后你无法全额还款,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终止你的合同效力。

很多银行可以以保单的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

保单可以办理贷款,并且贷款期间正常享受保障。不过保单贷款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保单期交保费,在2400元以上

2、保单生效半年以上

3、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车险,消费型保险不具有贷款价值;

4、贷款人征信信息良好,无银行认定的不可放款污点;

5、贷款人为18-65周岁的中国合法公民,且在中国境内具有稳定住址;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

我自己就是用人寿保单贷的款,从平安普惠;但不建议从平安普惠贷,平安普惠的利息太高了。还要收什么保险费。年化利息都到24%了。如果非要贷款,一定要从正规银行上面办理。平安普惠都是些小公司在平安银行上挂牌来放贷的。

朋友,要不是到逼得不已,千万不要轻易贷款。

还有,你贷款是用来做什么的?如果是提前消费,我给你的建议是慎重,慎重,再慎重。一旦陷入贷款还款的恶性循环中,就很难走得出来了,一辈子都掉进去了。

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通过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退保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应该退给投保人的现金,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所以投保人有权动用自己在保险公司的钱。

我们知道,无论是保障型保险还是储蓄型保险,长年期缴费得比较多,轻易退保肯定不行,因为打破了已经做好的家庭保障和储蓄计划,那如何盘活保单里的钱为我所用?

可以通过现金价值贷款,前提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质押有优势吗?

有!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动比例不高,也就是资金使用成本不高;

还款一般以6个月为期限,且有的保单约定不需要归还本金,归还利息即可。

是不是很方便?保单也可以做到有灵活性,但建议一定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使用此功能!!!

另一种贷款的方式是在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保单稳定的缴费记录,作为个人信用的良好记录,也可以做贷款,这个和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的贷款不同,还款和贷款利息要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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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马哥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押种类难以满足商业银行贷款质押的需要,保险单质押就是一种新型质押类型。保险单质押,关系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合作,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关于保险单质押,在实务及理论上都存在很大的分野。保险单分为财产保险单和人寿保险单。关于财产保险单,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号《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函》明确禁止财产保险单质押。质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质押。关于人寿保险单,《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几乎是惟一的一条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反面推导出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当属不争的事实。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个人人寿保险单为质押物,通过保险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的短期融资手段,是保险公司为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后短时间内急需用钱的燃眉之急,避免客户因非自愿退保产生经济损失而推出的一项全新服务措施1。然而,人寿保险单质押不是没有法律上的问题的,一是依据人寿保险单确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期限与质押贷款期限的关系问题,人寿保险的投保和保险金支付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很难和贷款期限相衔接,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二是保险单的财产权利属于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由受益人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不仅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显然银行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风险是较难控制的2。三是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的缺位,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混业”的冲动可以带来彼此的双赢,人寿保险单质押不会因担保法没有规定而失去市场空间。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对受益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还做了分类。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受益人分为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后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债权人、保险公司在办理人寿保单的质押时,应当履行完备的法律手续。因为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三者所享有的保单权益是不同的3。投保人对保单价值享有权利;被保险人对生存保险金享有权利;受益人对身故保险金享有权利。所以,商业银行在设定保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明确所有权所涉及的范围,以免处分了他人权利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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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gossard

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棘手的问题,往往会出现当事人辛辛苦苦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的生效判决,但却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使得当事人空有胜诉文书却无法执行到位,那么在此情形下如果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人身保险单,能否在执行过程中被强制执行呢?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此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聚焦:

张某与某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杜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法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某对某公司的债权数额,同时明确作为人格混同的一人股东杜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张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通过查询未发现杜某及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此后,张某通过多方调查发现杜某曾在中国人寿某公司为自己及家人投保多份人身保险,但受益人均为其未成年子女,张某遂来咨询这些保险单能否作为其财产进行执行。

法眼辨析:

首先,人身保险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还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且并不具有在法律性质上的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

其次,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可随时解除,且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因此,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依法归投保人所有。

再次,人身保险单的财产权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故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

最后,被执行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在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主动依法提取名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若其拒不主动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申请执行人有权将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由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有权要求保险人协助,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单中的保费,以偿还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依法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扬远律师在此提醒,胜诉判决往往只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起点,接下来的执行阶段也是不容忽视的战场,在此阶段申请执行人一定要耳听四路、眼观八方,切不可放过任何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才能让生效判决得以切实履行,必要时可以让专业的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全方位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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