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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叫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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氷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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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促进印刷业发展,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设立印刷企业及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任何印刷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商标标识等。第四条深圳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行政部门)是深圳市印刷业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跨区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执法工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必要的资金、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广东省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广东省出版行政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内资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区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所在区出版行政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九条除出版物企业外,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再报有关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市出版行政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条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印刷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制省外出版物的,应当事先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印制境外出版物的,应当持有关出版物著作权的真实合法证明文件,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事先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市、区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印刷品的质量。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质量的监控,鼓励印刷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第十五条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的,应当每季度将每一种出版物的样本一套送交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凭证登记、验证承印、成品保管、成品交付、印刷残次品销毁、从业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承接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应当保留印制委托书、出版物样本和合同文本两年,以备查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举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违法印刷行为。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可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为罚没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奖励不超过三十万元。第十八条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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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版物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所称发行,是指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第三条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履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出版物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邮政、海关、铁路、民航、公路、水运等单位应当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出版物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网络批发、零售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第五条批发、零售、出租出版物应当在固定场所亮证(照)经营,不得随意流动和摆摊设点,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第六条从事出版物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从事经营,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五)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第八条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第九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编印单位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行。第十条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出版物者和非法出版物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运输、保管、附送、邮寄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出版物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不得接纳无证出版物经营者,并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无证经营出版物的活动。第十二条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流动和摆摊设点经营出版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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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uqiuFreda

国家期刊出版规定允许采编与经营分开。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内容(2018最新版)(第三十八条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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