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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瑟无端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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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向上,

一、什么生活是幸福的生活? 在第一卷《善》中,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幸福是最高善,是灵魂最合德性的实现活动。那这种实现活动到底是什么?它与我们前面所说的德性是什么关系?我们又如何才能获得幸福?这或许是这一章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卷就说幸福不是品质,而是人的一种自身就值得欲求的、自足的实现活动。因其是最高善,是以自身为目的的,所以自身就值得欲求,因其无需以其他物为目的,所以是自足的生活。同样的,合德性的活动和娱乐活动也是以自身为目的的活动,那这两者跟幸福是什么关系呢?合德性的活动,是高尚的、好的行为是值得欲求的,似乎具有幸福的性质,但是它和幸福有什么关系呢?本卷最后会谈到这个问题。 而娱乐活动,虽然它是以自身为目的的,是自身值得欲求的,但是真正的值得欲求的消遣是节制的消遣,是好人的消遣;虽然消遣是以自身为目的,但是与幸福相比,它不是最高目的,看是为了自身的目的实际上真正的消遣是一种休息,为了实现活动的顺利进行的目的而休息的;那这种实现活动到底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严肃的工作比消遣好,其原因是较好的能力和较好的人,其实现活动更为严肃,所以严肃的工作更为优越,更具有幸福的性质。他的这个结论应该是基于现实的观察或者是当时人们普遍的认可。事实上,整本书,很多内容都是基于一些当时人们普遍认可的前提,以及当时人们的经验。这或许正与整本书注重的实践、注重经验的风格相契合。 善是灵魂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幸福是最高善,是合乎最好的德性的实现活动。而前面我们分析的各种德性中,似乎理论智慧是最好的德性,而理论智慧中最好的德性是智慧,因此幸福是合智慧的生活。而文中是用“努斯”来表达的,不过这种努斯应该是既包括第一原理的直观理性,也包括知识的智慧,而不是在理论智慧那一卷所单指的直观理性。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合努斯的实现活动是思辨的生活。其理由为何?书中列举了几个理由,但这些理由似乎都不是来证明为何幸福的生活是思辨的生活,而是表明思辨的生活的几个特点。 其一,思辨是最高等的一种实现活动。努斯,也就是智慧,所在的灵魂的部分是我们身上最高等的部分,而思辨则是这部分灵魂和其德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是最高等的实现活动。但是这跟幸福又有什么关系呢?幸福合乎最好的德性的实现活动,而思辨的生活也是如此。因此从其对象上说,幸福是思辨的生活。 其二,思辨最为连续,比任何其他活动都更为持久。这是从时间上说的。但是幸福是否如此,似乎并没有说明。对思辨为什么最为连续也没有作说明,或许这是当时的一种共识吧。 其三,思辨是最令人愉悦,能带来最纯净的快乐。这种愉悦应该是一种思辨过程中所伴随的一种节制的快乐,而这种快乐仅仅为了自身而快乐,并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这或许是所谓的纯净之意吧。 其四,思辨最为自足。思辨的生活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实现活动,从行动目的上看,它是自足的。同时,它并不像道德德性一样,需要很多条件的支撑,智慧的人只需要靠自己就可以进行思辨,这可以说它在所需的行动条件上是自足的。 其五,思辨是以自身为目的。因为,它只是对问题进行思辨活动,它并不产生什么东西。这一点似乎是对上一点的补充,从行动结果上看,它是自足的。 其六,幸福包含着最多的闲暇,这种闲暇可以让人进行思辨活动。我们忙碌是为了获得闲暇,但我们追求的不是闲暇,而是闲暇为思辨活动提供充足的时间。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政治学和战争都没有闲暇,前者是因为它是指向某种其他的活动而不是因自身而别欲求,不是自足的;后者也并不是由于自身之故而被追求的,因为没有人单单为了战争而发动战争。 因此,在思辨的生活中,我们可以获得自足、闲暇以及纯净的快乐,而这些东西是幸福所内含的,所以要想过幸福的生活,我们必须过思辨的生活,或者说,幸福的生活就是思辨的生活。 二、我们为什么要过幸福的生活? 这就有一个问题了,我们为什么要去过幸福的生活,为什么要去过合努斯的生活?是我们人的本性的要求呢,还是其他的?如果动力来自于我们自身的存在,那这部分存在是什么?亚里士多德认为虽然我们是这个世界的过客,但是我们应该去追求那些不朽的东西,过一种与我们身上最好的东西相适合的生活。最好的东西就是我们身上神性的东西,也就是努斯。因此,我们要过一种合努斯的生活,一种优越于合德性的生活。这又出现一个疑问,合努斯的生活(爱智慧的生活),与合德性的生活(明智的生活)有什么不同? 首先,从所依托的人的灵魂的部分来看,合努斯的生活是最好的,而合德性的是第二好的。因为努斯是理智智慧的一部分,是来自灵魂中具有逻各斯的部分中最好的部分——理论理性,而合德性的灵魂的部分是分有逻各斯的部分,是稍次于理论理性的实践理性的部分。从他们来自的灵魂的部分,就可以看出两者的地位之别。 同时,实践理性的德性,即实践智慧是以道德德性为起点的,以快乐或痛苦为其品质的表征的,其涉及到人的感情,其本性是属人的,是与人的质料相连的。这种属人的本性却受制于逻各斯,受制于人的理性,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不自足的,是被动的。而努斯本身就是逻各斯,不受制于任何东西,是与人的质料相分离的,是主动的,积极的。所以,从与人的关系上来看,就可以看出两者的性质之别,或者说驱动力之别。 再者,思辨的生活是自足的,其需要的外在条件并不多,而合德性的实现活动依赖许多外在的条件。既依赖实现活动的对象的性质,也依赖自身的实现活动的能力,还需要理解、选择、考虑的阶段。同时,我们知道,合德性的活动,即以道德德性为起点的实践智慧的实现活动,从这些德性的就可以看出其依赖这些不少外在的东西。从道德德性的属差,即适度就可以看出,它所依赖的是具体的事物具体的情境的适度,在其经历过的理解、选择、考虑、行动等阶段都是需要各种能力和条件的支持。同时实践智慧也是如此,需要好的考虑,好的理解,体谅,这些都需要各种条件的支撑。而思辨的生活并不需要多少的外在条件。但是又说一个人的思辨并不需要外在的条件,但人毕竟是与多个人生活在一起的,需要过人的生活,因此,也依赖外在的条件。那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这种思辨的生活只占我们生活的小部分吗?合德性的生活才是生活的中心或重心。所谓的思辨的生活,真的就不要任何的外在的支撑了吗?后来亚里士多德又说到,人的幸福还是需要外在的东西,需要中等的资产。这里的中等的资产应该来保障一个人最基本的需求,以及为自己的合德性的活动提供条件。看样子,他的幸福的生活似乎是对中产阶级来说的,是对小部分人来说的,并不是人人能够过幸福的生活,并不是人人能够享受思辨的人生。 最后,他还说到,思辨的生活,合努斯的生活,是以自身中神性的东西而过的生活。这种生活与神最为相似,最为接近,因此最能够荣耀和福祉。很多地方都有谈到神性,这种神性,并不是我们所想的一个具体的神,也不是拟人的神,而是理性神。因为除了说它是理性是思辨活动外,似乎很难找到一个具体的说明,也很难再往上进行推导。努斯就是这样,哲学家将它当作是支配一切的精神活动。但这种精神活动到底是什么?亚里士多德说是第一原理,是直观理性,也就是说没法说明的,没法用逻辑推演的,没法证明的,也就是做不证自明的东西。这些东西有人认为有点像中国佛教禅宗的直觉、“顿悟”。不过,确实,第一原理是很难说明的,其中的密码以人的力量也很难解释,甚至我们也无法解释。这种先天的存在,独立于人的存在,高于人的存在,便只能认为是神性了。 因此说,思辨的生活与合德性的生活相比,无论是基于其灵魂,还是其所依赖的条件,无论其在人性中是否是人性的还是神性的东西,都可以看出思辨的生活更高一层,更符合神性,更能享有复制。所以说,思辨的生活是最好的生活,最善的生活,最幸福的生活。既然幸福的生活是如此美好,如此令人追求,那我们如何追求呢,如何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呢? 三、我们如何过上幸福的生活? 无论是明智的生活还是思辨的生活,无论是合德性的生活还是合努斯的生活,我们都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我们需要落实到行动上。我们需要努力的获得它、运用它。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基本观点——伦理学不单纯是理论知识,它的根本目的是实践,使多数人变好。这种务实的做法,这种注重实践的做法,确实是亚里士多德的作风。那到底如何做呢? 有些人认为一个人好是因为天生的,有些人认为人是通过习惯,另一些人认为是通过学习。天生的东西,并不是我们能力所及的,但通过习惯可以慢慢地培养人的灵魂,使之有高尚的善。但有些人因感情,不听教导,难以养成习惯,那就只能采用强制的手段使之进行改变了。亚里士多德认为,强制手段包括法律、教育和训练。他认为人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才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因为很多人都不喜欢过节制的生活,需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教育,在养成习惯后就不会痛苦了。而且,在青年长大后,还要不断的训练他,使其养成习惯。所以说,这种法律是完整的法律,是伴随人一生的法律,因为多数人只服从强制而不服从道理,接受惩罚而不在乎赞扬。他认为受过良好教育的公道的人们,应该管束哪些不服从者和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人,驱逐那些不可救药的人。因为公道的人能够听从逻各斯,其生活会朝向高尚,而其他的人则会朝向无节制的快乐,因此需要通过强制来约束他们,使其朝向高尚,听从逻各斯。 我们在对个别人进行教育是要用特殊的方法,因为每个人所需要的合适的方法并不同。但是我们也应当通晓教育个人的普遍的知识,因为这种方法对所有人都有用,才能帮助更多的人变好。这样,他就必须学习所有知识,而所有的知识之中最高的是政治学,政治学与法律相关的就是立法学。一个通晓立法学的人,才能通晓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来使人朝向高尚。 那我们从什么地方获得这些立法学的知识呢?亚里士多德认为,当时声称教授政治学的智者,并不是真正的拥有立法学知识的人。因为他们虽然知晓某些政治讲演,但是他们缺乏政治的经验,他们只懂些政治理论,而对管理城邦的实践问题知之胜少。他们认为只要将好的法律汇编在一起,选取最好的就行,不需要理解,不需要判断。只有那些拥有政治经验的人才能懂得如何管理城邦。因为这些人能够在实践中根据已有的法律判断孰优孰劣,知道在什么时候对什么人用什么法律来约束。也就是说,我们要想知道立法学的知识,需要对前人的努力作一番回顾,也就是需要懂得已有的法律和已有的政治实践,然后根据搜集到的政制汇编,考虑哪些因素可以保存城邦或毁灭城邦,哪些因素可以保存或毁灭每种具体的政体;什么原因可以使有些城邦治理得好却是另外一些城邦值得的差。研究了这些之后,我们才能较好的了解理解何种政体是最好的,在什么时候,对什么城邦的公民最好。 这本书最后以关于最高善的学科——政治学作为结尾,似乎是为另一本书《政治学》作序。从最后的分析中,我们似乎可以得知,我们要想过幸福的生活,从合德性的活动中所养成的习惯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教育和训练,需要法律的约束。而谁来制定这些法律,如何制定这些法律,如何实施这些法律,如何用法律来管理城邦的问题,就是政治学的问题。这就将问题引向了政治学。伦理学偏重讨论个人的善,政治学讨论城邦的善,而个人的善只有在群体中——城邦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培养,才能得到完善,因此伦理学是政治学的起点,政治学是伦理学的完成。参考文献: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3》,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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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在康德道德哲学中是一个重要而又关键的概念,在康德整个道德哲学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康德强调道德就是出于对责任的尊重而行为,他极力反对以行为后果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做法,认为如果仅仅是人的行为的后果合乎责任,而行为的动机是因为爱好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那么这一行为则无多大的道德价值,甚至可以说是完全没有道德价值的。康德从形而上的角度把责任定位为必须的,认为一个作为有理性的人必须承担责任,道德做人是我们形而上的责任。

一、什么是责任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开始,康德就阐述了善良意志这一概念,他指出善良意志就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许多从各方面看来是善的、并且甚至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的特性的那些东西,都要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否则就有可能变为极大的恶。善良意志来源于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在于产生善良意志,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完全的,却绝对是最高的善,它作为实践能力去规范或引导人们追求幸福而使用的手段,强调理性具有自由性。康德认为在我们的行为中,“责任”是居于首要地位并且是其他一切行为的条件。

康德认为,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虽然其中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这些限制和阻碍远不能把它掩盖起来,使它不能为人之所识,而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加显赫,发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这也就是说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的必要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通过三个命题来阐述责任这一概念。

(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动机命题。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区分被其他的爱好所驱使的合乎责任的行为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其他利己意图并不难,难的是怎样辨别那些既合乎责任而同时又由直接爱好去实行的行为。康德在这里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人的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这四个例子分别是以下几个。

1.卖主童叟无欺

康德认为商人采取童叟无欺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诚实的,而实际上只是为了自利的意图,因此这一行为并不是道德的。

2.保存生命

康德认为出于本能和爱好维持生命的行为并不能算是道德的,但是,如果生命毫无乐趣可言困境之下,还能不失去信心和苦难作斗争,这样的行为才能被算做是出于责任的,才能算是具有道德内容的。

3.帮助他人

康德认为“尽自己之所能对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康德认为为了使别人因为自己的付出而具有满足感到幸福和欣慰的行为与对荣誉的爱好一样都是出于爱好而不是出于责任,因此是不具有道德内容的,如果一个人厌恶一件事却仍然选择做这件事才能算是道德的。

4.保证个人的幸福

幸福在康德这里只是人为的社会形象的健康,是人的一种功利性的追求,而道德却是人的自我完善的要求,保证个人的幸福是责任(最起码是间接责任),只有那些“增进幸福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的规律仍然有效,正是在这里,他的所作所为,才获得自身固有的道德价值。”

因此,只有“出于义务”而不仅是“合乎义务”的行为才能够具有道德价值。

(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形式命题,这一点体现的是理性的道德法则,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必定是抛弃了一切的质料,不依赖任何行为的结果也无关于任何欲望的对象,而只是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康德比喻意志是站在其“作为形式的先天原则和作为质料的后天动机”之间的十字路口,而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之下,意志最终会被其形式原则所规定。

(三)“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这一命题又被称做责任的'尊重命题,康德把这一命题看做是对前两个命题的结论,他认为爱好只是一种感性的情感,而尊重则是一种理性的情感,是一种通过理性概念自己产生出来的特殊的、与爱好和恐惧有区别的情感,认为尊重的对象是且只能是规律,不同于其他情感。一个出于责任的意志在客观上对规律服从的同时,还在主观上表现为对实践规律即准则的尊重。这一表象作为根据规定意志,充当意志的原则只能是行为对规律自身的普遍符合性,不需要任何一个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为的规律例如上帝等戒律为前提,“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的规律,我不应行动。”

责任的普遍命令是:“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这里的“普遍的自然规律”指的就是道德法则。也就是说,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应该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意志(也就是责任)把自己的行为准则变为道德法则。

二、康德对责任的分类

康德按照习惯将责任分为“对我们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的和不完全的责任。”完全的责任就是指绝对的、不容例外的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善。而不完全的责任则是一种积极的善,就是指在客观上不要求一定要成功,但主观上必须认真,全力以赴,要用自身附加的一些能力去主动地参与,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去做是可以原谅的。因此,康德把责任分为以下四种。

(一)对自己的完全责任

康德在阐述这一责任时,所举的例子是自杀。联系我们前面所说到的责任的普遍命令来看,把缩短生命当做对自身最有利的原则是不可以同时也不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的,也就是说,这是和责任的最高法则完全不相容的。因为自杀这一行为会使得人自身产生一种矛盾性,因此一个追求善的有理性的东西是不可能将其作为普遍的自然规律的。康德主张将人作为行为的目的,不是行为的手段,这就将有理性的人与无理性的只作为工具存在的物明确划分开来,为人的最高尊严提出了有利的论证,而自戕者却将人当做毁灭苦难人生的工具,模糊了人和物之间的界限,使得自在的人成为可替代者。只有那种面对人生苦难无所畏惧同时还迎难而上努力生活的人在康德这里才能算是道德的。

(二)对他人的完全责任

康德在阐述这一责任时,所举的例子是说谎。这是康德最具逻辑严密性的论证,是认知确定性和行为确定性的统一。一个人在自己困难的时候,利用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而作出不负责任的诺言,这样的利己原则是否可以成为一条普遍原则呢?康德认为这同样是不可能的。如果利用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作出不负责任的诺言变成一条普遍规律,所有的人都开始说谎,那么最终就没有谎言和真话之分,也就没有信任可言,因此也就不存在谎言,所以这是不合理的。同时,康德还认为说谎这一行为是把别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践踏了他人的权利,这种行为还模糊了人和物之间的界限,康德认为“别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应被当做目的,不会对他人行为中所包含的目的同样尊重。”

(三)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

康德所举得第三个例子是实现自我。一个有才能并且受到文化培养之后本应该去努力发挥自己的才能,然而他却为了享乐忽视自身过人的天赋,那么,这种享乐的原则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自然规律呢?康德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必须愿意把自己的才能,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发挥出来。”闲暇享乐的生活之所以没法成为一条普遍的规律,是因为康德认为人的理性是追求至善的,是向上发展的,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自我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完善自我。

(四)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

第四个例子是帮助他人,也就是促进他人发展。一个一帆风顺的人在看到别人在痛苦中挣扎,同时自己又有能力去帮助他人却置身事外,康德认为,“这样一种准则,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普遍的自然规律持续下去,却不能有人愿意把这样一条原则当做无所不包的自然规律。”因为,如果这一原则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那么人们就无望得到任何他所希求的东西了。帮助别人并不是为了获得怎样的回报,而这是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所具有的一种义务。

康德所举的这四个例子都是具有理性的前提下进行的假设,结果都是把个人的行为作为普遍规律,那么它们与所有责任的最高原则相矛盾。他说:“当我们每一次违背责任时都反省自察,就会发现,实际上,我们不愿意我们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不仅是一个理性存在者的责任,(如果不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就不会负有责任。)理性存在者的存在既是责任也是目的;同时这里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存在者是社会关系的存在,他有义务参与对社会关系的维系活动。

三、康德责任观的意义

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所散发的魅力吸引了无数后人的学习、赞扬和讨论,也引起了一些人的批判和建构,如黑格尔对其责任的空洞性进行了批评,反对康德纯粹的动机论,强调要注重行为的效果等等。无论这些批判是对是错,无论后人对康德的责任观是赞扬、学习还是批判、建构,都无法否认康德责任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康德哲学所提倡的为责任而责任的这种道德境界却是无人能敌的。

此外,在康德的责任论中,自由是责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部尊严和价值所在,康德的责任观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尽管康德在其责任论地分析论断中的确存在漏洞,甚至最终陷入悖论之中,但是,其责任论带来的深远意义也是我们无法否定的。

参考文献:

[1]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施红霞.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3]楚恒体,刘泽军.康德伦理学中的责任概念[J].陕西教育:高教版,2007,(12).

[4]白臣,杨彦辉.理性·责任·自由[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3).

[5]逯改.浅析康德的责任思想[J].学术交流,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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