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坚持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一是继续实行苏州市建设局与五市、五区建设局(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签订安全生产共保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责任分解量化,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二是继续推行施工企业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书制度,继续推行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共保制度,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签订施工安全保证书。三是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逐步形成年初责任目标明确,年中过程检查、考核,年底综合验收、评价的安全生产预控目标考核机制。2.贯彻落实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创新安全监管的思路和办法措施为目标,改进安全监管方式,着力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坚持防治并重,以防为主,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二是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着重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推动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推进施工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整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三是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作为年度共保责任目标考核和评选先进的条件。3.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工作程序。一是加强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建设工程文明(平安)工地考核标准等制度,制定工程竣工安全生产评估等规定;二是按照即将出台《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三是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开展监管人员素质教育和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4.推行差异化监督管理。从安全监管的机制着手,把施工安全监督转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的监督,促使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实施不同层次和力度的监督管理,把监管资源转变为差异化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的效能效率。对安保体系完善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减少检查的频率频次;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以及安保体系不健全,存在“三违”或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项目纳入“黄(红)色通道”,实行重点监管,提高检查频率频次,加大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实时记录安监情况,及时录入企业、“三类人员”的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曝光并与市场准入、招投标、评优评先挂钩。5.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一是严把市场关,要依法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禁承揽工程;二是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把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换证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考核紧密联系;三是严格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把项目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形成联动,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挂钩,达到动态监管。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建议发证机关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深入开展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进一步深化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物体打击的专项整治方案,深化对深基坑工程、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过程检查,对组织不力的施工企业,要通报批评,并严肃查处。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安全的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我市建筑施工以高处坠落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7.以创建文明工地为抓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是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指导意见”,在特、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中抓好试点,培育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树立典型,适时召开观摩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二是完善文明(平安)工地评选办法,把文明(平安)工地的申报与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结合起来,与节能、环保、绿色施工结合起来,提高文明(平安)工地的水平,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创建文明(平安)工地活动,增强建筑施工单位的创优意识,逐步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四是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推行环保绿色施工。8.大力推动“科技兴安”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的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推广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设施,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和材料,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推进安全科技开发,引导和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安全科技产品,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促进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活动,培养工程技术与安全的复合性人才,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学习、研究、应用工作,提升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9.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管理短信群发系统,通过安全监管信息采集,实现安全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预警预告和处置效率;二是逐步推行和建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在重点工程、关键环节推行电子安全监控,在重点监控项目强制推行电子安全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科技监管水平;三是建立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加大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制度的落实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四是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不断完善扩大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信息库,通过项目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10.积极培育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技术、危险源评估等服务。采取“管理部门推行、施工企业负责、中介组织参与”的方式,组织开展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措施,规范行为,提高安全中介水平。11.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调动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现场监理机构作用,加强监理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监理规划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理报告制度,强化监理安全意识,进一步推进监理安全工作,落实监理安全责任。12.探索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随着我市轻轨交通一号线的动工,轨道交通工程进入了实质性的施工阶段,通过学习和借鉴外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方案,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1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在建筑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宣传培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大力推行工地现场举办“民工业余学校”活动,开展民工、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切实提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是认真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工作,着重抓特种作业人员实践操作的培训和考核,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开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适时组织监理人员就如何做好现场监理的安全进行专题研讨,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监理安全的业务素质;五是开展安全监管队伍培训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观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建设安全依法监管水平和能力。14.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外地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审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和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曝光,依法严肃查处。15.进一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积极探索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制度,在费用支付单列、合同备案、现场考核、竣工评价、决算审(核)计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确保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迪夫米米
把公司治理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大趋势。从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点。 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治理,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 “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这是标准普尔公司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在公司治理上做进一步改革,同样是中国企业肩负的重任。总体上看,完善公司治理,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需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通常所讲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上统称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概念界定,狭义的局限在董事会制度的安排上;广义则包括股权结构、融资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等。 目前,国际上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主要有四种: 第一,伯利等人的理论。1932年,根据对美国公司的分析,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两权分离,经济上带来了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经营者可能并且经常违背股东利益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此后几十年,西方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以这一研究为基础的。 第二,费兰克斯等人的理论。1995年,他们提出了两权分离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型,以美国公司为典型;另一种是内部型,以欧洲大陆公司为典型。欧洲大陆企业的特点是,公司上市的较少,即使上市,股权也高度集中。比如,在法、德两国,最大的17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都拥有一个股份超过25%的大股东。大股东主要为两类:一个是家族,一个是其他公司。他们认为,在西方经济学界曾流行的公司治理类型区分法,即德、日的银行导向型模式和英、美的市场导向型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日两国的银行在监督、控制公司方面,并未发挥什么特殊的作用。 第三,拉波达的理论。1999年,拉波达分别对27个国家中20个最大的企业进行了研究,发现两权分离的内部型,不仅在欧洲大陆,而且在全球也是主要形式;相反,外部型只存在于美、英等少数国家。出现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是大多数国家都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法律。 第四,“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的理论。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他们对欧洲大陆企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以下结论:一是欧洲大陆企业投票权的集中度显著高于英、美国家,其控制权往往只集中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手上;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都很小;相反,在英、美的公司,一般不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而且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与第一大股东也相差不大。二是最大股东在欧洲大陆企业大多是家族,在英美大多是经营班子。三是在欧洲大陆,一般情况下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家族股东,但只要不是自己而是委托他人经营,股东的控制仍较弱,“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也仍然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股权分散,只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比如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的情况;如果股权集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比如欧洲大陆许多公司的情况;如果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则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比如我国一些国企的情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不仅要解决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问题,而且要解决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的问题。 股份制如何讲治理效率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强调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中央企业在贯彻这一要求方面更需要努力。到2003年底,在189家中央企业的母公司中,大多数尚未按《公司法》改制。 在推动股份制方面,地方国企明显快于中央企业。一个重要原因,是十六大后许多地方政府,不仅有总的要求,还有具体的计划和部署。比如,一些省市政府提出,在加工工业和商贸行业,每年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要达到1/3。今年国务院国资委提出,要加快中央企业股份制的改革步伐。要切实推动这项改革,需要大胆探索产权制度改革,也需要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实施目标、计划与步骤。 上市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些年来,在中央企业,相当大一部分资产已在国内外上市。在中央企业,已上市的资产不仅质量上是优质的,数量上也远远超过未上市的资产。因此,多数中央企业发展混合经济,从行业看是竞争性的,从资产看规模并不大,所以改革步子可以更快一些。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颁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从法规上有利于规范改制工作,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保障这一改革的健康进行。 当然,推进股份制,并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这已为前几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一些民营企业成为控股股东,但治理效率仍很低下的事实所证实。在这类企业中,随着产权的变革,“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这一问题得到了改变,但各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这两个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其实,马克思在对股份制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他和亚当·斯密也曾以相同的理由指出了股份制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对经营者,作为其他人的资产而不是自己资产的管理者,他们不可能像经营自己的钱那样尽心尽力地经营别人的钱”。因此,中央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实行了混合经济后,仍需在提高治理效率上下大功夫。 董事会如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国务院国资委组建后强调,完善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并提出,计划用3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中央企业中探索建立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制度。这一设想提出后,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但也存在一些顾虑。 以前,曾有10来家中央企业建立了董事会。他们几乎都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内部人员担任,并与经营班子高度交叉。这样的董事会,难以发挥作用。其实,在多数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实行混合经济后,要建立董事会,人们对此并无异议;有疑虑的是,在极少数中央企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后,有无必要建立董事会。人们担心在股权结构单一或国有经济绝对控股的条件下,董事会很难发挥作用,还使治理机构重叠,带来矛盾和扯皮。事实上,不论在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在其他股份公司,要建立起有效的董事会,都是挑战。问题的关键,一是董事会应发挥什么作用,二是董事会如何能发挥作用。 至于董事会的作用,2003年10月《华尔街日报》刊登长文介绍了美国各界存在的争论。很长一段时期,美国一直强调董事会的作用是领导、决策,后果是“经营者强、董事会弱”。针对这一问题,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强调董事会要承担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具体措施正像2002年《哈佛商业评论丛书》概括的那样:一是董事会检查、确认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二是董事会对首席执行官(CEO)的经营业绩进行严格考核,三是董事会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 解决应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并不等于解决如何能发挥这种作用的问题。2001年“安然事件”后,跨国公司又把董事会如何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作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在这方面,具有共同性、趋势性的做法包括:缩小董事会的规模,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放松董事长兼CEO的规定,改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安排,延长独立董事退休年龄,限制退休CEO留在董事会,建立独立董事的执行会议,推行董事一年一选,限制董事的兼职,聘请独立的外部顾问等。由此看来,在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并不难,难的是要建立起能真正发挥作用的董事会。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要走的路也很长,应当走出新路。 谁来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前几年已开始在一些股份公司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已成为一种规范。这是一个进步。当然争论也不少,有的称之为“管制革命”,有的称之为“装饰革命”。这一争论本身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不成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独立董事首先在于董事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并不等同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但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常把这几个概念混在一起。 独立董事应当由谁担任,始终是个难题。中国证监会采取了考会计师、考律师那种方式,来选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数是从事会计、法律、技术或经济学研究工作的。 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能迅速组建一支独立董事队伍;不利之处在于,不少按这种方式选拔出来的独立董事,缺乏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董事不懂事”的现象。 下一步,在中央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样会遇到应由什么人来担任这一难题。独立董事队伍应包括多方面的人才,每个企业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也应强调多样性,特别是对这支队伍的组成主体,要有明确的专业、阅历方面的要求。研究各国大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组成可以发现,他们多数正在或曾任其他大公司、金融机构的CEO,具有丰富的筹资、投资、购并特别是经营业绩确认评价、奖惩任免、识人用人等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 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仅仅要解决由谁担任的问题,从发达国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实践来看,还有多方面的工作要做。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一直在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赋予独立董事广泛的监督权力等方面进行努力。比如,要解决“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安然事件”后,他们又在独立董事的薪酬安排、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长兼CEO等方面进行改革。比如,要解决独立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的问题。所以,在中央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当抓紧进行试点,在实践中边总结,边完善。 监督有效性如何保证 治理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治理效率。目前在中央企业,治理机构设置的普遍形式,是国务院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经营班子这三层。设立“外派监事会”,是1999年我国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外派监事会”与我国股份公司内设监事会的主要区别,不在派出主体上,两者都是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委派的,而在被派出人员的独立性、权威性等方面。从经济学来看,“外派监事会”制度中有关“由公务员组成”,“六要六不”,“不参与、不干预”等规定,都属于独立性范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贯彻,因而受到了中央企业的普遍好评。 世界上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按这些机构具有的权力,可以分为“主流型”和“非主流型”两种。“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德国的股份公司)都采取这种类型。德国等国的监事会,从责权上看,实质上是董事会。“非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比如,欧洲的意大利,亚洲的日本、韩国等的股份公司都采取的是这种类型,我国的中央企业和股份公司也采取这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这就是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什么样的监事会。 出资人设立的企业监督机构,其有效性至少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独立性。美国董事会,德国、意大利监事会都比较独立,日本的监事会不独立。中国的内设监事会基本不独立,而中国外派监事会是高度独立的。二是专业性。美国、德国的主要是企业家,意大利的全部是注册的法定审计人,日本的专业性较差;中国内设监事会的专业性较弱,比较而言,外派监事会的专业性要强。三是积极性。上述几国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制度都是在探索之中,还未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监督权力。美国、德国具有对经营班子奖惩任免的权力,以及聘用独立审计人的权力;意大利、日本的则没有这种权力;中国的内设监事会和外派监事会,也不具备这种权力。确保企业监督机构的有效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条件缺一不可,不然在有效性上难以尽如人意。2003年年底,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爆出数额高达上百亿欧元的财务丑闻,被国际社会称为“欧版安然”,反映了他们的监事会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这两年,日本索尼、韩国电信决定改革监事会,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监督的有效性问题。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时爆出财务丑闻。据媒体今年以来披露,某中央特大型企业被查出高达10多亿元的“涉案金额”。从对企业监督的有效性看,问题并非是我国的监事工作不努力,而是制度设计有待完善。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建立董事会后,如果有监督权力的董事会不去履行监督职责,而履行监督职责的内设监事会又没有监督权力,在这种“责权分离”的情况下,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所以,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包括外派监事会制度,首先应当从工作定位、拥有责权、人员积极性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 怎样确保业绩真实 确保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始终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如果董事会成员由内部董事组成,他们又多在经营班子任职,那么,由董事会监督经营班子,实质上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这被美国著名公司治理专家蒙克斯比做是“由考生自己给自己的考卷评分”。 企业财务报告是经营业绩的反映。 中央企业的财务报告,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已有多年的历史,这是一个进步。但直到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些由中央企业是自己聘请的,这也类似于“由考生自己给自己的考卷评分”。成绩的高低,很大程度是靠学生的觉悟,而不是制度的保证。于是在一些企业产生了一种现象,老总在位时,业绩很好,离任后一审计,往往出现问题。理论界把这一现象称为“马桶效应”。据去年多家媒体披露,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12户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财务报表不真实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所报利润。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建立在企业盈亏的真实性上;惟有这种业绩考核、评价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才真正有意义。 在许多国家,负责检查企业经营业绩真实性的,是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这个机构的有效性,同样首先取决于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监督权力这些条件。在此前提下,工作的成效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工作重点要突出,负责对经营班子年度经营业绩的真假进行检查确认,科学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另一个是被监督机制要严格,每年要详细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工作及薪酬情况,以及独立审计人的收费性质、水平和构成等,这有利于解决“监督者自身的可信度”问题。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一系列公司丑闻促使他们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就是这类问题。“安然事件”后,他们进一步加大公司治理的改革力度,颁布《索克斯法案》,要解决的也是这类问题。 我国的监事会,包括在少数股份公司已建立的审计委员会,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未将检查与确认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作为重点,并且也不具备聘请独立审计人对企业当年盈亏真实性进行检查和确认的权力。这使出资人难以真正了解当年盈亏的真实性,也很难真正了解企业的“家底”。这种情况在中央企业存在,在国有银行也存在。据有关专家研究,到2002年底,我国四大银行贷款余额的不良资产率中70%是1993—2002年这10年形成的。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考核制度,十分必要。应总结长期以来国企考核制度的成败得失,并把建立确认盈亏真实性的制度作为考核制度的基础。为此,聘请独立审计人的权力,应当交给监事会或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长是否兼任CEO 董事长是否兼法定代表人,是事关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督机制一个重要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国务院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我国有关部委就提出董事长不应兼总经理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检验试点是否合格的一条标准。结果是,董事长不兼总经理,董事会仍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的公司治理与欧洲、北美一个重要的区别是,我国企业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的,不是总经理而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更像他们的CEO。因此,我国企业的董事长虽不兼总经理,但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就不能像欧洲、北美公司那样,董事长不兼CEO,有利于董事会去监督CEO。 解决董事长兼CEO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实践中,美国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已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最早要求在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时,CEO要多与独立董事沟通、商量,任何一个独立董事都有权要求增加会议议题。二是前几年,一些公司在独立董事中增设了一名首席董事,并赋予其较大的权力,以制约CEO。三是“安然事件”后,要求董事长不兼CEO的呼声越来越高。2002年,麦肯锡在对美国500强的董事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70%的被调查者赞成分设。因为,董事长兼CEO会带来很多问题,最大问题是,一旦CEO控制信息流,独立董事就无法客观地实施监督。 在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中,应研究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这一问题。在欧洲,董事长大都是不兼CEO的。在美国,董事长不兼CEO已成为主导意见,而且越来越多的公司规定,前任CEO也不能留在董事会。我国上市公司中,不论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只要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难以实行有效监督。从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董事长不兼法定代表人,而兼任企业党委书记,有利于董事会更好发挥监督经营班子的作用,也有利于企业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更好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薪酬制度如何安排 检验治理机制优劣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经营班子特别是CEO的薪酬制度。这些年,我国不少公司到国外上市,股票不能以高价发行,一个原因就是国外投资人担心我国国企CEO的薪酬太低,他们难以对投资人尽心尽职。但另一方面,美国CEO的薪酬增长过快,这被看作是他们董事会失灵的一个集中表现。 目前,中央企业经营班子的薪酬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包括“一把手”与“副手”的薪酬差距没有拉开,固定工资与年度激励、长期激励之间薪酬结构不合理,福利、职务消费没有货币化和公开化;更为突出的是,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外部横向差距”仍较大,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比如,到2001年,外资企业中国籍CEO平均年薪已超过160万元;2003年,中央企业CEO的年薪平均要低得多,另一方面与员工平均年薪的“内部纵向差距”却在拉大。 从体制上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资人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经营班子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真实性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班子薪酬挂钩的指标在真实性上缺乏制度保证;三是由于对经营班子薪酬及职务消费未建立披露机制,在少数企业也存在按“胆”分配与消费现象。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包括与100多家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责任书,推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制试点等。当然,短期内要解决这一问题,难度很大。 世界著名公司在薪酬安排上通行的一些做法,对强化治理机制还是有用的。归结起来,一是薪酬前提。关键是对经营班子经营业绩真假的确认。二是薪酬差别。通常经营班子的薪酬比独立董事要高得多,而CEO的薪酬又显著高于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差别不是来自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而是期权等长期激励。三是薪酬披露。逐个披露经营班子成员前3年的薪酬,详细披露每人的薪酬构成,披露过去5年本公司的股东回报率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比较等。中央企业要完善经营班子的薪酬制度,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机智小百合
公司治理结构对财务风险的作用论文
摘要: 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发生经济行为便会随之产生财务风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管理体制的涵盖,也是践行企业管理制度的主要载体。本文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财务风险防范作用的深入探究,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财务风险以及如何加强公司治理结构、防范企业财务风险,旨在促进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财务风险;风险防范
1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
市场经营环境风险
在企业的经营环节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外部经济环境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政策决定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和方向,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相应的调整,期间都可能产生财务活动,进而成为企业的财务风险问题。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对企业的固定资本、投资都产生一定的影响,还会引起股市、利率以及国际汇率的变化,这些经济情况的变动,对于有相关业务的企业来说,给其带来的财务风险是巨大的,企业的财务情况会因为宏观经济的良好而呈现客观的经济收益,而当宏观经济下行时,某些企业则会出现抵抗金融风险能力不足的态势,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企业在制订跨行业或者跨地域等重要的经济决策时,缺乏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充分考量,一旦发生财务风险会使企业非常被动,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经营后果。
管理风险
企业只要涉及财务行为,就会随之产生财务风险,但是在实际工作环节中,企业的管理者和相关的财务工作人员对财务风险的意识程度普遍偏低,没有对市场的外部经营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使得在进行一些经营决策时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出现投资目光短浅,追求眼前利益的现象,而缺少对长远发展的规划,没有对投资进行科学的考查和分析,且投资规模小,对市场投资的时机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如果发生投资风险,造成企业的经营困难。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虽然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但工作意识还仅停留在财务层面上,却没有做到有效的.财务管理意识,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而很多财务工作人员认为风险的防范是公司领导者的工作职责,与自身工作无关,使得企业的整体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制度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但是却没有让制度切实有效的落实到工作实处,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状态混乱,有的甚至将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当作一纸空文,制度能否起到相应的管理和约束效果,重点在于制度的落实,在进行生产物资的采购和公司的销售回款时,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形式,财务人员可以对资金的使用和支取不进行详细的登记说明,只需要有负责人签字,便可以进行资金的支取,可能给企业造成财务的现金风险。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出现供过于求的销售情况时,很多企业采用促销或者赊销的形式减少库存,造成企业的应收账风险。企业缺少有效的财务管理或者缺少对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都缺乏必要的科学管理措施,造成企业资源的闲置、资源的过度使用,或者资金盲目投入等现象,同样可能造成企业的财务风险。
2加强公司治理结构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对策
关注企业外部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
虽然企业的一己之力对国家的经济政策制定和环境变化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是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却是由无数的企业共同营造的,企业要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相关政策和市场经济变化形势的了解,对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及时了解和分析,考虑可能产生的行业动向和形势变化,进而制订可行的企业发展思路和决策,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在市场经营环境中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实力。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原材料上涨,人工费用上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无形的压力,缺乏对市场行情敏锐的洞察能力和解析能力,容易造成企业在市场拓展和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众多不稳定的因素,当发生财务风险时,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企业的领导层和决策层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的解读,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考虑企业综合的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发展程度,及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思路和发展战略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迎合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步伐,灵活把握市场发展机遇,迎接挑战,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治理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环境,使企业面临财务风险时能够应对自如,有的放矢。
加强企业各组织结构层面的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的管理者首先要以身作则,增强自身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财务管理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对政策的解读和市场经济环境加深了解,便于在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政策时,能够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投资的行为发生,慎重考虑多元经营等经营模式,要对经营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经济行为,贸然进入陌生的经营领域,降低企业原本的抗风险能力,要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在进行收购、兼并重组、上市等重大的经济财务行为时,需要对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抵御经济风险能力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企业应该保持的发展理念是实现长久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急功近利的经营模式虽然可能会带来适当的经济回报,但是其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样需要加强自身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行产品的经营销售环节时,很多经销商和客户都会采用付过定金之后,其余尾款采用赊销的形式进行销售,这种销售形式会给企业带来销售额的增长,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产生死账坏账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业务拓展和市场开发时,要对客户的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且时刻跟踪产品的销售情况,及时催款回款,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造成企业的财务风险。
建立全面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结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先进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加以学习和借鉴,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且可行性强、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以及内控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的完善能够给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的执行标准,使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的工作行为时能够有据可依。财务管理人员发现企业工作人员出现财务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工作环节出现纰漏行为,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不给企业带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麻烦。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能够使财务管理人员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面对日常工作,不仅是简单的会计数据计算核查,重点在于对财务的管理,对企业的资金和资产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并向领导做出汇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密切的关注,适时给领导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完善企业的经营状态,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增长空间,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准备工作预案,以防止财务风险发生时茫然无措。预算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作为财务管理制度的辅助力量,在企业的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要重视对这些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使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是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做到企业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防止财务风险情况的发生。
3结语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依靠公司治理结构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企业的不良经营管理理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缺失都可能引发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企业需要基于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关注企业外部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加强企业各组织结构层面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建立全面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等措施,使企业的财务风险防御机制得到完善,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促进企业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从而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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