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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的风险分析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托管业务的风险分析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要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所有的托管业务行为都应坚守风险合规底线,这是托管业务经营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是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生命线。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框架下落实。托管行各机构需要明确部门、岗位职责,运用科学有效的业务流程,做到用制度管人,用流程管事,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摘要: 金融脱媒趋势下,商业银行增长模式由资本依赖型逐渐向低资本消耗型转变。资产托管业务占用资本少,除了稳定的托管费收入外,还增加了稳定的资金沉淀、创造中间收入,创造结算、结售汇等多项连带收益,业务协同效应显著,成为银行首选的战略性中间业务,综合贡献度不断提升。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自1998年至今,业务规模越来越大,服务范围越来越广,客户类型越来越多,市场参与度越来越深,这些都对托管业务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托管业务存在的一些风险点作了分析,尝试提出相关对策,希望能对托管业务的稳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银行;托管业务;风险;防范
一、托管业务简介
(一)托管业务是什么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作为现代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资产托管行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引入了托管机制,这种机制在消除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资管和交易效率,保障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托管业务收入稳定、不占用经济资本,特别是托管资产由于监管要求需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应对各类情况,这类资产往往是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成为难得的稳定、量大优质存款。此外,托管业务部门还能建立联动机制,充分整合内部资本、渠道和项目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面对新的市场竞争格局,纷纷看到托管业务的优势,对这项“资本节约型”的中间业务,均不遗余力的加强投入,提升托管业务战略地位,促进经营结构向轻资产转型。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首次超过百万亿元人民币,达万亿元,同比增长。2012年以来,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增速始终保持在50%以上,并有逐年上升的态势。在行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市场参与主体也在不断扩充,国内拥有公募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现已达27家,其中稳居第一的工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已达13万亿元。
(二)托管业务的关键点
资产托管业务主要服务于资产管理行业,是连接投融资市场主体的重要平台和纽带,其关键点主要在于:客户的多样性。近年来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日益丰富多元的托管客户资源,从最初单一的基金管理公司扩展到保险公司、券商、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等等。服务类型多。托管业务主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投资监督五个方面的基础服务。还可提供外汇交易、公司行为、风险绩效、会计外包等增值服务,这类增值服务往往成为托管行竞争客户的焦点。涉及面广。托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投资品种,涵盖境内境外市场.需要面对我国金融业全部的监管部门,从人行、保监会、银监会到外管局,甚至还包括劳社部。操作的复杂性。托管业务的特点是数据量特别大、报表种类特别多、市场规则特别复杂、客户订制特别多、准确及时性要求高。
二、托管业务的风险点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托管业务也迎来了广阔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业务系统风险
目前大部分托管行都在使用外购的托管业务系统,由于历史原因无法进行集中的系统管理和数据共享,自动化程度和批量处理能力较低,在市场快速增长的背景下系统已勉力支撑、不堪重负,而且饱受到逐渐积累的各种补丁的困扰,成为业务发展的'瓶颈。无法满足各类新兴创新型产品的要求,大大影响了业务效率和质量,同时增加了操作风险隐患。部分个性化需求由于外购系统内在的系统架构局限无法实现,客户往往会因为托管行无法提供某些功能服务而转投他行。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在托管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由于不熟悉业务系统功能和流程要求,在数据齐备前进行了操作,导致数据错误;录入的数据有误,而复核人员又没有检查出来,依据错误的录入数据进行操作,导致出错;数据齐备且无误的情况下配错了规则,调用了错误的功能,从而导致计算结果错误;业务系统停摆无法正常使用;归类错误,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分错了类型。
(三)制度建设风险
资本市场发展飞快,容易出现真空地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尚未形成对托管产品、流程的全覆盖,个别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补充。以P2P托管为例,现有制度基本未涉这个领域。监管发生变化后,制度未作相应变更,一些规定难以有效落实,例如监管部门陆续取消审批制改备案制,不再有产品批文,分行便无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为托管产品刻章。
(四)内部管理风险
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较大的法规和监管差异。证监会的规定在保险资产这边就可能被认为不适用,同样,直接采用保险法规去规范企业年金也是不合适的,因此一定要注意托管资产所属资产类型及其归口的监管部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业务人员配置不足,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业务需要,面对日趋繁多的托管业务要求,托管业务工作量不断增加,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员素质及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准入与审核机制不明确,分行越权办理业务、合同签署不规范;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职责。
(五)声誉风险
托管业务中,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时,除了要接受监管部门质询外,还要信息披露公告。例如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净值错误公告上,托管行是和管理公司一起登在报上的。一旦有这样的公告发出,对托管行的声誉是不小的打击。托管业务系统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某个环节上的一个重要数据错误很可能会造成大面积错误,也会给托管银行的声誉蒙上阴影。
三、风险防范的对策
商业银行如何确保托管业务运营规范、做到零失误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需要从系统、制度、管理等多方面着手,采取得力措施有效防范托管业务风险:
(一)业务系统支撑有力
应从业务实际出发自主开发全行集中、统一的托管业务系统,用系统来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的管理和监控。切合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特征,强化信息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力求托管业务系统的硬件设备运行稳定,软件应用功能、数据处理准确可靠,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应用技术系统实现风险控制,在系统架构层中就嵌入风控设计。实现外部数据统一接入、内部数据统一管理,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有效控制数据风险。系统升级前必备回退机制,如果出现大的问题应回退到上一版本,重新测试成功后方可再次升级。切换新系统时应设置足够长的并行过渡期,通过并行结果核查发现潜在的问题,及时修正并优化,特别是检查各项风控措施是否到位落实、需求是否得到准确有效满足。
(二)规范操作常抓不懈
对托管业务的履约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在履约管理、规范操作方面加强执行力度。建立奖惩机制,对规范运营、小心谨慎、注意防范业务风险的给予奖励,对违规操作、没有责任心等行为予以警告、通报。在纠错机制、业务连续性方面也要有充分的准备,制定有完备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的定位,并及时实施解决方案。遵循全面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在业务系统、岗位人员等方面建立适当分离的防火墙,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要求业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熟悉系统流程避免出现顺序错误甚至遗漏,对重要数据和参数必须执行复核和定期检查机制,贯彻统一的分类和操作标准并遵照执行。在人员配备方面,应根据业务需要配齐必要的人员,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托管队伍。
(三)制度建设持之以恒
要建立有效的托管业务管理体系,核心是制订统一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凡有业务必须制订相应的具体制度,不能形成制度上的缺项。在深入了解监管政策、法规以及产品运作模式和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首要任务是制度建设。建立托管业务制度定期梳理机制,检查是否完整齐全、是否需要变更修订。对市场上影响托管业务的信息,能够快速反应和并开展逻辑分析,尤其是对监管政策的变化和新产品的出现,应提前做好业务影响分析,认真准备应对工作,例如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的分析,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将新法规、新政策的要求直接反映到托管业务流程和制度的调整上。建立沟通渠道。完善托管业务问题报告制度,明确汇报路径和程序,畅通解决问题的路径。各机构在运营中有疑问或改进的建议,可以找到具体负责人并在规定时限内得到反馈。避免出现由于职责分工、报告路径不清晰,出了状况不知道找谁。打造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体系,需要凝聚整个托管条线的合力。
(四)基础管理做实加强
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框架下落实。托管行各机构需要明确部门、岗位职责,运用科学有效的业务流程,做到用制度管人,用流程管事,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对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将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把好产品业务审查关。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业务,不能盲目开展,要考虑是否能够有有力措施确保合规,吃透监管政策,加强风险识别,合规开展业务。建立定期自查机制,以问题为导向,自我发现、自我纠正问题。要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工作,特别是对容易出现风险和以前检查出现过问题的方面,要加大自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建立全行抽查机制。增加内部检查频率,检查内容覆盖全面,特别是对行业中新出现的问题要予以特别关注,对照分析做好自查工作,不犯简单、低级和重复的错误。建立检查通报和检查问题跟踪制度,以便对整改事项进行持续追踪,确保落实。特别是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汲取教训,做到了认真全面的整改。已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抓紧完善、补齐短板。
(五)合规意识时刻绷紧
要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所有的托管业务行为都应坚守风险合规底线,这是托管业务经营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是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生命线。必须意识到托管业务风险不仅关乎个人的职业前途,更关乎商业银行的声誉,一定要秉持风控优先的理念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拓展业务。加强合规风控教育,大力倡导合规风控理念。注重培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各种线上或线下培训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建立从业资格必备机制,各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确保其熟悉托管业务政策要求和基本理念。定期开展考核,强化全员合规经营意识,将合规风控持续化、常态化,避免发生有损托管行声誉的事件。资产托管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空间最大、创新领域最广的新兴业务之一,要更好地保障金融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必须贯彻“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托管业务能够稳健高效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2013[2]银行业协会.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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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先玲,徐晓兰.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自互联网金融观察[J].改革,2014
xian蝦米
我是13年毕业的金融学专业学生,如果你没有思路,只想写一篇随便过了的话,我建议你不要写实证分析,写一些现状问题描述,做一些数据的统计和简单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和改进办法就可以了。题目给你一些参考:一、中国金融改革与金融深化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现状、困境、对策3.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与中国的现行企业制度改革4.利率市场化问题探讨5.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再造6.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方向7.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问题8.中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与建设9.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问题和对策10.中国政策性金融的理论与实践11.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12.中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趋势与问题13.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方向与模式探讨14.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研究二、国际金融与汇率问题1.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研究2.当前人民币汇率问题研究3.中国资本市场开放问题研究4.中国资本外逃问题研究5.银行股外资并购问题研究;6.中国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与调节机制7.中国国际储备的规模管理与营运管理8.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与香港联系汇率制问题9.人民币汇率机制与香港的联系汇率制10.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11.论内部经济均衡和外部经济均衡的政策搭配12.人民币有效汇率与贸易收支数量关系研究13. 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战略与策略三、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1.次贷危机下中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2.论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问题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4.电子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5.论金融机构自律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6.实施信贷风险分类方法的若干思考7.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防范8.实施资产负债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9. 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10.开放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11.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1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13.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研究14.银行信用风险评估中的非财务分析15.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及管理方法的研究.16,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四、投资制度与资本市场1.中国证券市场问题研究2.开发金融创新产品与完善金融市场3.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4.QFII与QDII制度研究5.中国票据市场发展与完善6.各类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研究7.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实证分析8.CAPM的实用性分析9.认股权证( 或可转债)定价理论的实证研究10.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功能11.投资银行组织模式比较与选择12.中国衍生证券市场建立与发展13.银行上市后股权结构与绩效的相关关系研究五、信托、资产证券化与投资基金1.我国信托投资业的改革与发展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析3.我国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探讨4.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研究5.我国理财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6.证券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研究7.中国投资基金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8.投资基金发展趋势研究;9.主权基金运作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10.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11.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问题探讨六、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1.当前货币当局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选择2.虚拟货币对货币流通秩序的影响分析3.通货膨胀对当前投资领域的影响4.利率调整与央行的宏观金融政策5.当前我国货币流通状况研究6.公开市场业务与我国国债市场的完善7.论利率在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8.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整与选择9.通货膨胀的表现与对策10.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11.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选取12.利率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13.我国的利率弹性问题研究14.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优化15.提高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中的效果16.久期模型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运用17.通缩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18.利率工具和汇率工具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应用七、国际货币与汇率制度1.欧元在今后国际储备中的地位分析世纪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探讨3.欧元;美元;日元的汇率走势及对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影响4.加强IMF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5.全球货币体系与亚洲货币合作前景6.日本金融自由化及启示7.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评析八、国际金融市场1.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2.跨国并购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3.美元汇率波动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4.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新思路5.国际金融危机的预警与防范机制6. 当前世界金融发展的形势与动态研究这些都是我当初学校给的题目参考和范围,希望采纳。
Scorpio&Aries
我们现在都觉得P2P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并且可以降低借款成本,那P2P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两千多家P2P平台,交易规模累计达三千亿元。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借贷。P2P网络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投资人(出借人)无法收回本息,从而引发诉讼。笔者系统梳理了各类诉讼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P2P网络贷款的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独立担保与反担保、风险买断的性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认定、利息与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一、债权转让P2P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中间通常没有第三方的参与。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为前提,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很多平台也都推出了协助借款人债权转让的服务功能,以促进资本流通。此时,第三人作为新的借贷协议的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平台本身作为债权受让人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虽然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债权受让人,但有专家认为,从监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为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借贷协议的一方主体,应仅作居间人与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因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相当于平台对债权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二、风险备用金实践中,除了上述借贷合同中嵌入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外,还有的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有的平台称为风险储备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风险备用金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这里涉及风险备用金的监管问题。风险备用金带有一定程度的担保性质,是否应该设成独立账户,由有关部门进行运行监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以使资金使用更透明和规范。三、平台担保平台在性质上一般都登记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平台一般引入担保公司,由其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时具有担保公司的资质,对债务进行担保,代为清偿后,也可以成为原告,但与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债权受让人后的原告并不相同。平台提供担保,是平台作为担保人,其对出借人履行的是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其向出借人代债务人清偿,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其是因追偿权而成为原告,非因与借款人有借款关系而成为原告。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为债权受让人,其是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并不是作为债务人的追偿权人。很多专家学者从理顺平台定位而言,认为平台应只成为居间人,不应该提供担保或进行债权受让;且担保也有担保资质和借贷交易数额不断增长担保力不足的问题。也有专家认为,目前的担保和债权转让情况是个过渡阶段,符合我国网络借贷的现实需要,在征信体系不完备、大数据还不能完全抓取到个体信用的情况下,引入担保对于消除出借人的后顾之忧,促进民间资本流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各方专家普遍认为,如果进行担保,平台还是引入有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担保,平台自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更有利于平台的中介性质,理性回归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相关立法。四、其他担保主体除了平台担保外,实践中最多的还是其他主体担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专门的担保机构等。例如,陆金所是由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额担保公司,如有利网;开鑫贷除了小贷公司担保外,还与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如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等。为进一步控制小贷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入再担保机制,即在省内小贷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电子商务平台的招财宝平台引入众安保险公司进行担保;而众安保险公司承诺进行担保是因为债务人有自己的资产可以作为授信依据;淘宝和天猫上的商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应收账款作为对众安保险公司的质押;购买了招财宝上理财产品的用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作为向众安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担保增强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导致网络借贷在去年出现井喷式发展,但有的担保公司担保力不足,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担保杠杆的规定。所以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并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到诉讼阶段,担保人可能与债务人一起构成共同被告。担保人败诉后,无实际偿付能力,造成判决执行不能,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五、反担保的登记有的公司进行担保时并不要求债务人进行反担保,如陆金所引入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要求债务人对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中,有的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在实践中,由于主合同是在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登记部门不进行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担保人的反担保不能生效,担保人在对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偿后,自己向债务人追偿时权益的实现不能得到保障。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使借贷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担保人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看待?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原则承认担保合同从属性的同时,似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自治,即担保合同如果约定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可以有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物权法的但书看,物权法否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担保,仅认可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目前,我国司法实务掌握的原则是仅确认国际商事交易独立担保的效力,其他情况即使担保合同有约定,也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意义上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取消了担保法对担保人的一些权利保护,责任具有异常严厉性,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处理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七、风险买断的责任性质有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风险买断协议,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无条件承担偿付责任,并不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风险买断的概念曾出现在中国证监会[2010]30号《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但偿付后保本义务人放弃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偿权。此意见把担保人与风险买断的保本义务人区别对待。从风险买断的特征看,其具有担保的属性,但又与担保法意义的担保不同,风险买断人在代为偿付后,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显然,风险买断的责任比担保更严厉。在保本基金的问题上,因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所以并未引起争议。但在P2P网络贷款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买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买断协议的性质,争议很大。如果比照担保法的规定来处理,主合同无效,那么风险买断协议即使约定了无条件承担全部偿付责任的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另有一些学者认为,风险买断由于不具有追偿性,不属于担保,不能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应按一般合同来处理。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但如果风险买断协议依然约定了对借款人的追偿权,那与上述保本基金的风险买断实质上不是一个内涵,原则上还是属于担保法的范畴,应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例如,借款人甲失踪或死亡后,乙利用其账户和密码以其名义进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借款人应承担合同被撤销后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人的担保信任而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合同被撤销,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专家从另外的角度分析认为,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当事人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一般非实体见面,比照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宜直接认定合同有效,更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保护。九、本金的认定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如果预先扣掉利息,那么本金应是以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计算。但出借人并未预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从借款人处扣除平台居间费。本金应如何认定?传统民间借贷因不涉及平台作为第三方,故不存在这一问题。在网络贷款中平台居间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数额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平台扣除居间费用是平台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同时主张,应如何处理?逾期利息体现了对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惩罚性,苛其以加重的责任。违约金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集资,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3、信息安全风险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但是新鲜的事物,高回报的事物总会和高风险相伴,所以p2p网络贷款行业存在一些风险也是无可厚非的。不管怎么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p2p行业了,也就是说p2p行业的前景是应该被大家所认可的。
qianxiao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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