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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完美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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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是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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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艾滋病健康知识教育对收容教育女性艾滋病乐观偏差的效果评价及启示 陈静; 蒋索; 陈月凤 温州医学院学生处; 温州医学院环境与公共卫生学院 【期刊】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9-10-05 27 4 贫困地区艾滋病社会救助机制构建的对策探讨——对安徽阜阳地区艾滋病的调研 叶良均; 俞宁; 黄邦汉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期刊】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6-02-08 4 121 17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状况调查研究——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受教育权的社会控制与反歧视对策分析 刘玉强; 窦云云 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 【期刊】法制与社会 2009-11-25 1 87 18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情况及对策分析 王爱玲; 乔亚萍; 苏穗青; 王临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期刊】中国妇幼保健 2006-07-28 15 103 19 浅谈AIDS防治难点及对策——附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5例 杨绪红; 刘伯雁; 崔峰 山东省淄博市卫生防疫站; 山东省淄博市卫生防疫站 淄博市 【期刊】中国热带医学 2003-05-2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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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思念

忘记了是从那一天起,爱滋病这个略带西方色彩的字眼闯如了我们的生活.它惊醒了沉睡中的我们.让我们认识了爱滋,了解了爱滋,惧怕了爱滋,远离了爱滋病人. 人性就在这时体现了.普存忻这个我不太熟知,但是他是有名的爱滋病大使.也许我连他的名字都不会写,可是我从心里崇拜他,因为他有一颗剔透的心,高尚的灵魂.其实我心里也知道,爱滋病是靠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的.可是就是人性的自私,我也保护我自己,如果有一个人他站在我面前说要和我握手,而且告诉我他是爱滋病人,恐怕我也会胆怯,我也会踌躇.可是他呢!毅然的和他们握手,吃饭,交流.也许这些在正常人与正常人之间太微不足道了.可是如果是一个正常人和一个爱滋病人之间,那么是多么的崇高的一种气节.是多么的伟大.他们做到了,可是今天的我真的做不到. 人之初,性本善.也许是自私抹杀了我的善良.也许是自己保护的意识让我收起了善良.今天我只能在这里高唱凯歌,百般称赞那些能做到和爱滋病人平等的人,对不起,今天的我依然做不到~ 艾滋病是一种有艾滋病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入侵人体后破坏人体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后导致被感染者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天猫爱卫唾液收集器不用抽血在家取样,保护隐私。 全球艾滋病20年来造成2800万人死亡,目前还有4300万患者,并且每天新增病人万人。我国现有65万艾滋病感染者,去年每天新增192人。 艾滋病传染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性接触传播;二是血液传播;三是母婴传播。 目前,艾滋病仍然是不治之症。它威胁着每个人和每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1、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2、使用避孕套。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3、治疗性病。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艾滋病的感染。正规医院能提供正规、保密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服务咨询,必要时可借助当地性病、艾滋病服务热线进行咨询。4、远离毒品。避免共享针头,禁止吸毒,减少血液接触。处理伤口时,一定要注意避免皮肤、眼睛、口腔接触到别人的血液。5、防止交叉传染。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注射、使用没有严格消毒的不安全拔牙和美容等,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只要按照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去做就不会感染到这种病。就可以不让自己的生命白白浪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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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虎呦

日前,有新闻报道医院隐瞒婚检结果,导致另一方染艾-滋。那么该事件里,医院的做法是否合法?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健康权的竞合该如何处理?下文为大家介绍。婚检验出艾滋,隐私权与健康权的竞合该如何处理据电视台报道,河南小伙小新和女友小叶婚姻登记当天,曾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检验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在小新向医院询问情况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一切正常。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如今小新也感染了艾滋,他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虽然现在结婚已经不要求强制体检,但我国《婚姻法》仍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于艾-滋病这类可以通过性生活传播并且会导致死亡的疾病,任何感染的一方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披露。因为这不仅关涉到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关涉到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如果小叶故意隐瞒病情,那她就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如果不出意外,小叶将会面临非常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医院也故意隐瞒,那将涉嫌何种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感染艾滋属于个人隐私,从保护隐私的角度,医院即便故意向小新隐瞒了小叶的病情,也并无不妥。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法律要保护的权利往往不止一种,而数种权利之间往往也会发生冲突。此时,只能按照权利的重要性去平衡、决定应当优先保护的权利。而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似不应有任何含糊地带。当个人隐私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时,隐私权保护必须让位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还有人援引《艾滋病防治条例》为医院喊冤。不错,《条例》第三十九条确有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不过,对这个条文的理解不能机械地拘泥于字面意思。这条立法的本意是禁止将艾滋病人的身份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公开、从而防止产生社会隔离或歧视,而非撬夺病人配偶等特定关系人的知情权。小新不幸感染已是无法更改的事实,社会可能无法完全杜绝下一个“小叶”,但却有可能杜绝医院的隐瞒行为。事实上,一旦法院认定医院故意隐瞒成立,那么,即便小新对医院提起的诉讼能弥补其部分经济损失,医院的责任也并不仅限于此。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医院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接受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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