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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吕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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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进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权益纠纷;法律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在择业阶段,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侵犯时有出现。如用人单位对身高、性别等的不合理限制;巧立名目,收取体检费、建档费等费用;招聘单位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是否有男或女朋友,对方单位是否解决房子、户口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其次,在就业报到阶段,常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收取押金、延长试用期等不合法现象。

再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则常见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违法加班加点、违法辞退、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问题,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作为劳动法法律部门中基本法的《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法律解释等形式,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在就业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本文选择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简述之。

(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遵守法律关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后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此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和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需指出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任意条款的规定。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法律依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对试用期期限作了长短不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其次是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对象和金额作了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遵守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

此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若同时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其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中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努力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从实践情况看,本文认为,大学生应注意解决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对于矛盾不太尖锐的劳动争议,提倡以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往往也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对劳动者个人来讲,不一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更应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无谓的妥协,而是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其次是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的程序,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若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再次是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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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伤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文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预防工作首次被摆在了与工伤补偿和康复同等的地位,强调了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原则。随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正在从改革初期单纯的工伤补偿功能,向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并重的方向发展。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工伤预防机制,在工伤保险运行体系中实施积极的工伤预防政策,是今后工伤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

一、当前工伤预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伤预防工作缺乏专业的指导,尚处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阶段。尽管在主观上对工伤预防非常重视,但由于用人单位在工伤预防理念、专业预防知识以及费用投入等方面的欠缺,难以保证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二是工伤预防工作处于较低水平。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工伤预防概念的理解仍停留在戴顶安全帽、发副手套耳塞眼镜等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上,岗前培训也往往侧重操作技能的学习,离科学的工伤预防理念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三是工伤预防费用无保障。当前的工伤预防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投入,这也直接影响到工伤预防工作系统持久地开展。

四是广大非工伤参保职工难以直接受益。工伤保险基金仅被使用于工伤职工,所占比例在我区仅占参保职工总数的1%左右,广大非工伤职工并没有切身感受到工伤保险给自己带来的实惠。

二、对工伤预防工作现状的调查

由于工伤预防工作尚未全面推开,当前本地区的工伤预防工作究竟是何种现状,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工伤预防工作有何愿望和要求?在当前法规政策架框下,如何去满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预防需求?带着上述问题,近几年来我们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伤预防状况专项调查活动。调查活动采取发放问卷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对象涵盖了区内工伤保险八个行业类别的近百家规模企业,覆盖从业人员近5万人,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总数近60%。

从对用人单位调查情况看,绝大多数的被调查单位配备了必要和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近2成被调查对象配备较为充分,不到1成的单位制订了安全生产或工伤预防类的宣传培训计划,3成的被调查单位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被调查单位均没有设立专项的工伤预防经费,极个别单位组织过重大事故处置演练,所有被调查企业均希望得到专业的工伤预防技术指导,均希望从国家得到工伤预防经费支持和帮助。

从对从业人员的调查结果看,九成以上的被调查者接受过简单的上岗前安全指导,2成的从业人员接受过系统的岗前培训,八成多的从业人员认为本单位安全措施有改进的必要和空间,近九成的受访者感觉自身存在职业疲劳,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均未受到专业的自我保护知识指导,并均希望得到旨在消除职业疲劳的康复技术和医疗服务。

三、工伤预防工作思路目标及步骤

工伤预防工作思路是:做好工伤保险基础工作,提高本地区工伤保险完整数据、统计分析手段和能力,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为在更高层面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累经验。采取“由大到小,先易后难”的操作步骤,先选择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先行试点,再逐步覆盖到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第一步骤:以组织举办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知识讲座为主要工作形式。结合并配合威海市工伤康复的起步工作,本区聘请市工伤康复中心专家在区内工伤职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巡回开展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知识讲座。

第二步骤:组织举办工伤预防现场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工伤经办机构组织主办,市工伤康复中心、区内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广泛协办,以工伤预防现场会为主要工作形式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第三步骤:在工伤预防费用得到保障后,在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作为工伤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实行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力求取得工作实效。

四、工伤预防工作初步效果

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几年来,全区先后组织开展工伤预防知识讲座和工伤预防现场会近30余期(场),并不断改进工作形式,丰富工伤预防内容。在工伤预防专家工作组的指导下,山东华夏集团调整了塔吊生产车间工位布局,消除了以往因吊钩脱落致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在车间配置了移动工作台,减轻工作强度,同时在车间附近配置了健身器材,方便职工进行工间锻炼;威东日综合食品公司调整了操作车间工作台的高度,改良了加工设备的进料口,有效降低长时间站立作业腰背的损伤及手臂负伤的事故风险;威海海都食品集团对叉车前挡加装钢条封闭,在场区事故易发区域加装防护栏,涂刷反光漆以降低事故风险……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以来,全区工伤事故发生率下降10%,重大工亡事故下降35%,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导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取得超出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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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职业病卫生防治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论文

【摘 要】 本文以某煤炭企业作为分析基础,通过对其基本煤炭卫生状况对其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有效评估对其问题进行阐述。以便于为煤炭企业职业病防治的开展提供理论知识方面的相关帮助。

【关键词】 煤炭企业;职业病;卫生防治;经济;社会;效益

近年来,我国资源市场对于煤炭需求量的逐步增加使煤炭作业纵深随之增加,虽保障了煤炭企业实际发展的稳定,但由于作业环境较为恶劣,煤炭作业职业病患病数量急剧上升,导致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大打折扣。为能够有效解决该问题,要求煤炭企业不仅需在煤炭作业前,需及时的对象作业人员做好防护工作,同时需保障作业环境的基本卫生与清洁,继而为煤炭职业病问题的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一、对象与方法

1.对象

本文主要选用某大型煤炭企业作为探究分析对象,通过对其职业病防治状况分析对其与经济及社会效益影响进行研究。该企业实际资产数额达到156亿元。是江南某地大型煤炭生产基地之一。公司在编人员为2万余人。离休人员达到1万人左右。

2.内容与方法

煤炭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主要由多个企业部门构成,同时对于防护状况的调查也不容忽视。主要调查方向即是在实际煤炭作业中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是否能够按照作业标准进行相关防护设备的佩戴,及煤炭作业卫生环境评估,以便于更为深入的对企业煤炭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有效地分析与研究。

二、结果

1.职业卫生管理状况

总体而言,该企业实际卫生管理状况不佳,在多个煤炭企业内均未设有相关的卫生检验部门,同时企业医疗管理部门对于卫生工作的开展强度也未能达到行业内基础卫生标准,虽在卫生作业流程上,仍沿用标准化作业生产流程,但对于卫生问题的重视仍相对较低。在煤炭施工作业场内,未能及时对煤炭职业病害因素做好监控工作。高毒岗位及高危施工作业环境内,设有部分警示标志。

2.作业场所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情况

在对作业场内防尘措施的.检查中,受煤炭开采地质环境影响,多以风镐开采及打眼放炮等方式进行作业,因此主要选用注水及喷雾防尘措施,但该措施执行范围并不广泛,矿内少部分高灰尘区域仍有工人执行作业。在对工人个人施工防护的检查中,虽携带有过滤式防尘口罩,但标准防尘效果不佳,同时存在防尘口罩使用次数过多问题,导致部分工人产生呼气不畅的情况,继而将口罩弃之不用。

三、职业病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通过治理其工作场所粉尘浓度逐年降低,监测点合格率逐年升高。但由于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生产设备的局限性,现有的防尘措施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仍有30%的采样监测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有的点超标近百倍。暴露在如此恶劣的工作环境,仅仅依靠个人防护用品,甚至因为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的滞后,有些工人根本不懂得粉尘危害的严重性,怕麻烦,赚碍事,工作时不做任何防护,其结果必然导致尘肺病的发生。这充分说明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已经形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和方法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尚未变成用人单位的自律行为,职业病防治机构、经费、制度等在许多用人单位尚未落实到位,职业病防控工作任重而道远。

四、煤炭职业病防治方案

1.充分发挥煤炭企业职业卫生防治人员的能动性

企业内卫生管理人员及医疗人员对于职业病防治实际具有一定的经验,同时专业水平较高,能够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持,以此一方面提高煤炭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效果;另一方面也为煤炭企业施工作业提供了良好及卫生的作业环境,这对于进一步提高煤炭作业效率及作业安全性均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2.加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有效性

我国对于职业病的防治已出台多项法律规定,对于未能及时履行相关规定及标准的企业,需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必要时可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煤炭企业建立及运营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较为深入,尤其是对煤炭方面法律了解极为全面,因此并不存在对法律规定认识不明确问题,这便要求企业在执行法律标准时能够及时的履行相关责任,以便于提高对煤炭职业病的防范效果。

3.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职业病评价工作的开展应以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基础,通过对企业采取法律约束等方式来保障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对职业病的防治加以执行。对能够及时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企业,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应及时的做好相关的管理完善工作。而对于未能及时组织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企业,则应及时的按照危害评价标准责令其进行整改与调整,以便于帮助企业更好的认识职业病对于企业运营的实际危害性。

4.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推行,不仅要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紧密相连,同时要积极的做好企业健康管理规划,通过提高企业对于安全管理工作认识来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做好铺垫。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需由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多方部门构成,以便于提高该健康体系在煤炭企业内的实际运行效益,以此将煤炭企业职业病产生的基本概率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五、结语

煤炭企业职业病卫生防治对于提高企业实际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作用,同时可为企业的实际发展制定有效的卫生管理规划,使企业煤炭作业安全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煤炭企业职业病是我国多类职业病较为常见的职业病种之一,员工患病企业要支付巨额经济补偿,并对企业实际声誉具有深远影响,因此职业病的有效防治便成为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景占岐.论煤矿职业病的预防与评价[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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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冰帝

研究背景职业健康问题是全球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是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产物,但因其外部性、公共产品的特征,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因此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在职业病防治领域负有高度的责任,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片面的发展观和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机制,均制约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因此,在职业病防治领域,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并存,而前者突出表现在管理不力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已处于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患者人数、死亡人数均位居世界首位,职业病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职业病防治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产生以下疑惑“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有效,绩效几何”,因此,以何标准衡量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如何客观、公正的对我国职业病防治投入、产出以及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问题,也是职业病防治领域理论研究者以及实践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国内外关于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的研究极少,而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的实施对强化责任、监控进程、界定成败影响因素和提供实证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研究致力于解决这一难题,通过绩效评价提高职业病防治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职业病防治的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研究目的基于上述背景,本研究以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为主题,旨在通过构建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体系,对我国职业病防治的绩效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关键制约因素以及其内在根源,从而为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供客观依据。具体目标为:1、构建以行政区域为对象的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指标体系的构建、基础数据集的建立、评价模型的确定以及评价标准的形成等。2、通过对样本地区的实证研究,对构建的评价体系进行检验,并对样本地区进行诊断缺陷,发现薄弱环节,为针对性改进措施的实施提供依据。3、确定制约我国职业病防治绩效的内在根源。研究方法针对以上研究目的,本研究按照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系统与局部相结合,内在与外在相结合的方法论原则,采用理论方法与实证方法两大类手法,通过对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绩效进行评价,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政策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本研究所采用的对应研究方法如下:1、首先通过相关政策分析、文献复习和专题访谈确定了职业病防治绩效概念模型;2、通过小组研讨、专家访谈和现场调研对指标进行初选,然后通过两轮Delphi专家咨询和离散趋势分析筛选出最终指标,进而采用主客观赋权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然后经过专家咨询和论证,确定指标的标准值和收集方式等;3、在文献复习的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确定职业病防治绩效不可控因素,然后利用偏最小二乘回归法构建这些因素与职业病防治绩效指数的回归模型,然后,通过建立样本地区内部影响因素矩阵,计算出“环境有利度”;4、选择山东省九个地级市为样本,将构建的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体系运用于实证研究,利用从样本地区收集的资料,分别应用克朗巴赫α系数、主成分分析和聚类分析,检验指标体系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采用综合指数法评价样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绩效;5、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借鉴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以及成本收益模型,对我国职业病防治绩效不佳的内在根源进行探讨。主要研究结果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果包括: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绩效的概念模型,包括投入、活动、产出、结果、影响及环境等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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