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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研究摘要:财务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是公司内部的主要财务治理机制。本文对目前企业财务分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对完善企业财务分权提出了几点看法和建议。关键词:财务决策;财务执行;财务监督一、财务分权概述1、财务决策。财务决策机制是财务主体行使财务决策权力的制度安排,它涉及财务主体行使何种财务决策权力,如何进行财务决策并承担什么样的决策后果等问题。按照每一层级的财务主体都应成为一个独立的财务决策主体,拥有完整的财务权力、责任和利益的要求,需要在公司内部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财务决策机制。2、财务执行。财务执行机制是财务主体行使财务执行权力的制度安排,它涉及财务主体如何开展财务活动、获取财务利益、控制财务成本等问题。在构造财务执行机制时,应结合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管理要求等因素,主要应用财务目标控制、财务政策导向、财务利益分享、财务成本分担等机制对各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进行协调与控制。3、财务监督。财务监督机制是财务主体行使财务决策与执行权力的约束性制度安排。能督促企业各方面的活动合乎程序与合乎要求,促进企业各项活动的合法化管理行为的科学化。财务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经营文革、制度的规定,揭露财务活动中的弊端和违法行为,威慑和制约不法行为,保证财务活动的正轨运行;促进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二、企业财务分权中存在的问题1、股东会尚不足以成为股东行使权力 股东会是企业股东参与治理,行使治理权力的主要途径和场所,但在当前股权结构不合理和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我国企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足够的保障。事实上,股东会虽然名义上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一股独大而被大股东等内部人所操纵,中小股东的提案权、知情权、质询权对股东会的议程和投票结果通常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控股股东利用其它手段侵占企业资产与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2、董事会为大股东所控制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由于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公众股东的高度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形同虚设,没有形成健全的董事会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以及相应建立一套健全的经理层甄选、考核和监督机制。中小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治理的需求难以体现和实施。以上市公司例,根据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国有股占6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统计,其董事会成员几乎都是由大股东推选的。按现在的选举方法,由于股权的分散性,即使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达到20%以上,社会公众股股东也很难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最终进入公司董事会,因为即使推荐了候选人,大股东投否决票的话,候选人也进不了董事会。本应各方股东推选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进入董事会的法定过程,在我国现代企业的实践中,实际上只是大股东代表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代表的仅仅是大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议事与决策过程中听不到不同的声音。3、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有限当前我国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只重视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监事会经常由于自身素质所限和利益驱动不够,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监事会成员缺乏有利益动力监督的终极产权代表、债权人代表、内部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成了法律规定的虚设品。三、完善企业财务分权的对策1、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职能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设置之一,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履行公司所有者的职能。如果说在公司发展的早期阶段,这种制度安排能起到一定作用,那么随着公司的成长和规模的扩大,股东会的权利不断被削弱,不能有效地制止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要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职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严格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由于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因而其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直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想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必须出台相关规定适当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即不管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多少,其最多只能行使一定比例(比如国外通常是20%)的表决权。这样的限制既可以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又不会影响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切实可行的。2、完善董事会制度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它是股东大会选举数名董事所组成的公司最高决策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决策和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真正发挥职能的前提是董事会的独立性,而确保其独立性的关键在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当前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真正赋予独立董事行使决策和监督的权利。目前来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比如《公司法》规定,能够代表公司进行讼诉的只有法定代表人,这样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且侵害股东的利益时,独立董事制止其行为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要想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必须从法律的层次规定独立董事应享受的实际权力,使其代表股东实施决策和监督的权利有法律依据。二、建立相应体制和制度,为独立董事有效参与决策和进行监督创造条件。上市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与独立董事沟通和交流,保证及时、全面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公司的有关资料和报告,创造条件加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参与程度。比如,经理层做出的重大决策,及时发到独立董事的邮箱,让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保证其更加有效地实行监督的权利。3、完善监事会制度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都由控股股东提名并经选举产生,这些监事都是控股股东的员工,而且职位、质量相对低下,于是监事会就变成了“临事会”,即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到会走一下过场,念念人家事先拟好的提案或报告,甚至有时候连提案或报告的内容都不知道。这样的监事会只是上市公司不可缺少的一个“道具”,根本发挥不了法律赋予的监督作用。如陈立军等人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监事会规模与高管舞弊行为具有显著正相关性,从而说明我国的监事会发现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时候,只有要求纠正的权力,本身没有制裁的权力,导致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明显,不能有效监督管理当局的舞弊行为。鉴于此,有必要对现行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可从以下两方面加强,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监事选任制度,对监事的任命程序、任职资格、人员构成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防止董事会或经理直接任命监事行为的发生,避免监事会成为董事会的傀儡,另一方面强化监事会职权,具体包括财务检查权、职务监察权、损害行为纠正请求权等等,通过权利的加强,使得监事会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4、强化公司执行机构治理公司执行机构是指公司经理层,主要是指总经理和其经营班子,他们负责执行董事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要完善公司执行机构治理,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经理层选聘机制,由提名委员会通过人才市场和内部员工选拔两种方式选聘合格的管理人员,避免经理层直接由控股股东任命从而成为控股股东“代言人”的现象发生,保证经理层的纯洁性和独立性。其次,要规范管理层的薪酬批露机制,对管理层的股票期权计划向资本市场进行详细的披露,特别是管理层实施股票期权前一定要经过薪酬委员会的批准,由薪酬委员会提前通过权威渠道向资本市场公布,以防管理层利用财务舞弊抬高股价后实行股票期权获得不法报酬。最后,严格执行管理层宣誓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的CEO、CFO对财务文件的真实性宣誓负责,如果财务报告出了问题,签了字的CEO、CFO会遭证监会或者投资者的起诉,这样将上市公司造假与公司的CEO、CFO本人的命运联系到了一起,CEO、CFO本人将直接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参考文献:1、张震,对加强我国企业财务信用制度建设的探讨,中国总会计师,2008-11-15 2、陈理浩,企业财务伦理探讨,社会科学战线, 2008-07-01 3、刘丽芬,当前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11-25 4、闫俊华,浅议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现代商业,2008-09-285、李红瑾,企业财务预算策略研究, 经营管理者,2008-12-20 6、刘英军,企业财务的现金流量管理分析,现代商业,2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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