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英尺001
男俯女仰
一直以来,都有一个传言:溺水而亡的人,男性会面朝下,而女性则是面朝上。这种说法实际上并不是空口无凭的,而是有人做过细致的分析的。而且从古到今,各种解释的版本非常多。
比如:在中国古代著名法医宋慈有,他也被认为是法医的鼻祖,他有一本著名的《洗冤集录》,在这本书中的《卷之三·二十一章·溺死》记载着许多关于溺亡的鉴别方式,其中就记载这这样的一段话: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
这句话讲的就是溺水而亡的人的姿势,男性是面朝下,女性是面朝上。
宋慈的这个论述大概是他在多年的法医生涯中总结下来的经验,还是具有参考意义的。
除了宋慈,现代医学也有相关的阐述,主要是集中在人体结构上。尤其是男性与女性的盆骨形状、大小是不同的,导致重心会随着骨盆的形状略有不同。人在直立的时候,骨盆口平面与水平面是呈现一定的角度,这也被称为骨盆倾斜度。
而女性的骨盆倾斜度比男性的骨盆倾斜角度会更大一些,这使得女性的重心相比男性更偏向后方。不过,如果尸体上挂上了重物,那么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但关键还是看重心在哪里。
传统的看法基本上都聚焦在人体的身体结构对重心的影响,尤其是探讨男性和女性身体结构不同,导致重心发生了些微的变化。那么这个看法到底对不对呢?
理论 vs 现实
其实传统的看法一点毛病没有,理论看起来很完美。但我们知道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曾经就有人对浮尸的情况进行统计,我找到了两篇相关的论文都有相关数据的呈现。首先,第一篇是《751具浮尸俯仰姿势观察分析》。
在这篇论文中,作者统计了751具浮尸,其中有男性,也女性,并统计了这些尸体有多少是面朝上,有多少是面朝下的。
通过数据,我们可以得出:
男性浮尸面朝下的有411,占比;面朝上的有104,占比。
女性浮尸面朝下的有182,占比;面朝上的有48,占比。
也就是说,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是面朝下的多,而且比例接近于80%,面朝下的比例是20%左右,并没有因为性别不同,而呈现出不同。也就是说,和性别压根没有关系。
除了这篇论文,还有一篇名为《236例水浮尸俯仰机理分析》。
这篇论文章,作者对236具浮尸进行的统计分析,也对男性和女性分别进行了统计。
我们可以把三年的数据进行合并来看,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知道,
男性浮尸面朝下的有119,占比;面朝上的有28,占比。
女性浮尸面朝下的有71,占比;面朝上的有18,占比。
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男性和女性的差别并不大,“面朝下”和“面朝上”都是接近于8:2,并没有呈现出性别区别。
因此,目前统计到的数据来看,浮尸的“俯仰姿势”和性别关系不大。两组数据能得到的共性是:“面朝下”的情况与“面朝上”的情况大概是八二开,也就是“面朝下”的情况更为普遍一些。那这背后有什么原理吗?
就有研究人员发现,传统的看法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来自于“太理想化”,有点类似于直接把实验室里解剖的那种尸体扔水里的情况,也就是假设了“不挣扎”。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现实情况,就会发现人在溺水时,由于求生欲以及对死的恐惧,就会不断地剧烈挣扎。
人一旦挣扎,由于人体是有有机的整体,就会带动着整个身体都在动。由于连接整个人体各部位的是颈部、肩关节、髋关节、上下肢的肘关节、腕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当这些关键部位弯曲时,大多都是像腹部这一侧的,所以人体一旦剧烈的挣扎,肢体都是向着腹部侧弯曲的。因此,人体的重心实际上是要靠向腹部侧的,这就使得人都是俯卧的,也就是面朝下的。
除非是溺水死后,尸体悬浮在水中发生了尸体痉挛,此时的尸体就会呈现角弓反张状,重心就会靠背部这一侧,那尸体最终就会是仰卧,也就是面朝上,只不过尸体痉挛的概率相对较小,所以这种情况就出现的相对较少一些。
因此,这才会出现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浮尸大多都是面朝下的。传统的说法其实是少考虑了“人会挣扎”这个要素。
参考文献:
[1]祝家镇,法医病理学,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 出版社,(259).
[2]林彬,许操,李旭,236例水浮尸俯仰机理分析[J],广东省公安科技,2012(2):22-23.
[3]李学军,郭向东等,232 例水中尸体检验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7(5):298-307.
[4]李旭,龚茂华,林彬,751具浮尸俯仰姿势观察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7(32):82-84
小豌豆尔
法医学简介 (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法医学作用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伦理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放射学、法医毒物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昆虫学、医法学等。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 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内容、有损伤程度、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关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堕胎的鉴定;个人识别检查、亲子鉴定;诈病、造作病(自残)的检查和诊断;司法精神病检查和诊断、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的鉴定;疾患(含外伤和疾病,职业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龄鉴定(犯罪年龄的确定);酩酊检查(酒后肇事);毒品注射痕检查(兴奋剂和麻醉剂注射)等。 死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 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 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涉及人身伤亡的犯罪现场、灾害、事故现场也是法医研究的重要对象。法医鉴定人会同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命案现场,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尸体外表、发现并提取犯罪证据,这称为法医现场勘查。法医研究现场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时间,了解死亡过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断致伤或致死工具,提取法医物证。 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图表资料均称书证。包括病历、诊疗意见书、死杀诊断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剖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访问调查材料、法医学鉴定书等。法医鉴定人对书证进行审查,并按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相应的结论,对于书证材料不足的,可要求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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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春秋时代)到公元10世纪期间(宋朝)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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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夕-琪
1、窦房节主、间质形态学改变与年龄的相关研究.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1995,23(4):288—2912、Computerized microimage analysis of age-related changes of the human SAN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1995,75:149—1553、人心传导系统纵切取材法及组织学观察. 解剖学报,1997,28(4):379—3824、冠心病心肌凋亡的研究. 中国法医学杂志,2000年增刊,18—215、大鼠急性心肌缺血后心肌NF-κB的检测及其法医学意义. 中国法医学杂志,2005,20(5):25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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