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乡的风光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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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摘要分为四个部分:(1)目的,就是你这篇文章研究的目的是什么。(2)方法,介绍你研究时应用的方法,阐述清楚研究对象、研究例数、实验方法。(3)结果,介绍一下你研究得出的什么结论,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研究结果。(4)结论:通过你的研究获得什么结论,对今后疾病的治疗有什么意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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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标准是心理健康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论及心理健康标准,必须首先从心理健康概念上进行把握,这样才能获得科学性认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心理健康标准浅谈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心理健康标准的争论与整合》
摘要:心理健康标准是心理健康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本文首先对心理健康标准的复杂性和学术界存在的争论进行了概述,然后以儒家的“大人”、“君子”、“小人”的人格等级划分等思想为启发,在将分歧和争论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提出以心理健康指数和心理健康结构图来补充心理健康标准,以更灵活地对人们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和督导,更全面地发挥心理健康“安其不安,医心和心理治疗;安其所安,安心和心理教育;安之若命,明心和心性成长”的作用。
关键词:心理健康标准;争论;整合
“心理健康――新认识,新希望”是世界卫生组织(WHO)2001年度卫生报告的主题,报告指出:“心理健康――被忽视得太久了,它是个体、社会和国家健康的关键因素,必须被赋予新的认识。”我国正处在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的时期。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人们面临许多心理压力与危机,心理健康的问题已然成为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心理健康标准是心理健康研究领域中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中十分重要的基本问题,因为心理健康表的制定,心理健康的诊断,心理健康教育目标和内容体系的构建,以及心理健康的维护等,无一不建立在心理健康标准的基础之上。让我们打开眼界,看一看前人对这个既令人困惑又令人迷醉的问题提出的那些富有创造性的见地。
一、心理健康概念
论及心理健康标准,必须首先从心理健康概念上进行把握,这样才能获得科学性认识。对于什么是“心理健康”,至今尚无一个公认的定义。第三届国际卫生大会(1946年)认为:“所谓心理健康,是指在身体、智能及情感上与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状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心理健康是指个体在本身及环境许可的范围内所达到的最佳功能状态,但不是指十全十美的绝对状态。”日本学者松田岩男认为:“所谓心理健康,是指人对内部环境具有安定感,对外部环境能以社会认可的形式适应这样一种心理状态。”还有诸如波孟、板格森等学者也给出了不同表述的定义。
二、心理健康标准
心理健康标准是心理健康概念的具体化。由于心理健康这个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学者们对它理解的角度不同,所以关于心理健康标准的论断观点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一)纵向分析
从纵向上来看,学者们大体上有三种界定心理健康标准的原则。
1.“非病态原则”标准
以Freud最有代表性,他以病态人为研究对象,认为心理变态的原因是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的冲突造成的。从起病态观点出发,引申出心理健康发展水平的病理学标准,即心理健康就是没有心理病态。按照这个标准,绝大多数人都是心理健康的人,它是非常宽松的标准。
2.“众数原则”标准
“众数原则”:假定社会成员中绝大多数人的心理行为是正常的,偏离这一正常范围的心理和行为可视为异常,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于常态分配标准。如今用以鉴别心理健康的量表的编制是遵循常态分配原则的,所以说众数原则是当今被广泛应用的确立心理健康标准的依据。
3.“精英原则”标准
以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为主要代表的研究者对“众数原则”提出了异议。人本主义心理学家认为,人生来就有天性,且天性本善,也就是说人类本性中固有完善、善良、自我实现等积极的方面。如果环境适宜,人就能顺其天性发展出良好的人格或心理品质;反之,便会使个体产生不健全的心理品质。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环境本身就是异常的、压抑人性的,那么在此条件下的多数人都将不能顺其本性发展,结果出现多数人心理不健全的情况。这样,众数所代表的人格就不是健全的人格,以众数作为衡量心理健康的标准便是荒.唐的。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心理健康标准研究思路,马斯洛本人称之为“尖端样本统计学”原则。马斯洛认为,自我实现的人是其内在本性发展得最为充分的人,拥有这种心理的人才健康。由于能自我实现的人仅是少数且位于正态分布的极端,所以将其称之为“尖端样本统计学”原则。其他人本主义者的思想也基本一致,都强调人的内在潜能的充分发挥。
(二)横向分析
1.西方学者的心理健康标准
关于心理健康的标准,西方学者从不同方面作了许多评述,代表性的有:
(1)心理健康是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
早在1929年,美国举行的第三次儿童健康及保护会议就指出:“心理健康是指个人在其适应过程中,能发挥其最高的智能而获得满足,感觉愉快的心理状态,同时在其社会中,能谨慎其行为,并有敢于面对现实人生的能力。”[1]
(2)心理健康能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
心理学家英格里士()指出,心理健康是指一种持续的心理状态,当事人在那种情况下,能作出良好的适应,具有生命的活力,而且能充分发挥其潜能。这是一种积极的、丰富的情况,不仅仅是没有心理疾病。
(3)心理健康是对社会环境的适应
精神医学专家曼宁吉认为,心理健康是指人们对于环境及相互间具有最高效率及快乐的适应情况,不只是要效率,也不只是能有满足之感,或是能愉快地接受生活的规范,而是需要三者结合兼备。心理健康的人应能保持平静的情绪、敏锐的智能、适应社会环境的行为和愉快的气质。
2.我国现代学者的心理健康观
结合西方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心理健康观,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心理健康并不是固定的状态,而应看成是富有伸缩性的,它不是使所有的人变成一个样子,而是使各人依据自己的情况获得充分的发展,走上健康之路。
学者们提出了划分心理健康标准的七种依据:①以统计学上的常态分布作为标准;②以合乎社会规范为标准;③以社会生活适应状况为标准;④以医学上的症状存在与否为标准;⑤以个人主观经验为标准;⑥以心理成熟与发展水平为标准;⑦以心理机能的充分发挥为标准。以不同的依据标准[2][4],现代学者提出了众多的心理健康标准,具有代表性的有:
1991年,张春兴提出:了解自己并肯定自己;掌握自己的思想行动;自我价值感与自尊心;能与人建立亲密关系;独立谋生意愿和能力;理想追求不脱离现实。
2001年,刘华山提出:对现实的正确认知;自知自尊和自我接纳;自我调控能力;与他人建立人际关系的能力;人格结构的稳定和协调;生活热情与工作效率。
2002年,姚本先提出:智力正常;情绪适中;意志坚定;人格统一完整;自我意识正确;人格关系和谐;社会适应良好;心理特点符合年龄特征。[3]
综观中外学者有关心理健康标准的论述,虽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有大多数学者都赞同的提法,如基本上都承认心理健康是一种心理状态;大都认为心理健康是一种内外协调统一的良好状态;都把适应(尤其是社会适应)良好看作是心理健康的重要表现或重要特征;都强调心理健康是具有一种积极向上发展的心理状态。
3.对心理健康标准界定的争论
(1)是否与社会协调之争
社会性心理健康标准倾向于从社会层面来确定标准,认为是否与社会协调是判断心理健康与否的重要指标。社会规范标准、生活适应标准等都属于社会性标准。社会规范标准以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作为衡量标准,行为符合公认的社会规范为健康、正常,反社会规范视为异常;生活适应标准以生活适应状况为指标,善于适应生活者为正常,生活适应困难者为异常。个体性心理健康标准倾向于从个体层面来确定标准,个体的无病症程度、机能发挥程度、成熟程度等被认为是心理健康的评估指标。医学症状标准、心理成熟与发展水平标准等均属于个体性标准。
(2)社会适应是否心理健康标准之争
社会适应标准之争是社会性标准与个体性标准之争的延伸,二者具有相关性,但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有的学者承认心理健康标准的社会性,但并不承认社会适应标准。在社会适应是否心理健康标准问题上,一些心理学家把社会适应看成是心理健康的本质,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心理健康就是判断一个人是否适应社会。更多的人把社会适应看成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并不是全部。就各学者提出的心理健康标准来看,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社会适应应该纳入心理健康标准。但是,有的人把社会适应理解为人对社会环境的完全顺从,或把社会适应看成是一种从众行为。由于一个完全顺从社会环境和从众的人不会是一个心理健康的人,于是社会适应也就不能成为心理健康的标准。
三、心理健康标准的整合――系统心理健康标准的建立
(一)建立心理健康标准的纵向层次性系统
分析心理学的学家曾把精神分析的层次分为三层:“安其不安,医心和心理治疗;安其所安,安心和心理教育;安之若命,明心和心性成长。”无独有偶,约2500年前孔子也把人格分为三个层次:大人(即圣人)、君子、小人,并对三者的标准作了具体描述,如:“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等。由此我们可以受到启发,将“非病态原则”、“众数原则”、“精英原则”整合起来,建立心理健康标准的纵向层次性系统,将心理健康标准分为非健康水平、一般健康水平和高于一般健康水平三个层级。
确立了心理健康的层次性后,单纯的精英原则和众数原则都是有局限的,因为众数原则仅承认一般心理健康水平,单纯的精英原则仅承认极端的健康水平。把心理健康标准看成是一个动态的层次系统,意味着把众数原则和精英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众数原则形成的标准是较低层次的标准,精英原则形成的标准则是较高层次的标准。
显然,这样的层次性系统让我们对心理健康标准的认识更加清晰全面,富有条理性。
(二)建立心理健康标准的横向全面性系统
马克思历史唯物观告诉我们,个人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与社会不是对立的,二者具有不可分离性,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互动的、双向的,个人积极地奉献社会,社会给个人以积极的反馈,在这种良性的互动中社会得到发展,个人的心理得到成长,人生价值得以实现。社会的发展就是要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实现这种互动,实现人的全面充分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建立心理健康标准的横向全面性系统,将个体内部的协调与外部的适应相结合,视心理健康为一种内外协调的良好状态。建立心理健康标准的横向全面性系统,首先就是要建立个体内部与外部社会两个心理健康标准系统。因此,衡量一个人心理健康状况应兼顾内外两个方面,即个体内部系统与外部社会系统是不可或缺的,心理健康标准应该包括个体性与社会性两个大的系统。这两个大的方面内部还可以细分为多个维度。从内部状况来说,还包括心理机能健全、人格结构完整、能积极地满足自我的基本需要等维度;从外部关系来说,还包括行为符合规范、能与他人和社会保持一种亲和状态等维度。这样心理健康标准就形成了由内部各标准和外部各标准共同构成的全面性系统。如果建立了这样的心理健康标准系统,个体性与社会性的争论就可以化解了。
斯登伯格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三元智力理论。该理论认为智力应由三部分组成:成分智力、经验智力和背景智力。其中背景智力大概涉及主体在我们的进化史中选择压力的行为。它有三种形式:一是适应,指人们通过发展有用的技能和行为使自己适应环境的能力;二是选择,指人们在环境中找到自己适当位置的能力;三是塑造,如果个人不能或不能很好地适应他的环境,或不能选择一个新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智力活动可能对环境本身进行塑造。[5]可见,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并不只是被动地遵从这么一种,也不应是只此一种,否则社会如何进步呢?在历史的进程中总会出现思想见地超出当时社会主流的“英雄”,他们引领时代的潮流,带领人类向更加合理、更加丰富、更加符合人的天然本性的社会迈进。如上世纪解放全中国,把这个灾多难的民族带出历史的最低谷的共产党人,我们能说他们的心理是不健康的吗?因此,社会适应也应该分为被动和能动的适应两种,而后者应被看作更高层次的适应,以此纳入心理健康标准的整合系统当中。这样,社会适应是否心理健康标准之争也就化解了。
最后,我在这里提出一个问题:人的心理如此复杂,很难列出一定的标准,把人一刀切式地标定为健康或不健康。如马斯洛所描述的自我实现的人中既有建功立业、功成名就的伟人,如林肯、爱因斯坦,也有普普通通、名不见经传的“一般人”。他曾经谈到一个连基本的正规教育都没有接受过的妇女,她没有让人羡慕的外貌、工作、社会背景,但她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母亲、厨师、妻子,只要她在,她的家庭就会充满轻松温馨的氛围。难道这不是一种平实而精彩的生活智慧?若在心理健康的整合系统下给她评分的话,那她一定在某些方面分数不高,甚至很低,但我们能说她的心理不健康吗?因此,我们应该有更加灵活地对心理健康进行评定的方法。
四、结论
大浪淘沙始见金,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心理健康标准的认识似乎逐渐清晰明朗起来:心理健康标准是一个横向和纵向上都向外延伸展的整合系统,这使我们想到它与对智力的评定系统十分类似,我们不应困于心理健康标准这一概念无法自拔,而应该向对智力的评定那样引入心理健康指数对其进行综合评定,在以心理健康指数对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大体评价的基础之上,还可以画出心理健康结构图对其进行更加细致具体的分析。以此对心理健康标准进行补充,这无疑会使我们对心理健康的评价体系更加全面、灵活和科学。
参考文献:
[1]吴增强等.学校心理辅导通论――原理・方法・实务[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10-19.
[2]叶一舵.心理健康标准及其研究的再认识[J].东南学术,2001,(6):112-117.
[3]杨志稳.关于心理健康标准的再认识.云南电大学报,.
[4]叶一舵.心理健康标准及其研究的再认识[J].东南学术,2001,(6):169-175.
[5]黄希庭.心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6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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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的诞生】在这里,开始了我这一篇论文的写作。它的目的是让我们认识到,普遍地存在于我们身上的困境之所在。但,首先要指出的是,我所论述的主题是精神分裂,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