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niebaby
河南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布两则《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一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函或文件,指称该院多位医生涉嫌学术不端、涉嫌论文造假。第二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400余篇论文”中涉嫌造假复核处理结果并公开通报的通知》,指称该院多位医生存在伪造论文、署名不规范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就将“知假买假”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或目的,宜认定为无过错,其支付给经营者的价金应得到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又可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该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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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不是谣言,目前还在调查之中,但是詹启敏在其微信公众号中称:“少数论文中确实存在标记错误的现象,并不涉及学术不端、也不影响科学结论,我们按照学术界惯例正在与相关杂志社沟通勘误。” 也就是说在他出问题的一些论文中出现了标记错误的现象,而不是抄袭之类的。但是具体情况到底如何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论文投稿后,如果杂志社采纳,会先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稿件,会给作者发送稿件录用通知,并通知作者汇寄版面费等费用。初审稿件需要作者修改的话,作者要在限定时间内修改
我认为不是谣言。有的人认为詹启敏并不知情,而是其团队的问题;但也有人说詹启敏还是有领导不佳的责任。不管是哪一种说法,似乎都没有反驳詹启敏学术论文涉嫌“造假”。
对自己的生涯有很大的影响,在之后找工作也是特别难的,会经常有这个标签让人们嘲笑。
可以。 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因素不报告,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应该被报道,不应该等于不可避免。你不去报告,你只是一种冷漠,而别人报告没有善恶,但坚持自己的标准,即使你不同
Tumor Biology撤下所刊登的107篇,原因是编造审稿人和同行评审意见,因此医疗卫生健康领域实行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也希望行业内的一些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