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芳在上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破产与企业的建立就像人的生出与死亡一样,是客观存在的。对投资者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方面来讲,准确地判断企业是否面临破产境地,将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财务风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一、 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分析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很多,既有企业内部因素,也有企业外部因素。在此主要对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因素进行分析。(一)过份依赖于单一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对产品开发,市场走向的调研及市场的开发缺乏进取心。如果企业长期依赖于单一的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则企业会发现,不管以前自己的产品多么有优点,多么有市场,自己与客户间的关系是多么地稳定,但路却越走越难。这是因为,任何产品,均有其自己的生命周期。即使有些产品可在较长时间内有自己的市场,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竞争对手会坐视某一企业长期占有某一产品的市场而无动于衷。至于客户方面,同样会因为竞争的原因使得自己的传统客户放弃或中断原来的合作关系而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即使企业与客户间的关系能够始终维持,但只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如资金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等),企业也将因此而受牵连而随即陷入困境。因此,过分依赖单一产品或单一客户的企业,在财务上是危险的,在发展前景上是暗淡的。(二)企业业务扩张过度,致使发展的后劲不足,已扩张的业务范围也可能因基础不稳定而萎缩,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三)盲目开发风险性较大的业务(如房地产开发业务),但缺乏对这类业务市场趋势的把握,也缺乏有关专业人才,结果将可能使这类业务成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导火索。(四)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缺乏财务会计控制,缺乏理财专业人员,致使企业在遇到财务困难时,路可能会越走越窄,最终走向破产。二、 企业破产的预测我们在前面进行比率分析时已经看到,单个财务比率只能表现其某一方面财务状况,即使将若干个比率联系起来。也不易于用来揭示企业是否面临破产的困境。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粉饰其某一方面的财务状况,往往采用一些手段来操纵某些指标,使其具有较好的外在表现。但是,由于会计系统所固有的平衡特性,使得企业对某一方面财务指标的粉饰可能同时与另一些方面财务指标的恶化并存。因此,将多个财务指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则可以消除个别指标在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方面的缺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有关方面尚未规定出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指标,理论界在这方面结合国情的研究尚属空白。从国外的实践上看,应用较多的是比较有影响的综合评价企(Z Score)"。"Z分数法"是根据统计结果,对于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5个财务指标进行加权平均而成为"Z分数",并根据"Z分数"的高低而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方法。"Z分数"的计算公式是:Z=其中,R1为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率(即营运资本/总资产);R2为盈余公积与总资产的比率(即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总资产);R3为收益与总资产比率(此时的"收益"为利息与所得税前利润,该比率为税息前利润/总资产); R4为资本市价总额与长期负债比率(即资本市价总额/长期负债);R5为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比率(即销售收入/总资产)。从国外有关资料看,认为上述5个比率是在预测企业破产方面最为有效的比率,因而可以Z分数为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是否面临破产的问题作为判断。在"Z分数法"下,认为Z分数超过3分时,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比较安全;当Z分数低于分时,企业级可能面临破产。下面举例来说明"Z分数法"的应用。大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与"Z分数法"有关的内容如下:资产负债表1994年12月31日 单位:千元资 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货币资金 1 600 应付帐款 800 应收帐款 2 000 其他应付款 900 存货 1 400 流动负债合计 1 700 流动资产合计 5 000 长期负债 4 000 固定资产 6 000 负债合计 5 700股本(每股面值1元) 4 000 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 1 3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5 300 资产总计 11 000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计 11 000损益表1994年度 单位:千元销售收入 2 000 利息和税前利润 300 利息 400 税前利润业财务状况的"Z分数法亏损) (100) 所得税返还 35 税后损失 65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994年12月31日),企业发行在外的股票4 000 000股,当日股票市价为每股6元。则有关计算如下:R1=营运资本/总资产=(5 000-1 700)/11 000= 盈余公积/总资产=1 300/11 000=税息前利润/总资产=300/11 000=股本市价/长期借款=(4 000×6)/4 000=销售收入/总资产=2 000/11 000=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该公司的Z分数远远高于3分,说明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较为安全,短时间内公司不会面临破产问题。应该指出,"Z分数法"只是一种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通过对"Z分数"构成的分析,我们看到,除R4外,其余4个指标均用总资产作为分母。然而,总资产的价值较多地取决于企业的会计政策。因此,企业间各比率的计算与比较应尽量剔除会计政策差异的影响。此外,经济生活中的企业破产往往与某一特定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而"Z分数法"则较少考虑或没有体现反映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如利息率、失业率等。由此可以想象,包括体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模型将能提高"Z分数"的预测适应性。
水中央1985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Icecream0513
破产是一种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债券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由中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破产法》实施的首要目的。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申请很少由债权人提出,而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提出,可见破产并未给债权人带来好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除债权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破产法》中的有些法律条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 1、关于债权人难以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方面。我国《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安置企业职工以保持社会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先提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方案,否则不予受理。由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故仅这一个规定就足以使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困难重重。 2、没有界定企业破产的时间。《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依据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它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扩大。一般的债权人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即使了解,也可能是企业不真实的报表,故债权人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破产企业一般负债累累,其资产甚至不能安置企业职工,更不用说偿还其债务。很多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偿债能力,却故意对外隐瞒,直到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乱摊子,再用《破产法》来甩包袱、逃债,以至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破产逃债的不良状况。 3、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若一些地处偏僻或出差在外的债权人不能及时看到公告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其债权就永远消失,这一规定对有些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 4、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算、处理和分配等。这种清算组阵容似乎很大,但这些政府的官员能否完全脱离原来的工作而全身心的投入到破产案件中去呢?即使能这样做,他们能否胜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呢?若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在处理企业财产时很难说清算组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破产费用也没有支付标准又没有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出现破产费用高标准支付,必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湖北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占破产时账面资产的。 5、关于破产清偿顺序地规定。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和要求,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为主,依法转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清算方案。若不足的,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取。土地出让金以外的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若用来安置职工,实际等于让债权人替政府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这样的清偿顺序,支付高的破产费用和安置职工费用后,企业债权人能分的财产几乎没有,这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6、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债权人的3个职权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等权利。其次,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它没有设立监督常设机构以代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因此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管辖权的规定,《破产法》的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当企业债权人为外地人时,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会做出不利于外地债权人的决定,使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点措施 债权人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破产法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自己的积极努力是很重要的,如债权人应该有选择地形成债务,不应该追求一时的利益,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申请撤销权等。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第一、应该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一个企业为什么不在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资产保全,而非要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破产呢?任何企业一旦资不抵债、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应该主动向其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破产保护。在破产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对其经济行为应进行严格监控,避免企业盲目决策或做出对企业债权人不利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支付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及时告诉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避免债权人因不知情况而造成无谓的损失。若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的情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扩大,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地处不同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宽限期应该不一样。同时,采用通知的方式要灵活,最好采取直接和快速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此外,公告应选择比较大众化的全国性报刊(这要依据债权人的地理分布来定)上刊登,以引起债权人的注意,从而能及时申报债权。 第三、建立管理人、监督人制度。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管理人应该中立、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来担任,说不定管理人还能挽救企业,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的实现。如美国的联邦受托人就挽救过很多的企业。监督人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来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尽快制定减持国有股和城市土地私有化,以获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而不损害债权人地利益。即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应将企业部分土地私有化以获取安置费,而不是采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如处置企业的非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来支付。 第五、扩大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者,故应该是诸多主要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法院应赋予他们以请求权或建议法院行动的职能,如更换管理人的请求权、更换监督人的权利以及不通过企业重整计划的权利等等。 第六、建立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在企业破产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这对那些“穷庙里的富和尚”的行为恐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利用企业破产逃债的事发生。当然,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性的实现,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增设破产罪来追究。
zhaoyaxiao12
一、引言 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统计数据表明,在工业领域乡以上企业的企业数和总产值中,企业分别占98. 7%和65%,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企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在商品零售业中,企业占据了90%的就业份额。在我省各个行业中,中小企业占有较大的比重。然而,部分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造成严重的财务问题,同时,面临各种实际问题时,这些企业缺乏有效的财务处理程序,从而导致不公平不合理事件的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浪费。本文结合实际情况,谈一下对合伙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和改进思想。 二、企业破产概述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一).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1.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除此之外形成的亏损,无论多么严重,均不在破产之列,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亏损可以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 2.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资产界限。“不能清偿”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偿还债务,将不得不动用长期资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更严重的“不能清偿”,从而导致企业坠入破产界限。 2.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甚至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3.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4.空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即任何己到期的债务均无力支付,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三、中小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研究 (一)中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定义 中小企业的含义企业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中3 小型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集中程度较低的企业。它的主要特点: 1.基本建设投资少,建设周期短,可满足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 2.技术要求较为简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创办企业的积极性; 3.生产上比较灵活机动,适应性强,能更好地为大企业协调配套服务; 4.就地加工并销售,有利于改善地区工业布局。 总之,中小型企业虽然在技术上较为薄弱,一般在技术指标上不如同类大中型企业好,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依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同大中型企业分工协作,长期并存。 (二)中小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的实际财务问题 1.日常经营资金不足: 首先表现在合伙企业的日常现金总额难以达到支付要求,日积月累,合伙企业的支付风险增加,日常经营业务和流动资产运营难以正常进行,严重者,会使企业融资能力下降,企业信用问题激增,给企业的日常生产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引发财务危机。所以,在兼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偿付问题,以及是否有利于将来的结构调整。 2.资产总额虚高: 这种问题几乎是每个合伙企业沦为破产或者被兼并结果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账面资产总额居高,但是应收账款占有较大的资金、低效或者无效资产占有较大资源、各种资产在结构上分布严重不均等问题凸显,使得合伙人在表面资产的虚高的光环下,很难认识到潜在的资金紧张危机。在破产兼并过程中,就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出售、盘活、置换等方法,解决原合伙企业的遗留问题。如要兼并,必须是整合收益大于投资成本,这样的兼并方式才是值得的。 3.费用居高不下: 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不同,会有不同等级的费用支出。若产品或者服务处于衰退期,则如要兼并,各种费用居高不下,必定导致低盈利或者无盈利,甚至是赔本的买卖。所以,处于衰退期的企业,兼并则是不明智的,就要进行破产来适应市场规则。如果产品正处于前三个时期,破产则会给人以将利润拱手让人的感觉,此时,应优先考虑兼并。对于企业处于4 成熟期向衰退期过渡阶段时,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对原合伙企业进行转型,如果有价值,则进行兼并、企业已无利用价值则将原合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三)、合伙企业破产兼并财务问题解决步骤: 1、确定破产或者被兼并企业的价值: 一般比较合理的测算方式则是估算此合伙企业的市场价值,更进一步说是对实际成本的估计。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法或收益率法进行。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内外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诸如国家的政策法规、合伙企业的社会声誉、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企业的品牌价值、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是正值还是负值,都会对企业的价值评估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多方的因素,综合评价。 2.当前,对破产兼并的合伙企业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现金交易方式——当合伙企业的价值已经合理估算,并且兼并方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进行现金交易,是最高效的的方式了。 (2)股权交易方式——这种方式与劳动力市场上的要素劳动力有些类似,当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兼并方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有效地生产营销方法,可以实现为此合伙企业偿还部分债务,股权交易则是一明智之举。 (3)债务易主方式——当双方的企业性质不同,兼并方如果有雄厚的资金可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或者兼并方的资金不足,但是可以与被兼并方合作、并且具有很大的利润提升潜力时,一般采用债务易主方式为宜。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时,美国的莱特兄弟银行,以破世界纪录的最低收购价卖出,伴随着也是债务的转移。 四、国外企业对于处理破产程序中财务问题的分析、借鉴 (一)管理人 在英国破产法(1986)相关规定中,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可由法庭或股东指认管理人。两种任命方式有所区别。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大量案例表面合格的管5 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弥补损失。管理人有权 1.否决法庭、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决议 2.接收、变现公司资产,清偿公司债务 3.管理人在得到法庭同意后,可售公司各项资产,并用以偿还债务。 4.管理员可裁员。 5.管理人有权召开债权人大会并汇报债权清偿情况 6.管理人可优先支付优先债权人的债务,有权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 由此可见,英国法律对于管理人权限的设定有益于股东和债权人。对于股东而言,接管期间股权得到保护,在接管有效的情况下,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对于债权人而言,首先有权任命管理人接管并保护拥有固定抵押的资产,在得到法庭同意后可出售以偿还债务。 (二) 无效抵押权 英国破产法中对于无效抵押权的界定十分细致。 1.获得抵押权后21日内未到相关机构登记注册,抵押权无效。 2.低价交易所获得的抵押权无效 3.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从中获利的抵押权无效 4.公司关联方在两年内得到的抵押权无效 5.非公司管理方在6个月内获得的抵押权无效 英国破产法中对于抵押权无效的规定,保证了公司在破产、清算中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有效杜绝了清偿混乱、从中获利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保护公司财务的透明、公正。
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论文!4500字左右
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作者: 刘大勇 李翠霞 文章来源: 《商业研究》 2008年第05期摘要: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浅析企业文化建设提 纲一、正确认识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的关系(一)正确认识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在含义(二)正确区分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异同点(三)
现代 企业管理 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加强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的实施与应用就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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