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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环境下的国际市场营销》

摘 要:随着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总额不断攀升,国际贸易、国际市场营销等词汇更加频繁地出现在电视、网络和报纸上。虽然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营销概念有共同之处,但是两者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差别,研究这些差别有助于理解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的关系的研究,将有助于解决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顺利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的问题,从而为企业制定国际市场营销策略提供参考,借此推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市场营销

一、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概念界定

(一)国际市场营销

国际市场营销是市场营销的一个细分,就是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销售商品和服务为目的,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的一系列推广、售卖等活动。国际市场营销并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经历了从国内营销、出口营销,再到国际营销、多国营销,进而是全球营销的过程。

(二)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指国家或地区间商品与劳务的交换和转移活动,包括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两部分,以实现国家利益为目标,利用自身优势来参与国际互动。

(三)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的联系

1.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的共同点。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都都是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产物,是开放经济环境下特有的概念。两者间具有相关性、协同性。基于国际市场营销和国际贸易概念,其共同点归纳如下。从对象看,两者面向的都是国际市场,是一种跨空间的活动;从生存环境看,两者都面临着共同的国际环境,包括人口、政经、法律、社会文化环境等;从结果看,两者都销售了商品或劳务,并同属于经营活动;从目标看,两者的目标都是利润最大化;从手段看,两者都是通过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总而言之,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存在着许多共同点。

2.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的差别。首先从范围上看,国际市场营销仍以营销活动为立足点,通俗一点讲,也就是销售活动。而国际贸易却不同,从概念上看,国际贸易也称作进出口贸易,顾名思义既有销售(出口),也包括购买(进口),这是国际市场营销所不具备的。从这个层面上讲,国际贸易涵盖了国际市场营销的内容。其次,从交易主体看,国际市场营销是以企业未参与主体的,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并实施营销活动;而国际贸易中,往往需要由国家出面参与谈判,并借助一些世界性组织,诸如WTO来参与协调国家间贸易摩擦,这里面不仅存在经济问题的较量,同时也存在国家利益间的考量。从政府的参与程度来说,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的不同点则主要在于,国际市场营销主要集中于企业的营销活动,不会对国家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而国际贸易活动更多的是需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双边、多边谈判,政府参与程度高。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会通过WTO等国际机构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关系和谐发展。最后,从结算信息看,国际市场营销相关效益指标主要反映在企业相关经营单据和财务报表上,而国际贸易通过国家统计局、外汇管理等部门反映于国际收支报告。商品流通形态不同,国际贸易在流通上更具明显性,由于国际贸易中商品或劳务必须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商品呈现出国际流通特点。然而国际市场营销的流通形态不同于国际贸易,国际市场营销呈现出多样化,因为在进行营销时产品或劳务可以跨越国界。

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营销是现代经济的发展结果,是世界经济的进步和发展的体现,是世界经济不断融合发展的产物,它们的经济活动都是围绕着国际市场展开的。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营销各自性质的特殊又决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着区别,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范围比国际市场营销的范围要更广泛,因为它不仅仅是将产品销售到国外,还包括商品的进口。相对而言,国际市场营销主要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产品的销售,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此外,国际贸易的内容更加的丰富,包括劳务交换等内容。

二、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的相互影响

(一)国际市场营销是推动国际贸易的有效手段

国际市场营销涉及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和动态评估,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和长足发展,在全球化的今天,一个企业的成功首先需要分析市场细分、产品差异化、市场差异化等问题,这些决策和分析都为国际贸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支配着市场各方达到最大化,而企业也在逐利的过程中,将增长点放到了国际市场,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国家的出口,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同时,打开国际市场的企业往往会在当地寻找廉价资源为其供给,这间接减少了国际贸易的搜寻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原材料等产品的进口。

另外,国际市场营销的销售服务对象遍及个人、企业和国家,有目标性,也有灵活性,弥补了国际贸易单一和受限较多的不足,使得国际间交易更为广泛和多样化,为后续建立国际间友好关系、国际贸易协定铺路,进而提高国际贸易总额。

(二)国际贸易是国际市场营销良好运作的保障

在一个国际贸易开展的好的国家进行市场营销往往效果较好,面临的风险,比如国家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都较小,这是因为国际贸易涉及国家间互动,往往有相关协议和条款进行保障。同时,有国际贸易作为基础,在营销战略方面便可以结合已有的国际贸易经营和交易效果对市场进行深入剖析,制定相得益彰的方针,使得国际市场营销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大大加强,有利于市场营销的执行与实施,为其良性循环起到了保障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危机以及知识产权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的保障作用发挥,必须依靠政府的“推手”作用,营造企业创新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国际市场竞争要求企业自主创新,增强自主创新的主体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创新的能力,因此,在国际市场营销过程中,运用国际贸易相关保护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必不可少,对于一个想要获得持续收益和开拓市场的企业来说更为重要,国际市场营销为企业利润最大化服务,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解决了企业如何进入市场的难题,而在企业的市场营销面贸易摩擦和出现纠纷的时候,国际贸易又为企业提供了一层缓冲垫。国际贸易作为一项国与国交流沟通的重要手段,一旦破坏,后果不可预料,所以一旦企业在国际市场营销遇方面到不公正的待遇,国际贸易这一块盾牌,会为企业尽快减少和缓解纠纷,维护合法利益起到有力的保障。

三、现代国际贸易环境下的国际市场营销策略

(一)加强国际市场调研,制定具体营销方案

要进行国际市场的营销活动,就必须把握好市场特性,国际营销和国内营销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由于市场销售环节的不同,企业在进行营销的过程中存在着未知因素,可能是机遇,也可能是风险,所以企业应该加强企业加强对国际市场的调查,制定具体营销方案。

国际市场的调研,是由专门的人来完成的,所以在企业内部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国际市场的调研工作。面对国际市场的复杂性,要针对产品的特点,重点调查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环境因素,将国际市场调查工作进行细化,建立调查工作的制度,使调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当然,国际市场的调查是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首先应该对国际市场进行宏观调查。对国际环境变化进行把握,对国际贸易的相关政策要有所了解。在了解国际贸易的宏观环境下,再对特定的产品进行微观调查,比如说对销售产品市场的语言与文字、宗教信仰、价值观念、家庭特点、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要有所了解,使销售产品易于接受,具有文化认同感和文化感染力。还要对目标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市场规模与结构、国民收人、人均购买力、通货膨胀率、银行、金融、保险等经济因素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确定市场投入的规模,确定市场运转周期性。进行国际市场营销并不能简单的停留在经济角度,因为国际贸易的大背景下,经济活动还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所以还要对出口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的稳定性、民族情绪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只有对国际市场进行具体、细致的调研,才能制定具体营销方案,才能打开国际市场,长期并且有力地占领目标市场。

(二)调整企业产品策略,打造强势品牌

面对现代国际贸易新环境,企业应该不断进行创新,使企业的发展跟上时代的潮流。在国际贸易的潮流下,企业应抓住机遇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改变传统的国际贸易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制定高附加值、高价格、高质量的、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形成国际品牌特色,以实现迅速抢占产品市场。在国际贸易中,增强我国产品的出口价值,发展民族企业,树立国际品牌。调整企业产品策略,进行市场细分和产品细分,找到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产品战略。改变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走精品化路线,总结出有利于提高市场增长率和占有率的产品,与此同时将物质人力精力集中在高附加值的产品上。尽管我国有一些知名企业在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上,实力都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市场份额,但是,面对国际市场营销,力不从心,比如海尔、TCL、华为,企业应该采取了行动,摆脱国内营销的束缚,根据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的特点,进行国际市场营销手段的调整,尝试更加新颖的营销手段。我国的企业在国际市场营销中,应该在坚持品牌战略的前提下,对诸如产品的售后服务、形象设计、文化内涵等多方面细节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打造。我们知道在当前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要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应该增加产品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产品价值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信誉等都有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在进行国际市场营销的时候要特别注重这些无形的价值,为构建企业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服务。在国际贸易下进行国际市场营销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挑战,企业应该把握好时机,及时调整自身,以适应全球化市场发展要求。

(三)规范网络贸易的发展,开拓对外国际市场

二战以后,跨国公司数量猛增,而且规模巨大、实力雄厚、分布极广,成为国际市场营销的主要经营实休,但是近些年来,国际市场出现了新的情况,国际贸易存在的形式已经不只是实体交易,还有网络虚拟交易,随着知识经济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贸易方式,并使国际营销方式产生了变化。国际贸易交易借助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出现了所谓的网络贸易。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因特网等现代化电子方式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中例如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活动大都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伴随网络贸易的迅猛发展,未来的国际贸易将转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网络进行下单,企业可以根据网络订单进行生产,这样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便利,一方面节约了成本,尽可能减少供大于求的成本浪费,另一方面解决仓储问题,节省了企业的开支,增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改变出现的入不敷出的局面。由于我国网络基础设施滞后,网络技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贸易的重要性,推进网络贸易的发展。网络贸易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形式,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交易的安全性,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等等,这就需要形成一种国际贸易新体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标准、法律和法规,保证国际贸易安全运行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贸易的网络化发展特点,对国际市场营销活动也产生了营销,出现了网络营销这种新兴的营销方式,即通过网站植入广告等形式,影响到顾客的消费。国际市场的网络营销,要针对国外网站的特点,应该了解到各个群体对网站类型的喜好,有针对的投入广告,提高营销效果。将国际市场营销和网络国际贸易密切联系起来,互相促进,使得我国产品在虚拟交易平台也能够获得利润,从而推动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四、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展望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互为保障的关系,加入世贸组织12年,我国在对外贸易和国际营销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相关理论的完善和丰富为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国际市场营销的科学化提供了支撑,展望未来,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将会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趋同化

未来的国际贸易需要结合市场营销的相关手段和方法,将国际贸易作为目的,将国际市场营销作为手段,利用跨国公司在营销方面的优势,挖掘国际贸易的增长点和潜在需求,尽可能利用国家比较优势,最大化国家利益,国家也通过与国际间签署贸易协定的方式保障跨国公司的权益,并在国际市场营销方面给予技术、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相互影响,相互支持,国际贸易为国际市场营销提供了运行保障,国际市场营销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国际贸易理念转变

现阶段国际贸易以产品为导向,也就是凭借已有技术和生产工艺等禀赋生产出产品后再考虑销售和寻找市场,这往往是低效的。而国际市场营销的调研能发现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需求,所以未来的国际贸易将转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订单生产,一方面节约搜寻成本,另一方面解决仓储问题,也能尽可能减少浪费和低于成本销售,改变入不敷出的局面。由于网络贸易的发展速度很快,国际贸易应该利用网络交易的优势,发展新的业务方式。在考虑和寻求市场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国际网络贸易,推动国际市场新的发展。同时要求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标准、法律和法规,保证和规范网络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市场营销专业化和动态化

现在很多企业已经理解到专业人才对于市场拓展和营销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国际营销来说,具有专业知识并对目标国家熟悉的人才对于营销的成功起着重要作用,而一份行之有效的营销策划往往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熟练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来撰写,相应的营销策略也需要具有丰富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才制定。企业进行国际市场营销,要根据世界贸易的发展现状与趋势,调研国际市场营销环境并适时监控目标国家出现变化及时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法,实现国际市场营销动态化。如今,国际贸易形式是世界经济,充分了解世界商品市场的发展现状,能够为企业能为企业进一步对国际市场营销环境调研打下基础,有利于国际市场营销决策的制定。

随着国际市场营销经营的不断积累,国际贸易水平必将大幅提高,我国定当学会将国际市场营销活动内化到国际贸易中,借助企业全球化策略,提高国家竞争力。随着国际市场营销的不断深入,也必然会促进国际贸易水平的提高。所以,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市场营销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应该依托彼此,互为因果,使两者同为实现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而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两者的差异性,并借此指导国际贸易各项经济活动。总的来说,科技的进步使得国际贸易所需时间减少,沟通方式的增加使得国际贸易更容易进行,对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来说,一定要抓住技术进步和全球化的机遇,不断学习先进理念,紧跟时代潮流,转变思想、引进人才,将贸易和营销结合起来,达到国家与企业双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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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洁.21世纪国际贸易区是以及若干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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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e佳佳酱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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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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