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琳子雄霸天下
回友友,这是我的看法,首先乡村振兴,就需要一个合作的团队,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必须村支书和村主任共同肩挑,所谓带头人要有大公无私,一心为乡村的利益而着想,要具备有市场的分析,理念和经营能力,根据本乡村的具体情况,开发更多的有利因素,因地置移带领乡村共同发展。
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虽然体现了党的一元化领导,但我认为不适应 社会 主义现代化和建设发展农村的需要,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与情与理与组织法都相违,村支书手下有文书(会计)妇女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连长,这几个村委都是支部书记下属,那个不听支书的,不听的话可向上级(奏本)反咉,如此兼职极易村书记一言堂,如村书记腐了,他们也不敢反对,如村支书没有能力水平也会给村民造成损失,所以支书村长一肩挑应听取村民大会表决才合情合理又合法……
笔者正在乡镇工作,也多次驻过村,且当地一些村已经实施了支书、主任一肩挑,特来说说相关情况。
农村基层的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究竟能否实施下去,能否取得组织满意、群众也满意的效果,涉及的因素很多,比如村的人口规模,一肩挑人选的党性原则、工作能力、群众拥护度,以及相应的预防保障机制等。
就笔者当地的情况来说,在先行实施时,一是主要还是选择的人口规模较小的村,对于人口过多的村,考虑到工作量要大得多、信访问题也要多得多现在村干部都十分繁忙的实际,暂不实施一肩挑(很多事、很多会需要支书或主任到位的,也才能勉强来得到人)。二是有较成熟的一肩挑人选的。作风霸道不民主的,工作理不起事的,党性廉政意识不强的,群众认可度不高的,若是轻易让其一肩挑,可能以后的工作就会出大问题,所以没有较成熟人选的,也暂不实施。
一是随着大量的工作压到基层,工作任务繁重之下的一肩挑之后的村支、主任为一人,常常是工作忙得无法分身(上级要求一把手到场或到位的,可能无法保证),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影响部分工作的落实或推进。
二是由于一肩挑之后工作量必定有所增大,工作压力也会相应增大,一部分才担任一肩挑职务几个月的,已多次明确提出不想再继续干,有的已表示只干到明年换届再也干了。
三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一肩挑人选问题的重要性又再次表现了出来,干劲不是很足、能力不是特别强的,工作就比较被动了,相关工作的落实与推进已开始出现差距。
四是一肩挑之后的监督机制,目前还相对是短腿,如何才能杜绝“一言堂”,如何才能在项目、资金等安排上不出问题,需要更加可行的制度措施。
一是要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不能为了片面的搞一刀切。对于人口较多的、合适人选一时难以有的,可适当缓一缓。
二是一肩挑之后,村实职干部人数最好不随之减少,目前村的事情实在是比较多,工作量太大。
三是对于一肩挑的人员待遇也应在所提高。
一肩挑之后的监督机制要尽快配套完善,莫让“一肩挑”变成“一人说了算”、变成“一言堂”“一人腐”。
村干部己经严重脱离群众,权力不能过分集中。分开有点制约,同时规定任期,每届三年为限,不能连任,村支书,村主任职位开放能防止腐败。
这个事儿还真是个事儿。重点一担挑也好二人也摆,关键得是好人,能做人事的,真心为人民服务才行。换一个孙悟空,又来个猴,这叫扯蛋。
真抓,大会小会直接与群众面对面提名选拨,一筐木头找不个好谢子来?把那些个假代表免去,户户出人赛选,定会选出好人来。
可是不那样整没法,雷声大雨点小,空喊有屁用。
实话多了,就当聊。
哪个村干部是想带领群众致富的?都是想国家有点项目来搞点钱,混到老了有点退休工资。
村书记和村主任是一肩挑好还是单设好?我认为各有利弊。其实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上,一般采用的方法都是双轨制,比如军队里面有团长就有政委,县里面有县长就有县委书记,其目的就是要保持权力的相对平衡。同时也能起到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造成权力滥用。从这一点来看,村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未必是好事。
但是,“一肩挑”也不是没有好处,那就是既可以减少村干部职数,降低管理成本,因为这些村干部的工资是由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又可以减少相互扯皮,加强班子团结,因为村主任是由村民选出来的,其任免权不在乡镇,因此就出现了某些村主任不服管,不好管的现象。而村委会的工作有相对独立性,有些能力较强的村主任,往往把村书记架空。
现实生活中,村书记和村主任,往往呈对立状态,不利于开展工作。从理论上来说,虽然村支部和村委会是平起平坐的,但是实际上还是村支书说了算,是村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在安排工作时,基本上都是召开村书记会议,然后由村书记回村进行传达布置,这叫做“村委会在村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已经很清楚地说明,村里谁的权力大了。既然这样,村主任已经没有了和村书记对抗的资格(个别村除外)。
由此可见,村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是有其理论基础的,在很多地方早已成为事实。指望靠村主任对村书记进行监督,从而杜绝村级腐败,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村务监督应该交给全体村民,因为他们才是腐败的受害者。
关于村支书和村主任是一肩挑好还是单设好? 这已经不是一个需要讨论问题,政策已经明确“一肩挑”。
《农村工作条例》已经明确,党支部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已经从政策层面确定了下来,并且作为一个任务下达基层。
简单来说,是因为“一肩挑”利大于弊,经过通盘衡量之后确定的。好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精简干部职数、减少干部内耗;
2、便于统一指挥、提高管理效率;
3、加强党的领导,树立支部权威。
当然很多人也考虑权力过于集中之后,会不会形成一言堂、滋生腐败。这个大可不必担心,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完全可以避免。
1、选举时加强人选把关。把口碑不佳、品行不正的候选人,直接排除出去。
2、完善村务监督机制。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上级纪委的监督检查,用好经济审计、账务代管、定期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
3、加强业绩考核和动态调整。加强对村支书的工作考核,对不作为、不称职、乱作为的,及时予以撤换调整。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只要监督政策跟得上、管得严,就能堵住一肩挑的副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好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干部保障。
题主问:乡村振兴需要选好带头人,村支书和村主任是一肩挑好还是单设好?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谢诚邀!
①村干部是一个村的领导人,可以说是"农民的父母官",只有村干部带头作用发挥好了,才能更好地引领农民致富、帮助农民脱贫。
②什么是一肩挑呢?就是村支书、村主任一个人来担任。过去是由2个人来担任的,一个人担任后责任大了、任务重了、权利大了,有利有弊,利大于弊。
综上所述:乡村振兴关键在带头人!选对人、用好权、一方就兴旺,百姓就受益,支持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
过去,村(社区)支部书记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绝大部份是单设。现在,中央提倡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通俗地讲,就是"三肩挑",很多地方都在这样做了,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一个人干。
过去,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分设 ,以支部书记为主,好处是支部书记偏重党务,村主任偏重政务,两者分工合作互相制约。弊端是遇到书记主任观点意见不一,难免产生内耗。
村支部书记"三肩挑", 好处是"东南西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在基层得以贯彻落实,在工作中减少内耗,提高决策效率等。弊端是"三肩挑"对支部书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懂党务,又懂村务,还要懂集体经济,这样的全才人才难找;同时,"三肩挑"容易产生一言堂,滋生微腐败,监督难到位这是不争的事实。
不管怎样,村支部书记"三肩挑"是中央政策要求 ,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农村党员的支持。我们坚决拥护并加以落实。一是程序合法,支部书记一定要通过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为村主任和经济联合社理事长。二是择优用人,支部书记一定要选择那些群众拥护、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担任,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一个村发展快不快,就看书记了。三是严格考核,加强对支部书记年度考核,能者奖励,劣者罚直至按程序免职下课。四是充分发挥"三会"作用,村级重大事项交由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成员大会讨论表决,确保决策科学民意。
芳菲七月
法律分析:我国提倡“书记村长一人担”的政策目的是,减少书记村长矛盾化增加办事效率,减少村集体财政支出等。无疑国家推行的政策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一级一级推行的过程中就变了味,由国家提倡变成了国家的硬性规定。再加之农村信息闭塞,使这种强推变得毫无阻力。小编查阅资料了解到,实行“一肩挑”的合理性,关键是取决于书记、村长的产生方式。如果说村长是严格按照组织法和选举法,由村民民主选举,书记也是严格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当地制定的选举方案,经党员大会选举,二者的选举结果是同一人,自然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就像某些村里选举一般,村长没有公布候选人报名流程,也没有经过村民选举,而直接由上级指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建强战斗堡垒,把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合力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
墨亦成诗
法律分析:“一肩挑”是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村长书记一肩挑政策加强和改善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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