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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论文国内外研究状况大概就是这样子吧,具体的你参考下就可以了,你还可以继续完善的,你自己去研究分析看看。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该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二类: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上总称“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贪污罪的犯罪客体。学习贪污罪犯罪客体,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公共财物1、认定受委派的人员构成贪污罪是否还区分该人员职务所产生的来源。2、根据1979《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不必然得出受委派人员贪污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构成贪污罪。(二)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三)贪污罪的犯罪客体的变化。1、受国有单位委托的人员,其犯罪客体如何认定?因为其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职务,其管理国有财物的权限来自于与国有单位签订的民事合同,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2、对认定犯罪形态没有帮助。贪污罪的既遂标准以“控制说”为标准,即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三、贪污罪主观方面。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四、贪污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四、贪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1、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共同贪污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一般秘密进行,而私分国有资产则在单位内部往往是公开的。(二)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对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被动分得国有资产的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只承担返还所分得财产的民事责任。2、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有倒是有,但是是已经发表了的,要直接抄吗?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
根据2015年3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拥有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上海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1个。 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
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