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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妮Angela
首页 > 职称论文 > 以社会救助为主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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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宝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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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选题还可以啊,关键是你怎么写好这个选题,多查些资料和实例,转型中的困难和前景等等。近年来,十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把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十堰的大事来抓,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初步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临时救助为补充,以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城乡困难群众得到了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救助,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一、十堰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1、农村低保实现从无到有制度化。全市农村低保工作起步于2007年,由定期定量救助整体过渡形成农村低保制度。初始保障人口万人,月人平补助30元。自2008年以来,全市连续三年扩大农村低保保障规模,并适时提高了补助水平。到2010年底,全市农村低保对象由万人扩大到万人,增长了倍,占全市农业总人口的10%;月人均补助由30元提高到62元;年资金发放总量由6400万元增至亿元,增长近3倍,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常态制度化的低标准、广覆盖预期目标。 2、城市低保实现应保尽保规范化。全市城市低保制度从1997年开始启动建立,经多次扩面和清理工作,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2008年以来,全市城市低保对象稳定在9万人左右,占非农业人口的10%;月均补助由117元提高到144元,增长23%;年资金发放总量由亿元增加到近亿元,增长28%。在低保金的管理和发放方面,建立了分类施保、临时物价补贴、补助金银行代发、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等机制,基本实现了规范运行、动态管理的应保尽保。 3、五保供养实现集散结合标准化。全市纳入五保供养政策保障对象29103人,现有农村中心福利院174所,床位15349张,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15221人,集中供养率。对分散供养对象,采取居家供养、亲友寄养和签订供养协议等方式,使散居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较好照顾。同时,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2008年的每人每年1500元和1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2100元和1600元,增幅分别达到40%和60%。2008年以来,全市累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亿元,基本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标施保。 4、医疗救助实现及时补缺人性化。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始建于2005年,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基本形成了一次性大病比例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加居民医保、资助参加新农合和定点医院优惠减免的“五位一体”救助和服务体系。2008年以来,全市累计筹措城乡特困医疗救助资金亿元,发放8982万元,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保参合66万人次,参合参保率达到100%;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万人次;大病救助全面取消了病种限制,降低了起付线,城区救助封顶线已由初始年份的3000元提高到8000元,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5、救灾减灾实现协同联动科学化。自2008年到2010年期间,全市共有万人次遭受各类自然灾害影响,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万人次,倒塌房屋14061户38570间,农作物受灾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9亿元。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中,全市不断加强救灾减灾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及预案,建成了一批救灾物资仓库,自然灾害应对能力逐年提高。三年来,全市累计筹措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亿元,对万人次的灾民实施了生活和医疗救济,恢复倒塌房屋38570间,实施危房改造工程3942户,有效保障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6、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互动常态化。自2008年以来,全市坚持“文明救助、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接待和劝导流浪乞讨人员28800人,实施生活救助和送返救助23360人。同时,加大了对流浪儿童和病患人员的救助保护力度,累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3894人次,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和传染病人310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站)项目正在建设之中,即将竣工投入使用。 二、加强十堰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1、建制度,力促社会救助与时代发展同步。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夯实社会救助工作前提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执的基本要求,及时研究和制定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保障依据,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十堰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失地农民纳入城乡救助保障范围的通知》、《关于规范城乡贫困群众大病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十堰市市级城乡贫困群众临时<特别>救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同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均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文件和管理制度,这些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编织了一张广覆盖、有效能的社会救助网络。 2、增投入,力促社会救助与民生需求合拍。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增加资金投入作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保障,最大限度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需求。2008—2010年,全市筹措社会救助资金总额 亿元,其中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达 亿元,占总量的86%,市县两级政府安排亿元,占总量的14%。其中2010年全市社会救助资金总量达亿元,比2008年亿元增幅40%。同时,2008年以来,市县两级政府连续四年把城乡低保(包括困难失地农民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福利院建设等工作,作为硬性指标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公开向全市人民承诺,并逐一兑现落实,累计投入办实事资金4800余万元。 3、抓规范,力促社会救助与公平正义相伴。以规范管理促进社会救助结果的公正,切实提高救助对象保障质量。全市对申请农村和城市低保的对象,按照村(居)、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三级评审和村(居)、县级民政部门“两次公示”的程序进行,通过“入户调查、收入核实、民主评议”三个环节进行把关。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操作;对分散供养对象,发证到人,与监护人签订监护责任书,落实责任。同时,在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基础上,通过建立限期保障制度、公益劳动制度、优先就业培训制度、低保对象常年公示制度,采取抽查制、举报制、电脑核准、入户调查等办法,加强对城乡低保的监管,确保了社会救助政策在落实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正义。如在城市低保工作方面,全市有9个县市区获省A级规范化管理荣誉称号。 4、促合作,力促社会救助与公共服务联动。在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建立了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机制,形成了“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补助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的发放模式,实行低保对象专户专折,银行免收入户费,资金直达低保对象个人账户,提高了兑付实效。建立了卫生、教育、司法、劳动保障、扶贫、供电供水、慈善等部门多渠道、多领域的救助格局,有力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医疗、入学、住房等生产生活方面的经济负担,取得较好成效。三、推进十堰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1、补助水平偏低,城乡反差较大。从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上看,全市实际保障水平尚不足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144元,比全省平均水平163元低19元,在全省17个市州中排名第11位;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62元,比全省平均水平66元低4元,在全省17个市州中排名第10位。同时,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城市低保标准为每月2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年800元,平均每月元,且只是参照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相差倍。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44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仅62元,城乡低保对象补助相差倍。 2、筹资渠道单一,对上依赖较强。全市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特别是对中央和省的依赖程度较高,渠道单一,在挖掘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方面明显不足,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以2010年为例,全市城市低保资金总量亿元,其中,中央和省政府补助资金达到亿元,占总量的90%。地方配套市、县两级配套1963万元,仅占资金总量的10%;全市农村低保资金总量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亿元,占总量的89%,地方配套资金1852万元,仅占总量的11%。同时,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因县级财政底子薄、财力弱,市级财政又无法给予补助,存在部分县级财政配套不足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低保和五保方面较为突出。 3、救助设施欠缺,承载功能较弱。从农村福利院现状看,全市有农村福利院174所,床位 15349张,平均每所福利院只有 88张床位,全市五保对象平均集中供养率仅为,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5个百分点。由于部分福利院年久失修,设施陈旧,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严重不足,全市尚有部分对象愿意入院集中供养,但受福利院床位和服务设施限制,难以对其实施集中供养。同时,我市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近两年自然灾害呈现强度越来越大、频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损失越来越重的特点,备灾救灾任务艰巨而繁重。目前部分县市区避灾场所建设滞后,缺乏必需的救灾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且不同程度缺乏必要的应急物资、设备、器具等。 4、人员经费不足,服务能力较低。目前,全市乡镇(街办)一级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共有231人,而专职的仅有20人,社区(村)一级专职人员更是空缺。全市民政部门常年直接救助和服务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达38余万人,平均每个乡镇(街办)专兼职民政干部,承担着直接服务1500人的工作量。同时,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总量年平均仅有250万元,对38万直接服务的救助对象来说,年人平仅有6元,远不能满足在社会救助中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材料报表打印、交通通讯等实际需要。由于人员经费紧张,造成社会救助服务功能和质量弱化。四、当前十堰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1、加大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力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扣“改善和保障民生、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一体”这一主线,从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长远利益出发,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救助差距为目标,坚持“城乡通开、量力而行,城乡一体、应保尽保,制度整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十堰城区在茅箭区,各县市相应在“竹房城镇带”、“汉江生态经济带”区域内分别选择一个乡镇街办,加快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试点工作。在今年试点基础上,利用3—5年时间,逐步搭建起完善的城乡低保一体化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2、加大城乡低保五保资金投入力度。一是通过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要求,加大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在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的同时,按标准足额落实城乡低保、五保地方配套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二是逐年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对基层适当予以补助,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提高城乡救助对象补助水平,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满足救助对象基本需求。“十二五”期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年均增长20%,农村低保保障人口达到并保持在25万人左右,人均补助水平逐年提升并达到100元/月,并随着政府财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3、加大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单位包联帮建、社会各界和群众捐资帮扶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按计划、分阶段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农村乡镇福利院,增加床位设置,完善服务设施,争取通过3—5年努力,全面提升集中供养保障能力,使自愿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使75%以上的乡镇中心福利院达到省级模范福利院标准。自2011年起,各县市每年至少改扩建福利院3所以上,使其逐步达到省模范福利院标准,各区确保辖区内五保对象自愿条件下全部入住福利院。同时,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现有场所的维护管理,加注“避灾标识”,并在此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新建一批避难场所。4、加大乡镇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力度。全面落实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文件精神,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并启用民政办公室印章,乡镇机关除现有1名民政助理外,再明确1人从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乡镇规模按照“以钱养事”的办法,设置公益性岗位1-3个(3万人以下设1个岗位,3-6万人的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设3个岗位),专职从事民政等社会救助工作。同时,不断改善办公条件,落实好基层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加强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稳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5、加大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力度。一是坚持“程序、阳光、制约”原则,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全面推行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在更高水平更高标准上谋划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应退尽退,规范运行,确保城乡低保、五保等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有序。二是按照“生活设施标准化、院容院貌田园化、内务管理宾馆化”的要求,加强福利院管理和服务。三是规范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居民医保的衔接、互动,完善和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救助方式。简化和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做到标准适度、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四是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逐步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推进救灾减灾协调发展。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管理措施,使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总体上达到制度健全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操作阳光有序、服务管理优质、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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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是吃货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综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约为9亿。妥善解决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农村地区推广"低保"制度,体现了政府在积极承担更多的公共职能,但相应资源需求的扩张与地方财政困境之间也呈现出尖锐的矛盾,农村"低保"任重而道远。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 当前农村贫困的现状与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1、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使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解体,农村传统的以土地为基本手段的生活保障体系被削弱,农村的传统家庭和社会关系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养老、医疗问题以及部分农民的贫困问题日趋严重。尽管1995年民政部为了帮助农村的贫困户解决衣食之忧,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但仍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相当部分贫困居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二是标准偏低,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三是民政部门的救济经费不足,根本满足不了贫困人口的实际生活需要。所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尽快建立起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缓和改革中的社会矛盾。改革本身是经济利益在全社会的重新分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人会受益,一部分人会受损;或者一部分人的受益高于另一部分人的受益。因此改革蕴含社会风险并形成对社会成员的压力。但是,全社会每一个人对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显然弱势群体对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较低,当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胁时,贫困就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产生严重的社会矛盾。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即农民只有在温饱问题解决后才有可能投保参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的保障,不仅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经济欠发达地区更需要。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其它各项制度都不能直接、及时、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惟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做到这点。因此,尽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各项制度都很重要,都需建立起来,但相比而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1]我国农村扶贫战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20世纪80年代初解决普遍贫困的阶段,把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亿减少到1985年的亿;第二是区域性的开发式扶贫阶段,其目标是通过政府努力,直接投资于具体的开发性项目,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并通过地区经济增长,增强贫困人曰的"造血"能力,实现减贫的目标。特别是通过"八七"攻坚计划,在上个世纪末贫困人口减少到了3000万。在目前遗留下的2820万贫困人口中,约1/5为五保户,1/3强为残疾人口,超过1/4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这意味着,现有的农村贫困人口已经严重边缘化,用传统的区域开发的方式进行扶贫已经不能奏效。鉴于与20世纪相比,农村贫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首先,以普遍的增长为目标扶贫方式已经不适用于这些边缘化的贫困人口。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虽然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减贫效果,但也扩大了收入差距,只有收入最高的20%的人口,人均收入增长率超过平均增长率。其次,区域性开发式扶贫的效果也日益减弱。2001-2002年年均扶贫投入分别为"八五"和"九五"时期的倍和2倍,而每年减贫的效果不到这两个时期的一半和1/3。每年人约300亿元的扶贫资金主要投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但这些县所覆盖的贫困人口不到62%,因此,针对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战略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以及比开发性扶贫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来帮助他们脱贫,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为此,农村"低保"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农村贫困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我国的农村贫困,不单是农民收入低、县乡财政底子薄、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它还包含了农民现有知识和文化的短缺、法制信息的闭塞、教育和科学的落后、卫生和保障的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即人文贫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类发展报告1997》中给人文贫困所下定义为:人文贫困是指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而限制了人的选择。1、从收入上分析。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从1997年的1: 2. 47扩大到2003年的1: 。从1997年到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已连续7年没有超过5%,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目前,7亿多农村居民在全国消费品市场所占份额仅为,而不到全国人口40%的城镇人口却占有全国60%以上的消费品市场。持续较长时间的农村市场低迷,消费不振,事实上已经构成我国经济整体运行质量提高的重要制约2、缺乏金融支持已成为农村发展的制约瓶颈。(1)自1978年到2001年,我国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从151亿元增加到1516亿元,年均增长;同期,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下降到8%。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出,扣除农、林、水等行政部门的事业费用后,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的已所剩无几。(2)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都是存多贷少,金融机构就像水泵一样,把农村聚集的资金源源不断地抽取到非农部门,致使本来干涸的农村市场存贷倒差突出,发展生产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近几年,在全社会贷款余额中,农业和乡镇企业的比重一直分别只占5%左右。1998年-2002年,全国银行系统存贷差导致农村资金外流达3000亿元。3、从公共产品在城乡的分配来看。(1)从总体上比较,城乡之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已有20年以上的巨大发展差距。我国农村家庭的人均收入仅相当于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2/5,却要交纳比其所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多得多的税收,农村贫困和非贫困人口来自国家或集体的转移收入分别占收入来源的和。然而,相比之下,城镇居民则长期享受国家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并直接得到各类财政补贴。(2)农村教育投资占全社会教育投资总量的23%,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导致农村的知识贫困。 (3)农村卫生方面的状况也不乐观。农村卫生投资占全国卫生投资总量的15%。据有关部门对湖北、江苏、广东三省的农户典型调查,"因病致贫"占贫困户的比例高达30%。(4)农村获得信息的渠道极其狭窄。就全国来看,目前网络用户中只有的用户是农民。4、社会保险在农村的匮乏。到2001年底,全国有5462万农村居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占全部农村居民的;以四川省为例,截止2003年底,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有万人,占全省农村居民的18-86%。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也刚刚起步,失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率接近于零。5、土地产权残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即土地市场被政府垄断,而垄断所得的"超额利润",农民则得之甚少。由于农民对土地没有支配权,加之农业比较效益低,导致土地粗放经营、掠夺性经营乃至撂荒现象频频出现。据四川省的典型调查显示,农地撂荒比重已达到10%左右。6、从社会政治地位上分析。农民与城镇居民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普遍面临组织化程度低,保护利益弱等突出矛盾。近一亿的农民工更是生活在城市边缘,低收入、低福利、被拖欠工资、超强度劳动、无安全保障、不签定劳动合同等利益被侵犯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收入问题和社会歧视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已日益严重。7、扶贫资金力度虽大,但收效甚微。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政府在农村减贫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官方贫困线标准,1978- 1999年,农村贫困人口由 亿人减少到3412万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在扶贫资金和扶贫人力方面,均加大了农村扶贫的力度,但减贫的效果却不甚明显。[3]在农村,传统的社会救济是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实行不定期、不定量的临时救济,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困难,但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随意、临时性。特别是对优抚对象的老弱病残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关临时送温暖难以解决他们长期生活困难的问题。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了解到,全省农村低保实施半年多来,出现三大不容忽视的问题。1、农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办法尚需规范。各地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局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在实际执行时把握和确切计算还有难度;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2、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五保户数量与部分地方实际"五保户"人数有偏差。去年福建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对五保户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由于多年来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了五保户的准确核定。3、县、乡(镇)负担资金能否持之以恒按时足额到位,还有待今后加强督促。这次调查了解,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县、乡负担的保障金,仍有部分地方可能难落实。[4]目前,农村低保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认识上的误区。①德政工程论。目前包括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许多人对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②经济决定论。也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爱莫能助。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经济和资金实力的确是一个重要条件,但绝不是决定因素。③城市优先于农村论。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低保工作2、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3、低保资金难以落实到位。主观层面上,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资金的挤占挪用;客观层面上,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不少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支状况尚属"吃饭财政",依靠财政解决城市低保问题已勉为其难,对面更广、量更大的农村低保工作,供需矛盾突出、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客观问题。4、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的变迁。在户籍制度放开、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地相对分散,而基层民政部门人员配备较少,由乡村两级逐一调查核实的工作量较大。[5]在当前,一些国家级贫困县、偏远山区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正常劳动力家庭、在正常的年份所获收入都只能勉强维系基本农业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家中有人生病、有孩子上学,那就会入不敷出,生活艰难;如果是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则常年生活得不到有效保证。虽然地方上会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但是每个月几十元对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很多农村特困家庭经常借米下锅。因此,在城市低保制度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把农村五保户、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畴,扩大覆盖面、提高标准额:对五保户最好能办理农转非户口,实行集中供养,执行城镇的低保标准;对特困群众则依据困难情况,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定向补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确保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也许有些地方要说财政困难啊,没有钱啊等等。事实上,很多贫困地区的领导干部们如果能少开几次兴师动众的大会、少买些高标准豪华轿车、少进几次宾馆娱乐场所,这点钱还会省不出来?关键是领导同志们心目中有没有装着老百姓的利益,有没有把百姓的冷暖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6]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讨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很多地方的城市都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低保制度却忽视了农村的特困群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农民国民待遇的重要举措。1、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由于农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之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极为缓慢,有的甚至呈现负增长。而我国其他非农行业近几年都发展迅猛,由此导致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也因此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而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适当增加部分低收入者的收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缓解社会矛盾将发挥积极作用。2、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发达国家经验证明,要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面向的是城镇人口,这是不够全面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面临国际竞争的压力,同时农业由于受科技落后、种植模式和管理模式落后等因素的影响而处于不利位置。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适应市场,就显得尤为迫切。3、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利益对等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从农民角度看,他们不仅上缴农业税以及名目繁多的费直接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而且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大量财政资金,且这种积累方式目前还在持续。按照利益对等原则,政府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税费的农民。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政府向国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与城镇居民一样,农民也应该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结合我国各级财政实际状况,目前应先建立农村人口低保制度为宜。[7]第二种观点认为,具有最低生活保障作用的土地保障功能日趋弱化。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土地在充当农业家庭经营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同时,也成为包括从事非农产业活动人口在内的全体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依托。这也是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持反对观点的主要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以及加入WTO对农业的冲击,农村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出现日趋弱化的态势。主要原因是:(1)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农产品价格指数持续下降的走势,农民得自于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大幅下降。 (2)农村土地的税费负担过重。以1999年为例,未扣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上年增加,但人均农业各税却增加了。日趋沉重的税费负担,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视土地为包袱,出现严重的土地"抛荒"或无偿转让现象。(3)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因而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而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即保障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然而一旦农民由年老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8]第三种观点认为,能否在农村真正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的难点在于资金的筹措。资金缺乏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关键原因。原则上这部分资金应该来自于财政,通过各级政府来筹措,因为开办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这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构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意。我国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所以能够普遍建立起来,关键就在于政府的全力支持,并在资金上给予保证。但是这种主要靠政府、靠各级财政筹措资金的办法,在经济条件尚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维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靠各级财政筹措资金难度很大,这直接影响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且这种税已成为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类,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必要和可行的。[9]第四种观点认为,亚洲开发银行发布了一份建议书,建议中国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来从根本上解决2820万人均年收入在627元以下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他们认为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比开发扶贫投入少,而且更见效。这份题为《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面解决农村温饱问题的建议》指出,中国政府从1986年以来启动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有组织的开发性扶贫计划。未获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亿减少到2002年底的2820万。剩下的未获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是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或最终需要搬迁移民的。剩下的未获温饱人口中,有相当大部分也是患有长期慢性疾病或体弱多病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对这几部分人口继续沿用开发性扶贫方式,不仅成本很高,而且也很难根本解决问题。基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出现的新形势和特点,中国应该通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村未得温饱人口的贫困问题,而且中国政府已经完全具备这样的财力与能力。第一,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2年底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的农村人口为2820万人,他们的人均纯收入为531元。如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627元,以2002年的口径计算,这仅需要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支出的%。国家财政完全有能力承受这部分支出。第二,目前中国农村绝对贫困标准(人均627元)是根据满足普通农村人口的最低生存需要的食物和非食物消费需要制定的,食物支出部分占全部支出83%。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来看,农民人均收入达到这一标准,平均来说,应该能维持最基本的温饱水平。这一标准低于人均1天1美元的国际贫困线,但是事实上各国的最低保障线也往往是低于国际贫困线的。第三,由于各地的物价水平与相对生活水平不同,627元的最低标准,对于沿海发达地区,甚至于部分中部地区来说是低了一些。在具体发放农村低保时,中央财政可按统一标准向各地支付低保资金。而各地可根据地方的财力与具体情况调高本地的农村低保标准。"建议书"认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不意味着当前的开发式扶贫工作可以放松。事实上,以人均收入1天1美元的国际标准衡量,除了这2820万人之外,中国还有约6000万纯收入介于627到869元的低收入人群。他们刚刚跨过温饱线,极易返贫。但是与上述的2820万人不一样,这部分人是有生产能力的,开发式的扶贫方式对他们更为适宜。[1第五种观点认为,在"保障待遇"上,农村"低保"标准应由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每年由民政部门提出保底指导标准。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还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当地农村年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于同一地区的"低保"对象,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不同待遇"。如把"低保"农民分为"失地农民"和"非失地农民",给予不同的"低保"资金。土地实际上一直承担着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拥有土地的农民在土地上尚有一定的收入,而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重要的生活来源。所以对两者的"低保"资金也要制定不同的标准。从工作发展情况看,经济较发达地区条件比较成熟,已基本建立起了标准、办法有别的农村"低保"。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农村社会救济任务繁重和地方财政困难等因素,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度相对较大。农村'低保'资金筹措多是由县(市区)、乡(镇)、村(居)按比例承担。但县、乡财政紧张,村级财政没有稳定的来源。因此,农村"低保"大面积推广,还存在不少难题。新出台的政策应将享受"低保"视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政府对他们的一种施舍,不得设定各种附加"条件"和"义务",让更多的困难群体有尊严有保障地拿到"活命钱"。[11]第六种观点认为,解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表面上看,农村有8亿人口,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在财力上会承受不起。这也是很多人对农村建"低保"持消极态度的最主要的原因。其实,只要标准适宜,操作得当,建立农村"低保"的财政负担并不重,在财力上是可行的。目前,每年中央扶贫资金总量超过300亿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100亿元,加上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每年近140亿元。如果这些资金用于建立"低保",甚至可以把"低保"标准提高到目前的绝对贫困线之上。此外,目前民政部门每年支出近亿元,已经在为2289万农村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而这些人口中有很大部分是与贫困人口重合的。将现行的农村社会救济与新建立的全面"低保"制度统筹起来,财政上的负担可以进一步减轻。另外,由于实际支付的低保资金是补足家庭人均收入和贫困线之间的差额部分,因此,实际的支付数额将低于按贫困线支付的数额。每年需要投入的财政资金和资金所能覆盖的贫困人口。在财政投入和城市低保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低保制度解决现有的农村贫困问题。很显然,如果降低低保标准,仅仅利用现有的公共扶贫资源,就可以覆盖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对现有扶持农村脆弱群体的公共资源进行结构调整,而不会对财政资金的总量产生很大的影响。从政策的延续性角度出发,应该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看作是现有的专项扶贫计划的延伸和完善,是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化的过程。由于改变以往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式会提高社会救助的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将以前的扶贫资金,尤其是扶贫资金中财政投入的部分,转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不仅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建立农村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12]第七种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责任重点应当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进一步强化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与社会保险制度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同,社会救济制度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单纯依靠自身力量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甚至生存。因此,国家对于社会救助对象要发挥主导作用,承担起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性制度的职责。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包括五保户制度、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等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普遍化的社会救济制度,也是发挥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当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继续大力实施扶贫开发政策,使农村贫困人口既真正得到救助,又有利于提高制度运行的效率。其次,政府有责任强制性推动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医疗保障是目前广大农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政府有责任在广大农村逐步建立"(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以保大病为重点,并兼顾公共卫生保健。再次,在完善家庭保障的基础上适当扶持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的发展。同时,还可以考虑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赋予农村土地"永佃权",使地租成为农村老年人口的重要收入来源。[13]三、对策建议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而国家财政目前又无大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建议之一认为:1、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我们必须站在社会公平与稳定、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贫困和贫困救助。贫困是任何社会制度都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和最后一道安全防线,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低保工作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没有农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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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色的花瓶

论文这种原创的东西你用100个积分有可能求到吗?起码要花上几百块钱,才会有人给你写的,这样单纯的用积分,你是永远求不到的。。给你找这两篇资料是让你参考。浅谈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字数:3868 字号:大 中 小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目前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一、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1、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上首先当推贫困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而有关专家估计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郾4-1?郾8亿人左右,因此贫困群体构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其次是残疾人群体。再次是老年群体。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单亲家庭,其中多数是由妇女与孩子组成的;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劳改犯的子女;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 2、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用一组数据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目前社会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其弱势地位,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上述困境。在资本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人们认识到外力的帮助和支持应成为改善、改变他们的状况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的社会支持不是一种被动的帮助或施予;它强调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时以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的结合,提升社会弱者的能力,增加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便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意义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矛盾,随时可能引发冲突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平衡社会财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扶助,促进社会的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底线。 2、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但我们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等等。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开放应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并重,要实现这种全面发展,将我国由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建成全面小康的高水平共同富裕,保护弱势群体必然刻不容缓。 3、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几点措施 1、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小、负担重、城乡“二元化”等问题,即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涵括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贫困人口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制定贫困家庭子女享有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相关政策(可通过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等手段);其次针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还有必要建立紧急救助机制。 2、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99年只有36?郾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郾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这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差距);二是尽快全面推进医疗制度改革(2001年底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人口还不到20%,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从速确立并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 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首先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制度。政府应该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因此政府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并且要强化征缴管理,提高基金收缴率。其次是要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是要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就是要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比如征收个人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等。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四是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 4、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重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据统计,我国目前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其中农村占8000万。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流动人口达1亿多人,但城市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在此背景下,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是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此外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5、要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护网。法律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应该从立法、执法、普法及法律援助等多角度入手,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障网。尤其是政府要带头杜绝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要积极组织公益性普法讲座,强化弱势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诉讼意识,引导和鼓励弱势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作为司法部门,要把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同时也应该看到弱势群体的需要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或法律帮助,而且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 6、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的措施。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为弱势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应加大实施知识富民的力度,建立贫困地区农民享受真正的义务职业教育制度,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并应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方面。二是加强下岗职工的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先要增加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支出,以加强免费培训城市贫困无业人员,提高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另外还可设立政府基金,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帮助其获得小额创业贷款。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与完善字数:3319 字号:大 中 小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与范围 1、弱势群体的特征。 (1)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它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2)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质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 (3)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 (4)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在心理上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5)在维护权益方面的弱势。如进城的农民工的权益常常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在个人能力与占有信息、资源方面的弱势,如“三无”人员的能力缺陷,城乡贫困人员的信息与资源占有方面的缺乏。 2、弱势群体的范围。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 (2)失业者群体。由于产业结构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2000年我国的城镇综合失业率为%,2001年估计则会上升为%。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有残疾人5164万。在残疾人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汁,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1、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 (1)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体系化和立法制度体系化。从广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体系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妇女和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所构成。从狭义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在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现在突出的立法任务是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修改劳动法典,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立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围绕着权利保障展开,在机会、能力和物质帮助方面给社会弱势群体以保护。 (2)政府还要有其它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是一项寻求推进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 2、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1)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因工伤、疾病、失业和年老收入减少或丧失时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基本生活所需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要完善保险立法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一步。 拓宽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农民打工者的权益。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力者,给予工资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补偿及生活照顾。现实生活中,一些厂家在聘用农民工时根本就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了伤亡事故,便与农民“私了”,厂家逃避了责任,而带给打工者的可能是一辈子的苦楚。因此,立法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强制一切企业都必须参与工伤保险,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立法中应确立起全面的失业保险体系。首先,我们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力争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能登记在册,减少“隐性失业”的人数;其次,我们要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负起责任,共同分担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任务,以防患于未然。 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的责任一直在于家庭,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如果让一对农村夫妇赡养四个以上老人,将会不堪重负,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试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譬如在农村税收中提留养老保险费,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来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能得到社会保障。 (2)完善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也叫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者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体现,社会救助的基本功能是济贫与救灾。在我国,“贫者”指广大城乡贫困者,据有关资料统计,这一群体的人数已达5000多万。救灾,主要针对自然性弱势群体而言的,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受损的人口在2亿人以上,救灾扶助始终是一项任务。 (3)发展专门性社会福利事业,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与公共服务。它包括公共性福利事业和专门性福利事业,其中后者是国家与社会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特别社会保障的体现。通过统一立法,真正体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差异,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同等的对待,不但要在物质上,而且要在精神上真正满足“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通过强制立法规划,保障社会福利事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源。(4)完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相关,如养老金、最低生活补助费等,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境况,应当尽可能地使受害的弱势者能通过最简单便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用现行的司法程序法来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成本过高,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弱势者的社会保障权。建议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的申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得到社会保障。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 “第三部门”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能创造的蓄水池”。新时期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在司法保护方面,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诉讼成本过大的问题。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不能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值得借鉴,同时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 总之,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使得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事关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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