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样丶
已在《人民日报·内部参阅》、《理论动态》、《公安大学学报》、《江西社会科学》、《犯罪研究》等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70余篇,研究论文曾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成果先后获得中国警察协会一等奖、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一等奖、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江西省高等学校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江西省警察学会特等奖等各种学术奖40余项次,主持(参与)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等各级课题20多项,参加了“中国社会犯罪、法律与司法国际学术研讨会”(香港)、“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北京)等重要学术会议。2002年起一直为江西省警官培训中心主讲教师。2010年以来,受邀在全国铁路公安机关政治部(处)主任培训班,北京、武汉、郑州、南昌铁路公安局,江西省林业公安局、南昌市公安局、抚州市公安局、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二支队等各级公安机关讲授《警务沟通》、《警察舆情引导》、《公安科所队长领导艺术》、《警察公共关系学》、《警察礼仪》、《警察形象危机处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等专题,受到广大民警欢迎。2012年作为公安部“送教西部行”教官团成员先后到西安市公安局、宝鸡市公安局讲授《群众工作与警务沟通》。
火山红虎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是直属于公安部的铁路公安院校,面向全国(除台湾、香港、澳门外)招生。校址位于郑州市农业路31号。 学校占地580亩(含新校区近380亩)。校舍建筑面积125000余平方米;图书馆藏书能力40万册,现有纸质图书20余万册,电子图书近20万册;拥有基础实验室、公安专业实验室和实训场馆23个,多媒体教室46个,实验仪器设备总值2500余万元。 学校现有教师160余人,其中教授12人,副教授60人;开设侦查(含刑侦、国内安全保卫两个方向)、经济犯罪侦查、刑事技术、治安管理、警察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卫、安全保卫、公安文秘、司法鉴定技术、法律事务等10余个专业,其中的刑事技术专业被河南省确定为省级试点专业;建有全国铁路刑事犯罪信息中心、物证鉴定中心、铁道警务研究所、公共安全研究所、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等研究机构,并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建立了心理测试技术培训中心(心理测试工程中心培训基地);先后承担编写国家“十五”规划教材两种(《警察公共关系》、《经济犯罪侦查》,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2项,发表论文955篇,出版专著、教材166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 在全国各铁路公安局、处建立了20余个函授辅导站和教学点,初步形成了涵盖全国铁路公安系统的函授教育网络;并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警学院联合举办了本科函授教育。 学校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校的方针,以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政法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为目标,大力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工作,对在校学生实行集中、封闭式警务化管理,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校风和学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育人环境,成为全国唯一的铁路公安民警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仅从唐山迁建郑州的20余年间,我校已为铁路公安机关培养各类毕业生万余人,大部分成为各级铁路公安机关的骨干,有200余人走上了处级以上领导岗位,有6000余人次立功受奖, 140余人次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或荣获“五一”劳动奖章等,17人英勇牺牲,涌现出“欧阳海式的好民警”雷宏,以及陈程、刘文团、安居胜、杜海平、袁佳、潘国江、易长庚等一大批英雄模范人物。
倓里格倓*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如果还有疑问欢迎询问我们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是改革发展的保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也是铁路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前提。下文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2017年铁路安全管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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