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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 1、执行分配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解决什么问题? 答:执行中的参与执行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这些普通债权如何公平受偿的问题。 2、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时间? 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3、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是否需要申请参与分配? 答: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 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4、向那个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材料? 答: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法院主持进行。 5、申请参与执行提交哪些资料? 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6、首次查封债权是否优先? 答:申请首次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或主张适当增加分配比例的,主持法院不予支持。但全体债权人同意首次查封财产申请人适当增加分配比例的除外。 二、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分配方案 案号:(2015)浦执字第11391号 被执行人:吴某、郑某、吴某女 被执行人财产:上述被执行人共有房产 浦东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吴某、郑某、吴某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经上海高院委托上海八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评估上述三人共有房产估价1160万元,依法拍卖成交价890万元。招行在本案最高额登记债权为464万元,申报债权为677,元。另有一般债权申报的有4家。分配方案: 先支付房地产评估费、执行费; 1、其次招商银行抵押的优先债权; 2、再次,为吴某、郑某、吴某女安置费30万元; 3、最后,一般债权按照比例受偿余额。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八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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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不存在先后问题。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6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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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公司来认定。 若被执行人属于个人,存在多个债权时,这个时候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 从上面规定来看,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那通过参与分配进行分配。对于参与分配,原则上是按照债权金额进行按比例分配。不过,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于首封的债权人,可以在20%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所以,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不仅可以获得首封处置权,还能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 因为参与分配的对象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 88.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 换句话说,谁先查封,谁就能获得清偿。当然,若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话,那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就能避免首封权人获得清偿,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就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依次给付。如果出现债务人的同一执行财产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请求,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在法律上被称为“执行竞合”。 执行竞合的条件 要构成执行竞合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有两个及以上的债权人同时请求执行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二是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可能不同,但是最终都指向了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 三是多个债权人都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并且每个法律文书之间相互独立; 四是多个债权人在同一执行阶段提出了执行申请,即各个债权人在某个时期同时或者先后提出了执行申请。 执行财产的分配 当多个债权人同时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同一财产时,根据《执行规定》和《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如下解决方法:1.有限优先原则:多个债权人的执行请求都是金钱给付的请求,并且每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都没有担保物权,执行法院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3.有限平等原则: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了多个金钱给付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均无担保物权,按照各个债权的比例受偿。 4.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综上所述,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债务人的执行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执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偿。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企业破产,然后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关注南山法律人,每天和您一起讨论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仅供参考,欢迎评论。 一、总体原则,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无论其是否采取查封措施,以及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 二、如果各债权人均无前述优先权,法院会按照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举重以明轻,有查封的债权人当然优先于无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三、即便各债权均有查封措施,需要区分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清偿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 原则上,人民法院会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不考虑各债权人采取查封措施的顺序。 例外情况下,有一些地方高院出台司法规范性文件,对于采取首封措施的债权人给予适当比例的优先受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措施不是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该高院所辖区域,不具有普适效力。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清偿全部债务,人民法院会按照债权人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也就是说,先顺位查封人具有优先受偿地位。 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法院受理破产,查封措施无实际意义,各债权人均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未受理的,还是按照债权人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以上,供参!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被执行人到底是个人还是公司的这种形式,因为不同的主体,所依据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执行的措施也是不一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的这种情况,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都开始申请强制执行,那么一般是按照执行数额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当多人参与分配的时候,是按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说不分先后顺序。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这种主体形式,那么是不按照比例的,是要看有没有担保,一般有担保的优先,如果都没有担保的这种情况,是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顺序来进行执行的,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的谁就优先分配。当然,如果债权人无力偿还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有的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于首封的债权人,可以在20%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所以,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不仅可以获得首封处置权,还能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 参与分配的对象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换句话说,谁先查封,谁就能获得清偿。当然,若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话,那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就能避免首封权人获得清偿,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简单明了的回答问题。 1法院判决中显示优先受偿的优先分割。 2没显示优先受偿的,债务人系法人的,诉讼过程中有保全的,优先分割。债务人系自然人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即使债权人之一已经保全,也需要按照债权比例分割。 例如:债务人资产只有200万元,债权人的债权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则三个债权人分割比例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关注董律,陪你知法 这个要分债务人是公司还是个人,情况不同,法院执行顺序也不同。 1.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则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通俗说就是诉讼在前,申请执行在前的先受偿。比如,张三胜诉后在1019年8月1号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而李四在对同一债务人胜诉后,于2019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8月20日采取执行措施。在此情况下张三比李四早受偿。除非在此之前债务人进去破产程序。 2.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财产明显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的。则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可执行资产。去前面例子中,张三和李四共同的债务人是同一自然人,该自然人除一栋厂房外,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在张三案件中申请法院拍卖了该厂房,在李四案件生效后,该房屋的拍卖款尚未分配。在此情形下,李四可以申请参与拍卖款的分配。 供参考 对被执行人进行分财产配时,需要区别不同对象: 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先处理优先受偿的部分,剩余财产按照金额比例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的,企业资产资不抵债,法院应当征求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意见,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如果同意,则移送破产法庭审查,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按照破产程序处理,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如果移送后,裁定不立案的,执行时按照以下顺序分配:首先是优先受偿权,其次是工人工资,再次是首先查封的,最后剩余的按比例分配 一个搞工程的老板,当然现在资不抵债了。前年起诉他,他名下有一套按揭房,我是首封,但是只起诉了他本人,第二个债权人起诉了他夫妻俩,还好,咱先执行了,房子被拍卖后,除去银行的,他那一半儿勉强够我的。 一般情况下,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排队1.要对债务人的性质进行区分,自然人和公司法人适用规定不一致。 2.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享有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实务中多无异议。异议较多的是多个普通债权人之间如何受偿。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受偿,首封执行人并不具有优先权;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相关法院受理破产的,按破产法规定受偿,不受理破产的,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查封虽然不等同于优先受偿,但实务中仍应特别注重查封,尤其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越早查封越好,包括轮候查封。 3.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90.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3.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6.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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