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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郁敏0729
细节决定成败老子曾说:“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它精辟地指出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有一个人,在应聘时随手捡起地上那与自己无关的废纸,他就是福特公司的创始人福特;有一个人,在外出时随身带着一个材料积累袋,他就是“诗鬼”李贺;有一个人,在被小小的苹果砸到脑袋后,却顿悟出了万有引力的奥妙,他就是牛顿; 有一个人,总会随手关上自己身后开着的门,他就是美国总统罗斯福。注重细节,这就是名人的魅力所在;注重细节,是开启成功之门的钥匙。而我们对于细节又做得如何呢?面对着一张废纸,难道能从容而过吗?面对着哗哗流水的水笼头,难道能不伸手拧紧吗?面对着迎面而来的老师,难道能低头而过吗?面对着一块绿色的草坪,难道能任意贱踏吗?在我们校园内,总有一些人对小事、琐事不屑一顾:纸团随手就扔,桌面拿笔就涂,墙壁抬脚就踹;遇到老师,漠然地擦身而过;学校大门外的卫生,那小小的花坛,几乎成了个别同学的圾垃存放箱……我们学生每天的学习看似简单:预习、上课、作业、复习。但是每个环节要把它做细、做精并不容易。可以说我们现在学习的竞争,就是细节的竞争。一个成绩优异的同学不在于他有多高的智商,而是.是否具有良好学习品质,如上课是否认真听讲、做到“眼到(认真看)、耳到(认真听)、手到(认真记)、心到(认真思考),还是开小差、讲废话。请大家一定要多留心你身边的细节,关注细节,做好细节,那么你就会发现你比别人多了一点机会,多了一点成功的可能与希望。如果说人生真有生命线的话,那么这条线是由无数的点组成的,每一个点就是一个小小的细节。细节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导航人生的方向。同学们,细节,是一种动力,一种精神,一种创造。注重细节,体现了一个人的高深修养;善于做小事,体现了一个人的思想内涵;把细节做好,更能体现一个民族强大的竞争力。同学们,细节影响品质,细节体现品位,细节显示差异,细节决定成败!让我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把细节做亮!
蓝缀天堂鸟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 “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想成就一番事业,必须要从细节入手,一味追求伟大,追求与众不同,最终“画虎不成反类犬”。 细节是平凡的,是不足为奇的,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念想……细节像沙砾一样微不足道,很容易被忽视,但却不可轻视它,它可能成就你一生的辉煌,也能毁掉你一世的英明。 中学的第一个学期结束了,老师给我的戒言就是“细节决定成败”。我不由自主地在的脑海中对我的学习、为人处世有了反思。学习没有进步,成绩或高或低,我在认真关注和做好每一个学习中的细节问题吗?每一道题是不是都认真去做了吗?,每一个字是不是都认真去写了吗?每一堂课是不是都认真去听了吗?心中的每一个问题是不是都解决了吗?有没有自觉意识到自己在行为规范和思想道德的细节问题呢?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文明的行为不是在别人的注视下刻意地表现自己,而是从一个良好的行为习惯是逐渐养成,并非一朝一夕就可成就的事,身边的每一个细节都是培养我们的课堂。 让我们脚踏实地做好每个细微环节,从小事做起,把细节做好,成功的脚步会来的更快!或者这个,你看着拼拼细节决定成败什么是细节?细节就是每件大事背后的小事,如果连小事都做不好,又怎样做大事。我曾经听过这样一个故事:有家招聘高级管理人才的公司,对一群应聘者进行复试。尽管应聘者都自信地回答了考官们的简单提问,可结果都未被录取,只得泱泱离去。这时,有一位应聘者,走进房门后,看到地毯上有一个纸团。地毯很干净,那个纸团显得很不协调。这位应聘者捡起纸团,准备将它扔到纸篓里。这时考官发话了:“您好,朋友,请看看您捡起的纸团吧!”这位应聘者迟疑的打开纸团,只见上面写着:“热忱欢迎您到我们公司任职。”几年以后,这位捡纸团的应聘者成了这家著名大公司的总裁。这道显然是专门用来考察求职者细节的试题,使得一些志在必得的应聘者纷纷铩羽而归。在这里,一个不经意的细节就决定了面试的成败。可见,细节是做任何大事的铺垫。而且,细节决定成败。意大利的比萨斜塔每增加一厘米的倾斜,都可能导致古塔的倾覆,1%的疏忽,可能会导致100%的失败。有人曾经说过:“精细化管理的时代已经到来,一定要注重细节,把小事做好。”小事也是大事,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说过:“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做好就是不平凡。”总而言之,细节决定成败,我们必须把细节做好。
安妮果果33
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控制与交易机制创新 摘 要: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其中主要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对风险的控制,在培育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加快金融创新以及改进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实施交易机制创新,以减少金融风险,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衍生品;商业银行;风险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06)07-0015-04Abstract:The finance of Chinese derivatives productmarket is being into developing period fast.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are also a lot of risks. They are market risk and credit risk, mobility risk, operating risk, legal risk. The Chinese commercialbanks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trol for risk highlywhen they develop financial derivatives at the same time. We must cultivateits key competition power, accelerate financial innovation as well as improve it’s management system and operation mechinemadeaspect to implement transaction mechanism innovation. So as to reduce financial risk, realize health to develop by Words:Derivatives Product; Commercial Bank; Risk 2003年2月5日,银监会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此前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则指出,要“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这预示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但2005年初银监会向中资银行发出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提示,这表明有关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情况,已经引起监管机构的严重关注。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毕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在发展这种业务时如何趋利避害,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如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减少金融风险,做到健康有序发展,则是值得研究的课题。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现状分析据了解,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共有2万多种,交易规模也非常可观,几乎每天都有新的品种诞生。截至去年底,已有8家中资银行、11家外资银行和一家中外合资银行获得官方颁予的全面经营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牌照。外资银行的加盟,意味着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了激烈的竞争,衍生产品的巨大利润将激起中外商业银行的又一场”淘金热”,也意味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这些业务对银行稳定和争揽外汇存款,带动国际结算、外汇融资等业务都将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中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这些衍生品交易多局限于外汇市场,真正的人民币衍生产品基本没有。而且除自营类业务外,代理类业务主要针对的是公司客户,个人代理业务开展不多。在债券市场,早已酝酿推出的债券开放式回购和远期交易目前仍未推出,股指期货尚停留在讨论阶段。至于人民币利率衍生品,由于尚未实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因此要推出这些产品也为时尚早。由于在《办法》出台以前,我国对衍生产品交易没有一个规范化、系统化的规定要求,各商业银行在操作中面临一些产品能不能做的疑惑。如果不做可能会丧失市场机会,而做又担心有违监管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办法》出台伊始,商业银行可以在《办法》的框架内规范、健康地开展衍生产品交易,这对业务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办法》对于今后培育国内金融市场,对于人民币业务中一些创新产品的推出,也是一个很好的纲领性文件。但其所作规定相对于复杂的衍生品而言太过简单,只是规范了市场准入条件,对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等并没有规范,而且也未对投资出现纠纷后适用何种、何地的法律作出规定。这些都不利于金融机构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实施审慎监管。在外资银行较多的城市,有许多投资者因购买其所提供的理财产品而导致较大亏损。由于法律空缺,投资者接受外资银行外汇理财服务出现较大亏损后,找不到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只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这样的结果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没有进一步的警示作用。而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发生同样的事件,外资银行和相关金融从业人员将可能受到取消金融从业资格等严厉的处罚;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可以大大扩展投资品种,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这些做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主要风险及控制 我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宏观经济条件已初步具备,但是,在微观市场条件方面还存在缺陷。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法律体系很不完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不强、素质较低,盲目发展金融衍生品、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潜在风险非常突出。目前,国内各银行都推出自己的外汇理财产品,为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很多都打上“个人外汇理财年回报10%以上”的广告,使商业银行面临蒙受巨大损失的风险。金融衍生交易的各种风险中,市场风险是最为普遍和最为经常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有了市场风险,才会出现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以说,市场风险存在于每一种衍生产品交易之中。商业银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之所以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乃源于衍生品交易本身的杠杆性原理。众所周知,市场的参与者只需要动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资金量巨大的交易合约,一旦交易失误,造成的风险损失也将非常巨大。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多方面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衍生金融交易有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实际交易中,一个具体的衍生金融交易事件可能是由多种风险交织而造成的。在金融衍生交易的各种风险中,市场风险是最为普遍和最为经常的风险,它存在于每一种衍生产品交易之中。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有了市场风险,才会出现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从商业银行看,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银行均存在因衍生产品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并且将随着交易的期限而增长。一般而言,银行应尽力去避免市场风险而不遭受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一家银行卖出远期利率协议并固定客户的借款利率,那它将采取卖出一个对冲的远期利率协议给投资者,或者利用票据期货市场或利率互换购进对冲期货,或者通过资金市场拆入资金对冲头寸。但银行通过上述方式只能是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风险,并不能抵补因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风险。衍生品交易的信用风险等于其敞口头寸乘以交易对手方违约的可能性,衍生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信用风险也就越大。例如,在期限较长的利率互换合约中,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固定利率的支付者将获益;但与此同时,由于期限较长,支付浮动利率而成本增加,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将增大。在衍生交易合约中,敞口头寸包含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对于拥有较大敞口头寸的商业银行来说,测定和控制信用风险就显得十分必要。相对于场内交易而言,场外交易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因为场外交易产品既没有保证金的强行要求(有赖于交易双方的约定),也没有集中的清算制度,所以,交易对手到期是否履约是无法控制的。这完全取决于交易对手履约的能力和意愿,签订协议的双方随时都可能无法履约,从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所以,在场外衍生产品交易中,一般都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要求比较高,通常要求必须是IS-DA的成员。而流动性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合约标准化程度、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由于场外交易产品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设计的,其市场流动性比标准化的产品小,可能在平仓时不容易及时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或者得不到合理的价格,因此,场外交易比场内交易有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规避流动性风险是很大的挑战。另外,衍生产品作为商业银行资金运作的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水平和资产负债状况密切相关,一旦经16 现代财经 2006年7月营不善或资金来源短缺,不能及时履行合约义务或追加保证金,其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操作风险是指衍生产品交易时,由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操作系统、内控系统、信息系统不完善,人为错误等原因而造成亏损的风险。巴林银行事件中,交易员尼克·里森在日经指数期货上的违规操作,最终直接导致了巴林银行破产的绝境。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很多。比如,越权交易,即超越委托限额,挪用客户保证金为自己进行衍生品交易,把赔本、亏损留给客户等;会计处理偏差或管理失误;误导客户,即向客户提供虚假行情,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诱导客户大量投资,蒙客户等;主体不合法,未经批准从事非法交易;进行私下对冲等。此类风险在衍生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衍生品交易涉及的操作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给整个银行带来巨额损失的风险。第二类是指由于衍生交易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上的缺位,使交易员在交易决策中出现故意的错误或者非故意的失误,从而给整个银行带来巨额损失的风险。在衍生金融交易活动中,值得关注的另一类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它是由于法律或法规不适用或合约不能执行而带来损失的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有相当部分是源自于法律风险。一方面是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迅猛,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比如,在一些法域中,终止净额结算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能否执行衍生产品合约抵押品也是疑问,等等。ISDA协议是商业银行与外国的交易对手进行部分衍生产品交易时签订的标准协议。目前,我国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均是ISDA的成员。按照ISDA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如果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需要司法解决,原则上应由英国法院或者纽约州法院管辖,我国法律并不适用。但是这种管辖并不是排他性的。在交易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也是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也可适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发布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如果要求商业银行与境外交易对手签订IS-DA协议时规定由我国司法管辖,没有实质上的意义,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的衍生交易得不到我国司法的保护。因此,衍生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机制的创新1.培育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核心竞争力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银行面对更多、更复杂的衍生产品如何去报价、去平掉风险头寸的能力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与国外差距还比较大,以往的操作主要是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寻找较好报价的交易对手达成交易,这样很难赚取较高利润。对简单产品如一般的外汇交易,平掉其风险敞口就比较容易操作,各银行也都有这种能力。但一家核心竞争力强的银行,其利润高的原因在于能够通过相应手段把复杂的衍生产品分解成基础的、简单的、流动性好的产品,因为越基础的产品其市场越透明,价差就越小,这种分解复杂产品和用相对简单的产品平掉风险的能力,恰恰体现了一家银行在衍生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正像其他产业一样,只有掌握了核心技术而不是简单的来料组装,银行才具有了真正的核心竞争力。2.加快金融创新入世后银行业竞争压力加大,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将成为趋势,人民币资产的汇率风险将日益显现出来,已迫使以人民币为主要资产的中资商业银行必须注意汇率风险的管理,并关注跨国公司通过人民币衍生工具以规避人民币收入和利润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在新加坡、香港已存在人民币衍生金融市场,其中主要交易产品有人民币非交割远期(NDF)、非交割期权(NDO)、非交割远期期权(NDFO)、非交割调期(NDS)、结构性票据(Struc-turedNotes)、与人民币升值挂钩的外汇存款等等。其中,2003年人民币非交割远期(NDF)合约交易额已达1500亿美元左右。迹象表明,外资银行已向客户提供人民币衍生产品,争夺中资银行高端客户。在境内,中行从1997年开始做人民币远期,2002年4月1日后,农、工、建三家也开始涉足人民币远期业务,不过成交量一直规模不大,到2003年,全年仅成交90亿美元。应当指出,缺乏以证券、股票指数、利率、信用、贵金属以及重要商品为基础的衍生产品,不能满足中资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在金融市场的需求。目前国内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品种主要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天然橡胶和燃料油(2004年新批),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和豆粕,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和棉17第26卷第7期范敏娟: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控制与交易机制创新2006年7月花(2004年新批);金融类衍生品也仅仅有人民币远期结售汇。2004年2月,国务院推出了《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九条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和“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循序渐进,适时推出已具备发展条件的金融衍生品,应当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机制创新的良好开端。从产品形态看,应先发展较简单的远期交易,其次是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因需更加严格的交易条件、更完备的市场环境和复杂的技术要求,其推出尚需更长时间;从原生资产看,应首推股指期货,随着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最终实现,应逐步推出国债期货和外汇期货,并渐次发展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从交易方法看,应先发展具有流动性强、透明程度高、风险监控体系严密、更具安全保障等优势的场内交易衍生品。3.改进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的经济指标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的信息基础。而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尚不够规范,除上市银行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年报外,其他商业银行少有披露者。即使有披露的,由于缺乏一个可信赖、综合、透明、连续的信息发布完整体系,国内商业银行也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情况基本不涉及,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使投资者不能对市场价格形成理性预期,不利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外资商业银行在华经营的货币资产业务急剧上升,而其在国内经营的货币业务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期货、期权、远期和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而国内商业银行经营的货币业务却不能运用这些产品,致使国内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应用金融衍生产品须通过外资银行等中间商进入国际金融衍生市场。要满足目前客户比较复杂的外汇理财需求,须运用典型而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但现在国内银行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充足的专业人才,因而应用金融衍生产品还得通过外资银行等中间商进入国际金融衍生市场。当前,各银行衍生产品的操作流程、支持系统都比较规范了,但对业务收入及业绩的科学考核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有些事实上盈利的衍生产品交易在银行内部核算时却是亏损的,这样,正常衍生交易的开展就受到了影响。问题的症结在于现行的银行会计制度与业务发展不适应。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国内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参考国际惯例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基于管理会计标准的资金业务绩效考核系统,这也是内部运作的关键问题。目前国内银行很多考核标准是按财务会计的要求做的,财务会计显示的数据很可能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完全相同,这就无法进行科学的考核。为更科学地考核业务人员的能力,国外银行对衍生产品业务的考核主要使用管理会计数值。有鉴于此,我们也应建立起以管理会计为基础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在这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在业务管理体制上,今后的方向应是建立一个面向全球的、全面的管理体系。在实际运作中,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整体的风险监控政策制定,而包括资金业务部在内的业务部门应在风险管理政策的指引下,针对产品的具体特点进行有效的监控,并且使这种监控职能独立于前台交易。在报告路线上,监控管理人员既要向业务主管汇报,又要向风险主管汇报,真正起到风险窗口的作用。在任何新业务开展之前,业务部门要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然后报最高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展业务。总之,我国在发展衍生金融交易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对风险的监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对衍生品交易风险的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努力做到在增强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同时,不出现风险的积聚,使衍生金融交易真正服务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创新。参考文献:[1]杨迈军,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4.[2]吴晓灵,等.中国金融年鉴[M].北京: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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