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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yechenchao77
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发展的首要任务仍然是经济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经济发展政治论文2500字,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
[摘 要]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发展的首要任务仍然是经济发展。但是,强调经济发展绝不能忽视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社会本身是人的生活和实践及其各种要素的有机统一整体。在这里,人是根本、主体、中心、出发点和目的,物则属于人,是为人的生存和发展而服务的;人为自身目的而从事着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各种对象、关系、规范、制度则是人的活动赖以进行的条件、方式和形式;经济活动是人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政治、 文化 、科教、国防等方面则为人所创造并为经济所决定,它反过来作用和制约着人和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根本来看待和处理社会生活及其实践中的各种矛盾。
[关键词]发展理念;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全面发展;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B03;D6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编号]1672-2426(2013)09-0004-05
实现中国人及其社会的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当代中国和中华民族的未来理想和根本目标,本身蕴含着并首先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它始终是当代中国发展所面临和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同时包含着如何处理和解决社会发展中人与物、理论与实践、生活与观念、基础与上层建筑等矛盾和问题,以及经济、政治、科技、 教育 、文化、国防等方面的相互关系。不言而喻,所有这些矛盾、问题和关系都需要也都应该得到正确处理与合理解决。问题在于: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这些矛盾关系的内在规律与客观要求是什么?在全球化背景下,什么样的处理方式和怎样的解决办法才是正确的与合理的?在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发展基础上,在中国经济总量已处于世界第二位情况下,我们应当确立什么样的发展目标、发展要求、发展原则和发展理念?本文拟立足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现实及其未来发展要求,主要就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做一理论探讨。
一、中国发展的首要任务仍然是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在“二战”结束以后的一个时期内,经济发展曾成为许多国家发展所追求的首选目标。然而,将“经济发展”归结为“经济增长”所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及其严重后果,使其本身受到了新的发展实践的严峻挑战和新的发展理论的严厉批判。以至于今天人们谈到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往往还心存疑虑或心有余悸。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看待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仍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深入 反思 的理论课题。
正如人的生存是人的发展的前提一样,经济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发展不仅依赖于经济发展,而且最终取决于经济发展。没有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就失去了基本的前提和必要的基础,因而也就根本谈不到社会其他方面发展。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穿住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正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因此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1]
正因为如此,当发展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时代课题时,许多政治家和经济学家都反复强调,发展的主题是经济发展。而在“二战”之后新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也不约而同地将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增长)作为他们的主要目标。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和观念在后来的发展实践中显露出其本身的某些片面性和历史局限性。但是,我们不应该脱离历史实际简单地将其仅仅视为发展实践的失误,实际上它本身带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它也不能仅仅被指责为发展理念上的简单化和片面化,其实它有其自身理论上的某种合理性;它更不能被视为缺乏根据的主观决策和长官意志,事实上它是面对各自现实需要所做出的一种现实抉择和理性选择。以我国发展为例,中国曾经是一个经济非常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面对旧中国遗留下“一穷二白”的旧家底,新中国领导人一开始就将经济恢复、生产力发展和国家的工业化作为自己的关注重点。但遗憾的是这一正确的决策由于后来指导思想上出现失误而未能坚持下去,以至于改革开放之前我们连起码的温饱问题甚至是生存问题也不能完全解决。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才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发展为首选目标和首要任务,把经济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由此,我们才在经济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不仅在世纪之交顺利实现了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提前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而且在2010年使“我国经济总量从世界第六位跃升到世界第二位,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迈上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迈上一个大台阶”。[2]这是了不起的历史性成就,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而这本身正是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巨大成果。
如果说经济发展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任何国家和民族及其不同发展阶段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话,那么,它对于新世纪新阶段的中国社会发展来说,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基础地位和前提意义。其根据和理由,主要在于我国社会发展在新世纪新阶段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复杂矛盾: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有了显著提升,但同时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特别是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起来,但同时影响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依然存在;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改革开放使我国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同时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缩小城乡发展差别、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仍然艰巨;30多年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卫生、社会福利等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仍然相对落后,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长期存在,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也日益增多;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日益深化,中国开始走向世界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但与此同时各种复杂的国际矛盾也日益凸显,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和平崛起心存疑虑,甚至仍然采用冷战思维而对中国的发展进行围堵与遏制,这不仅使我们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而且使我国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矛盾和困难。不可否认,这些问题并不都是经济问题,它涉及我国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但是,应当看到,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和根本基础,那就是经济发展。没有经济发展,当前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很难真正解决,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会缺乏基础,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也就难以如期实现。 不仅如此,把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的更深刻理由和根据还在于,我国社会的深层次矛盾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毫无疑问,我们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3]以此分析和判断为基础,显而易见,“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4]正因为如此,“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5]而对于新世纪新阶段的中国社会发展而言,不言而喻,经济发展仍然处于首要地位并具有决定意义。只要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还未建成,只要我国发展的第三步战略目标还未完全达到,只要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还未真正实现,我们就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必须把经济发展放在首要地位,就必须把经济发展作为重点任务来对待。这也许正是当年邓小平反复强调“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6]的重大而深远意义,同时也是科学发展观强调“第一要务是发展”[7]的真实意义和实质内涵。
二、中国社会发展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发展
毫无疑问,任何发展都不能忽视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一切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首选目标和首要任务。但是,强调经济发展并不排除社会其他方面发展。事实上,基本前提和根本基础本身就意味着,社会发展还要有其他领域和其他内容;首选目标和首要任务自身也表明,发展本身是一个具有多种目标和多重任务的复杂系统。我们必须从社会发展的总体性及其各方面的协调性来看待经济发展问题。否则,如果仅仅强调基本前提和根本基础而忽视其他领域和其他内容,只看到首选目标和首要任务而看不到其他目标和其他任务,那么,发展本身就是片面的、不完整的。由此,将可能导致社会畸形发展,甚至会重蹈“二战”之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单纯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其他方面发展的覆辙,从而使自身陷入各种社会矛盾的困境而难以自拔。
这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不仅发展不等于经济发展,而且经济发展也不等于经济增长。通常把经济增长理解为经济发展速度的增长,而经济发展速度的增长又被视为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毋庸置疑,GDP的增长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但是,经济发展绝不单纯等同于经济增长。由于社会发展的理论、观念和政策的不同,经济增长本身完全可能产生两种根本不同的结果。合理的社会发展理论及其观念,不仅注重经济发展,而且能自觉地将经济发展成果用于解决贫困、失业、生态、体制、教育、文化和不平等等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而不合理的社会发展理论和政策,仅仅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甚至为增长而发展,把经济增长视为发展的最终目的,其结果往往导致社会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贫困加剧、生态恶化、社会腐败等问题,导致社会的片面畸形发展。20世纪60-70年代,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所谓“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起飞与社会安定同时并举,受到世人普遍肯定;而同期巴西、阿根廷、伊朗、巴基斯坦等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虽然令人羡慕,但其产生的农民贫困、两极分化、社会动荡等严重社会问题[8]却也令人失望。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将社会发展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仅会使各种社会矛盾长期累积和集中爆发,而且会导致人们陷入世界银行经济学家英德米特·吉尔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从而使社会发展甚至经济增长本身陷入长期停滞乃至出现倒退现象。
正因为如此,许多发展学家都反复强调:发展是一个全面范畴,发展不等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必须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例如,英国苏塞克斯大学发展研究所主任杜德利·西尔斯就指出:“调查一国发展情况应提出的问题是:贫困状况怎么样?失业状况怎么样?不平等现象又是怎么样?……一个没有包含减少贫困、失业和不平等现象诸目标的‘计划’,难以被认为是‘发展计划’”。[9]美国波士顿大学世界发展研究所所长保罗·P·斯特里登教授也指出:“发展必须重新下定义,应叫做向当今世界主要‘敌人’:营养不良、疾病、文盲、贫民窟、失业和不平等开战。”[10]西尔斯和斯特里登还明确区分了发展和增长的不同,并强调指出:“发展不纯粹是一个经济现象。从最终意义上说,发展不仅仅包括人民生活的物质和经济方面,还包括其他更广的方面。因此,应当把发展看为包括整个经济和社会体制的重组和重整在内的多维过程。”“发展是集科技、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即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11]此外,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谬尔·亨廷顿也强调指出:发展应当包括“增长”、“公平”、“民主”、“稳定”、“自主”五大目标。因为,“落后社会是贫穷的、不公平的、压制性的、粗暴的、依附于人的。发展就是从后者转变为前者的过程。”[12]所有这些都表明:发展不等于经济发展,更不同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中处于首要的、前提的和基础的地位,但社会发展必须是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制度、法律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只有这样,发展才可能是合理的与健康的。
然而,当代社会发展,不仅应当是全面的,而且必须是协调的。这是因为,所谓社会,并非机械装置,也不是人口堆积,而是人的生活和实践及其各种要素的有机统一整体。它绝不是其本身各种构成要素的简单集合或机械拼凑,而是其人和物、存在和意识、实践和观念、经济和政治、科技和教育、生存和发展、生活与安全等各种矛盾及其相互关系有机统一所构成的系统整体。而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中的各要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在系统中处于一定地位并发挥某种特定功能且与其他要素发生相互作用的系统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整体性及其各要素的相互关联,是系统本身的根本特征。因而,对于系统中的任何一种要素都要从它与其他要素的相互作用关系来理解,并要从它在系统整体中所处地位和所发挥功能来考察。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系统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系统也同样如此并且更为复杂。在这里,人是根本,物则是属于人的。因此,必须以人为根本来看待和处理社会生活及其实践中的各种矛盾。这意味着:人是主体、中心、出发点和目的,物则是为人的生存和发展而服务的;人为自身目的而从事着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各种对象、关系、规范、制度则是人的活动赖以进行的条件、方式和形式;人们的生活和实践决定着人们的思想观念,而思想和观念则是人们生活和实践本身的内在构成要素;经济活动是人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政治、文化、科教、国防等方面则为人所创造并经济所决定,它反过来作用和制约着人和经济发展;人创造社会生活并推动历史发展,社会生活和历史条件也制约着人的生存和发展。由此来看,没有各方面要素的彼此协调,也就根本不可能有社会的正常而健康的发展。 坚持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曾指出: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经济与教育、科学、政治、法律等等,“都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各方面需要综合平衡”。[13]党的十四大指出:“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14]党的十五大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有机统一,不可分割”。[15]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强调:“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16]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17]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 面相 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18]所有这些论述,既是对世界各国发展 经验 教训的科学 总结 ,同时也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
然而,理论的自觉与观念的合理,并不能保证社会发展实践本身就没有矛盾和不出现问题,关键在于以自觉的理论与合理的观念为指导正确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事实上,在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综合国力迈上了一个大台阶之后,我国社会发展本身虽然解决了某些旧矛盾和旧问题,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矛盾和新问题。对此,党的 报告 指出:“我们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依然薄弱,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较多,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 安全生产 、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一些干部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不强,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19]显而易见,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的实质,主要是社会各领域和各方面及其发展过程各环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协调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得不到正确处理和有效解决,中国社会发展就可能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而它本身则意味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中国社会发展的关注点和着力点将需要努力解决好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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