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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生京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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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生一,三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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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其后逐渐被多数国家所确认,但中国至今为止,这一制度一直缺失。本文从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视角出发,论述了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而且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关键词】沉默权 程序 理念 人权 必要性。一、导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错误的发生,有哪些共同特征?理性梳理之后,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笔者想到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二、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种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目前,沉默权规则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美国学者Chrirtopher Coak We认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的含义第一项是反对被告自证其罪;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自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三、反思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违背公平正义。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二)司法队伍的理念错位。酿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司法理念的错位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三)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31。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四)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四、从刑讯逼供案件看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赵作海等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猜定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等指引下,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有的办案机关还不惜侵犯人权,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避免翻案。这是一个可怕的“司法逻辑体系”,而沉默权的确立则是防止上述可怕“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一)确立沉默权有利于程序公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公平、正义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内涵。“如果法律制度背弃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项讽刺”[2]106。而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沉默权正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平衡、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内部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各项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3]152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讼争”,由此形成双方的格局对抗。“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优越他方,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4]188,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纠正控、辩力量上先天失衡的方法就是增加辩方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沉默权则是纠正这种先天失衡的一项可能是最简捷的消极防御手段。(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执法文明,改善司法队伍形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诉程序上的反应。刑讯逼供这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审讯者素质的低下、刑事侦查技术设备的落后等等。但在这诸多原因中,可以说“如实陈述”之义务的规定、沉默权的缺乏及其被侵犯是最本质的原因。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以代替“如实陈述”之义务,审讯者就无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搜集证据,从而更加公正、文明、科学地追究犯罪,从而会有效地改善司法队伍的形象。(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与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如果将确定沉默权仅用于消除刑讯逼供等司法暴力,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沉默权的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充分的理由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不仅可以禁止使用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将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使司法制度趋向文明、人道”[5]。无罪推定还意味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四)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不仅有其程序性价值,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享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有自己才可自由地支配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部,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尊严”[6]。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因为它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选择,即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定自己有罪,也可以限制政府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窥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自由从事自己精神生活的极大尊重。五、结语。幸运的是,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昭雪,在人们同情他们的同时,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沉重的思考。我们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之一。当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又要吸取现代西方国家在沉默权制度上的合理方面,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参考文献。[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Dennis Lioyd.法律的理念[M].台北:台湾联营出版事业公司,1981.[3]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5]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J].人民论坛,200(10)。[6]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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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1090937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时间:2010-11-29 10:08:13 来源:论文发表 作者:秩名 点击: 141 论文导读: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由上可见,努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进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他们的民主法制意识,是当前高校教育刻不容缓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教师要树立一种正确的教学观念,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决不是法律知识的简单传播,而是以法律知识为载体而确立法律信仰,是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1]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流砥柱。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的前景。因此,关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高等教育培养高级人才的应有之义,理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及其现状 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2]它由三个依次渐进的层次构成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它们体现了法律意识逐步定型化、稳定化和理论化的过程。论文发表。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愈显重要,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作为当代高级知识分子的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也日趋理性,守法意识、权利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整体状况令人堪忧,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1、法律知识不足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是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获取,但该课程知识层次较浅,课时短缺,加之学生普遍重学分,轻实效;重视专业课,轻视理论课,学习目的只是为了应付考试。绝大多数的学生对与自己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是一知半解,只知皮毛。大学生犯罪中,大多数是因为不懂法,错误的理解法律或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正如“硫酸伤熊”当事人刘海洋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论文发表。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2、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薄弱,加之社会转型时期文化价值观的多元,使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急剧变化,导致了大学生是非观念的模糊,法制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与此同时,很多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如某高校调查了1019名在校大学生“当商场随意搜查你的包、身体时,表示不满和强烈不满的仅占36%。”[3]这说明了很多大学生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还没有意识到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重 根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4]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犯罪的报道频见报端,如2002年2月清华大学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2004年2月云南大学马加爵杀死同宿4位室友;2005年6月北京世纪坛医院教学楼内的北大学生安然80余刀杀死同学案;2007年12月云南大学再现女版“马加爵”张超伙同他人杀人分尸案;2008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某课堂公然弑师案……与此同时,大学生犯罪类型逐步多样化,几乎涉及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类罪。违法犯罪的主体也呈现低龄化、女大学生犯罪增多、学历层次不断提高等趋势。 由上可见,努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进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他们的民主法制意识,是当前高校教育刻不容缓的责任和义务。 二、当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囿于教材自身特点、教学理念、方式方法等原因,致使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的发挥上呈现乏力。 1、课时少,内容多,教学效果差 众所周知,法律知识内容庞杂,但根据新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本科教学时数为20课时,专科教学时数为16课时。加之部分领导和教师对此项工作认知度不高,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呈现出课堂教学内容僵化、形式简单、方法按部就班等特点,使课堂讨论、典型案例分析、社会热点问题追踪等因为课时限制而不能经常进行。教师授课往往是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简单罗列、堆积知识点,缺乏深度分析。教育方式多是些枯燥的理论说教,师生互动过程中,缺少感性事例,缺乏生动性,学生参与程度低,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2、注重知识传授,忽略意识培养 长期以来,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缺乏系统性和长远规划,将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一门课程来对待,而非将其作为一种个人素质的培养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中。囿于学时所限和部分教师的非法学专业性,教学中普遍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而忽视法律意识培养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把重点放在法学知识的讲解、法律条文的释义上,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忽视对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实质的传授,从而造成大多数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进而从根本上造成了大学生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薄。 3、理论与实践脱节 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实践性很强,因此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这也是学好该课的基本要求。但是从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来看,课外实践环节乏力。很多高校囿于学时有限,一些教师局限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忽略法律知识学习的实践性,未能把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部分高校的课外实践内容局限于少量的法制讲座,形式单一,缺乏课外实践基地的建立和拓展,从提高法律能力的角度看无异于杯水车薪,远远无法满足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需要。 三、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孙国华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的形成,而必须有意识的培养。论文发表。”[5]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同样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有效的培养。因此,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承担起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重任。 1、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以培养法律意识为核心目标。 高校必须树立法律教育不是德育教育的从属,应当有自己独立地位的观念。作为教师要树立一种正确的教学观念,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决不是法律知识的简单传播, 而是以法律知识为载体而确立法律信仰,是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传授法律知识是手段,树立法律意识是目的。因此,应以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为核心目标。要从过去侧重书本、课堂向注重实践环节转变,从过去重法律知识的教授向提高运用法律能力的方面转变,从过去讲授法律知识只局限法律知识本身转变为多向其它方面知识渗透来综合提高大学生的素质。 2、优化整合教学内容,以培养权利义务观念为价值目标。 权利义务观念是现代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6] 鉴于法学知识内容广泛和课时有限,片面追求传授应用性法律知识的容量,必然陷人面面俱到而失之肤浅的窘境。因此,我们认为,授课教师应以教材为依据,以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念为价值目标,重新优化整合教学内容,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努力让大学生认识到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敢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也要意识到“没有无限制的自由”,承担义务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由、实现自由。 3、改进教学方式,以培养法律思维为能力目标。 法律思维方式,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7]只有具备了法律思维方式,才能理性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才能增强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才能正确处理现代生活中的涉法问题。 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当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互动式讨论法等教学方式,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手段组织教学。注重选择突出时代性、典型性和深刻的法理性的案例,并在充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设计出能够引发学生思维火花的问题,如“泸州遗赠案”的法律和道德问题,首例乙肝歧视案的公民平等权和劳动权问题,范美忠事件中的涉法性问题,聂树斌、佘祥林案的程序正义问题等等,激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去思考、分析,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这样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努力形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的目的。 4、拓展教学时空,以培养法律信仰为情感目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8]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即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 法律意识的提升需要法律实践的积累,实践教学是法律教学实效性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在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如开展模拟法庭、学术讲座、旁听审案、参观监所、担任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等,从而实现大学生在实践中学法、在情景中体验法、在现实中懂法和用法的积极效应,逐步形成法律信仰的情感,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和巩固。通过这种努力,才可能守法并上升为一种守法精神,从而使大学生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参考文献[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朱春霞.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7,(5). [3]魏志详.论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D].南京师范大学,2002.[4]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01-205.[5] 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7]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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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odyhanhan

怎样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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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刘小子

一、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关系论文的质量。常言说:“题好文一半”。对于临床护理人员来说,选择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结合学习与工作实际,根据自己所熟悉的专业和研究兴趣,适当选择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2)论文写作选题宜小不宜大,只要在学术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点上,有自己的一得之见,或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或新的观点和认识,言之有物,读之有益,就可以作为选题;(3)论文写作选题时要查看文献资料,既可了解别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达到什么程度,也可以借鉴人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需要指出,论文写作选题与论文的标题既有关系又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在选题基础上拟定的,是选题的高度概括,但选题及写作不应受标题的限制,有时在写作过程中,选题未变,标题却几经修改变动。二、设计设计是在论文写作选题确定之后,进一步提出问题并计划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以便使科研和写作顺利进行。护理论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专业设计:是根据选题的需要及现有的技术条件所提出的研究方案;(2)统计学设计:是运用卫生统计学的方法所提出的统计学处理方案,这种设计对含有实验对比样本的护理论文的写作尤为重要;(3)写作设计:是为拟定提纲与执笔写作所考虑的初步方案。总之,设计是护理科研和论文写作的蓝图,没有“蓝图”就无法工作。三、实验与观察从事基础或临床护理科学研究与撰写论文,进行必要的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是极重要的一步,既是获得客观结果以引出正确结论的基本过程,也是积累论文资料准备写作的重要途径。实验是根据研究目的,利用各种物质手段(实验仪器、动物等),探索客观规律的方法;观察则是为了揭示现象背后的原因及其规律而有意识地对自然现象加以考察。二者的主要作用都在于搜集科学事实,获得科研的感性材料,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二者的区别在于“观察是搜集自然现象所提供的东酉,而实验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提取它所愿望的东西。”因此,不管进行动物实验还是临床观察,都要详细认真.以各种事实为依据,并在工作中做好各种记录。有些护理论文写作并不一定要进行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如护理管理论文或护理综述等,但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仍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将实践中得来的素材上升到理论,才有可能获得有价值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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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酥酥Jes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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