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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ces850318
首页 > 职称论文 > 关于农民工讨薪论文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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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wei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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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和。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和[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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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双天帝

针对项目存在劳务工人以索要工资为名聚集闹事,给项目正常生产、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现状,结合具体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思考分析如下:         一、讨薪的性质          首要要区分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属欠薪,即使是依据合同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劳务公司(包工头)施工款,公司都应该采取措施保证工人工资支付。如属恶意讨薪,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合法权益。         二、行为界定         欠薪行为与恶意讨薪的界定。         欠薪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欠薪行为与恶意欠薪行为。一般欠薪行为,是因为用人单位(企业)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等原因造成。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规定恶意欠薪罪,是指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欠薪行为存在风险及应对策略          具体到项目生产实际发生案例,欠薪行为主要有未办理劳务结算,不符合支付条件、业主付款不及时致使项目资金存在困难、劳务班组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合同履约造成一定损失等原因。最大的风险在于已经办理最终结算书,款项已支付,但因包工头未支付工人工资引发工人聚集闹事。         针对欠薪行为,预防及应对策略如下:        1.选择(推荐)劳务队伍时应充分调查,包括背景、做过的工程,信誉、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等情况。         2.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将《支付工人工资保证书》、《承诺书》等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在进场前将合同内容充分交底,并将合同交底内容贯彻施工全过程。         3.实行推荐劳务队终身负责制,负责推荐劳务队自推荐到结算退场全过程,包括定期回访、过程纠纷处理等。制定推荐劳务队管理办法,推荐劳务队伍发生聚集闹事行为推荐人除及时、妥善参与处理外承担一定处罚,若推荐劳务队伍成功进入公司合格劳务分包商则给予一定奖励。          4.项目生产例会要求劳务班组(包工头)参加,将劳务队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情况、产生的处罚原因及数额明确记入会议纪要。同时,在付劳务款项前,尽可能组织工人开会,告知包工头,要确保将工人工资支付到位。          5.由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一般为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因此,在施工班组(劳务队)进场后,要有专人负责对接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形成多种平时往来的书面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抄送对劳务班组的安全交底记录、会议纪要、过程中的质量、工期罚款通知等。       6.合理转嫁风险。劳务分包合同是与有资质分包商(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若已按合同付款或已办理最终结算,出现工人聚集闹事,可以及时告知劳务公司,有其出面协调解决,前提是已按结算付清或剩余少数尾款。         7.合同签订或劳务班组进场前,采取措施实现包工头提供个人不动产作为担保。若公司已按照合同付款或已办理结算并将款项支付完毕(剩余少数尾款)时,包工头纠结工人以索要工资聚集闹事,而包工头本人联系不上,或者出现包工头转移财产、逃匿现象,可采取报警立案,包工头担保的不动产可以被执行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降低公司风险。       8.施工管理中实行实名制管理,将所有劳务队工人名册在当地派出所备案,一方面是避免出现用工中有通缉在逃人员,另一方面及时将名册备案,在出现工人聚集闹事时,方便查出闹事工人身份,对认定是否是恶意讨薪有很大帮助。农民工流动性大,中途调整人员现象普遍,因此要做到全过程人员的验证和登记,消除劳务队虚报人员,瞒领工资的隐患。       9.现场管理方面,要有授权的管理人员在在临时用工但、租赁台班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劳务用工要有计划,避免出现随意用工,如因材料堆放策划失误,频繁搬运;施工指令错误出现返工等情况,使劳务成本主观上增加。      10.避免无合同进场。采用先进场再谈合同,或者边谈合同边进场的方式,客观上埋下隐患。       11.重视现场考勤监管,在实名制管理下,严格落实现场工人的数量、工作量,有效应对工人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现象。   四、恶意讨薪行为表现及应对策略       恶意讨薪主要表现在:       1.包工头将其所承建的工程隐瞒实行再次非法转包,结算时由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资。        2.包工头已经支付工人工资,但与部分农民工串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伪造现场出勤表,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资。        3.包工头暗中许诺部分工人高工资,付工费时以承包方未付劳务费为由,煽动工人闹事。         4.低报价,进场后以人工费、机械费等涨价为由,漫天要价,要求补偿费用。         5.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承包单位索要额外的费用。         恶意讨薪的应对策略:         1.收集履约资料,核对现场工人名单、付款与实际结算对比,综合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恶意讨薪行为。         2.确定是恶意讨薪,即可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与当地的劳务监察部门、仲裁机构、法院、公安进行协调沟通。遇到包工头失踪或者工人恶意毁坏财物、影响办公秩序的情形,直接报警,请公安机关处理。         在规避劳务纠纷中,过程中的监控和资料的收集至关重要,针对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单位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劳务结算要及时办理,尤其要注意,在合同履行完毕或者中途办理结算更换劳务单位时,务必要及时将工人清场。结算办理完毕之后现场若再滞留大部分工人,将会在处理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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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喝过水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缺乏正确的救济途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如不少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1件因属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调查案件的。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举证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发生争议后,当农民工举证困难。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4件因农民工无法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占调查案件的。 (三)农民工经济困难,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 农民工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而讨薪则意味着自己以前应得(一年甚至几年)的工资不能得到,这将导致以打工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更加贫困。同时农民工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中,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共计25件,占调查案件的。其中包括申请免除的9件、申请减交的5件、申请缓交的11件。 二、破解农民工讨薪难对策研究 农民工讨薪难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要完全解决它,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以上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要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FS:PAGE]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农民工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应得工资的相应证据,有的甚至不能证明劳资关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可处于罚款或者拘留。 第三,缩短诉讼周期,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速裁庭。当前在司法救济途径中真正困扰农民工的问题是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农民工讨薪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简易程序的3个月,普通程序的6个月。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时间就是生计,花这么长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对农民工讨薪来说无疑是奢侈的。同时农民工作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着农民工要打官司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问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减轻农民工负担,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缩短诉讼周期。因此,笔者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劳动争议速裁法庭,专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周期,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负担。 第四,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上。我国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为使农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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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y'ssmile

领导让我对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做一次调研。农民工讨薪难是近些年社会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所以我会积极认真的对待领导分配给我的这个任务,我会分以下几个步骤开展工作

167 评论

米帅峰峰

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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