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苗条龙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作为体系的一部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二五纲要》正式提出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相关构建也在学术界的研究中兴起。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的相同和区别是研究中的关键点。本文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和判例法概念的比较,简析两大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提出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经顺利落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由立法领域为重点转向了司法领域。但是我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是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在运行中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一方面有悖于法治形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客观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比较普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无疑也说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报告中指出,“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中国作为传统的成文法国家,虽然案例一直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但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却是最近几年才正式被提出并逐步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二、 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所谓案例指导制度,指的是在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完毕的案件中以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然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由其公布为指导性案例,将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后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的一种制度。通过选择典型案例判决并以此作为案例,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有所借鉴,在以后遇到类似案件的审理时,可作为将其作为参照进行判决,以尽可能的使相同的案情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理结果,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三、 判例法的概念判例法(Case Laws)的定义:“司法判例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一般用语,是根据以往法院和法庭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作的概括。在英美法中,判例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一个基本的因素,而且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它是法律原则的主要渊源。判例法的根本之处不在于对以前判例的汇编,不在于法官和其他裁判人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前的判例中得到帮助或指导,而是在于把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并且期望从中得到根据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和规则,而且作出判决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高级法院在这样做时存有下列认识,即他们正在确定规则的判决将会并且有时必须为此后的法院在今后遵守 。”四、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判例法的区别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我国要建立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普通法系判例法的运用过程中,法官是判例法的主人。法官不仅能司法,而且能在判例法的运用中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方法运用创制法律。基于判例约束力原理,判例法本身总是和无数个具体的个案相连,从个案中发展来的判例法的运作,明显显示出从具体案例到一般法律原则的归纳,然后又将一般法律原则再运用到相似具体案件的过程。在英美法系国家,先前案例对后案有着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判例就是判决的案例或案件,判例法指的并不是作为判例的整个判决,而是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判例法的核心是遵循先例原则。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并不具有这种法律渊源的地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案例和判例法的案例有根本的区别,其不具有示范意义而是起指导作用,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选出最合适的适用法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而非法律上的。其作用在于正确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是事实上的约束力。”成为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一种特色。正因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上具有判例的属性,那么以此作为成文法的有益的补充,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起到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律权威、节省司法资源等作用,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木糖不纯
根本上,是英美经验主义的传统和法官神圣的情结.下文摘自普通法系,尉旨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的-类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其中以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和判例法系。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就是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第一节 英国法的独特道路在西方的谚语中,有"条条大路通罗马"一说,除中国外,罗马曾经是古代世界的-个中心,罗马法不仅在古代世界盛行-千余年,而且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包括中国现代法制)的基础。然而,中世纪的英国法却走上了独立于欧洲大陆的发展道路,随着英国的崛起,英国普通法在整个世界法制史上独树-帜,并以顽强的传统力量发展至今,形成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世界性普通法系。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不列颠岛的土著居民是凯尔特人。公元前1世纪,罗马帝国征服此地,统治达4个世纪,但仅有少数沿海城市受罗马控制,其他地区的凯尔特人仍保留其氏族制度。①公元5至6世纪,日耳曼民族向罗马帝国境内进行民族大迁徙。居住在北德意志易北河附近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和莱茵河附近的裘特人,先后入侵不列颠,建立起几个部族国家。盎格鲁·撒克逊人带来的是属于本部族的日耳曼习惯法。即使有一些制定法,也均是习惯法的记载。总地来说,法律分散,因地而异。到了公元9世纪,威塞克斯王国用武力征月阴池几个部族国家,在不列颠岛上形成了统-的英吉利王国,但法律的分散状态仍没有改变。1066年,法兰西大封建主--诺曼底威廉公爵带领诺曼人征服英国。诺曼人的入侵,完成了英国封建化过程。当时,英国的法律制度很混乱,国王通过发布敕令,建立王室法院,并派遣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巡回法官办案时除依据国王的诏书、敕令外,主要依据各地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法。巡回审判后,法官定期集中在中央机关所在地威斯特敏斯特讨论和辩论一些案例和法律观点,综合彼此依据的习惯和法律,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运用。巡回法官在审案时按国王的意志统-解释和适用各地的习惯法,由此逐渐形成一种在全国通用的习惯法,被称作普通法。②这种习惯法是法官通过判决所宣布的,存在于判决中,其表现形式是判例。公元12世纪后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规定:某些最严重的刑事案件统归王室法院受理:允许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直接向王室法院诉讼,无需经过领主法院:将原有的巡回审判确定为-种司法制度;建立陪审制,取消决斗、神明裁判等。亨利二世的改革,确立了普通法的地位。普通法的特点包括:(1)普通法的基本内容是传统的习惯规则,它是经过长期实践逐渐丰富和发展起来的。(2)普通法的规则为普通法院所认可,是普通法院判案的依据。(3)普通法是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逐步发展起来的,普通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对淘汰、废弃、发展习惯法规则起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4)普通法的规则是通过判例体现出来的,法官在作判决时把习惯法规则加以整理和筛选,然后精确地表述出来。①英国自公元14世纪以后,经济发展迅速。这时,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定型且系统化,因而呈观出保守性。许多案件,或被普通法院拒绝,或被判决不公。为了从法律上救济这些当事人,国王授权大法官以"国王良心的保护人"的身份,审理案件。大法官按"公平、正义"即"衡平"原则判案,也逐渐形成-套法律体系,称衡平法。⑧衡平法主要采用-些罗马法、教会法和商法的原则,弥补普通法的不足,但其表现形式也是判例。英国于公元13世纪建立国会。15-16世纪后,随着国会地位的逐步提高,国会的立法活动日益频繁,制定法不断增多。此外,教会法通过教会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教会法原则对普通法的渗透,也影响英国法的发展。公元17世纪起,英国政治日益腐败,并利用天主教会压制人民,由此激起资产阶级革命。从1640年至1688年,资产阶级以国会为阵地与国王展开了反复、激烈的斗争。经过内战、查理-世(1625-1649年)的被处决、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1653-1658年)、王朝复辟、1688年的妥协,君主立宪制在英国建立。资本主义陛质的法律体系也逐步形成。不过,法律形式依然是封建时期的普通怯、衡平法和制定法,法律内容则通过司法解释或新的立法,逐渐向资本主义性质过渡。从18世纪60年代起,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积极响应者,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于1776年发表了《政府论》,1789年又发表了《道德与立法原理总论》。他用功利主义标准衡量英国当时的法律,指责英国法的古老和不完善以及保守主义,全力鼓吹通过立法改革英国的法律,并极力创导法典编纂。1832年英国国会颁布《改革法》,开始大规模清除各个法律领域的中世纪残渣,促进了资产阶级法制的进-步发展。边沁的影响从19世纪-直存留到今天,导致了英国判例法的部分制定法化。但是,英国判例法所具有的强大活力,妨碍了判例法全盘法典化的实现。19世纪末以来,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急剧增加,使判例法的地位有所降低,但判例法依然是英国法的基础。二、英国法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的原因公元1世纪至5世纪,罗马军队曾征服并占领不列颠,但当地凯尔特人的抵触晴绪和民族矛盾限制了罗马法的渗入。在欧洲大陆复兴罗马法的时期,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英国, 16世纪在英国兴起的衡平法和商法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罗马法。但是,罗马法对英国的影响是在普通法的基6出上发生的,它没有大到足以改变英国法独立发展的方向。当时的英国之所以没有像西欧大陆国家一样"接受"罗马法,主要是英国与西欧大陆国家在历史背景上存在着重要的差别。首先,与西欧大陆各国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不同,英国自诺曼征服后,就开始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普通法几乎和全国性的王室法院--晋通法法院同时出现。自成体系的普通法的存在,使英国不像西欧大陆国家那样存在着"接受"罗马法的急迫性。普通法院的法官是在英国特有的普通法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到了16世纪,尽管普通法本身趋于保守,但这些普通法院的法官已自然形成了-种社会力量。由于自己的既得利益和传统信念,他们顽地坚持普通法传统。普通法的既有地位和普通法院法官的守旧思想,致使在罗马法复兴的浪潮企图越过英吉利海峡这道英国和欧洲大陆的天然屏障而冲击英国法时,显得为时过迟且软弱无力。16世纪法国的罗马法学家赫特曼受聘为英王的法律顾问,并在英国讲学,曾与英国法学家科克展开了长达30余年之久的论战,结果普通法声威大振,罗马法却在英国屡屡受挫。①因而,当西欧大陆割据纷纷"接受"罗马法时,英国仍能保持自己的法律传统。其次,在17世纪同专制王权的斗争中,普通法成了议会政党手中的强大武器。由于普通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某种韧性,它的繁琐的和形式主义的技术,使它能够顽强地抵制来自王权的压迫。自那时起,英国人便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保护公民的权利,对抗专制权力的肆虐。普通法的一些原则,成为英国不成文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普通法院的法官逐步倾向于与英王进行斗争的国会-边时,英国法传统势力的排他性就更为强大了。第三,西欧大陆各国的法院,-般地说,在一开始对所有诉讼都有管辖,汉,也不受令状和诉讼形式的限制,因而它们可以较容易地接受罗马法。但英国的普通法法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处理地方法院案件之外的特殊案件的法院,同时每-类案件又都各有自己特殊的诉讼程序,这些因素都阻碍了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以后,在普通法法院事实上已发展成为具有-般管辖权的法院后,它的机械的复杂的程序仍是-今严重的障碍。第二节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一、英国普通法的传统特色英国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法官通过司法判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普通法的传统通过遵循先例原则、判例法主导性、判例法方法和诉讼救济中心主义表现出来。普通法是法官通过司法判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这意味着普通法是与作为先例的司法判例相联系的。-般意义上的先例是指,可以用来作为后来事件或案件范例或规则的先前事例,或者可用于支持或证明某些相似情况或行为的先前事例。人类行为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各民族都有尊重甚至迷恋本民族传统的倾向。因此,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往往参照前人的解决办法,是十分自然的。同时,各民族都有尊重和崇拜权威的自然倾向,因而,在处理相似的情况时,普通人常常仿效具有较高权威的做法,也是极自然的。这两种行为倾向在司法上贝慷现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参考先前的司法判决,下级法院常常遵循上级法院的司法判决。可以说,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司法审判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司法先例的影响。但是,英国的司法先例却是-种有直接拘束力的法律,也就是说,对于司法先例,法官在审案时不只是参考和可以遵循,而是必须遵循;先例不只是示范的模式,而是对后来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判例。这就是英国的所谓"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规则。②在英国,(1)上议院的判决是有拘束力的先例,其他所有法院都必须遵守,并且,直至撮近,它对上议院本身也有拘束力;(2)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于除上议院以外,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先例;(3)高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郡法院有约束力,它通常也被高等法院的不同分院智和正直就是要高度重视他们的判决的原因。"②英国的法律人士-般都反对任何法典化的企图,他们或是辩称时间还未成熟,或是认为法典化的程序过分刻板,势必妨碍英国普通法随经验而成长的精神。时至今日,制定法在英国的比例已大大增加,实际作用也大大提高,但这些变迁并不能动摇判例法的基础地位,对判例法的先天宠爱之隋仍蕴藏于人们深层的法律观念里,蕴藏于英国深层的法律文化中。判例法方法是"遵循先例"规则的自然演化。判例法方法是法官从涉及相同事实的案例中归纳出法律原则,并尽量巧妙地适用于后来的案例。"英国法律是成文的判例法,它和法典法的唯一不同之处,只在于它是用不同的方法写成的。"③"遵循先例"规则导致了适用判例法的一系列技巧。"英国法学家应区别判决的必要根据即判决的'决定理由'与'附带意见'即法官所述对判决并非绝对必要。'决定的理由'构成判例规范,今后应予遵守。反之'附带意见'的内容则无这种权威,其价值仅仅是说服性的……"④这种"决定理由"和"附带意见"又都和案件的具体事实交织在-起,养成了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他们习惯于运用分析、比较具体事实来处理案件,习惯于通过归纳推理的思维方式,从具体事实和具体规则中归纳、抽象出-般的原则和制度。英国的著名法学家梅因曾经说过,英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可以说,英国普通法是作为切实解决各种争讼的一整套方法而产生的,奉行诉讼救济中心主义。在英国,总是从司法救济方法的有无来看待实体法的权利,程序优先得到推崇。凡按一套清楚公正的程序得出的审判结果,必须看作为公正结论。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审理案件,是根据国王的令状开始的,这种令状决定诉讼方式和司法救济方法,而没有司法救济的方法,也就没有权利。为了补充普通法院的不足,产生了衡平法院,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司法救济。但是,如果衡平法院没有司法救济的方法,那些在普通法院没有得到司法救济而向衡平法院求援的人也就依然没有权利。尽管19世纪已废除了这种诉讼方式,但由于这-历史的传统,直到现在,普通法系的法学家仍然从司法救济的有无来看待实体法的权利。"程序优先于权利"的原则一直是英国普通法的根基之-。二、英国普通法的生命力普通法具有历史性。普通法是源于11世纪以来的数百年间英格兰法院判例所累积产生的法律规范。判例在历史上的反复适用、不断说理与自证,使普通法产生了极强的生命力。普通法具有某种超然性,它被西方学者誉为"人类完善理性的自然表达","在英国人眼里,从法是情理这个观念引出某种符合传统的法的超国家或更确切地说非国家性质的意识。"①普通法中法与法律相区别的观念,使普通法本身具有-种近似于"自然法"的天然魅力。普通法具有开放性。一方面,普通法的一个固有原则就是在所谓的"殖民地开拓地区"推行普通法。随着英帝国势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普通法推行到美洲、亚洲、非洲和澳洲的许多地方,这样就形成了世界性的普通法系。另一方面,虽然英国普通法被虚构为固定并根植于中世纪英国的惯例上,但它并非静止的。事实上,它是根据英国社会的政策需要和价值而不断进惭口演变的。"普通法还具有统一性。"Common Law这两个词一般在使用时是无标签的。人《门不愿把普通法看成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它是'各英语国家的共同遗产',作为共同遗产,要求它起罗马法直到编纂法典时代在欧洲大陆起过的作用。"普通法原本是中世纪英国为统一英国司法权而力图普遍推行于整个英国的统一习惯法,而普通法的发展及普通法系的形成,则使普通法发展成为各英语国家牙口地区的统一法。在普通法系内,英国法院的判例被视为最正宗的普通法,常常得到优先适用。此外,"普通法系内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常互相参考、援引法系内其他国家的判例法,而英伦普通法就是把这些不同国家的法制连接在一起的因素。"普通法的统一性,集中地表现在普通法的传统特色为普通法适用地区所共有,这包括遵循先例规则、判例法方法和诉讼中心主义等。普通法的统一性,还表现为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为普通法适用地区所共有,这包括:(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均为允许; (2)任何人的利益因判决而受到损害时,应得到公正的聆讯;(3)在民事法中,受到损害的人应得赔偿。普通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公、私法领域的许多方面,普通法的上述基本原则,保证了普通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在各个普通法适用地区趋于一致。英联邦的存在,对于加强普通法系国家之间的联系和维护普通法的统-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英联邦的30多个成员中,绝大多数属于普通法系,并在整个普通法系中占绝大多数。自1931年英联邦成立以来,在审判程序上取消了对英国枢密院的上诉,但仍有一些国家保留了这种做法。此》卜尽管英国上议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在英联邦成员国的法院中不再像以前那样具有拘束力了,但仍具有说服力。英国判例集,即判例的汇编,是由第三者将法庭审理案件的经过写成的报告汇集而成的,它与判例的拘束力之间存在着-种互为表里的关系。英国判例集的发展经历了中世纪的《年鉴》时代、16~19世纪的私人报导者时代和19世纪后期开始的真正判例集时代。1863年,英国为改革判例集成立了一个由22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律师协会、律师理事会、律师学院代表人员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判例集编纂委员会"。从1865年起,以"任何法院的判例集非经英国判例集编纂委员会认可不得出版"为名,开始刊行判例集,判例集出版、发行的混乱状况得到改变。到20世纪初,判例汇编已达1800卷,并且以每年10卷的速度增加。判例集中辑录的是那些作为新的先例的判决。原则上,上议院75%的判决予以公布,上诉法院25%的判决予以公布,高等法院10%的判决予以公布。不被公布的法院判决事实上已不具有先例拘束力了。第三节 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17世纪初,美国开始了殖民时期。当时各殖民地之间接触很少,英国对它们的控制也较松。由于那时殖民地居民在实际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又鉴于英国普通法的复杂、保守,存在着普通法继受方面的许多困难,因此,大多数殖民地都制定了具有最低限度必要规则的法律,英国法不过是填补其缺欠的次要法源。18世纪后,随着英国对殖民地统治的加强及在殖民地熟悉英国法的人数增加,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显著增长。18世纪中期,美国爆发独立运动,美国人以英国普通法为武器进行了斗争,1774年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就是公开主张美国人在普通法上权利的文件。随着美国独立,美国法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法律,其后,几经曲折,至19世纪,终于确立了普通法传统。直至19世纪中叶以前,在美国明显存在着英国普通法和法典编纂的两种倾向。19世纪中期在纽约州围绕法典编纂所展开的激烈争论就集中体现了英国法与大陆法传统之间的冲突。当时,纽约州宪法规定要起草"成文的、系统的法典"。律师菲尔德作为法典编纂派的代表,坚决主张法典编纂,认为法典能使法律具有固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反对法官像英国那样成为立法者。美国律师公会会长卡特则领导了反对法典编纂的一派,他认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来自习惯,判例只表明公众对社会习惯的认可,因而法官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立法,相反,法典编纂会妨碍法律的成长。这两种倾向的斗争,以普通怯传统-方取得而而告终,美国在整体上确立了普通怯传统(除路易斯安纳州)。虽然英美两国均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但就判例法的主导性地位而言,美国不及英国。英国是普通法系判例法的发源地,长期坚守判例法传统,判例法的主导性地位不曾受到来自制定法的有力冲击。美国虽以判例法为基础,但建国初期就显示出比英国更加重视制定法的倾向,在后来的发展中也出现过欧陆式法典或法规取代判例法的倾向。19世纪末以来,美国的制定法远比英国多得多,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虽然,美国全盘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但美国对待判例法的态度与英国并不完全相同。在美国,尽管某-辖区内的下级法院认为要受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但各州的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早期有错误的判例,或过时的判例,均采取了比英国法院较为灵活的态度,认为法官可以背离或者推翻讲判例。甚至美国的各中级上诉法院大多也行使这样的权力。它们主要以理由不充分、先前法院对判决的误解以及与新建立的社会伦理道德观不符等理由,大胆推翻不适当的先例。同时,各级法院的法官,对忽视约束性的先例,普遍拥有较广泛的权力。对于遵循先例原则之运用,英国-般认为判决理由可经由正式的法律程序下予以明确的原则来形成,或在判决意见中将法官的附带意见区分开来,并认为判决理由应以相对狭义的形式存在,即不得逾越确切的议题与实质的案件事实的范围;美国则认为判决理由必须是先前判决的实质理由,并不赞成判决理由只能以相对狭义形式存在的主张。英国法官在考虑判决或解释制定法条文时,习惯于综合许多与该案有关的判例,以形成-个综合所得的判决理由;美国法官则有时仅在列出几个权威性的判例后,直接从可成立的实质理由来考虑其判决。英国法院的判决中较少出现不同意见,美国法院判决中较多出现表达不同意见或少数意见的情况。在英国,有统-严格等级的法院体系,下级法院有尊重上级法院的义务,这就为"遵循先例"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遵循先例"是英国判例法能维持稳定性和统一性而得以生存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英国自然将背离判例的特别决定权赋予了享有最高司法权威的上议院和上诉法院,上议院和上诉法院则严格地控制"遵循先例"的例外情况,以保证英国判例法的稳定运行。而在美国,联邦与各州同时存在自成-体的法院体系。联邦法院系统有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方法院。各州的法院系统相当复杂,大体可分为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地方法院三类。这种法院体系的双轨制使美国的判例法变得极为复杂,由于不同系统的法院之间不存在严格统一的等级制度,严格的"遵循先例"规则就无法实行,各级法院均有可能推翻"先例"或将其置之-旁。照此情形,若无严格的规定约束,美国的判例法便失去了它的生存条件。但在事实上,美国的法官基本上还是"遵循先例"的。美国极其明智地借鉴来法典化的优点,利用成文宪法来限制"遵循先例"的例外情况。也就是说,无论是联邦法院的法官,还是州法院的法官,在作出背离"先例"的判决时必须以宪法为最终依据,若违反宪法,将会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另外,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这样也就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遵循先例"的权威性,从而使判例法能在美国以一种不同于英国的特色良好地发挥作用。两者比较而言,英国判例法的稳定性强,但容易僵化;美国的判例法在稳定性上不及英国,但颇具灵活性,刑社会变化的适应力较强。
贪吃的猫猫410
形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东北部则施行入侵的丹麦人传入的北欧条顿人习惯法。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传和施行这些法律。狭义的普通法即指这类判例法。英国判例法中还包括一种它所特有的衡平法。这是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由大法官以衡平(又称公平或良知)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其后,更设立独立的衡平法院(又称大法官法院),发展了一套抽象的衡平法准则,如“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衡平救助不中途而废”,“衡平重意愿而不重形式”等。由于当时大法官多由僧侣担任,所以实际多是按照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某些原则来审决案件。最初主要用以处理因程序欠缺或迟延等所产生的争讼,之后逐渐发展至实体法方面。19世纪末调整法院体系时,取消衡平法院,审判权统一归于普通法法院,但是,直到今天,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原则,给予衡平救助。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英王很早便发布过一些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内容的□令。最近两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来,议会更通过大批立法,在某些领域,如刑事案件的审判,其主要依据已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但英国的制定法有其特点,即不论民事、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典;对某些特定问题例如证据、货物销售、性犯罪、盗窃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虽然制定了单行法,但是往往民刑不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兼及,而且修改频繁,同名法令很多,在援用时必须注明法令颁布的年代;有的法令内容重复,甚至前后规定不一;而且,法令绝大部分是归纳判例而成,不论概念或原则,类多来自司法习惯,因而解释和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判例。英美法系尽管通过原来的宗教法院和教职司法人员的作用,在遗嘱继承、婚姻和海事等方面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影响,特别是在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吸收了更多来源于罗马法的原则,例如侵权赔偿、抵押回赎权、契约关系中错误的效果等。但是,由于英国是较早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已经形成自己的普通法体系,并且存在深谙普通法和自成行会的大批律师,以及从中产生的法官集团,因而,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这与大陆法系中的主要国家法国和德国不同。法国长期存在分散的领主法庭,德国的各邦自立司法体系,两国在建立封建集权国家时都没有形成成套的统一的立法,法律界又受过罗马法训练,所以,其法律制度主要以比较完备的罗马法作为蓝本。因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虽然同是当代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体系,而且逐步趋于一致;但是,由于其传统和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受罗马法影响的程度差别很大,因而仍然存在若干明显的区别。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这些国家在独立后大都根据英国法原则,按照其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除美国外还包括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其中更动不大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不过,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保留了法国法的特点,斯里兰卡则具有罗马-荷兰法的特点,亚、非和大洋洲的国家则具有更多的宗教或习惯上的特点。美国法对英美法系的改动最大,其原属法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则仍保持大陆法系的某些特点。发展:展望:个人认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英美文学英语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课题研究来源 在考研过程中遇到类型相关的题目,本人很感兴趣,于是确定选择该题。 (二)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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