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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彩彩绘
首页 > 职称论文 > 企业环境优化问题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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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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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中国化工业价值链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显赫的地位,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在化工领域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不可懈怠和轻视的;改善化工安全生产和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防患意识,提升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我们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已经注意到了本位主义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带来的最终恶果,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清洁生产运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项目,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认知和意识,足有收效。安全地生产、清洁地生产,企业的获益包括:提高安全生产、环保能力,降低事故、员工受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以及改善与加强当地社区、工业、价值链、买方市场的综合效益,相关经验将作为成功案例,为中国企业的环保工作,提供宝贵经验。国际劳工组织估计,亿人在受到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影响,每年约有230万男子和妇女与工作有关,包括近36万死亡事故,估计有195万宗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疾病死亡。对于生病的工人的保护,疾病和损伤引起的就业 -不仅是劳工权利,而且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于中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政府,地方政府和业界应制定和实施更加严厉的安全生产、清洁生产、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等法规和政策,以减少对中国本土、人类环境的污染。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控制、自然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环境安全保护等,政策应当先行。对于以省级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策略,过去比较注重经济份额的考量,以“政绩”应迅速转为对国家法规和政策执行力的考量,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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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的辣

新世纪投资战略问题研究 摘 要:面对新世纪的发展要求,培育和不断壮大投资形成能力无疑具有突出的意义。在未来的投资战略设计中必须妥善解决以下两大问题:投资形成总水平的合理确定;投资形成的结构优化。科学地制定空间投资战略,其前提是明确这一战略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明确投资的空间结构。关于产业投资战略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产业投资优化的价值标准与基本目标的确立;产业投资连带效应的最优实现。 关键词:投资战略;投资形成战略;空间投资战略;产业投资战略作者简介:黄 磊,山东财政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济南 250014)。一、关于投资形成战略面对新世纪的发展要求,培育和不断壮大投资形成能力无疑具有突出的意义。在未来的投资战略设计中,促进投资高水平形成是不可回避且必须着力解决的焦点问题之一。这方面,我们认为必须妥善解决以下两大问题。(一)投资形成总水平的合理确定投资形成总水平的适度化取决于对这样几个因素的准确测度: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全社会潜在投资资源的存量;社会对潜在投资存量的实际动员能力。由于我国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仍将处于经济加速起飞阶段,增长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扩张几乎不存在动力抑制,即投资的客观需要基本上可以认为是无限制的,因而合理确定投资形成的总水平,关键是把握住投资形成的条件和能力,即主要应建立在对后两个因素准确分析的基础上。一般地说,要确定潜在投资资源总量的边界受哪些基本方面的制约并不困难,它大致等于国民收入中剔除消费等其他必要的非积累性分配内容后的余额、可运用的折旧基金数量、由消费延迟及沉淀后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转化的数额,以及可从国外流入的投资之和。然而,如果缺少审慎和系统的测算依据,仍不可能找到潜在投资数量的准确界限。例如,确定投资从国民收入中可分离出来的数量,需要从动态的角度考虑投资与消费比例关系随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适度处理问题;确定折旧中的投资潜在形成量,既涉及到折旧存量的充分动用、逐期补偿保障问题,又涉及到对资本折旧加速趋势的准确把握问题;确定消费向投资转化的数量水平,则要考虑消费基金总规模、分配结构、边际消费倾向、储蓄动因与结构及其他各种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制约因素;而从境外形成投资,则需要对投资环境发展动态及对国外游资的变动状况进行准确分析。潜在的社会投资资源量并不等于实际的投资形成量,很简单,社会对这一潜在存量的实际动员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是十分充分的。因此,在制定投资形成战略时,除了根据各种相关因素准确地测算出投资资源存量边界外,还必须着重分析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这些潜在资源的实际动员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尤其应着重分析这样几方面的条件:一是资金市场融资功能的强弱及其充分释放的保障程度;二是微观经济主体自其内部进行积累的主动性与能力;三是国家在社会投资形成过程中所具有的直接干预能力及组织调度能量的大小。(二)投资形成的结构优化投资可以形成于不同的渠道,而不同渠道形成的投资,在数量水平、流量稳定性及运用效应的优劣上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别,故投资形成结构的优化,是设计投资形成战略时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投资形成的渠道可以从两种涵义上理解:一是以社会总产品价值中各构成部分包括国际资本流入部分为分析对象的投资价值源流;二是指能够使潜在投资资源真正得到动员、最终进入社会投资领域的、与一定的经济主体或融资系统相关联的原始供给渠道,亦即融资实现的渠道。鉴于从社会总产品价值中形成的投资数量水平实际上缺乏弹性,主要适于抽象的理论分析,而特定投资形成目标的实现保障更现实地取决于各种融资途径的状态,投资形成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也主要体现在各种融资信用活动中,故这里的讨论主要是指后一种意义的投资形成渠道及其结构优化问题。其中,以下两点无疑应是战略设计者考虑的重点:一是保证投资按预期战略目标形成的融通渠道完善问题。这属于投资形成结构要素优化的范畴。目前我国的投资融通渠道已多元化,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新渠道(如证券市场等)大多尚不够通畅或容量相当有限,其功能尚无法充分释放;同时还有一些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运用的投资融通方式在我国尚未规模化、规范化地出现;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发展态势进行投资融通渠道的创新更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此外,资金市场的开放程度及其准入水平也还相当低。这样一种存在诸多空白和缺陷的融资系统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改善,既有的投资潜量也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动员,这本身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实际投资要素供给能力不足的基本原因之一。要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促进投资充分形成,首先就必须把注意力放在形成尽可能全面、高效、有自身特色的融资渠道系统上。在未来的投资战略选择中,扩大我国投资融通渠道包括工具体系,形成功能强大的融资系统的目标,予以专门的规划,并设计出强有力的推进措施,无疑是投资形成战略中需要着重研究部署的问题。二是不同融资渠道在社会投资形成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比例关系的合理确定问题。面对新世纪发展需要的融资系统是建立在经济运行市场化基础之上的,因而其结构的优化在保证投资形成战略目标的同时,也必须能够全面适应市场经济高效、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显然,提供不同投融资服务的资金市场必须在投资形成渠道中占据主导地位。但资金市场本身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它们所提供的不同的服务对投资形成的意义显然不尽相同。同时,不同的市场部分在发展、培育的条件与难度上也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需要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确定出应着重发展的市场类型。从促进投资形成的角度上说,证券市场等长期资金市场显然应是重点发展的部分。另一方面,由于新世纪我们将面临大幅度的经济推进要求,而我国的特定国情,决定了某些必不可少的投资领域在经由市场导向时有可能得不到足够的支持,政府可以直接动员的投资资源显然也必须保持相当的比重。但如果政府对社会财力的集中过度,或多或少都会对培育企业投资主体、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产生影响。因此,如何确立市场形成投资与政府直接动员投资之间的最优动态比例包括其实现的保障,就需要结合不同投资主体的分工范围、投资结构战略、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及市场机制发育的实际状况来慎重考虑。二、关于空间投资战略生产力布局状况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重要尺度,科学地制定长期的空间投资战略极为重要。在这一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一)空间投资战略确定依据的合理设定科学地制定空间投资战略,其前提是明确这一战略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可能的选择角度大致有三:其一,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发展的效益目标为主要基点,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的均衡化;其二,以实现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为主要基点,兼顾效益目标;其三,兼顾效益目标与地区均衡发展双重目标,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从理论上说,第三种选择角度似乎不偏不倚,最能体现出公平性,也是许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教科书宣传的信条。但事实上,这种模棱两可、无所侧重的原则在实践中几乎等于无原则,既不能有效地促进效益目标实现,也不能真正有助于地区经济发展均衡化的实现。而前两个选择角度,本身并不排斥效益与均衡的结合,作为原则又是具有明确侧重点的,其操作过程也便于规范。由于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均有其特定的不均衡性,对应的战略选择也从来都是有所侧重的。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面向新世纪的空间投资战略设计的出发点,还是应当侧重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比较效益目标,在此前提下兼顾地区经济均衡化目标。(二)空间投资战略设计中对某些关系的合理处理空间投资战略设计中更现实的问题,是明确地规划出投资的空间结构。这里我们并不企图勾勒出这一结构的框架,仅提出在这一结构确定过程中常被忽视而实际意义又十分突出的几个关系,以期引起设计者的重视。其一,宏观角度的地区投资分工优化与实际宏观集成效益的非拟合性问题。由局部利益最大化动机导致的不同地区投资的雷同化,固然不符合整体的投资效益实现要求,而按照分工协作要求形成的理论上的区域投资专业化,也未必能保证宏观投资集成效益的最优化。如果目前实际存在的地区经济之间相互封闭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区域投资分工后形成的地区产业结构,显然就不能达到预期的宏观效益目标,甚至由于基于分工要求实现的各地区产业体系的相对单一化,还可能导致宏观与地区自身投资效益普遍的下降。因此,在设计地区投资分工战略时,必须充分考虑地区之间进行协作沟通的条件问题,即推进各地区比较优势的发挥,须建立在区域经济联系渠道通畅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战略规划中只单一地强调地区优势的发挥和分工,而不考虑协作进行的条件,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宏观效益损失。需要顺带指出的是,地区之间经济沟通、协作关系的强弱,既取决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性,也取决于某些硬环境条件,如交通设施、信息通讯手段的健全、充分。有鉴于此,任何地区,无论其投资和发展的具体优势何在,都应当同时把现代交通、通讯、信息产业等作为投资的重点之一。其二,地区投资分工与区域内经济体系相对完整化矛盾的处理问题。总体分工要求进行的区域投资战略设计,必然带来地区投资内容的相对集中化。与前一点相关,在地区经济开放程度较高的背景下,这种状况可以通过区域经济互补来解决;但经济互补的实现,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做到完全充分的;至少,在满足各地区发展需要的及时性上就存在弱点;何况某些难以预料的经济异动,也完全可能导致相对单一的地区经济在某一时期陷入某种程度的萧条甚至瘫痪状态中。同时,由于价格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某些地区在宏观角度上确立的发展优势特别是资源优势所在,投资实施后短期内未必能为地区带来比较效益,因而它还可能影响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均衡性。这样,地区内经济体系在各有侧重基础上的相对健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客观要求,而这与实现地区分工的战略无疑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强调地区投资分工的战略不能走极端,它并不意味着对地区经济体系化的忽视,只不过地区经济体系的健全,应当围绕着优势或主导产业而逐步拓展形成,不同产业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比重应有较大区别罢了。在投资形成总量有限的背景下,如何合理确定各地区优势、主导产业与一般性产业的比例关系,也是设计空间投资分布战略时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三,地区资源优势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资源优势利用的空间投资分布战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直接、突出且具有长期性的。鉴于经济增长过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质量的极为突出的因素,新世纪人类自身生存环境质量的优劣也将成为更重要的发展质量指标,生态环境保护和优化的意义无论如何估计都不过分,因而在空间投资战略的设计过程中,处理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避免竭泽而渔的短期行为,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虽然早已被人们不同程度地认识到,但在以往实际的投资战略规划中却常常被忽视。有鉴于此,在设计投资空间分布战略时,需要对此确定明晰的准则与规范,并作出系统而严格的处理与稽核规定。(三)对投资滞后地区社会福利提高要求的合理满足以追求比较效益为主要基点,兼顾地区均衡发展的空间投资战略,或多或少会带来某些地区发展速度的相对缓滞,甚至可能导致其难以自我满足区内社会福利提高的目标,乃至出现某种程度的马太效应,成为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中央政府作为全社会经济运行的组织管理和利益协调者,必须承担满足投资滞后地区社会福利与其他地区同步提高要求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滞后地区通常也是过去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中央对其传统的扶持方法主要是增加财政补贴,实行转移支付政策,但仅此显然是不够的。可以考虑采取的其他政策是:降低中央对投资滞后地区收入的集中度,实行特殊的税收返还制度以确保这些地区的政府对其区内形成的税收保有高于一般地区的水平;对其优势资源实行流出保护政策(侧重于优势资源流出的高收益保障而非限制其流出);实行重点发展地区部分投资收益向投资滞后地区直接进行转移流动的责任制度(在理论上,这实际上是对后者发展机遇损失的必要补偿,同时也是为了在国家财力集中量有限的背景下,满足必要的转移性支付需要);允许产业政策确定的产业发展序列在这些地区执行时具有较大的弹性,以使其有限的投资集中用于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的产业领域;鼓励来自境外的投资尤其是基础设施性投资以更高的比例流入这类地区等。采取上述措施,可有效地缓解投资发展滞后地区社会福利增长目标实现的压力,体现发展的公平性原则。三、关于产业投资战略投资战略设计过程中最为人们所重视的内容,是投资在产业领域之间的合理分布。在这方面,我们认为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以下两个问题:(一)产业投资优化的价值标准与基本目标的确立制定产业投资战略,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以什么为产业投资优化的价值判断标准及在此基础上的产业投资优化目标的确定问题。面向新世纪的产业投资战略,可以有以下多重的优化标准和目标:一是实现既有产业体系相互间的发展均衡;二是追踪世界产业发展的新动态,适应国际潮流和现代化要求,进行产业结构的全面调整与重组,在新的技术基础上推动高效益产业的快速发展;三是分析世界范围内的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经济、产业发展的优势所在,集中力量扶持发展某些创新的和可望在世界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的产业,以体现超前发展的战略意图;四是促进我国产业走向国际化经营,以实现对国际市场的高比例占领,最大限度地获取国际比较效益;五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注意发挥人力资源上的优势,保持对某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六是产业投资分布格局的设计除应明确体现出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外,还应更加突出对社会发展质量的直接改善目标。(二)产业投资连带效应的最优实现不同时期的产业投资通常都是有所侧重的。由于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普遍的协作关系,每一个产业部门的发展都必然引起其他产业部门某种方式的反应,因而倾斜方向不同的产业投资发展战略,客观上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后续效应。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状态总是要对社会发展状态产生强烈的影响,因而如前所述,一定的产业投资格局也总是要直接或间接地改变社会面貌,甚至主动的倾斜投资战略本身通常也带有带动产业经济和整个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最终意图。如何实现产业投资战略综合连带效应的最优化问题,在投资战略设计中显然也是必须着重研究的。在这方面,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在战略设计中把握住这样几点:一是作为倾斜投资对象的产业本身应有助于释放现有产业的供给潜能;二是作为倾斜投资对象的产业应能通过自身的投资扩张创造出新的技术与开发需求;三是作为倾斜投资对象的产业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应能带来积极、健康的影响。资料来源:第一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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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匠M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摘要】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关键词】房地产 税费 完善 宏观调控【正文】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二)房地产费制。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宏观税制的缺陷。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二)微观税制的缺陷。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三)税费关系缺陷。首先,房产费项目过多,征收不规范,费明显重于税。目前行政收费多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主体不一,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据了解北京征收的各种费有4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近100种。据调查,房地产业的政府收费占到了税费总额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费项目占30%,土地出让金占50%,税占20%,明显费大于税,权大于法。其次,税费并举,重复课征,双重负担。最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又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三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税费体制的改革与建议(一)各国税制的共性1以税为主,费为辅。国外一般要缴纳的房地产规费仅占房地产价值的2%左右。并充分遵循“谁受益,谁纳费”的公平原则。2重保有,轻转让的税收分布结构。各国土地税都由土地保有,经营,取得三征税环节组成,各国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较少,而重视保有环节的征税。3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免税外,其它均为纳税对象。少税种避免了税种复杂带来的高管成本和重复征税的不公。在前两者实现的前提下,低税率实现了税负的减轻,保证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二)我国税费改革的建议1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宏观税收配套体系。首先,要完善房地产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涉及房地产业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有税必有法”,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制定相关税收法律,依法计税,减少行政干预。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督下,由具有专业资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等时机成熟悉后再建立房地产评税制度,在税务部门建立房地产的评税机构,对纳税人应负房地产税额给予法定的评估。第三,建立房地产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制度。规范的财产登记、房地产估价、咨询、工程监督、代理交易等内容的房地产服务体系,为税务部门提供客观的征税信息和专业化服务,协作税务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2设计税收体系,完善微观税收制度。第一,税收分布结构合理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强化保有课税,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业主低效率使用财产,推动房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参与资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来源;再者,可以分担流通环节的高税负担,扼杀不规范的隐形交易,;第二,改变计税依据,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基于“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设置幅度比例税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税率高于郊区,使计税更合理,更具监督性,收入更有弹性。城建税应以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其计税依据以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对于房产税从租与从价计征也作相应调整,使税负更公平;税率做适当调整,如适当调低契税税率,适当调高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加大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将农村非农业用房,纳入征税范围,对城镇内所有,使用土地和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征税。第三,改革内外有别,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一加快了内外资合一的步伐,实行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情况。改革城乡有别的双轨税制,营造宽税基的税制环境,增加国家对所有土地的监督和调控。3协调税费关系,建设和谐税费体制。第一,清理压缩收费,简化收费项目。收费的杂乱多带来的是开发建设成本的过高,最终构成了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将部分费改税,减少重复征收现象,可借鉴国外将收费项目圈定在:不动产转移手续费,登记费,公证费,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收取工程受益费(政府进行一次土地投资向周围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因该投资使其价值提高的费用),差饷(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四类中,税费可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集中管理、分头开支,这样可以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证财政收入,又可稳定房价,保障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第二,明确租税费概念,理顺三者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土地使用费纳入地租体系,并做相应的更名,如土地出让金可改为土地批租金;理清税费层次,避免带给纳税人双重负担,如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重复征收,同时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控制;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闲置税或空地税,加强税收调控职能。结语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实践的洪流中不断完善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亦如此,我们应立足税收的基本原则,结合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以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为目标,建立税种科学,税负合理,分权恰当,收费简化,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的税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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