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line2900
1--不行 必须行政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2--孙某属于原告 公安局属于被告--提出的是行政诉讼,张某应列入第三人 派出所只是公安局下属派出机构无独立诉讼请求权,其诉讼请求权由公安局执行3--可以委托其兄代理4--可以公开审理5--可以上诉,一审不服的判决可以向中级法院提出6--如果没提起行政复议,张某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复议不服 提出诉讼参考第2条回答 原告改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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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处罚的依据不明。到底是什么文件规定要处罚,怎么处罚,完全没有说。其次,处罚的程序有问题。负责执行处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调查事实,就要求罚款。处罚的相对人也就是郭甲进行申辩,而相关人员却不给申辩的机会,违反了相关规定。不得申辩加罚,但是这个宋丙违反了。再次,处罚要给处罚决定,罚款的情况就是罚单。
蛋爹是石头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随着我国新闻改革的进行,报业市场化程度不断加强,公共关系作为报业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国内报业的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关系学案例分析论文,供大家
1、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职能优化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门为研究对象,但不能以企业为研究对象。) 2、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权力结构优化研究(以自己工作所在部门为研究对象。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
论文中常用的20种研究方法如下: 1、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
不知道你是本科毕业论文还是研究生毕业论文,如果是本科的话,基本上管的比较宽松的,字数达到1W左右,查重不超过30%就没问题,当然也要和你的毕业设计指导老师搞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