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咕噜嘟嘟
“唯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至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来说是相对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p61在本书中,黑格尔认为只有思维和精神的自由,才能推动国家的进步,否则“就该认为,似乎世界上从未有过国家和国家制度,现在也没有。但是现在——这个现在是永远继续下去的——似乎应该从头开始,而伦理世界正等待着这种现在的设计,探讨和提供理由”。(p5)之后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p12)这个论点是继他评论柏拉图《理想国》之后说的,所以他又说:“每一个天真意识都像哲学一样怀着这种信念,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p12)之后他又补充道:“哲学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p14)为什么哲学无法超出时代?我总结为:哲学只能依据现有时代的某一或多个事件,利用假设与虚构找出其中最积极合理的成分,而后以此为指导,营造出一种哲学超出时代的假象。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莫尔的《乌托邦》,再到康博内拉的《太阳城》。这些空想下的政府形式,根本无从实现,即使实现也只是其中一些理论作为借鉴在政治舞台上随意表演一场。因此,我们若是想要在任何一个哲学家及其著作中找到一个终极的政治形式,就都是妄想。当然,有人会说东方的孔子,老子;或是西方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他们的思想已经影响了人类几千年,覆盖了人类生活方方面面。他们没有超越时代吗?我只能说:没有。因为他们提出的东西都是泛泛而谈,或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一个问题或是一个物质的名称,而是要知道他们的内在是什么。我们可以把一切物质称为元素,但这样我们就了解了世界吗?并没有,因为元素所包含的东西太多。我们不会因为形状去定义人的概念,而是通过理性,思维,行动,实践等等去定义。如果我们因为仁礼,因为道,因为不动的推动者就认定他们超越了时代,那我只能说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哀。如果我们这么做,那现在所进行的一切都毫无意义,因为真正的意义在于第一个定义概念的人,而不是之后分析概念的人。并且这么做的后果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把石头,雨水等等物质的名称申请专利,然后大家称呼这些名称时都去交钱,这不是很讽刺吗。并且古中国,古希腊,古罗马的东西真的适合现在吗?这更需要反思。所以超越时代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存在。再回到黑格尔。关于理性和现实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想要合乎理性,那我们就要将现实紧密相连,既然这样,我们就应该保持最初的模样。为什么人类要进化,难道我们原始状态不是现实吗,难道当时我们的样貌和思维不符合环境吗?当然,这里可以利用环境的变化进行解释,但是人类是依据自然的发展而出现,既然这样人类就是常变的,既然常变那就不符合现实,不符合现实就否定了理性。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运动,就不存在现实的观念,一切都是变动不定的,而理性也总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差异。所以这个定义不攻自破。最后谈论一下黑格尔的辩证法,其他有关国家,法律等内容以后文章在做解释。黑格尔的辩证法并不是把命题摘乱,反来复去,一味要把相反的一面引出来,而是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只有这样辩证法才是发展和内在的进展。其次,这种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辩证活动,而是它的理性特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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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本身包含着感性意识,知觉和知性。而“自我意识”的概念内涵比意识本身要丰富得多,自我意识是意识的一个高级阶段。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的自我意识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意识向自我意识过渡的问题,另一个是自我意识的真理性的问题。前者构成现象学中第一部分“意识”的主题,后者则在“自我意识”部分中表现出来。但是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却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前者表明了自我意识真理性问题的必要性,后者则进一步地论证了这种真理性的实质。 意识是如何发展出自我意识的?黑格尔说:“自我意识是从感性世界和知觉世界的存在而来的反思,并且本质上是从他在中的回归。”它并不是和意识不同的另外一种意识,而就是意识的本质或“真理”。自我意识是作为人的内在标志,它使人扬弃了单纯的被给予性即自然规定性,也扬弃了自己作为对象的外在独立性,从而自己规定自己、自己扬弃自己。人之所以不同于一切物,物不知自己为物,而人知自己为人,这是因为人有自我意识,人可以以自己为对象,自我观照、自我命名,并且自知其长、自知其短。一、意识向自我意识过渡的问题 “意识”包括三个章节,分别是“感性确定性;这一个和意谓”、“知觉;事物和幻觉”以及“力和知性;现象和超感官世界”。在意识形态的这个阶段里,意识是一种对象性的意识,也就是作出自我和对象的区分并且以对象为归依的意识。而意识所力图把握的真理,则是对象性的真理。但是,意识在这一阶段最终经验到的结果,却是自我意识。因此,黑格尔关于意识的现象学的章节是由意识如何成为自我意识的问题,即意识如何意识到它自己是自我意识这一事实的问题所主宰着。在第八章 “绝对知识”的开篇,黑格尔把“意识”阶段中的三个章节分别概括为三个规定:“第一,对象是直接的存在或事物一般。——这相当于直接的意识;第二,对象是向对方的转化(Anderswerden),它和意识的关系,(或为他存在和自为存在),即受到意识规定而有了规定性(Bestimmtheit),——这相当于知觉;第三,对象是本质或作为普遍的东西——这相当于知性。”这三个章节的对象作为全体,黑格尔称之为“由普遍通过规定到个别的推论(推移)或运动,以及相反地,从个别性通过扬弃了个别性或者通过特殊规定到普遍的推论或运动。”就是说,意识向自我意识过渡的方法,就是在把握对象全体的过程中反思到自身。但这是自然的意识,在读完了整个现象学的之后,站在哲学意识的高度回顾自己的起点时作出的简要结论,我们可以先从论述意识的三个阶段开始,然后再提出自我意识过渡问题的解决。 第一,直接的对象也即感性的确定性。意识是一种对象意识,它所寻求的知识是关于对象的知识,而最初作为意识的对象性知识的,就是感性的确定性,而它的对象就是那最直接的东西——感觉印象。一方面,感性确定性的知识好像是最丰富的知识,另一方面它又好像是最真实的知识,因为意识在感性阶段,对于它的对象不做任何省略或修改,完全按照对象的完备呈现来把握对象。但是,这样的知识恰恰是最抽象也最不可靠的,因为感性确定性呈现给我们的对象不过是在具体时间和空间中的“这一个”对象(它分别表现为“这里”和“这时”),离开它向我们呈现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这一个”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规定的对象就是知觉的事物。对于知觉来说,最真实的东西就是事物。事物是由诸多特质(Eigenschaft)组成的,而特质来源于感性确定性阶段的印象。因为在共相中,知觉具有把握共相的能力,而事物具有肯定的普遍性的一面,所以知觉意识能够把握感性的共相,而意识则应该进一步扬弃这种共相的感性残余,在无条件的、超越感官的共相中认识对象的真理。 第三,普遍的对象即知性的超感官世界。意识在这一阶段从把握事物的真实的知觉上升到了把握对象本质的知性。知性意识的对象乃是无条件的共相,它是对知觉事物的感性条件的彻底扬弃,“只是自为存在的极端那一面” ,而与它相对立的是非存在。黑格尔认为,这个自为存在的极端并不与它的对立的一面即非存在相联系,否则它就是有条件的、非本质的。这样一个无条件的共相,可以称之为一个超感官的世界。通过对这个超感官的世界的把握,意识最终在这个对象的完备性中过渡到自我意识。 二、自我意识的真理性的问题 在自我意识的这个新形态中,黑格尔认为,意识所寻找的确定性真理,已经不是意识自身之外的某种东西。如果说,在第一部分中,对于意识而言,真理是对象的确定性,并且最终指示着一个自在的对象,那么“这种自在反而证明它自身仅仅是为他物而存在的一种方式;这种抽象的、自在的对象的概念扬弃其自身于经验到、认识到它的过程中;而这种确定性消失其自身于真理性中。” 自在的东西为之而存在的这个“他物”,就是意识,“经验到、认识到”自在对象概念的过程,就是意识自身的运动,而对象的确定性就消失于自我意识的真理性中。因此,对于自我意识来说,它的确定性与真理性是一个东西——自我意识自身。不过,自我意识同样也有它的对象,黑格尔称之为“作为静止的统一或自我的知识” 。而自我意识作为认识这个对象的主体,本身表现为一个把握对象,把握知识的运动(“知识的运动”),黑格尔称之为“概念” 。那么主体与对象的同一性其实就是概念与对象,知识的运动与知识的同一,其中概念不过是作为统一运动的自我,而对象则不过是作为静止的统一的自我。因此,自我意识的对象不是别的东西,而就是自我意识本身。 那么自我意识是真理吗?我想是的,从欲望经过争取承认的斗争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在这个范围内的第三个阶段的普遍的自我意识,这样的自我意识是自由的自我意识,把自己提高到对存在的普遍性认识,即属于一种全体的自由的意识,也就是一种理性。这样一种自我意识,能够达到“自在自为”状态的,一定是经过自身内部的辩证运动,从而实现了自我完满性和目的性。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真理性和辩证性。自我意识并不是纯粹的主观认识,它虽然是一种“自为“的行为,但它是以一种”非我“的存在为前提,在此基础之上逐渐摆脱主客观的直接分离对立,在意识自身内部进行一场自我的斗争,然后得以完善,外化为一种初步的理性。 三、无限性 在探究意识向自我意识过渡的问题以及自我意识的真理性两个问题的过程中,理解这两部分所共同构成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无限性”这一思想。这一无限性,就是真正能动的、没有任何界限的“力”,只有它才能成为自我意识本身的最内在的根基。黑格尔描述了这种无限性:“这个单纯的无限性或绝对概念可以叫做生命的单纯本质、世界的灵魂、普遍的血脉,它在一切场合下都不被任何区别所模糊,也不为之中断,它本身毋宁就是一切区别,正如它是一切区别之扬弃,因此它以自身的脉搏跳动而又寂然不动,它自身震颤而并无不安。” 然后开始出现了“自我意识”这个概念:“无限性或者这种纯粹自身运动的绝对的不安息,即凡是以某种方式、譬如说作为存在而被规定的东西,毋宁都是这个规定性的反面,这种情况虽然已经是前此一切阶段的灵魂了,然而只有在内在东西中它自身才自由地显露出来。现象或力的转换本身已经将它表现出来了,但是它首先是作为解释而自由地显露出来的;并且由于它最终对意识而言才是对象,才是它之所是的东西,于是意识就是自我意识。”这段话表明,自我意识的无限性结构早已经是“前此一切阶段的灵魂”了,它作为“生命的单纯本质、世界的灵魂、普遍的血脉”,而从感性确定性起,经过知觉和知性,一直都在暗中推动着整个意识的经验过程,但“只有在内在的东西中它自身才自由地显露出来”,也就是只有在超感官世界中才显露出来。但最初还只是作为知性的主观“解释”而显露出来;只有当这种解释突破了主观限制,而进入到主观和客观、自在和自为、意识和对象的互相转化或自身颠倒时,那无限的结构才成为了“为意识的”对象,而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也才成为了自我意识。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的全部主题其实只有一个,就是自我意识。他非常强调意识的自立自为,希望最初的意识能够冲破重重障碍,克服感性和知觉状态的主客观含混不清或对立,实现一种重新的确认。结语:自我意识,首先由一种自我的主观性经过反思,过渡到一个普遍的客观性,继而在同自我对应的其他主体身上重新发现自己,之后才能返回自身,与作为精神的它在的自然达成和解,实现辨证的“纯粹的、同自身相关的统一”。这种统一首先是在意识的自我反思经验中形成的,从最初的意识和认识,上升到自我概念自我意识,不断完成和演化,循序渐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限性”思想对理解自我意识的问题有着重要的核心作用,这种无限性,应该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灵魂与生命。 参考文献: 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上卷,第66页;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
缘来是你69
法——理性的产物黑格尔认为,“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是有效的。……这些规律的尺度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己。关于法的认识一方面与此相同,另一方面又与此不同。我们对法律也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服从外部权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这与他服从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为他的内心经常告诉他,事物应该是怎么一个样儿,并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对有效东西的证实或否认。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从中人们可以看出,黑格尔把法提升到规律的角度来认识。他认为自然规律存在于客观之中,而法要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法“是人们认识和设定的规律,而自由是被认识了的必然即规律,因而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所保护的,就是自由所能及的;法所禁止的,就是自由所不能涉足的,法界定了自由的范围,所以法是自由的尺度。”法是被设定的,既可以与人们的内心要求相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人们要求在自身中有衡量法律的尺度,这样就会产生客观存在的理念与人们的任性之间的矛盾。所以,法律作用的发挥,最根本的就是争取理性的实现,让人们从理性上去认识法律。[6]抽象法与实在法抽象法是客观法,是自在的法,是人们自然享有的普遍权利。实在法就是作为法律的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实在法是自在自为的法,是被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法律权利。抽象法与实在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抽象法转化为实在法的前提是市民社会的出现。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各种需要,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的满足得以实现。这就是需要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个人的权利得到司法的保护,因此产生了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符合抽象法,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法院适用实在法黑格尔认为,应由法院来适用实在法。“在特殊场合这样地认识和实现法,而且不带有对特殊利益的主观感情,系属一种公共权力即法院的事。”
盛笑笑shamir
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及其缺陷
摘 要: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不是要对历史进行反思,而是要把历史提升为哲学,从历史中把握人的精神发展的内在逻辑。人的自由实现是与人对于自由的意识联系在一起的,而这种对于自由的意识实际上就是人类精神对于其自身的意识。因此,对于黑格尔来说,历史实际上就是精神的自我意识的历史,它是精神外化和扬弃外化的历史。
关键词:黑格尔;历史哲学;缺陷
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不是要对历史进行反思,而是要把历史提升为哲学,从历史事件中把握其发生的原因,并从历史中把握人的精神发展的内在逻辑。这个逻辑过程显示了整个人类如何从原始走向现代文明、实现自由的过程。人的自由实现是与人对于自由的意识联系在一起 的,而这种对于自由的意识实际上就是人类精神对于其自身的意识。因此,对于黑格尔来说,历史实际上就是精神的自我意识的历史,它是精神外化和扬弃外化的历史。对于这个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全部消除,不过是抽象的 、绝对的思维的生产史,即逻辑的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史。” 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思想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
第一,坚持自然和历史之间的区分。按照黑格尔的看法,自然只有周而复始的循环,那里不会有新事物出现,“太阳下面没有新的东西”;历史就不同了,它不断有新东西出现,这种新东西是由精神创造的。或许,黑格尔这个思想是在康德关于人类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区别的影响下形成的。按照康德的说法,自然世界遵循的是 自然规律,而人的世界遵循的是 自由规律。
第二,一切历史都是精神的历史。对黑格尔来说,自然界是没有历史的,而在历史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精神。“‘精神 ’在本性上不是给偶然事故任意摆布的,它却是万物的绝对的决定者。”精神的特性是它依靠自我而存在,因而它是 自由的,它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达到自我意识。精神可以自己创造自己,自己实现自己。历史的过程就是精神的展开过程 :“世界历史可 以说是‘精神 ’在继续作出它潜伏在自己本身‘精神 ’的表现。”
第三,推动历史发展的力量是理性 (个人意识 的最高点)。按照黑格尔的看法,人的精神活动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在个人的思想和行动中体现出来,个人的思想和行动中存在着热情 、意志和欲望等“主观方面”。这些主观方面都是精神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 :“这一大堆的欲望 、兴趣和活动,便是‘世界精神 ’为完成它的目的――使这个目的具有意识,并实现这目的――所用的工具和手段……。然而前面所述各个人和各民族的种种生活力的表现,一方面,固然是它们追求和满足它们自己的目的,同时又是一种更崇高 、更广大的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关于这一种目的,各个人和各民族是无所知的,他们是无意识地或者不自觉地实现了它。”在历史 中,各个 民族或者个人为了 自己的利益或者 目的而相互斗争,并 由此受到损失,而理性 的普遍东西却不会受到损失。理性就是通过热情 、利益等主观的方面作为手段而达到 自身的目的,这就是理性的狡计。
第四,历史都是精神发展的历史,而精神的发展有其 内在的逻辑。在这里,历史的转换就是逻辑的转换被置于一个时间的标尺上,历史只不过是一种逻辑关系在时间上的展示。因此,历史上所出现的各种事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是由逻辑的必然性所决定的。对于黑格尔来说,在时间序列中出现的历史现象是 由逻辑的必然性所决定的。这种决定论思想也被称为现象和本质关系的决定论,黑格尔的逻辑学通过否定之否定所展示的正是这样一种抽象的思辨的历史。为此,马克思强调,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把人类史描述成为概念运动的历史。
第五,历史的进程在理性国家中达到终结状态。黑格尔的这个观点受到人们的诟病,认为这是美化现代国家,特别是当时的德国。柯林伍德却为他辩护,认为历史研究只研究历史,而不研究未来,未来对于黑格尔来说,是一本永远没有打开的书,因此,历史必须在现在结束。但是,黑格尔所强调的达到历史终结状态的国家不是德意志王国,而是这样的国家 :“‘国家’是道德的‘全体’和‘自由’的‘现实’。” 在这样的国家中,个人和社会达到了统一。《精神现象学》中关于 “精神”部分所描述的就是社会历史。“在‘精神’阶段里,意识则进一步表现为普遍意识,表现为社会。主体与客体 、个体性与普遍性在这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统一。” 实际上,在“精神”这一部分,黑格尔所讲 的是“伦理”和“道德”问题,因此,社会历史中如何实现个人和社会统一的问题,是其中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也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所讨论的中心问题。对于黑格尔来说,“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在这里,个人和社会达到了真正的统一。
但是,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如果我们把历史哲学和法哲学的结合体看做是广义的历史哲学,那么,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在批判地扬弃黑格尔历史哲学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哲学的关注是从政治哲学人手的。这表明,马克思在深入研究历史观的时候,从一开始就抓住了黑格尔历史哲学中最核心的东西――政治哲学。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指出了他的缺陷 :
第一,黑格尔颠倒了关于家庭 、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思想。按照黑格尔的观念,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客观精神发展的诸环节,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精神发展的有限性的表现,而国家是客观精神的真正的体现,国家克服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局限性而自我实现,国家规定了家庭和市民社会。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这个思想,认为黑格尔颠倒了家庭、市 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他说:“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来说,马克思提出了具有 自由主义色彩的思想,认为家庭、市民社会把自己发展成为国家,它们是国家赖以形成的基础。但是马克思在这个时期,并没有完全摆脱黑格尔。对于马克思来说,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还都是精神发展的环节,是精神实在。
第二,黑格尔混淆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中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黑格尔在这里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一方面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分裂出发,来考察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试图把两者结合起来,把这种结合作为目标。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的状况。在市民社会,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相互斗争,黑格尔所设想的理性国家就是要把这些冲突的个人结合起来。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把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政治关系放在社会历史的维度中考察,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就包含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义。从政治层面来说,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又是马克思进一步思考自由个人如何相互结合起来这一重大现实问题的理论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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