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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行为构成海关行政违法中的走私行为,因为《海关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有明确规定2、处罚依据为《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另外纠正几条:1、没有上海市海关,只有上海海关,与上海市没有隶属关系2、对此行为,海关能没收、能罚款,但不能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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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君走私毒品案2006-06-09法公布(2003)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刑复字第73号被告人张富君,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临泉县黄岭镇前林村41号。2000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富君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10月22日以(2001)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富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富君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以(2002)皖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199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富君安排邓阳秀、 鲍学昌、李娜布、高书荣(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出境到达缅甸联邦国勐片。同月27日晚,经陶玉龙(同案被告人,巳判刑)联系,张富君购买海洛因700余克,后在其父亲经营的旅店里让邓阳秀、鲍学昌、李娜布、高书荣将上述海洛因分包成12个小包。次日上午,邓阳秀、鲍学昌、李娜布、高书荣将海洛因藏入体内,在张富君带领下入境,从云南省景洪县乘飞机抵达昆明市,而后转乘从昆明到郑州的飞机。29日上午,张富君等人到达郑州机场后,被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并查获邓阳秀、鲍学昌、李娜布、高书荣从体内排出的海洛因共712.9克。被告人张富君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被告人陶玉龙抓获。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海洛因及鉴定结论、飞机票及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富君亦曾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富君雇佣他人携带海洛因712.9克从缅甸进入我国境内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富君购买毒品,雇佣并带领他人携带毒品走私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陶玉龙,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皖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富君的量刑部分;二、被告人张富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宪成审 判 员 朱伟德代理审判员 董 蓓二○○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秀元穆都沙米走私毒品案2006-06-09法公布(2002)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刑复字第23号被告人穆都沙米(英文名MUTHUSAMY ALGOVINDASAMY),男,1948年12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国籍,住No.102,J-09-09- 111,SRI SELANGOR,JALAN SAN PENG 55200 KUALA LUMPUR, MALAYSIA。2000年8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2000) 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穆都沙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 以(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2000年5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穆都沙米乘坐CZ346T航班从荷兰阿姆斯特丹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通过海关时未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工作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查获三大包印有“CAFE TROPICAL”字样的物品,内有8 小包有“CU”字样的灰白色和绿色药片。经检验,药片共净重 9558.6克,均含有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胶(MDMA)成份。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含有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胶的毒品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穆都沙米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都沙米逃避海关监管,携带9558.6克毒品入境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穆都沙米可不判处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穆都沙米的量刑部分;二、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淑兰代理审判员 常朝晖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元中国刑事辩护网走私罪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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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犯罪,二人都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347条有规定,他们很可能会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2.应当适用。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只要任何一部分在中国境内,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理。 这是属地管辖原则, 山本**成立走私毒品罪, 马**成立贩卖毒品罪。二罪按九七规定一千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最近几年好像提高标准了,说不定不会那么重,不过几率很小。 与毒品沾边的除了为消费而购买毒品外不是犯罪外,其余的即使只是一克,也是犯罪。 为卖而买毒品的就是贩卖毒品。代他人买卖的也是。 将境外的带到境内就是走私毒品。 在境内的转运就是运输毒品。 非法将毒品制造出来即为制造毒品。 有关毒品的罪都要求行为人明知该物是毒品。 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贩卖毒品手受刑法追究。
1、医学论文格式由以下6部分组成:论文题目;作者署名、工作单位和邮编;摘要(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关健词;正文(资料与方法、结果、结论)参考文献。 2、要求
论文其实就是一种文章,就一种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它有自己独有的论文格式。下面就是标准的论文格式: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
1、案例分析类论文是论文的一种,是给出一个具体的事例,然后综合多种分析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或者给出建议的一种论文体裁。 2、案例性论文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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