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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泥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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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吃不懈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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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2009-06-09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更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近期,笔者随区司法局领导就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和今年全面铺开后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本辖区25个乡(镇)司法所、13个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法庭,深感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现结合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一、现状表象根据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绵阳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绵综办[2009]3号)文件精神,今年游仙区25个乡镇司法所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社区矫正办立即专题研究,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认真部署,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四家共同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并就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程序、方法和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月中旬至5月上旬四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又以派出所为片区分别到刘家、玉河、魏城、小枧等25个乡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现场交接,在接交中按摸底清理人数应交接114名矫正对象,实际接收34名,提前介入接收1 名,本次总计接收35名。我区先前开展试点单位已接收15名,目前,全区共计接收矫正对象50名。如今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正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推进。二、存在问题:通过对矫正工作全面铺开的情况掌握、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的调查以及对矫正对象的走访,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执法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57、158、159条中都做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监管对象交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知,但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致使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司法助理员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从事矫正管理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期;二是司法助理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通过短期培训难以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三是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专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多名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矫正对象,但目前司法所的设置、人员难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三)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第二,有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这些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四)专项经费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区财政的实际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很少,难以满足矫正工作日常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宣传力度不够。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陌生,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职能上,从上到下力度不大,未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都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因此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策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早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探索中摸索着前进,而如何解决传统与现实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做扎实,使该项工作稳妥、有序地推进,针对上述问题,就下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保障历史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但作为一名矫正工作者,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作遵循,就会使矫正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只有国家尽快立法,有了法律依据才可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并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二、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从事矫正工作中要扮演 “社区服务者”和“社区警察”的双重角色,而要使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是要定期组织矫正工作管理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对专职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管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制作、传送、查找、归档等能力方面的培训;二是对业务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考核。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明确责任,增强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主动的要批评教育,表现极差的要严肃处理;三是“走出去请进来”。在管理业务上要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聘请有关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优秀者作辅导,以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全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造就一支专业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著社区矫正优秀成果。三、健全完善部门工作机制,是开创矫正工作新局面的有效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该项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都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上要紧密衔接,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首先明确联席会由区综治办牵头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会议通报该季度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交流各自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措施;二是健全部门衔接制度。在衔接工作中,公、检、法、司及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相互支持。衔接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矫正对象矫正宣传及时到位、法律文书及时到位、依法享有权利准确到位;定期核对矫正对象人数,防止衔接脱节,不出现脱管、漏管;对有影响力的矫正对象四家联合进行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在部门联动中还可以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针对每个矫正对象确定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一名公安干警和一名司法干警组成的“四管一”矫正工作者队伍。法院应根据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注明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二是判决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社区矫正协议书,并通知该矫正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接受人员;三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四是加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方式、重新犯罪改判、减刑等管理。检察院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前、后的监督力度,定期巡访,防止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所配合,开展好日常的考核,主要帮助查找脱管、漏管人员的查寻工作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处罚申报工作。在这种整体联动的衔接机制形成后,切实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对矫正人员的管理、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条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特殊专项工作,如何让这一新生事物在传统与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中取得发展,并将该项工作做好、做实,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并在经费、人员、装备上给予保障。一是经费到位。从现有制度来看,当前监狱执行刑法,中央每年是按罪犯人头给监狱拨付一定经费,而社区矫正工作从中央到地方没有明文规定应如何给予财政保障,唯一有规范性文件明确∶“社区矫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如何列入?没有给财政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就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象征性的给一点经费,连资料的编印费用都不够,就不用说组织矫正对象开展相关活动。因此中央财政应根据监狱的预算,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必用经费,根据各地情况出台强制措施要求预算经费必须到位,或者直接由中央财政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下拨各矫正机构进行专款专用。只要有了稳定的、专项的财政经费,社区矫正工作才得以扎实、有序、有效地进行;二是人员到位。现在基层司法所除个别司法所所长是司法行政编制外,其余大多数属乡镇编制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属于乡镇聘用人员编制,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流动频繁,难以有效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司法所本身就有九项工作职能,再加上要抓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和包村工作,特别是由于灾后重建任务加重,以及近年来上访案件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增加,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领导把这些问题都交给司法所,司法所本身工作任务已经十分繁重,必然牵扯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如今增加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如果体制不改变,力量不加强,司法所的任务就会不堪重负,势必会影响工作效果。因此必须由司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协调区委和乡镇党委、政府解决人员不够的问题;同时也可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向上级主管局争取在本系统内调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调整充实矫正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专人管、专人做,才会让该项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三是装备齐全。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给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执行刑罚的一种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地位,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统一配制服,方便其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的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工作中难免发生矫正对象恶性行为发生,威胁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因此,应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人身安全保障。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认同度在宣传的方式上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大力宣传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是利用公共场所集中宣传。每年以综治宣传月、“科技四下乡”活动为契机,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专门印发宣传资料先后在辖区内的名胜景点、各乡镇的“赶场会”举办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现场发放资料,现场解答咨询;二是要求各成员单位在本系统内进行学习宣传,让机关干部、职工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性质、目的和意义;三是深入就近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将宣传资料发放到村(居)民手中,提高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编发简报专题宣传。由区社区矫正办牵头负责编发简报、专题片等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投稿,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那种固有的传统刑罚执行观念得到扭转:使一些“放虎归山”、“养虎为患”的错误观点得到纠正;使以人为本,文明、理智和人道的现代刑罚执行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有效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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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的球球

摘 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社区矫正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惑与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基层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方向的把握程度。以社区矫正权的辩证分析为出发点,在分析与把握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对于司法所的职权定位、警告与治安处罚的实施重点、如何有效落实社区服务、如何按需开展矫正与帮扶、社区矫正依靠什么人等问题能够得出清晰的解答。而更为重要的则是通过这些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建立在社区矫正权属分析基础上的矛盾分析法是基层社区矫正探索中破解难题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权;刑罚权;矛盾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8/09-0138-03 作者简介:岳桂军(1980- ),男,山东烟台人,硕士,中纪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与纪检监察相关问题;郭怀广(1982- ),男,山东临沂人,博士在读,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主任科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文化产业和刑事司法;桑先军(1980- ),男,山东菏泽人,江苏省司法厅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以及刑事政策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实施,是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实施办法》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主体地位以及在撤销缓刑假释司法程序中的职权地位,明确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所的职权,确定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权责。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既是任务落实的过程,也是创新发展的过程。在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县级机构与司法所的执行协调问题、社区矫正奖惩多样性问题、社区矫正专群结合的队伍建设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加以整理,并进行思考,对于推动社区矫正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创新发展中的困惑与难题,既要着眼于事业发展趋向的整体性,又要着眼于具体问题的特殊性。由此,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些困惑与难题进行以下分析: 1.司法所的职权定位问题。《实施办法》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特别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1]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机关毋庸置疑,司法所是不是作为派出机构享受刑事执法权呢,还是只是承担日常的辅助工作?或许两院两部制定《实施办法》并未存在抛弃司法所刑事执法权的蕴涵,但是,司法所履行刑事执法权却必须要有一定的客观基础,那就是司法所全部收编直管,司法所管理体制集中畅通,这是社区矫正权本质属性的现实要求。如果以行使社区矫正权力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畅通司法行政管理体制,那么司法所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刑事执法的派出机构,反之则难以成立。综合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经验与司法行政体制现状,司法所作为执法派出机构履行刑罚执行权存在着人员、机制等限制。相反,作为社区矫正权中社会权与公民权属性的实际承担则更为现实。这就是说,司法所就是承担社区犯罪关系的修复、社区群众的吸收与培训以及服刑人员日常生活的引导与帮扶等工作,工作重力应进一步深入群众工作之中。如此,才更符合社区矫正中国特色化、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也能进一步增强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动力与活力。 2.警告与治安处罚的实施重点问题。奖惩措施是社区矫正公权力效能作用的重要载体。《实施办法》对警告与治安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扬弃了表扬、记过、记功等一些现有做法,而且,警告与治安处罚之间留有大量空白,形成了下一步的探索创新的空间与压力。各省市地区加快多样化奖惩机制创新步伐,尽快形成较为多层次的完善的奖惩机制,这是基层社区矫正落实警告与治安处罚等措施的现实背景。在此阶段,基层实施警告措施的重点是深入分析警告适用的6种行为的特点,努力提高适用的及时性与针对性,并全面评估警告措施的适用效果,分析警告对于社区矫正人行为矫正的效应。适用治安处罚的行为隶属在广义的犯罪行为范围之内,是社区矫正履行犯罪防控职能的重要内容。基层社区矫正与公安机关协调实施治安处罚,一方面要将适用治安处罚的矫正个案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及时分析监管教育取得的成绩与教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另一方面要注重增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预防、控制违法行为的实战能力,强化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探索违法行为修复方式,拓展社区矫正修复功能空间。抓住这些重点内容,就能为多样化奖惩措施的探索创新积累丰富经验,增强惩罚措施的认知行为矫正效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3.社区服务如何有效落实的问题。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参与社区服务的义务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的职责。郝赤勇副部长特别强调“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是为了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纠正其不良习性,帮助其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达到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走向新生的目的”。[1]那么如何将社区服务落到实处,更有效地实现矫正目标呢?社区服务是一项重要的认知行为介入方法,与社区矫正人社会化进程切合度越高效果就越好,对社区矫正人价值观的潜移默化作用也会越明显。具体而言,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规范性。社区服务必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合理有序组织。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与管理职责,强化劳动纪律约束力,突出服务活动的集体性。二是灵活性。要注重社区矫正人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统筹协调社区矫正人正常工作生活需求,分类、分层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三是关联性。社区服务内容要与社区生活相关联,避免旷野或相对封闭的劳动项目,突出劳动成果与居民日常生活的联系,在日积月累中增强社区矫正人的社区归属感与责任感。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充分总结实践中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符合实际的劳动方式,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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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短缺。 2、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经费短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一线指挥部,因经费短缺,导致缺乏必要处理突发事件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从而造成突发事件因经费短缺而无法正常进行处置。3、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措施缺失。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一线,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强制执法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六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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