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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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俳句之神芭蕉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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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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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白瓷猪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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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幼熙熙

法律是强调物证和证据的,只要事实可以被证明即给予认定其实无论配偶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不留下一点生活痕迹,认定共同生活的事实毫无问题,但没有被证明的“婚姻”在两人感情破裂时产生的财产和继承方面除非有举证否则不予认定,如果双方均为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一旦法定或事实的婚姻有了结晶,且双方没有重婚行为且双方为异性伴侣,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补领结婚证,以上事实属实且符合计划生育标准,即可同居并不非法,前提条件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和不违背社会道德,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居是合法的确立无证明但事实存在的婚姻关系原则是谁例举谁举证,没有取得结婚证法律上不予认定形式但可以通过举证认定为共同生活,其间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婚姻”不过是一个名词,如果双方位取得结婚证,法律不认定为“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且没有重婚行为,“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受法律保护,婚姻法是民法的分支,民法,刑法是宪法的组成,不适用婚姻法的行为可以适用更高级的法律,但如果违反了民法或刑法乃至宪法,就不适用低级的法律了婚姻,在社会学意义上,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在法学意义上,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结合。婚姻的成立,必须以符合社会要求,严守法律要件为有效条件,合法性构成婚姻的内在特点和外在表现。离婚,只能是依照法律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但是,法律确认的模式并不能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得到统一遵守。婚姻的合法性往往遭到人们认识上的忽视和行动上的背离,违法的两性结合难于避免,违法婚姻与婚姻法伴生,与合法婚姻并存。所以,在法律上规定婚姻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同时,亦应该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违法婚姻的法律规范。婚姻无效制度成为立法上的最佳选择,并被证明为处理违法婚姻的最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自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形成以来,基于社会的、自然的原因,法律上有关结婚的强制性规范和禁例要求越来越明确,也越来越科学。与此相应,作为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的无效婚姻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刑罚为制裁手段,以单一强制性绝对无效为特点的古代无效婚姻制度;二是根据违法婚姻的社会危害程度或当事人的意志,将无效婚姻分化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形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双重体例的近代无效婚姻制度;三是违法婚姻绝对无效的后果走向相对无效,并部分地与离婚后果相融合的现代无效婚姻制度。新中国成立五十余年,50年、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形式要求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积极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统一结婚模式,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致使无法可依,违法难究,间接地纵容了违法婚姻的滋生和存续。针对这一重大缺失,新婚姻法从无效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和无效、被撤销婚姻的后果三个层面作出规定,从而初步构建出中国婚姻立法上的无效婚姻制度。新婚姻法的这一创设和补充,至少有如下五个方面的意义:(1)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和完善,是充实我国婚姻家庭法内容,完善结婚制度,保证婚姻家庭领域法制建设成果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社会全面走向法治化、有序化的重要一步。(2)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提高婚姻质量,保障婚姻合法性的有效手段。(3)通过无效婚姻制度,明确划清了婚姻合法与违法及其法律后果的界限,对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违法利益予以法律否定,为认定和处理违法婚姻,惩治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依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违法婚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4)无效婚姻制度能提高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权威性,扩展对婚姻的社会监督力,强化婚姻管理,从而充分发挥婚姻法的导向与禁防的社会效果。(5)严格执行无效婚姻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操作运行,净化人们的婚姻观念,增进婚姻法律意识,清除社会中存在的认为“婚姻是个人私事,结婚违不违法都一样”等消极心理,使结婚的各项法律要求得到人们的自觉遵行。二、无效婚姻的类型无效婚姻制度是否定违法婚姻的婚姻效力、规定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确认和调整因违法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其实质意义上,包含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违法婚姻,则指男女两性间形成的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与结婚的强行性法律要求相冲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即违法婚姻在其表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显示出合法婚姻下的夫妻关系特点,所以在生活中往往被人们直接确认有夫妻身份;三是表现形式多样性,法律上规定的结婚条件很多,违反任何一条均构成违法婚姻,由此形成生活中违法婚姻多种多样的特点。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有效成立。据此推知,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至少有四大类:第一类:当事人以欺、弄虚作假或与登记工作人员合谋串通等手段形成的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但经过了形式上的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的违法婚姻,具体包括违背自愿的强迫包办买卖婚姻、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近亲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疾病婚等五种。第二类:仅违反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即当事人已符合结婚的各项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公开地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第三类:既违反形式要件,又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具有双重违法性,具体表现为事实上的包办买卖婚姻、事实早婚、事实重婚、事实近亲婚、事实疾病婚等。第四类:其他以欺、武虚作假手段形成的违法婚姻。如冒名顶替的婚姻、虚假结婚、欺结婚、同性结婚、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结婚等。上述各种各样的违法婚姻在现实生活中都有表现,尤其是违反双重法律要件的事实婚姻存在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严格说来,所有违法婚姻都不应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只能按无效婚姻认定和处理,即上列各种违法婚姻均应无效。但新婚姻法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在第10条中仅规定四种情形下,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违法婚姻,新婚姻法仅以“胁迫结婚”之名将其界定为可撤销婚姻。而这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是否涵盖着办理了登记手续的违法婚姻和未办登记且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以及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在法律效力上如何确定,立法指向不清,意图不明,不失为新婚姻法的一大败笔。三、可撤销婚姻的操作规则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此,在适用中应把握如下几点:(1)可撤销婚姻在性质上仍属于违法婚姻,违背法定结婚条件,在效力上则属于相对无效的婚姻。其效力状态取决于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如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则可撤销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2)新婚姻法确认的可撤销婚姻仅限于一种,即“胁迫结婚”。所谓胁迫结婚,应指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一方当事人自愿,在他方或第三人的威胁、恐吓、强迫、包办下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违法性实质在于违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法律规定。(3)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依法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强迫包办婚姻下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受胁迫,则双方当事人均应享有撤销请求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享有。(4)有权撤销的主体有二个:一是婚姻登记机关;二是人民法院。撤销权人(5)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期间具体表现为二种:一是常态下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四、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明确把握如下几点:(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则溯及为自始无效,不产生任何婚姻效果。(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为夫妻关系,没有夫妻之间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在存续期间,不能产生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民法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如何处理,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人民法院处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时,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尤其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另一方的财产权益。(5)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依法享有常态下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子女权利,承担子女的义务。有关子女的抚养、监护、探望等问题,应参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规定处理。(6)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下,不产生姻亲关系。(7)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有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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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ss小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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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风浪子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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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慢的猩猩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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