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跑的流沙包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申请第三人答辩状是一种专业的法律文书,大家可以参考这份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范文。通过此例相信大家可以更具体直观地了解到行政复议第三答辩状的书写格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第三款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格水物獭致知
行政复议机关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大家了解过相关的书写格式吗?我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行政复议机关答辩状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行政复议答辩状(医药类)【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因 申请人 不服我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国食药监复受字[]号),现答辩如下: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辩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答辩状【2】
答辩人:谢金富,男,74岁,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龙坪镇祝家庄原爆竹厂。
委托代理人:袁国庆,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对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不服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谢金富与五星村委、上八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罗府土字(2011)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维持“决定”。
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答辩人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1)、《征用土地办议书》复印件一份;(2)、《罗甸县土地管理局关于用地建厂的批复》(1993)罗土(建)字第26号复印件一份;(3)、《罗甸炮竹厂1:500宗地图》复印件一份;(4)、《贵州省罗甸县创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测绘报告》复印件一份;(5)、《申请书》复印件一份;(6)、《土地补偿款领条》复印件一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罗国用[龙坪]字第001号)复印件一份;(8)、《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9)、《延伸荒坡补偿费领条》复印件一份;(10)、《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0578925号)复印件一份;(11)、《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黔财综字0894583号、0890239号)复印件各一份;(12)、《贵州省耕地占用税税票》(96黔财农税占字0009094号、0170985号)复印件各一份;(1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收据》复印件一份;(14)、《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
(1)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五星村(原五星大队上纳生产队)社员陆庆灯、陆米建坤、陆庆祝、陆庆荣、陆庆祥、陆庆辉、陆庆安持有的《罗甸县社员自留山证》(证号分别为罗林字第6950、6951、6952、6953、6954、6955、6956号)复印件各一份;
(3)五星村下纳组村民陆庆会、陆庆辉、陆庆田、陆龙其、陆运能、陆运南、罗国良、罗家明、罗国民、罗家平持有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经罗甸县人民政府派员走访调查,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五星村上八组提供的以上证据不在争议地范围内。
以上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答辩人对争议地的使用权具有不可争辩的事实。
3、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认为:答辩人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掩盖了2000年8月11日与王祖义背着五星村中共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私下非法买卖土地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的行为侵占了五星村的集体
土地,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以上认为错误。
理由:答辩人使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是合法有效的行为;2000年8月11日,王祖义代表五星村(法人代表)与答辩人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答辩人虽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及领条上盖有五星村委会的公章。
这是代表五星村委会的法律行为,不是代表王祖义的个人行为,在“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上难道还要五星村中共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签字吗?目前签订合同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假设王祖义收到答辩人支付的土地转让费后没有给集体,那是别一种法律关系,为此,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的认为依法不能成立。
4、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无效无权确认,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对“决定”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权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故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二、“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决定”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决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土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解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签订有“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同时,答辩人使用争议地已十多年,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无人主张过权利,“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为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复议决定维持“决定”为谢!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行 政 复 议 答 辩 书【3】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迎波 任该区区长。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请求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郾政征【2015】3号)而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具有作出郾政征【2015】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主体资格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郾城区沙北街道办事处,属答辩人的管辖范围。
答辩人对该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两委会向答辩人提交了有关城中村改造的决议、申请,小李庄两委会城中村改造战略合作伙伴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提交了小李庄社居委旧城改造实施方案,另根据答辩人及其职能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小李庄社区居委会被征收范围内的现居民居住的房屋大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砖混房,基础设施严重老化,缺少自来水、燃气,没有消防通道,排污排水管道不符合国家规范,电路老化破损,广大社区居民生活在严重的恶劣环境之中。
另外,居民多以打工、做小生意为主,收入状况急需改善提高。
根据以上情况,答辩人关于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1、答辩人作出决定之前,依据法律规定,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本案中,答辩人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答辩人负责房屋征收的职能部门“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漯河市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漯河市城乡规划局郾城分局发出征询意见函,以上单位均已复函。
上述复函称: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上述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区域符合漯河市中心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实施范围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该区域符合漯
河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2、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拟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向拟被征收人公布。
《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向房管、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征收的范围内组织人员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制作了一式两份的登记表,由调查人员及户主签字确认,当即向户主公布并向户主发放一份。
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至今没有公布调查结果,不符合事实。
3、答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并公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定“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即报给了答辩人。
2014年9月26日答辩人组织了“郾城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信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维稳办、法制办、土地局、规划局、征收办、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小李庄社居委代表”等有关机关代表参加了论证会,就征收办拟定的方案进行论证。
会后,按照论证会的
要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了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表。
在规定征求意见30日的.期限内,共收到回复的意见307份,其中,290份同意郾城区征收办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2014年10月2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汇总及征收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予以公示。
2015年5月9日,“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小李庄居委会宣传栏内予以张贴公布。
4、答辩人依据法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2015年4月1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小李庄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关于召开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向各被征收人发出了参加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
同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发出邀请函,邀请郾城区人大、区政府、政协、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城乡建设局、法制办、信访局、维稳办、审计局、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市土地局郾城分局、市规划局郾城分局参加“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
会后,根据各方意见,郾城区征收办向答辩人提交了“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征收补偿安置费已足额到位。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根据小李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项目首期拆迁安置为120户,按预算每户需补30万元,共计资金3600万。
2015年4月16日,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收到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征收补偿费4000万元。
6、2015年5月9日答辩人作出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当日答辩人在小李庄宣传栏中,以通告的形式将上述征收决定的内容予以公告。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四、关于其他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理由的答辩意见。
1、在申请书中,被答辩人称“开始征收后实际使用征收方案与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中所附征收方案不符,如置换面积、安置费、搬迁奖励等,应推断为答辩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
该理由与事实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执行的是经过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超过该方案标准补偿的部分,是小李庄村委会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是开发商让利的结果。
2、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的第二部分称,小李庄的征收的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
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200平方以外的合法建筑按每平方1370元补偿,该标准是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评估得出的结论;被征收人称小李庄附近区域商品房价格在5000元以上,是指经过开发商开发的成熟的、环境优美的商品
房小区的商品房价格,而小李庄本身的房屋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简陋、房屋破旧,不具有可比性;据测算,开发商根据目前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建设成本应超过5000元,小户型超过20平方的部分按5000元购买,开发商是没有利润的。
3、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第三部分中称,小李庄社居委为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建设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级负责、村为主体、群众自愿、一村一策、让利于民、多方共赢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或者社居委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可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
这也符合该条规定的市场运作精神,开发商是开发运营的实施单位,只要开发商具有合法的开发资质,该项目即可实施。
4、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第四部分中称,小李庄自投资金自进行改造的决定,未举行村民大会或者居民大会,依法不能执行。
本案中,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不是由小李庄社居委自投资金建设的,而是由开发商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
因此,不存在村民大会或居民大会开会通过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征收对象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答辩人申请复议的理由均不成立。
请漯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辩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此呈
漯河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clover冬儿129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是一种专业的法律文书,大家可以参考这份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范文,了解答辩状的书写方法!
行 政 复 议 答 辩 书【1】
答辩人:史志亭,男,汉族,57岁,原襄垣县安监局驻矿安监员,现住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电话:7221898
被答辩人:襄垣县煤管局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职务局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书,向你室申请行政复议,作为该案中的第三人,现答辩如下;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依法应予以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是对工作原因的扩大解释。
实质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原因,但是劳动者受到的暴力等伤害必须要与工作有关。
在本案,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2006年2月19日上午9时许,第三人史志亭(答辩人)与原在同一单位上班的候立山在襄垣县上庄煤矿安监站办公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并致……史志亭胸部受伤,……该案由一、二审后已执结。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受到暴力伤害未予以否认,在工伤认定中这三个要件成立。
匆容置疑。
只有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个要件是否成立,成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质性焦点。
被答辩人称:“由该案卷宗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第三人史志亭与侯立山确是因为个人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并非工作原因与人发生口角,本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三)项……情况”。
是不是这种情况,要用证据说话,不能以被答辩人自己的主观臆造说了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不妨考查一下被答辩人在工伤认定的举证期内举证的一审襄垣县人民法院(2007)襄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刑终字第082号判决书。
二审结论是维持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一行有如此表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立山与被害人史志亭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双方因工作缘故发生口角,继尔相互撕打”。
由此不难界定“答辩人是因工作缘故人身才受到伤害。
这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退一步讲,答辩人与侯立山同一单位,均居住在县城,离工作单位上庄煤矿数十公里,若两人为琐事为什么要到大老远的工作单位理论,何必不在各自的居住地而舍近求远去争执呢?
不论是事理推断,还是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已由被答辩人所举证的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不管被答辩人以多少案卷材料来企图推翻,在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之前,谁都无法改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事实胜于雄辨,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客观存在而且被法律认定,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被答辩人要求撤销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决定,显然缺乏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 致
长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答辩人:史志亭
二XXX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答辩状(成功案例)【2】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xxxx)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xxxxx,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
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xx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
原告20x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
原告的xxxx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米。
原告的日房字第xxxxxx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米。
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8月5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3】
答辩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征南, 职务: 局长
被答辩人:索福太,男,63岁,系丹朱镇泊里村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农村宅基地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2008年4月索福太村中旧宅向南扩建院墙3米,6月翻建房屋时向北移米,孙素林向国土局举报索福太违法超占建房,国土局依法于2008年7月24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停工,随后索福太持续建房,直至2010年9月索福太住房建至两层,准备封顶,孙素林用砖块四面围堵,才阻止其建房。
2011年,长子县人民法院拆除了索福太向南扩建的3米院墙。
2012年6月,经丹朱镇人民政府协调,孙素林将砖块挪开,索福太开始建房并封顶,但索福太准备修建院墙,孙素林以索福太建房影响其出路同行上访,索福太以无法圈建院墙为由上访,后县、乡、村均对双方纠纷进行过多次调解并于2013年6月由丹朱镇政府与县国土局再次为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索福太同意息诉罢访。
2、《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答辩人作出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国土资源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答辩人,故针对被答辩人的提出的复议请求,答辩人适用上述法律准确。
3、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二条复议请求,答辩人与丹朱镇人民政府以及被答辩人签订过一份《关于对泊里村村民索福太贫困救助的协议》中第六条明确写明了生活救助费到位后,索福太应自行恢复生产生活,息诉罢访。
现协议中救助索福太恢复生产生活的费用柒万元已经一次性支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及的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文件处理决定是其认可并同意的,故被答辩人要求撤销决定中的1、2、3、4条毫无根据。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罚发【2014】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理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理决定书》。
此致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答辩人: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七日
所谓管理,应该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社会活动。无论哪种管理活动,都必须通过一定管理理论的指导;而任何管理理论,又总是受到一定管理思想的制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
关于行政执法.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
大学生答辩失败了,不用慌张,没通过的话,会延迟毕业,可以重新进行答辩。
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思考摘要: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思维,对公务员实现自我价值、解决职业危机以及增强个人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提高
行政管理 毕业 设计(论文)工作是专业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论文答辩工作是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评价。我精心推荐的一些行政管理论文答辩问题与答案,希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