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尼爱汤姆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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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夫妻关系对子女教育影响初探
论文摘要: 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家庭中起着承上启下、养老育幼的作用。夫妻双方均应重视和珍惜良好的夫妻关系。许多孩子如何对待同学、师长以及其他周围人,将来如何对待爱情、婚姻、责任,都无不受父母潜移默化的影响。孩子从小就会不知不觉地把父母的处理夫妻关系的方式内化于心,加以模仿。夫妻关系好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也比较顺利,夫妻关系紧张往往会波及孩子的成长发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夫妻关系和谐的家庭中,夫妻双方或以爱情为基础,或以理性为基础,或因为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形成了相互依赖或彼此适应,抑或是以最现实的需要为基础。夫妻双方在理想信念、价值取向、角色认同上,在养育子女和与亲朋好友的交往上基本保持一致,家庭关系民主平等。与和谐的夫妻关系正好相反,不良的夫妻关系或是不以爱情为基础,或是没有认识到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或是夫妻双方的地位、经济、文化不平等,抑或是缺乏言语和非言语的沟通,由此而导致了夫妻间的种种矛盾冲突。 论文关键词:夫妻关系 教育影响 子女 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 承上启下 夫妻双方 潜移默化 一、不良夫妻关系的类型 (一)夫妻地位不平等的主仆型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在经济、文化或家庭背景方面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结合,夫妻关系一般是一方强一方弱;一方命令,一方服从;一方像师长、父辈和主人,大事小情都做主,另一方则像孩子或仆人,极力的听从。夫妻民主平等决定的事情极少,在教育孩子上也不例外。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教育以妻子为主导,妻子掌握教育的方向。这种情况在很多家庭中都有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符合中国的传统,妻子理所当然的成为教育孩子的不二人选,很难接受丈夫的建议和规劝。尽管丈夫可能会有自己的教育方式和方法,但是根本没有实施的机会。另一种是丈夫脾气暴烈,说一不二,同时否定妻子的教育方法。这种教育对孩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父亲的粗暴并没有达到教育孩子的目的,反而打击了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母亲教育的参与被父亲否定后,孩子更觉得孤立没有依靠,往往会产生心理问题。 (二)夫妻针锋相对的对抗型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在价值认同,处世方式以及待人接物上截然不同。有的我行我素,互不理睬;有的在外人面前表现出平等恩爱的样子,实则相互冷战、疏远甚至厌恶;更有甚者,由于分歧导致经常性的争吵,厮打,经常在亲朋好友面前数落对方,婚姻走向崩溃的边缘。 1、不一致 夫妻双方各有自己的一套教育理论,互不服气,都想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实施,以期望得到理想的效果。这种情况在很多家庭都存在。对孩子的教育上的不一致,是孩子压根儿就不知道家长对他的期待是什么,一般说,孩子都希望家长对自己感到满意,并愿意为之付出自己的努力。然而,这类家庭中的孩子从来就弄不清父母的希望与要求,在两面夹攻的情况下往往会无所适从,导致了孩子的双面性格,有的甚至养成了孩子钻空子、阳奉阴违的毛病。父母是孩子成长的榜样,榜样应保持一致,父母的榜样作用,特别是负面的榜样作用,常常让另一方正面和积极的教育被抵消,有时甚至会让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和裂痕。 2、冷战 这样的家庭表面上是风平浪静的,父母没有争吵,但他们在心理和情绪上相互敌对,各过各的,相互疏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往往会有心理抑郁,猜疑,孤寂,这主要是由于家庭内沉闷的气氛造成的。这种家庭的成员,特别是子女,还易出现精神分裂。 3、暴力冲突 夫妻双方的冲突以外显的方式表现出来,通常是激烈地争吵和打架。有的父母“大架一三五,小吵天天有”,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有的父母忙于争吵,根本无暇顾及孩子;有的父母力图使子女加入到自己的一方,将孩子卷入自己的“战争”;有的父母把子女当作自己发泄的工具,在对方那里受了气,就转嫁到孩子身上。在这样家庭生活的孩子,往往会出现强烈的攻击心理。更有甚者,产生犯罪行为,许多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暴力有关。夫妻双方因为琐事吵架,全然不注意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只管发泄自己的情绪,让自己过足了嘴瘾,甚至疯狂地拳脚相加,这种失去理智的行为,往往会让孩子从心里留下烙印,对孩子将来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孩子冷漠、打架、斗殴、缺乏同情心等。 (三)夫妻各自分开的分离型夫妻关系 这类夫妻关系对孩子的影响最为严重,因为无论如何,一个残缺不全的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是严重并且永久的。 1、父母分居 父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分开居住,但是还维系着婚姻关系,子女跟随父母其中一方。研究发现,分居家庭子女的心理异常较为明显,特别是跟随母亲生活的孩子以及女孩子。这是由父亲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以及女孩子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些家庭往往会形成亲子关系的疏远以及孩子性格发展的不均衡。爱哭闹,胆子小,不合群,紧张恐怖,分离焦虑(指由于惧怕与父母分离而产生的一种明显的焦虑情绪)。有时,父母暂时的分居,对子女也会产生明显的心理影响。 2、父母离异 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导致家庭的破裂。在中国,分居和离异是比较严重的事了,意味着家庭的命运面临着危险和消失。特别是对孩子的影响最大,因为幼小的孩子虽然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但他们却形成了与父母的亲情,父母离异后这种亲情面临消失。子女不得不与父亲或母亲分开,这对于孩子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和创伤。小时候多以哭泣、厌食为主;随着时间的增长,有的孩子敏感、厌烦;有的孩子恐惧、退缩;有的孩子自卑、猜疑;有的孩子攻击性强或有犯罪行为。大多数孩子学业明显下降。 3、父母再婚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明显上升,父母再婚的现象也很普遍。父母的离异或丧父、丧母已经使这些孩子经历了一次磨难,父母的再婚又使他们面临更为复杂的生活环境。长此以往,儿童的身心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而且,不少子女对这种家庭关系有抵触心理,甚至不接受这种关系。这些都会促使子女产生异常行为,诸如紧张、恐惧、敌意、羞怯等。对于重组家庭,如何教育子女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一些重组家庭里,特别是对于一些已经进入青春期的孩子要慎重考虑亲子关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往往会产生新的家庭矛盾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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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给你一些资料啦你可以把它们拼凑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啊说起婚姻基础,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结婚前的事情。我发现,所谓的婚姻基础是支持这个婚姻的一种力量,象建筑物的基础一样。在婚姻的过程中,这个基础是变化的,具体的生活对他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可以使之越来越坚实,牢固,象两个藤搅在一起时间长了,越来越难以分开;也可以使之损坏,脆弱。就人性来讲,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对对方的习惯,动作,长相,都了如指掌,这本身就构成人的一种习惯,一种安全感,只要不是特别反感,在婚姻生活的过程中,这种不断强化,加深的依赖性,是婚姻的基础随之更牢固。这也就是很多的包办婚姻很美满的原因所在。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几大历史性变革,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权利社会与民主、自由社会,以及从统治国家向治理国家转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以具体时代的社会背景为依托,而社会背景的良性变迁则为法律地发展提供了契机。根据发展观的理论,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相应的人们对婚姻本质的认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转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婚姻正当性法哲学基础所经历的发展过程。那么,如何界定婚姻正当性更符合当代社会发展对婚姻的要求呢?本文将就此内容作简要地分析,学识有限,不免纰漏,但求抛砖引玉。一、为什么要缔结婚姻——婚姻正当性的诸种学说及评析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男女两性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是正当的呢?历史实证分析的答案肯定是婚姻,而婚姻的正当性又何在呢?总结国内外各种学说,大致形成了五种理论。一是家族利益论。《礼记。昏义》有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父母双方的意志,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该理论背景之下,个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而是某个家族的一分子,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族利益。这一理论在中国古代非常盛行。二是神学理论。在教会人士看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性欲旺盛的男女提供一种在一起的形式,以防止偷奸行为的发生。“日耳曼法均对于妻课以贞操之义务。尤其如日耳曼法,虽夫于发现妻之奸通时,当场杀之不为罪,然无所谓夫之贞操观念。教会则主张夫亦负有贞操之义务(性欲之忠实义务),其违反也,称之夫之通奸。”1可见神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就是为男女的性生活找到合法的形式和约束机制。三是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也可以约定解除婚约。1791年,法国宪法承认婚姻是一种形式契约;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婚姻是一种契约,不仅自愿而且平等。法律赋予人们两种自由:婚姻的自由以及由婚姻产生有关事务的自由。我国婚姻法的许多规定也与此理论相暗合。四是爱情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正如著名诗人裴多菲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拥有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才具有正当性。黑格尔又将爱情作了限定,他认为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那种冲动的爱,而是具有伦理性的爱。恩格斯也认为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东西而成为婚姻的基础。五是经济分析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会使男女双方的境况都有所改善,增加双方的收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各根据一系列经济模型分析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婚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人们在家庭之外难以获得的或者获得所需要成本过于巨大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夫妻一方或双方觉得现有婚姻是无效用的或是低效用的,就不如离婚更有效用。对于婚姻的正当性的追问,因为不同社会时期对婚姻要求和立论的角度不同而存在差异,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以今天的观点看来,诸种学说却有其需要修正的地方。第一,就家族利益理论而言,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个人主义思潮已将个体的人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家族利益中独立出来,婚姻自由逐渐成为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权。当今社会,男女缔结婚姻仍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也许存在特例,就普遍性而言,家族利益已不可能成为婚姻正当性的基础,家族利益论不可能具有主流话语权。换句话说,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权利社会,不可能接受家族利益作为婚姻存在的根由。第二,就神学理论而言,婚姻并不能有效保障男女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法治社会再也不能允许夫妻中任何一方采取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解决通奸的问题。当今法律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以及“婚外恋”等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婚姻忠实义务之违背的事后补救措施,反观之,婚姻为两性关系提供了合法形式却不能成为忠实义务的约束机制。第三,就契约理论而言,其存在诸多合理性因素。表现为:1、契约理论以自由为基础,强调婚姻的自由性和自主性。2、契约理论以平衡为核心,强调男女双方地位平等。3、契约理论以自愿为构成要件,男女双方都愿意和对方结为夫妻。4、契约理论使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具有了可操作,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相当于一种要式契约,如果一方违约(如家庭暴力)要承担违约责任。5、婚姻契约解决了婚姻财产公证的正当性,同时也保证了婚后财产约定制度的合理性,有利于解决婚姻财产问题。但婚姻契约理论有一个终极问题:民法理念能否允许人们用契约的形式对人身权利加以处分。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的原因。第四,就爱情论而言,如果婚姻把爱情作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就意味着婚姻仅仅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爱即是感觉,即是在一切方面都允许存在偶然性,这使得婚姻缔结或解除程序都变得异常复杂、难以把握,也使得草率离婚具有合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生产单位,如果一个国家“肌体”允许她的每个“细胞”都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这个国家想要保持和谐稳定是不可能的。第五,就经济分析理论而言,婚姻涉及到伦理,涉及到感情,这些事物都无法用货币来确定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经济学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进行不同价值之间的转换,如谁能说出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值多少钱呢?婚姻需要有物质基础,但若一切都用金钱来衡量,这个社会将不可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温情的社会。放弃对经济利益之外的价值追求,人类将会最终失去精神的家园。二、时代的变迁——以私法公法化为特定角度社会发展史表明,每一种社会观念都与时代的发展状况和人们对社会的构成及认识的方法论有关。时代不同,其占主流的方法论亦不同,受此影响的时代主流观念也就不同,婚姻的法哲学观念作为社会观念的一种,也必然受时代的主流方法论及社会观的影响,因此,探讨作为婚姻正当性基础的方法论,深化对婚姻正当性的探究,弄清与其他主流观念的关系,将有利于正确认识婚姻正当性。人们认识社会的方法论主要有两种,即个体主义的冲突论与整体主义的和谐论。现代社会社会化程度之高,社会分工之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之强,使得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从文艺复兴以来的个体主义的冲突论向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转化。了解这一转化不仅有利于理解现代社会的观念,而且有利于把握以此观念为支撑所构建的制度规范。按整体主义的和谐论来理解社会,意味着现代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有机体,其由众多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内在地相互联系的。它们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但和谐居于主流地位,否则社会将处于动荡不安之中。以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观念来理解婚姻可以发现,婚姻是“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社会关系。”2由此,对婚姻的法律调整方法也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私法领域,而是需要公法与私法相协调,体现私法公法化,即对原来属于私法调整的内容实施干预。用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有两种方法:一是从外部对司法权利进行干预;另一种是将社会公法义务内化于私法权利内部,使其成为私法的组成部分。进而言之,婚姻法私法化的过程也是私法公法化或者民法社会化的过程。民法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民法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为“在社会生活中仅仅依靠孤立的抽象的个人观念既无法维持个人的尊严更不能促进人格的自由发展。要使每个人都能维护其个人的尊严,发展其人格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社会成员应认识到自由观念是达成共同目的的必要条件,并承认社会利益乃是个人利益的可能性,或个人利益之中包含着社会的连带性。二是国家必须保障或确保人权的自由行使所必须的各种条件。简言之,个人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动力,而个人利益必须以社会的连带性为先决条件。” 3当然民法以社会为中心并不意味着社会利益可以任意侵入个体权利,而是体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统一,即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赋予其作用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社会利益只有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和前提,只有尊重权利才具有价值。由此可见,在民法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过程中,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婚姻法也会反映出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性以及对弱者的不平等保护等内容。具体而言,婚姻法应体现社会本位,协调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体现公法化的倾向,不能过分的强调其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4婚姻法是身份法,其派生的财产关系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主要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婚姻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道德化的法律,它的触角伸入到了人心中的道德原则、自律要求甚至情感世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化倾向,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将人们的婚姻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保护弱者等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一)思想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一直以来,统治者在巩固政权的同时重视对夫妻关系的维护,不同时期看法不同,封建社会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为指导思想,夫妻关系成立后妻子人格附属丈夫从而导致财产、生活、劳作的依附。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人生而平等”思想使婚姻契约理论出现,承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妇女解放运动不再是口号而落实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随着妇女经济的独立,妇女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如家庭暴力。因此,唤醒广大妇女的自觉、自知、自卫和自尊意识,不仅要从各方面消除实现男女平等过程中的消极因素,更要适时、适度、不间断地宣传平等的思想,真正使妇女从法律上的平等步入实际生活中平等。(二)法律基础。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是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统一,应是对本人、双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组合家庭,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多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中也体现了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姻法〉更是以调整夫妻关系为基本出发点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婚姻缔结的法律特征首先是主体必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其相互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平等的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所以,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双方可充分享有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助法律武器,夫妻婚姻关系有了保障,如婚前存续期间合法财产的共有,夫妻互尽义务等。但如果背离法律原则,个人随意将权利义务扩大或限制,或违背法律任意创设方式或使用其他手段进行婚姻的约束加以保障个人婚姻则是不可取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善良公俗、法律原则下对个人婚姻进行双方私下的互负权利以为创设方式方法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如同前面所提的文章,应该值得大家思考。(三)物质基础。爱情和面包都是夫妻关存续期间的保障,物质条件决定精神生活,由此物质基础是婚姻关系的一大基石。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与以往时期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由弱变强,各自可以拥有“私房钱”,保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使双方在生活、工作上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其次,夫妻独立经济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妻个人财产得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夫妻财产也须置于法律监督下,一方面只有夫妻共同体解体后这种状态才能结束;另一方面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人们未完全在感情与金钱之间构建桥梁,相当一部分人未就夫妻财产进行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默认实行法定共同制和个人财产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势,有意将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意市场经济条件下懂得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个人占有、处分。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财产制,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或损害有了可执行的物质基础。婚姻基础由思想、法律、物质组建而成,三者互相依存不可或缺,并在不同时期受到不同社会因素的冲击。单靠一纸契约或一种基础难以维系更不能持久。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组建家庭过程中慎重而慎重,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出发草率结婚、离婚,以至发生类似前文所述离奇婚事,从而巩固夫妻关系,实现家庭稳定、社会安定。虽然很多啦但你耐心看一下吧应该对你的论文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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