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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是为人们解决心理问题的专家,是患有心理疾病人员的朋友。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心理咨询师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心理咨询从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兴起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心理咨询已取得了初步的发展,本文主要从中国心理咨询的行业需求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前景等几方面,分析了心理咨询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心理咨询;发展
心理咨询是由专业人员即心理咨询师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各种技术和 方法 ,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心理咨询服务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目前该行业在西方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各方面的技术和条件也很成熟。但是,心理咨询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中国心理咨询行业需求
中国心理咨询需求量明显增多,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所承受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导致的心理问题也正不断地凸显出来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据统计在我国13亿人口,有各种精神障碍和心理障碍患者高达1600多万;在我国34亿的未成年人中,有28%的学生存在轻度心理问题,39%是中度心理问题,01%存在严重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没有得到及时解决[1]。2002年11月,我国首次大规模自杀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每年有25万人死于自杀,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而每年自杀未遂的人数高达200万。在15~35岁人群死亡原因中,自杀成为第一原因[2]。在中国,目前保守估计,大概有19亿人在一生中需要接受专业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3]
按照美国每100万人中有1000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比例算的话,在我国每100万人中只有24人。因此,专家普遍认为中国的心理咨询师仍有476万的缺口。
二、我国心理咨询发展现状
(一)我国心理咨询人员专业素质偏低
我国心理咨询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让人担忧,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学历背景为心理学的仅占总体的348%[4]。从专业背景上来看,我国的心理咨询师大多不是学习心理学专业的,而是其他专业或是社会工作人员,他们只是对心理学感兴趣,或者只是为了自身职业发展的需求而考了咨询师职业证书。他们只接受了短期的心理学方面的培训,专业素养与严格意义上的咨询师的从业要求相差较大。这与国外心理咨询员一般要具备心理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且经过长达5年以上的专业训练相比,差距甚大。
(二) 传统 文化 对心理咨询发展的影响
心理咨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它的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又受制于社会的文化背景。我国传统文化对心理咨询在中国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其中儒家文化、道家文化、佛家文化在价值观、 思维方式 、行为风格等方面影响着我国国名的心理[5]。由此导致了某些西方的心理咨询的理论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国民。因为这也决定了我国心理咨询本土化的发展方向。
(三)专业 教育 力度不够
我过现在总共1731所普通高校中,目前只有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浙江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建立了心理学院,不到100所大学开设了心理学课程,其中没有一所高校有心理咨询的专业,只是把其作为一门学期课程来教授。即便是在应用心理学中,只有26所高校于2006年招收该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而最后会从事专业心理咨询的人员则是少之又少。因此虽然我国对心理咨询的需求量很大,但真正具备专业心理咨询能力的人员却十分匮乏。
三、我国心理咨询发展前景
(一)心理咨询的职业化和正规化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和中国心理学会,宣布正式启动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批准、颁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使中国的心理咨询工作获得了合法的地位。2002年,卫生部出台了“心理治疗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开始针对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心理治疗师”的培训和考核。2005年又正式颁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这些都为我国的心理咨询行业的职业化和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二)心理咨询形式的多样化
传统心理咨询的形式主要以门诊式为主,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对心理咨询需求的不断扩大,心理咨询的形式也将发生更大的改变和扩充。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心理咨询的形式包括:电话咨询、宣传咨询、信函咨询、现场咨询、以及以比较多的人为对象的团体咨询等。而笔者相信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这些现有的形式将更加健全和完善同时也相信将有更丰富的形式产生。
(三)心理咨询的本土化
我国现有的很多心理咨询的方法、理论和技术大多引进于西方,由于文化的差异,这些方法、理论和技术并不一定适用于我国人民的心理。因此对于心理咨询本土化的呼声在中国心理学界收到了重视。通过多年的努力我们欣喜地看到了一些中国咨询师创建的一些适合中国文化的心理咨询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其中包括朱建军的意象对话疗法和钟友斌的认识领悟疗法都在心理咨询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当然心理咨询的本土化离不开中国心理咨询师人才的培养,因此首先在高校应加大对心理学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其实还应做好以下三点:首先加强对心理咨询师的正规培训和学习要求。在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国内的要求和国外的要求之间的差距之大。为了中国心理咨询的正规化和专业化我们必须提高对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和学习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培训出合格的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其次,加强对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督导培训。随着心理咨询行业的蓬勃发展,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督导培训与自我成长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可惜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心理督导机制仍没有建立起来。最后,加强对心理咨询培训机构的培训机制的资质鉴定。当前在我国心理咨询的培训机构比比皆是,培训者只要交几千块钱就可以参加培训。而培训机构大多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培训机构为了增加收益,大大降低了培训对象的资质要求,而且培训的周期也只有一个多月,这就直接导致了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偏低。因此加强对心理咨询培训机构的资质鉴定势在必行。
中国的心理咨询行业有着很好的发展空间,但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去不断完善和改进的事情还有很多。
参考文献:
[1] 王枉盛,丁新革,中学生抑管与其相关影响因素的综合研究.中国学校卫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谁来为自杀设道防线.2003
[3] 曾大兴,陈统奎.心理咨询面临职业化尴尬、南风窗.
[4] 秦漠等.国内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及工作状况调查[J].心理科学.2008,31,(5):1233-1237.
[5] 王昌盛.我国心理咨询的发展现状分析.考试周刊.2009年第30期
摘 要: 各地高校开展心理咨询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实效性不强,如果能积极探索高校临床分类心理咨询的工作模式,提高高校心理咨询的工作效能,那么就能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高校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模式 工作效能
自上世纪80年代心理咨询在我国高校出现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至今我国高校心理咨询逐渐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各高校都已经成立了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构,加大队伍建设,落实经费,努力做好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但各地高校开展心理咨询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实效性不强。很多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并不受“宠”,一些高校的心理咨询甚至成了应景和摆设。针对当前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高校心理咨询的本土化,构建适合我国国情校情的心理咨询模式,对于提高高校心理咨询的工作效能,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对心理问题学生实行分类咨询管理
通过心理普查,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根据大学生心理状况进行分类管理和治疗。大学生的心理状况分为健康心理和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神经症和精神障碍,而针对不同学生的心理需求可将高校心理咨询工作分为五大类。
1.第一大类为心理发展咨询:针对绝大多数健康心理的大学生,帮助他们增强自我认识能力、学习能力、交往能力、择业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能力等。
2.第二大类为情绪障碍咨询:主要针对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人际关系、情绪等方面的适应不良而出现的烦恼、忧虑、困惑等提供帮助。
3.第三大类为心理疾病咨询:主要针对有神经症症状的学生,帮助有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神经衰弱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的来访者挖掘病源、指导对策、解除危机。
4.第四大类为心理危机干预: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对有心理危机的大学生个体或群体的一种短期的帮助行为,其目的是及时对经历个人危机、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将发生危险的对象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
5.第五大类为精神障碍学生的筛查、诊断和转诊。
二、促进心理咨询师分级、分类的专业化发展
国家新标准规定心理咨询师职业分三个等级,分别为:心理咨询师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级。高校要加强心理咨询师的培养,合理配备各个级别的心理咨询师,实行心理咨询的督导制度。
高校心理咨询师坚持走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专科心理咨询师选拔、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打一个形象的比喻,过去病人看病,只知道去内、外科,一个大夫可以从头看到脚,而现在病人看病,都会选择治疗某一种病的专家。因此,“万金油式”的医生几乎不复存在了,而现在“万金油式”的心理咨询师还满地都是。心理咨询领域同样需要各类专业型的心理咨询师提供不同类别心理服务,心理咨询师队伍同样面临着分工和专业化发展问题。
高校心理咨询机构应率先走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化发展道路,构建发展机制、制定激励政策,使每一位心理咨询师都按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自己的特长确定自己的专业发展,如:发展咨询师、情绪障碍咨询师、焦虑症心理治疗师、抑郁症心理治疗师、强迫症心理治疗师、神经衰弱心理治疗师等,并通过学习培训和 经验 的积累,逐渐发展自己所在的专业领域,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稳步提升,使学生有选择地有效地进行心理咨询。
三、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效果评估机制
心理咨询有咨询目标,有进入,有高潮,有收尾,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咨询单元。但许多咨询并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因而需要将每次咨询有机联系起来,使之成为整个咨询环节中的一环,一环套一环,形成一个完整的咨询整体。这就要求能够对每次的咨询作评估 总结 ,以提高下一次的咨询实效。咨询效果评定可以从几个维度来进行。
1.主观评价,即来访者自我改善的主观感觉或对现实世界看法发生改变的情况。比如,求助者认为自己现在不再害怕原来害怕的事物了,原来无法接受的现实现在开始接受和正视了,对自我的满意度也上升了,等等。
2.求助者社会生活适应状况改变的客观现实。比如,开始正常上学、上班,与他人交往状况得到改善,工作、学习效率提高,等等。
3.行为评价,即亲人、朋友、师长和其他了解治疗前后情况的人对患者行为改善的认可。
4.量表评估,求助者咨询前后心理测量结果的比较。某些心理症状量表如SCL-90、SAS、16-PF等的分数得到改善。在心理咨询效果的评估中,量表是最客观且科学的。
5.咨询师的评定,根据咨询师的观察,求助者的情绪、认知等方面有进步, 自我评价 更乐观,积极面对困难,等等。
通过以上评价对每次咨询进行评分,提出下一步的咨询 措施 。
四、强化心理咨询后续干预措施
咨询的效果常常不能立竿见影,须依靠当事人和咨询者的后续努力。在这个过程中,咨询者的对当事人后继干预是关键。对当事人效果评价目的是要认知和把握当事人咨询后的心理状况,从而能有效实施后继干预。
如何进行后续干预,应视当事人心理问题性质及心理改变情况而定。构建“联络―反馈―支持―监控”相结合有效的后继干预模式。具体说,可通过以下方面实施:(一)保持后续联络。与当事人保持定期联络能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这有助于实施干预和监控。(二)给予当事人及时的咨询效果反馈。咨询者对当事人进行科学的效果评估,并将效果反馈给当事人,能使当事人自我认知能力加强,是一种积极强化的手段,能提高当事人自我改变的信心和勇气。(三)构建当事人周围能实施心理援助的社会支持系统。当事人的心理问题通常和周围的人和事息息相关,对于有心理问题的当事人,较高的社会支持能增强其免疫力,而较低社会支持对心理恢复具有负面影响。当事人通过与亲人、老师、同学、朋友的沟通和群体活动,有机会表达和倾诉,并获得心理援助,对于消除和缓解其心理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四)加强后续监控。有些当事人的心理问题是复杂的,需要一个长期的治疗过程,需加强后续的检查与监控,如学生网络成瘾症的治疗,需要后继的有效监控才可能戒断。而当事人的有些心理问题具有突发性,如:抑郁症,可能随着天气和应急事件会有所改变,存在自杀危险,后继监控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在最短时间里对其实施及时的危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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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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