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家的小姐
1.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3.罗马法的复兴4.中世纪商法及现代民商分立传统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6.大陆法系的演变7.英美法系的演变8.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9.判例法传统简析10.英美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内涵及意义11.英美陪审制度历史比较12.美国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开放性13.从西方法治发展看公、私法分离的意义14.德法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之比较15.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16.论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价值17.古典自然法学和近现代法制18.重新认识萨维尼及其思想的借鉴意义19.东西方平等观念的异同分析20.简析经济分析法学21.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腐败的对策22.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23.中国近代继承制度的变迁2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25.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26.中国传统债权制度27.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物色28.秦朝法制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30.沈家本的法律思想31.梁启超的法律思想32.孙中山王权宪法理论3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的设计3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35.黄宗义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36.包拯的法律思想37.董仲舒与“春秋决狱”38.柳字之的法律思想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41.论经济法的责任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3.论经济法的地位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8.论经济法的体系49.论经济法的实施50.论经济法律关系51.论经济法主体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53.论经济职权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64.董事会制度研究65.论破产法的性质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69.论行政性垄断70.论经济性垄断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78.论产品缺陷责任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90.论税收法定原则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94.婚姻的伦理本质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99.事实婚姻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105.夫妻财产制研究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107.约定财产制108.论特有财产制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110.论配偶权111.亲权制度研究112.监护制度研究113.收养制度研究114.寄养关系研究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117.论离婚的条件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120.论探望权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129.同性“婚姻”研究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133.论夫妻共同财产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135.论离婚损害赔偿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144.再婚问题研究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158.论法院独立审判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164.试论犯罪的着手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67.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168.论直接言词原则169.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170.论表见代理制度171.论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172.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173.论民事权利和私力救济174.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175.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新特点176.民事诉讼目的论177.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178.明清律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179.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180.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181.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182.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83.试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184.论法制统一185.略论法的特征186.法制与人权187.论法制改革188.略论身份犯189.刑罚职能初探190.刑罚目的论191.罪疑惟轻论192.论死刑193.论累犯194.论公开审判195.论无罪推定196.抵押制度研究197.论隐私权198.论定金的适用199.论免责条款200.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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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领域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竞争的议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昔日号称“日不落”帝国的英国被美利坚取代时,你想过原因吗?当昔日庞大的斯柯达现在倒闭的时候,你想过为什么吗?当昔日销量第一、无人能敌的诺基亚渐渐地退出潮流时,你想过为何吗?我想过。
他们昔日庞大,对手不服,努力赶超,知道他们被击败时,却没有去竞争,他们服输了,真正地被淘汰了。我们也是一样,要去竞争,及时落后也不服输,否则,被淘汰之日不过指日可待而已。因此,我们要秉着“去竞争,不服输”的精神,奋斗。
斯柯达、诺基亚没有去竞争,渐渐脱离了市场,他们的停滞不前只是给了自己喘息的机会,却成就了别人的超越。反之,以前被他们踩在脚下的奥林巴斯、三星却在努力竞争,他们没有服输,是他们“去竞争,不服输”精神成就了自己受世人瞩目的丰功伟业。世界就是如此,优胜劣汰,倘若他们及时落后也不去竞争,结局必然也是被淘汰的。所以,这种精神之于团体,乃至个人都是意义非凡的。只有秉持这种精神,我们才会有所进步,才有可能击败对手。
回归到正处于学生时代的我们,难道不一样吗?面对堆积成山的课本和试卷,我们会叫苦喊累,而那些正为自己未来拼搏的人已经在埋头苦干了;当我们天未亮就起床时,也许我们觉得这已经很早了,细心一看才知道他们才熬了一夜;当我们读一份报纸、看完一本有意义的书时,也许我们会认为自己知识渊博、见识远大,和他们一比,才知道自己真是难以望其项背啊!也许我们已经觉得自己很努力,但是比自己聪明的人更努力。他们秉着这份精神,及时暂时不及别人,也不服输,他们去竞争,在为自己理想的未来奋斗。如果我们甘于现状,及时领先于人,也终会被超越了;若是已经落后于人,现在奋斗尚可望其项背,若到了望尘莫及的一天,怕是后悔莫及吧?只有秉着这份精神,我们才不会为之后悔。
所以,难道我们就不应该秉着“去竞争,不服输”的精神,为自己的未来而奋斗吗?
现在的你,有这样的精神吗?
钢琴大师格拉芙曼在被采访时,说出了对中国学生的评价。他认为中国人太强调竞争。对此,我认为:竞争本身并没有错。我们应该时刻保持竞争意识。
“一位记者问钢琴大师格拉芙曼……”是的,记者问的是钢琴大师格拉芙曼,不是钢琴家格拉芙曼,也不是钢琴教师格拉芙曼。何谓“大师“?不就是指在某一行业或某方面出类拔萃的人么?若格拉芙曼不去竞争,而是选择安分地做个普通的钢琴家,他还会成为成为大师么?所以,格拉芙曼自己本身就是竞争中成功的例子,却又大言不惭地批评中国人强调竞争,实在有点五十步笑百步。
“我觉得中国人太强调竞争,尤其要争第一……“这是格拉芙曼评价中的一部分,这句话几乎揭示了中国近代几十年快速发展的原因。中国能够如此迅速蓬勃地发展靠的不就是这股强烈的竞争意识吗?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写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如果不去竞争,不时刻怀着竞争意识,中国根本不可能在险恶的国际环境中生存,更别提发展。所以,时刻保持竞争意识于个人、于国家都是极其重要的。
幸运的是,时至今日,竞争的意识和观念已经深入国人的心中。
“……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不自觉地强调这种观念。”这是格拉芙曼评价中的另一部分,通过这一部分可知:重视竞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没有一颗常怀竞争的心是无法站在高处的。20xx年5月分,位于临高县的临高中学,在海南省运动会篮球决赛中,大比分战胜夺冠热门海南中学,于15年后重新站上领奖台。海口是海南的省会,临高却只是一个年收入仅3亿的贫困县。可海南中学败了,事后教练反省,可以总结为两个字:轻敌。这个实例恰恰说明了无人竞争是多么可怕的事。无敌会让你自满,骄傲,最终导致失败。
有些人认为:时刻保持竞争意识会让自己变得很累。没错,但舒服是留给死人的,不在自己活着的时候去拼搏,难道要死了才去努力吗?全力去竞争不一定会让你活得很舒服,但会让你死的时候很充实。
中国作家大冰说过:你喜欢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否有能力去喜欢,是否有尽力去触碰,是否有定力去坚守,是否有权利去选择。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去竞争,便什么也不会得到。
钢琴大师格拉芙曼对于中国琴童和家长的评价是太过于强调竞争,尤其是第一。我认为争第一并没有错,错的是中国人的唯第一论。不应以第一论英雄。
格拉芙曼大师之所以有如此感慨,是因为争第一这种追求精神在中国人手机变了质。争做第一要求我们多努力,多获得知识与技术等,丰富自身。而如今的争第一,完全追求虚名,其他人的努力与进步无法得到认可,只因为不是第一;他掩盖了许多可贵的人和事,只因为不是第一。追求第一,不可置否,这是我们必须要有的奋斗精神,是促使我们进步和发展的动力。但是追求第一不能忽略了其他,完全以第一论英雄反而会使我们整体落后,毕竟社会靠的是大家一起努力发展,这不是一个第一所能达到的。应追求第一,但更应该注重整体所取得的成就,所获得的进步。
格拉芙曼还提到了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会不自觉地强调这种观念。这说明了争第一已成为传统而且深入人心,而不是在朝夕之间形成的。过分的追求第一反而会使自己在生活上,精神上有很大的负担。
追求第一,其中一个深层原因便是攀比,才使我们不自觉地强调这种观念。而仅是因为攀比而追求第一的,才使得如格拉芙曼大师这一类人所不认可。攀比心理在政治学中是一种病态的价值观,这种心理让人不顾自身地与别人争,从而获得一丝精神上的满足。也就是老话说的“死要面子活受罪”。我们的争第一虽然还不至于如此,但始终坚持攀比性第一的话,离那种境地也不远了。
我们不能放弃追求第一,但也不能以第一论英雄。追求使我们奋斗,奋斗使我们进步。不因为攀比而争第一,不在注重唯第一论,而是在追求第一中取得进步,就算未获得第一,但所取得的进步能被认可,那真是皆大欢喜了。
那样的理想竞争不会很遥远。在今年的里约奥运会中,洪荒少女傅园慧,就是用她的纯真与真性情,教会了很多人竞争的道理,动摇了中国人的唯金论传统,更是感染了许多国外友人,在各大媒体都有报道。虽然她没能得金,但取得个人最好成绩的`她取得的铜牌,也广泛被认可与支持。这让许多专家意外,而后欣慰:理想竞争不为传统观念所禁锢,我们会越来越强大。
不以成败论高低,不以第一论英雄。在追求第一中取得进步,在取得进步中获得认可,在获得认可中造福未来。
格拉夫曼对中国人太执着于竞争的评论让我深有同感,确实,中国式竞争太过盲目,刻意追求第一已经成为了一个消耗的过程,而非收获的过程。
中国人强调竞争,从几千年前就已经开始,从状元,榜眼,囊萤映雪,独占鳌头,到现如今被立为标杆的衡水中学,中国人时刻用这些来刺激自己与他人。人若挑灯夜读,我便悬梁刺股。竞争欲使一批批人争着付出更多的健康甚至生命以超越别人,赢得第一。其实,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清楚自己到底在争什么。只是被社会压力、家庭期冀驱策着,蒙着眼去消耗生命而已。朝着别人的方向奔跑,只怕会南辕北辙,浪费了生命与激情,徒添无用的冠冕。
大师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就不自觉地强调这种观念。好一个“不自觉”!其实很多人已经察觉到盲目竞争是对生命的浪费,但最终他们还是被社会的洪流裹挟着前行。浸润其中,不自觉地被同化。陶渊明也曾因外部条件“以心为形役”,但他没有像当今许多人,“一入尘网中”便无可自拔,而是拂袖而去。牡丹之爱,虽宜乎众矣,但并不适合每一个人。遁着心之所向,为梦想而奋斗,虽九死其犹未悔。这样的竞争才有意义。谁道唯有牡丹真国色,只要凝聚血汗与热情,清淡雏菊也能“我花开后百花杀”从心而行,不随波逐流,更为重要。
有人会质疑:竞争是发展的动力,竞争意识有何不好?从心而行,奋力拼搏当然好,但为竞争而竞争,只为“高人一等”的竞争就是本末倒置,“目的不纯”了。前苏联本是工农阶级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团结起来追求幸福的一隅乐土,但后期因与美国盲目竞争,大搞军备竞赛,劳民伤财,耗空了自己。人如果沉迷于无益的竞争,才是对生命的浪费。如果坚定自己的志向,大可以“风雨兼程”,留给世界只能是背影。
每个人都是一枚流火,即使如闪电般迅乎,也要在自己的轨迹上迸发光芒。而不是沿着别人画好的轨迹盲目比拼,与别人挤得头破血流,找到自己的方向并为之努力,才是最重要的。
一次,书法老师对我和一个初中女孩说:“新年就快要到了,前埔那儿要举行一个书法大赛,而且还是整个福建省里的比赛,之后再去参加全国大赛。我这里呢,只能有一个人去,最好的也就是你们两个。回去后,你们俩各选一首自己曾经有写过的宋词,下周日再来这儿现场写,谁写得最好,谁就可以去比赛。
我回到家,把宋词字帖翻开,想找一首词句优美,选材新颖的宋词。精心挑选之后,我选中了苏轼的《水调歌头》,虽然大部分人都有读过,但我觉得它是一首浪漫而优雅的词。周日那天,我去了书法学院那儿,向书法老师说明了情况。可是,那位初中女孩选的词也是苏写的,却是大气,带有英雄之势的《念奴娇·赤壁怀古》!我大吃一惊,心想:没搞错吧,选一首这样气势豪壮的词,我的《水调歌头》似乎没有可比的余地了!当书法老师递给我宣纸时,我紧张极了,但又有什么办法呢?《念奴娇·赤壁怀古》我也很喜欢,可惜我并没有写过。可正在这时,我忽然想起一则小故事:从前有个养羊场,那儿经常有狼来袭,因此羊有了对手,开始拥有了强大的竞争力量,使它们变得健壮,有了生存的竞争意识……顿时,我想:是啊,羊有了狼这样强大的对手,同是也有了竞争的力量,因此变得健壮;现在我也是和一个强大的对手在“战”也要拥有竞争的意识,对手强,我才更要强,才能使自己获得胜利。
这个小型选拔赛开始了。我轻轻地用毛笔沾了墨汁,在砚台的边沿上刮去了多余的墨汁,才缓缓地落笔,手腕回旋了几圈,在笔画中带折的地方更加有力;写到最后一个勾,我在那一竖向左折了点,转成一个均匀的形状,把笔尖给转成像梅树枝的枝角那样,才写成了“明”字。我稍稍把宣纸压平,如果又写在纸的折痕上,字很容易变形。整个过程中,我一点儿也不紧张,浑身似乎充满了一种强大的力量,我在心里明确地知道:这就是竞争给我带来的力量。全场静得只听见自己和对手的呼吸声,我听见,对手的呼吸声很快,我猜想她一定非常紧张。几十分钟后,我终于写完了最后一个“娟”字,那时对手早已写完,正在检查。我俩把各自的作品给老师看。老师先看了对手的作品,之后对她说:“前面都写得不错,但是‘小乔’的‘乔’字不是很好,结构不整齐,‘人生如梦’后面几个字也没写好。”他看着我的字,说:“基本上都不错,就是‘舞’和‘婵’字落笔轻了些,其他的都不错。既然这样,这次比赛就你去吧!”我欣喜若狂。
有时候,在对手比自己强的情况下,比的是谁的心里素质更强。那一次,使我获得胜利的,是—竞争的力量!
马秋云123
英国属于英美法系,是以案例判案的。狭义上英国是没有宪法的,但广义上有。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发展道路。目前施行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律制度,仍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苏格兰的法律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许多特征,属于混合性质的法律制度,但其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仍为英国议会。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渊源有4:①自13世纪《大宪章》起至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为止长达 600多年间所颁布的包含宪法内容的大量制定法,较重要的便达100多件;②长期积累下来的有关保护公民基本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通法判例;③宪法惯例,诸如政府的集体进退和大臣的个人责任、首相的选定和职权、反对党的重要地位等;④著名学者和法官的著作,例如早期的A.菲茨赫伯特(1470~1538)和布拉克顿,17、18世纪的科克和布莱克斯通,19世纪的W.巴哲特(1826~1877),20世纪初的.戴西(1835~1922),以及晚近的.詹宁斯等人的著作。按照现行宪法原则,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其特点是:①英王为联合王国和某些英联邦国家的名义元首,并无实权,只是作为统治的象征,形式上主持议会开幕和任命首相及其他重要官员等。②议会实行两院制,上议院为贵族院,属于荣誉性质,现有议员1000多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只有少数议员;下议院普选产生,掌握实际立法权。进入20世纪后,一直由两个资产阶级大党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控制。③由掌握下议院多数议席的政党组织政府,从多数党议员中任命约100人组成政府,其中的20人左右为高级大臣,组成内阁负责决定政策,向议会提出法令草案。政府与首相共进退。如议会通过不信任提案,政府即总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首相的职权无明文规定,权力较大。④三权分立原则不严格,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阁员;一身兼具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上议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没有司法部;其检察系统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⑤与某些原属英帝国殖民地、现已独立的国家组成英联邦,作为控制和影响这些国家、维持其传统联系的工具。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较重要的有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家事法和公司法等,学者分类并不一致,统称为私法,并分别被视为独立的部门法。法律上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具有行为能力。胎儿的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法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和继承、信托、破产等内容。地产法最受重视,历史上规定十分复杂,1925年制定的一系列财产法令对此作了重大改革。例如,原来的终生地产、限嗣继承地产和一般可继承地产等统一成后者一类;实行地产所有权的统一登记;取消地产权无限制地扩及地上和上空的硬性规定;作出便利土地抵押的新规定。信托关系原属衡平法调整,现归入财产法。它区别于一般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一经受托,即享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的权力。关于信托的成立、其内容的限制以及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较详细的规定。契约法迄今仍散见于许多法令和判例。与大陆法系的国家不同,英国契约法不是列举各类契约,分别作出规定,而只就契约关系的一般原则作规定,至于各类契约的具体调整办法则以判例为准。英国在法律上否认无偿赠与契约,而且规定单方契约只对一方有效;重视契约的书面形式;各种有关法令明文规定许多类契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例如海上保险契约、担保契约等。近年,由大公司提出书面“范约”(即定式合同)供顾客签认的办法逐渐流行。非法契约的范围比其他国家为广,某些不符公共政策的契约,例如一方承诺不在英国境内或超过合理距离的区域内从事某项商业的契约,也视为非法。承认所谓“契约失效”(frustration)说,即允许法院应契约一方的请求,以存在该当事人事先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为理由,宣布原契约无效。由于股票、汇票、有价证券等日益成为契约标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数目增加,规定详细。侵权法在英美法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侵权行为受害人可提出侵权之诉,要求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受害人应另提侵权之诉。只要是无正当理由而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权利,均属侵权行为。过失侵权又分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由法院根据情况来确定。受害人有过失者,采取责任分担制。家事法原来的封建色彩很浓。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到现代才逐步取消。例如,到19世纪末,法律才赋予妻子以订立契约和保有奁产的权利,以及承认其继承、受赠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为独立财产。按照1973年婚姻法的规定,婚龄为16岁,结婚仪式要求较严格。离婚理由大幅度放宽,感情破裂原则已为法律所正式承认。除离婚外,法律还规定有分居制度。公司法19世纪30年代起便出现某些有关公司问题的制定法。1948~1976年陆续颁布过几个综合的公司法,但有的问题仍规定在财产法和契约法中。区分营利公司和非营利社团。营利公司又划分为私公司和公公司,前者股票不得上市,股东不得超过50人,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有限公司;后者股票可上市,股东人数不受限制,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分两类:股票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具有不同的过问公司业务的权利。不论是法院判决或自愿解散公司,均应指定清算人。刑法大部分内容沿袭自封建专制时期,原来的特点是没有统一法典,主要依据判例;缺乏总则规定,没有统一的罪名与刑罚;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罪名庞杂,刑罚残酷。19世纪以后,逐渐有所变化,但并未作根本改革。100多年来,刑法方面出现了大量制定法,已成为定罪判刑的主要依据;但大多是判例法的汇编,比较枝节零碎,类似于1861年《侵犯人身法》和1968年《盗窃法》那样比较集中地规定某类罪行的单行法,为数不多,而且大都不是单纯的刑事法令,而兼属或主要属于行政管理和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内容也几乎都只限于分则。最近数十年来,有些总则性问题,如犯罪构成、故意罪发展阶段和刑事责任原则等,在理论上已逐渐有所概括,有的已在法令中作了明文规定。犯罪除制定法所规定的罪名外,还有以判例为依据的普通法罪名。罪行的分类除依犯罪客体不同划分为叛逆罪、妨害公共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人身罪等以外,最重要的分类是依罪行的轻重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的不同划分为可诉罪和简易罪。前者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刑事罪,后者大致相当于违警罪。过去所作的叛逆罪、重罪和轻罪的划分已经取消,除小部分轻罪外,一律归入可诉罪。刑罚英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些残酷刑罚,如火刑、肢解、苦役流放、鞭笞等已经先后取消;现行刑罚的特点是:①法定刑多样,有规定绝对确定刑的,有只规定法定最高刑的,也有只规定刑种而不规定幅度的;②刑种繁多,以监禁和罚金为主要的刑罚,特别是明定罚金可以代替监禁;③近年大量适用不剥夺自由的刑罚方式,如缓刑、缓期监禁、附条件释放、社会监督劳动等,把对犯人的惩罚和矫正工作转移给社会。诉讼法不论民事刑事,诉讼程序都比较复杂繁琐,往往成为法官左右诉讼和律师上下其手的工具。至今没有统一的诉讼法典,其规定散见于各种法令和判例。民事诉讼按标的大小和性质不同分别由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中,召集陪审团的情况已大大减少,目前只限于某些侵权之诉,方得要求陪审,但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决定召集陪审团。大量民事争议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繁复,当事人如无律师代理,难以进行诉讼。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方式较多,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法院还可以发布禁令(如命令不得妨碍一方当事人行使地役权等)或履行令(如命令拆除建筑物等)。刑事诉讼主要特点是: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划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除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外,法律上还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职权决定,某些简易罪可以按起诉程序审决,某些可诉罪可以按简易程序审决;还有一些罪案则两种程序均可适用。凡以起诉程序审决的案件必须经治安法院预审同意,然后移送刑事法院审理,而且必须召集陪审团,所以又称陪审程序。对简易罪,治安法院也可以只定罪,然后移送刑事法院判刑。治安法院判刑有一定限度。刑事法院庭审采辩论制,法官只主持法庭辩论,就法律问题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和根据陪审裁断适用法律,判处刑罚。事实的认定是陪审团的职责。重视口证,双方可对证人进行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并且可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和充分的辩论。上诉方式除一般的上诉外,可以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以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如调审令、禁审令和履行职务令等进行审判监督。证据民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留了不少形式主义的规定,特别是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有较严格的要求。民事证据的可靠性只要大于对方证据即可;刑事证据的可靠性则必须达到“不容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方予采纳。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长期一仍旧制,保留许多封建传统。律师划分为初级律师(solicitor,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barrister,或译出庭律师)两大类。初级律师直接为当事人承办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或公司组建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他们只能在治安法院或郡法院出庭辩护。高级律师不与当事人接触,只接受初级律师的延请,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高级律师还可申请英王授为皇家大律师,其地位最高,在法庭上享有某些特权。律师组织具有浓厚的中世纪行会气息。高级律师理事会、初级律师协会和伦敦四大律师学院(包括林肯、内殿、中殿、格雷律师学院)基本控制着律师的培养、职称授予和行业纪律。英国法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律(见资本主义法)。据英国书刊反映,英国的制定法杂乱繁多,判例成卷累牍,为了汇编简化,1965年曾成立法律编纂委员会,拟订了某些法典草案,但均未获通过,工作进展一直很缓慢。司法制度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法院体系应否进一步简化,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规模应否扩大,律师制度应否改革,治安法官应否专业化等,一直在争论中,特别是民事争讼日益增加,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层出不穷,法官和律师供不应求,监狱开支浩繁。如何减少争讼和预防犯罪,是英国多年来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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